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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内控制度

固定资产内控制度

LT

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组织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八条采购部门收到固定资产(设备)购置(新建)申请后,会同设备(技术)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设备)购置新建的申请评估,按照批准权限予以审批立项。

并签署意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各部门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预算。

对于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固定资产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使用部门会同财会部门商定固定资产购置(新建)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提出购置数量和投资金额的意见,报上级领导或组织有关会议审批后,下达计划。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批准的计划,由使用、技术、设备管理、合同管理、纪检、财会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

根据法人授权,由合同管理部门组织对固定资产的质量、数量、价格、设计(技术)要求及验收标准等合同条款认真审查,财会部门重点审查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等条款。

具备招标条件的,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送达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共同组成验收组,会同仓库人员点收数量、检查品质及规格是否与购置计划和合同内容相符。

验收合格,由仓库开具《设备验收报告》相关人员应当签名确认,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需要安装调试的固定资产由采购部门和使用部门组织安装调试并出具《设备验收报告》抄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

财会部门根据验收报告,发票与合同、购置计划核对后,按照合同规定履约结算。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验收记录汇集整理技术档案,登记固定资产保管台账;财会部门根据复核后的计划、合同、发票、银行结算凭证、验收交接记录等凭据,编制有关凭证,确定固定资产价值,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填制“固定资产登记簿”;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填制“固定资产卡片”并分别保管,同时交使用部门保管。

第十四条公司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由制造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填制固定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移交使用部门使用。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新建、扩建、改建的交付使用手续,应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固定资产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交付使用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竣工后,要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由财会、工程、物资管理部门和施工、设计等单位积极配合,组成相应的竣工验收小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工程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逐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经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签字后,建设单位编制新建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并附竣工决算和竣工图纸技术资料,依照《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办理交接手续。

(二)综合性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既有土建工程又有设备购置综合在一起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时,不能按工程项目名称编制,必须按能形成单个固定资产的名称金额分别编制。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购置完成验收交付使用手续:

购置的设备(需要安装的在安装后),应进行试运转鉴定,各项数据必须达到原设计要求后,按全部造价编制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验收合格后由仓库将新建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及有关资料交由财会部门列帐。

第十七条财会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确认固定资产的建造成本。

对于尚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将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十八条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支付外购、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固定资产的款项,按付款审批程序,应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采购与付款内控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工程项目内控制度》和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货币资金