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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路人的冷漠群像令人颤栗

18个路人的冷漠群像令人颤栗

中国青年报2011年10月17日第一版

虽尚未入冬,但这条新闻所传递出的冷漠会让你产生一种惊心刺骨的寒意。

10月13日下午5点半左右,在广东佛山黄岐发生了一起车祸,一辆面包车撞倒两岁女童后逃逸,路人无人伸援手,接着又有一辆车从其身上碾过。

前后7分钟内共有18人路过没有出手相救或打电话报警,直到第19位——一名拾荒阿姨发现后将其扶起。

女童奄奄一息,几乎脑死亡。

    前段时间,当有港媒以《中华民族到了最缺德的时候》的评论批评内地社会道德失范时,很多人还很不以为然,称问题没那么严重。

可当面对这让人颤栗的冷血场景时,看着路边的监控视频拍下的那两个残忍的司机、那18个冷漠的路人、那个可怜的女孩时,谁会再去质疑港媒那个虽刺痛了我们的尊严感、却击中了当下某些残酷现实的标题。

    从监控视频中,我们看到了一个长长的冷血链和缺德链。

第一个司机,在前轮碾压过后,停了一下,又加大油门,用后轮碾压了第二次;然后是3个路人冷漠走过,只看了一眼女童,没有人停下来;接着就是又一辆货柜车从孩子身体上碾过;接着是一个个像什么都没有看到的路人……实在不忍心叙述这个残忍的过程,可是,这就是让人难堪的惨痛现实,我们无法背过脸去假装没看到。

    如此世道人心,要经过多少冷漠的沉淀,多少缺德的累积,才会在光天化日之下形成这么根深蒂固的冷血。

也许有人会说,还好,第19个人,那个拾荒的阿姨扶起了那个女童。

有什么值得庆幸的呢?

这时候才有人扶起,而且扶人的是一个常遭都市人歧视和驱逐的拾荒阿姨。

我们的灵魂无法从这种“最终还是有人伸出援手”中获得救赎,只会从内心涌起一种深重的、无地自容的耻辱感。

    然而,即便心中对残害那个孩子的冷血充满愤慨,再次袭来的是一种无力感——面对那些冷漠的路人,能怎么办呢?

道德讨伐听起来是最激烈的,而却又是最无力的。

而且在进行这种道德批判时,心中又有一丝不自信:

当我们身临其境遇到当时场景,能不能确信自己不会冷漠地走过?

这18个冷血路人身上,是不是也有我们的影子?

面对这个缺德链,我们无法置身事外。

    想起了前段时间热议的“不敢扶老人”、“做好人没好报”——这种反道德的撒娇之声很流行,而且似乎很冠冕堂皇:

因为做好人有被诬陷的风险。

现在看来,这纯粹是一种伪正义,是为社会的冷漠找了一个看似正当的借口。

佛山那18个路人,如果把被撞倒的女童扶起来,他们会有什么风险呢?

会有人诬陷他们撞人吗?

不会。

这种冷漠无关什么风险,只是暴露了堕落的、冷酷的人心。

    还想起了杭州那个勇救坠楼女孩的“最美妈妈”吴菊萍。

不幸的是,佛山这个叫小悦悦的女童,没有遇到这样的“最美妈妈”。

那时,我们沉浸于对“最美妈妈”大爱的赞美中,而没有深刻反思:

“最美妈妈”所以震撼人心,正在于冷漠社会的背景。

我们没有反思过,在经济日益发展、物质日益丰裕的社会,“最美妈妈”变得越来越珍贵,“18个路人”的冷漠群像则是民众不得不面对的现实。

这令人颤栗。

“尊重生命”是公民教育的起点

  人物档案

    檀传宝,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公民与道德教育研究中心主任。

    对话背景

    日前,佛山2岁幼童小悦悦的离世引发社会对公民道德滑坡的大讨论以及对于公民教育的全面反思,十几位路人对倒在血泊中的小悦悦无动于衷,让人心寒,也给社会敲响了警钟。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公民教育该何去何从?

就相关话题,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了檀传宝教授。

    中国青年报:

有学者发表文章将小悦悦的不幸去世归结为公民教育的缺失,认为在当下中国,责任教育、个人德性的培养、人际沟通的教育等都是不够的。

对此您怎样看?

    檀传宝:

缺乏对生命的尊重、对个体人的尊重是社会精神“缺德”的重要表征。

小悦悦悲剧全归咎于公民教育问题有失公平,但的确与道德教育缺失和公民教育空白相关。

    中国青年报:

我们谈论公民教育的时候,很容易把它和公共道德教育混淆,比如在公共场合能保持秩序、遵守公共道德等,公共道德教育和公民教育是什么关系?

    檀传宝:

遵守公共道德只是公民教育的一部分内容。

现在一谈公民教育,大家都想到的是国民责任教育。

在任何一个社会里,国民都会有国民责任,问题是公民对国家的认同和臣民是不一样的,公民是一个国家的主人,拥有作为国家主人的权利,同时要对这个国家负责——而臣民则只有单方面的责任。

    我国封建社会时间较长,对公民社会生活的权利意识呵护不够。

所以,我们的公民教育至少要谈权利和责任的平衡,而不能仅谈责任。

如果只有责任和义务,没有起码的权利,肯定不是现代公民,现代公民一定是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的主体。

    中国青年报:

2008年奥运会之前,公民教育曾一度引起社会的广泛讨论,许多专家学者也呼吁利用奥运会契机提高公民素养。

但此后,这种公民教育的呼声却渐渐弱了下去。

你能大致评价一下我国公民教育的现状吗?

    檀传宝:

我国公民教育的现状是名与实不符。

比如,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已写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里面了,但在具体教育政策实施上,一些部门和个别执行层面的领导干部,对公民教育还没有清醒和全面的认识,在真正落实相关理念上没有紧迫性、积极性,没有政策和配套措施的支持,就很难落到实处。

    

    可喜的是,民间和草根意义上的公民教育正在慢慢兴起。

一种是与官方体制衔接较好的群众公民教育,比如奥运会、世博会的志愿者,还有江苏、上海、云南等地的公民教育活动,逐渐引起了广泛重视,获得了更多人的积极相应和参与。

    中国青年报:

在我国,公民教育的必要性有哪些具体体现?

    檀传宝:

我国社会现在提出的每一个口号都与公民教育有关,如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等,都是针对需要建立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模式的社会领域和突出问题。

尤其是针对群众上访、群体性事件等,各级政府维稳成本非常高,怎样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贯彻新的发展思路。

    我国基本建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文本很全,但要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必须有严格意义上的执法者、用法者。

同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发展,如果公民素养不能同步提升,没有辅以合适的公民教育的话,那么改革的道路是充满风险的。

公民教育的必要性,可以从观察公民生活的现状得出答案,比如在老百姓中,有的人的生活态度就是两个极端:

平时很沉默,就算是一些问题影响到自己都不声张,认为是“公家的事”,与己无关,只做“顺民”。

而一旦出现某些契机,愤怒、不满和不安情绪就立即暴露出来,犹如火山喷发,这时,曾经的“顺民”很可能演化成“暴民”,以伤害自己、伤害社会的方式进行某些所谓的权利诉求,而缺少现代公民的理性思维、维权智慧和程序正义的起码意识。

这些现象就是公民教育不够的产物和直接后果,值得深思。

    

    中国青年报:

有媒体报道,一个老太太多次参加听证会,已经成为听证专业户,凡事都投赞成票,被怀疑是政府请的“托儿”。

听证会上公民意识的缺乏,是不是也和公民教育的缺失有关?

    檀传宝:

老太太主动参与公共生活是值得肯定的,但她在参与过程中没有批判性,没有行使必要的公民权利和表达质疑精神,在维护公众参与权、知情权方面没有自己的贡献,令人遗憾。

    真正的权利意识不是鼓吹一个人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或者只强调自身权利而忽略他人权利,实际上,张扬权利意识,必然要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同时,在民主和法治的社会框架下合理维护每个人的权利,才是题中应有之义。

    健康的权利意识意味着对绝对权力的否定和对政府决策的民主监督。

但是,仅仅有社会管理形式上的监督还不够,要对公民意识、法治意识、理性思维、监督能力等基本素养进行培育,头脑简单、形式主义的“举手派”也是公民教育缺失的体现。

    中国青年报:

目前,微博已成为反映各种诉求的热门渠道,您怎样看待微博与公民教育的关系?

    檀传宝:

现在,在微博上,社会生活中的“小辫子”常常被揪出来,如果揭露的是真的,某些错误因此得以矫正的话,那么微博就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一种积极力量。

    发微博的人也要有公民素养,既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又要勇于承认接纳别人。

一个民主的社会一定是宽容的社会,有不同声音存在才是一个良好的舆论生态,我们不需要以对方不存在的方式证明自己胜利。

    网络生活好像是虚拟的,但却更真实地表现了实际生活。

在网络上议论政治话题的时候,对政治生活没有起码的经验和了解,同样也会犯错误。

    

    中国青年报:

您认为,公民教育应该怎样开展?

    檀传宝:

从一个公民教育研究者的角度来讲,我们当然希望在公民素养培育上尽快予以改进。

从教育的战略上讲,我们不希望老被现实追着屁股跑,我们的教育政策应该有适度的前瞻性,我们真诚呼吁在现实中实事求是地承认公民教育的必要性,并广泛开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民教育。

    为此,我建议,积极主动地确立公民教育国家政策,学校的公民教育和社会上的公民教育应予以配合,互相支持。

学校的公民教育除了直接开课外,还要在学校生活里全面体现。

让校园生活中有一个呵护权利、鼓励协商、充满民主氛围的环境十分重要,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有效培养学生的公民人格。

在某种意义上说,对校园生活的改造甚至比专门开课更重要。

中国青年报小悦悦事件引发全民反思10月21日零时32分,遭两车碾压的广东佛山女孩小悦悦离开人世,一朵含苞待放的小花提前凋谢。

网络上充满悼念小悦悦的声音。

截至记者发稿,仅新浪微博已有几千条相关留言:

“天堂没有来来往往的车辆”,“愿天堂没有人心冷漠”……一个年幼生命的离去,带给我们的是巨大的心灵震撼,她引发了一场关于道德危机的全社会的大讨论。

人们开始反思:

如何才能让社会停止冷漠?

如何才能让类似的惨剧不再发生?

如何才能让见义勇为者越来越多?

对此,部分律师、学者建议将见死不救、见危不助等行为入罪,也有很多学者表示,与其立法惩处“见死不救”,不如立法鼓励和保障“见义勇为”。

见死不救罪是万不得已的手段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广东省各界开展了“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的大讨论。

“为了鼓励见义勇为,惩治见危不救,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对见危不救的行为,尤其是对社会特殊人群,作出明确的‘惩恶’规定。

”律师朱列玉认为,特殊人群应负担见危施救的义务,比如规定公务人员见危不救,必须受诸如开除公职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先进人士见危不救,取消各类荣誉称号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费汉定认为,“18个路人见死不救,是受社会关系和社会心理影响的,是整个社会缺乏信任的一个缩影,不能简单地归咎于司法裁判的负面影响。

”费汉定觉得,这不纯粹是司法问题,司法应该为改变这种社会现象确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事实上,早在2001年全国两会上,就有32名人大代表建议刑法增加“见危不救罪”和“见死不救罪”两项新罪名。

2009年,湖北荆州3名大学生为救两名落水少年溺亡,船老板“见死不救、挟尸要价”,再次引发社会对见死不救的立法讨论。

反对将“见死不救”轻易入罪的理由主要是,法与道德的关系不能随意模糊。

对于小悦悦事件中18名路人的行为,我们可以谴责他们道德缺失,但不能说他们是“犯了罪”,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他们有必须救人的义务。

现实生活中的确发生过公民因为救人而惹上麻烦的事,比如被诬赖为肇事者;或是因为救助不当,扩大了损害;或是救助时自己受到伤害,使许多人在伸出援手之前有了顾虑。

这种正常顾虑,如果被定位为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显然是对刑法的滥用,刑法作为惩处手段,必须恪守“最后的”、“必须的”、“万不得已”的底限。

可以想象,如果见死不救或见危不助成为一项罪名,很多人为此可以一遇事就躲着走,以免牵扯太多麻烦。

真要有什么人出意外了,都躲得远远的,连看看情况再做打算的可能性都大大降低,这就违背了立法初衷。

各地立法不同,同样见义勇为行为待遇不一目前,我国规范和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的法规包括:

31个省(区、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的19个条例、8个规定、4个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认为,地方五花八门的立法必然造成同一种见义勇为行为所受到的待遇不一致,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确立褒奖见义勇为行为的制度,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好制度。

他建议:

“如果制定专门的见义勇为法律还需要一定时间和条件的话,可以考虑先由国务院制定见义勇为行政法规,待实施一段时期后再上升为法律。

”这31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初步构建起了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障体系框架,但在这个体系框架内,很多规定仍不完善,各地分歧较多。

哪些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有的地方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置个人的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

有的地方将“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的罪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重大犯罪案件的行为”归为见义勇为。

重庆市曾经有一个案例,青年何某为救落水儿童献身,然而,根据当时《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的规定,何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因为该条例限定见义勇为必须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抢救落水儿童不在此列。

另外,很多省份相关条例都规定,“见义勇为一定要事迹突出”。

有人指出,“事迹是否突出”只能作为奖励大小的标准,不能作为认定见义勇为的标准,况且事迹是否突出并没有硬性的评判标准,如果把事迹突出作为认定见义勇为的标准,实践中恐怕难以公平操作。

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需要证据来支持。

受助者,以及见义勇为行为发生时在场的公民,都是见义勇为行为的目击证人,他们的证言是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重要证据,但现实中,有些受助者害怕支付见义勇为受伤、死亡者的补偿费用,一跑了之,或者干脆不承认被救的事实,见义勇为者受伤以后,很多群众不打电话报警。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袁古洁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在场的其他公民应有的义务,一旦发生见义勇为行为,在场公民应产生一种特定的法律援助义务,如作证、将受伤者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协助报警等。

广东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朱占同认为,要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法律保障,“对于见义勇为的人诉讼的案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证据规则要对见义勇为的人有利。

社会建设是要花钱的,要为见义勇为者埋单。

”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应是政府责任综观各地法规,大多操作性不强,主要缘于政府保障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

《江西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保障办法》共有14条,却无一条明确其保障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缺乏强制性也是这类法规的问题所在。

《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行为确认、医疗救治、诬陷报复、工作人员操守、贪污挪用经费等环节作出了“给予行政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笼统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现行的地方法规中,保障的对象多为见义勇为者本人,偶有提及“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家人,以及“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住房、入学、入伍、土地承包等优先权”。

有关专家指出,见义勇为的保障对象不能局限于见义勇为者本人,无论其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只要影响了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其家属都应同时被列入保障对象的范围。

《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在“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部分称,“应当给予下列奖励:

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其他奖励。

”然而,条例全文并未提及明确的保障标准,其他地方法规中大多如此。

“中国好人网”发起人谈方教授表示,应追踪保障见义勇为者,网站将救小悦悦的陈阿婆一家列为网站长期跟踪帮扶的对象,以后他们一家遇到有病治不起,就业、上学等问题,都会给予帮助。

1993年6月,公安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部门联合发起成立了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随后,各地方也相继成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会。

然而,基金会的作用也有其局限性,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多年来救助的多是涉及公安的见义勇为行为,比如协助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每年救助的对象也很有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基金会只是见义勇为奖励和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之一,“基金会只负责见义勇为奖励和救助资金的募集和发放。

只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才是负有全面责任的主体,除了资金保障外,见义勇为公民的安全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和其他救济,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宣传等,都应当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小悦悦事件:

被拷问的不应当仅仅是道德2011年10月28日07:

27广州日报我要参与(329)作者于静系广州市社会科学院政治法律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近年来人们对某一事件进行大讨论时,表现出较为普遍的现象:

批判别人而缺乏自我检讨,上纲上线地放大事件中的消极因素,一知半解地提出对策建议,或者偏离问题实质而纠缠一些表面的枝节。

“小悦悦事件”所引发的有关见死不救的全民热议仍然在持续。

人们对这场大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强烈谴责事件中路人的冷漠,认为这一见死不救现象凸显了整个社会的道德大滑坡;二是探讨我们该如何拯救国人的良知;三是引发了一场是否该对见死不救进行立法的争论。

这些讨论无疑都是具有十分现实而且深远的社会意义,基于道德的讨论本身,就是一个提升全民道德意识的过程。

但是,我们必须警醒近年来人们对某一事件进行大讨论时表现出的较为普遍的现象:

批判别人而缺乏自我检讨,上纲上线地放大事件中的消极因素,一知半解地提出对策建议,或者偏离问题实质而纠缠一些表面的枝节。

我们必须从深层次对事件背后的社会环境进行剖析。

例如,当事件发生后,我们应当学会怎样去关注事件的核心要件,以及如何客观理性地讨论问题;我们每个人如何从抱怨、发牢骚的“旁观者”,变成直接参与改良的行动者;事件中的涉事各方,甚至包括作为“受害者”的小悦悦的父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面对“小悦悦事件”所反映出的道德颓势,在法律制度与道德风尚之间究竟应当依赖什么样的规范,才是突破我们今天所遭遇的困境的最佳选择;法律是如何缺失的以及应当怎样完善,等等。

具体到“小悦悦事件”,我们必须深入思考的问题应当包括:

首先,事件中见死不救的路人的确令人愤慨,必须要受到谴责!

这件事也确实说明如今国人的道德状况出现了亟待修正的问题。

但这18名路人,是不是就完全能够代表所有中国人今天的道德水准?

这个极端的例子是不是就能够得出如今我们的社会道德已经普遍沉沦的结论?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远的不说,同样在广东,同样是在这个10月,关键时刻怀着朴素的道德本能和人性良知,勇于对危难者施以援手的大有人在,既有救小悦悦的陈阿婆,也有珠海勇救落水少女的袁远,广州见义勇为的救人英雄牛作涛。

其次,我们当真不能通过整个社会环境的优化来实现道德的自我救赎吗?

立法就一定能够解决问题吗?

任何社会问题都依赖“严刑峻法”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吗?

答案同样是否定的。

先说道德的自救。

医治见死不救之类的道德冷漠症看起来似乎异常沉重繁杂,但处方其实也非常简单,那就是我们每个人的行动和实践。

近日广东省总工会明确表态:

只要见义勇为职工的权利受到损害,工会将无条件免费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保证他们的权益不受侵犯。

全国20多位知名律师联手成立的“停止冷漠公益法律援助律师联盟”,也向公众承诺“如果因救遭诈,将无偿为你提供法律援助”……所有这些都表明,全社会都已经行动了起来,以勇于担当来唤醒社会良知,以舍身取义来优化道德的良性发展环境,“道德”的明天就要到来了。

再说法律的困境。

事实上,小悦悦的遭遇以及之前的彭宇案、许云鹤案所表明的司法裁判上面临的困境,都反映出了见死不救症的成因,是一个涉及整个社会大环境的问题。

一方面,见死不救行为是伦理道德问题;另一方面,目前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确有不足。

虽然我们不否认确有肇事者假冒救人者来逃避承担责任的先例,但因救遭诈、救人反被诬的情况也同样确有发生,这就是今天见义勇为者的“不安全”所在,或者说是见死不救等社会冷漠症的根源。

司法救济的程序正义要求,以及个案社会功能的延伸,往往在客观上强化了部分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法官的认证标准,那么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在维护社会公德和保护弱者这两种价值中找到平衡点的难题,实际上交给了收案的法院。

这便是目前司法所遭遇的尴尬。

还有立法的难堪重任。

见死不救行为关系到的是伦理道德问题,如果依赖立法来解决问题,就是将道德问题法律化,必然就要扩大、增加公民的义务,必须于法有据,这是个严肃的宪法问题。

在日前召开的2011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教授表示,当前,立法制裁见死不救的时机尚不成熟。

他表示,从道德层面而言,见死不救肯定是有违良心,应该受到谴责。

但从法律上讲,要把见死必救作为一种义务上升到法律层面,就需要斟酌了。

我国公民的道德水平还没有达到“一见到危险就主动伸出援手”的水平。

可见,所谓的见义勇为入法,准确的说法应该是目前我们还不能通过立法来设定人们见义勇为的法律义务,但是需要完善法律来消除人们“怕惹祸上身”的后顾之忧,鼓励人们见义勇为

做“富二代”还是做“接班二代”

“是爸爸让我来的。

”陈巍文老实地回答上海证大集团董事长戴志康的问题。

这个还在上大二的90后染着一头长发,他的父亲——一位来自河南的企业家就坐在后面,和儿子一起来听课。

这是今年9月,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基业长青——企业接班人高级培养计划”课堂上的一个场景。

    坐在陈巍文不远处的王冰清刚刚从苏州大学毕业,一头长发,穿着一件卡通T恤,和大学校园里的普通女生没什么区别,父母是做物流生意的,规模不小。

她也是在母亲的建议下来到这个班的,至于是不是接班,她还没想好。

    这已经是“基业长青”班的第三期了,最初被称为“富二代”的培训班,现在主办方更愿意强调是“接班二代”的培训班,不过,这些80后、90后似乎还没有完全准备好。

    在开班典礼上,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执行院长王红新告诉这些年轻的学员:

“中国民营企业接班人的问题将是未来10年内中国民企普遍面临的问题,也是中国民营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民营企业实际上不只是一个人的企业,民营企业的发展问题也不仅是一个企业的问题,民营企业具有公共属性和社会属性,对国家的影响将是战略性的。

    王红新说,有西方的权威数据显示,在东南亚国家,家族企业是比较适合民营企业发展的模式,不过从接班成功率而言并不乐观,第一代到第二代接班的平均成功率为40%,第二代传到第三代企业还在持续经营的平均只有4%。

“如何打破富不过三代的魔咒,吸收成功者经验,避开失败者教训,找到适合民营企业家二代最适合的道路,才是解决之道”。

    来自浙江的陈飞红就有点茫然——开过4家餐饮店,现在已经关了3家——“难道女孩子就不能接班?

”这次来参加培训班,她就是希望通过系统的学习,证明自己的实力。

    同样迷茫的还有王冰清,大学里学习企业管理其实也是父母的意思,“不知道将来会做什么”,来授课的杉杉集团董事长郑永刚回答倒是直接:

“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先把书读好。

    上海交大海外学院基业长青课程主任戴明朝博士告诉记者,该项目最大的探索是,将全面启动定制化课程,即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在企业不同的角色身份、不同的企业规模和类别,在共同基础课之外,根据学员企业或本人需要,定制差异化的课程形式。

“想全面接班的怎么办,想部分接班的怎么办,暂时不想接班只作董事的怎么办,不愿接班的怎么办,我们都将有针对性地开设不同的课程。

我们教育探索的目的很明确。

    在戴志康看来,这些学员的父母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但要“用批判性的眼光来看待这个问题”,他对这些学员说:

“你们的父母对你们肯定会有一定期望,有两种可能,一是不要干这行,因为这行没出息;还有一种就是要好好看住家业。

”他建议,如果很喜欢父母的产业,就潜心干,做好接班人;如果不喜欢,就重新创业,从零开始,“产业不好,不一定有很好的前途,新的时代有新的方向,原来有好的字号、口碑,可以留下来”。

    从记者的观察来看,这些来参加培训班的“接班二代”大多还是在父母的要求下已经接班或准备接班。

来自浙江上虞一家化工有限公司的陈江就已经是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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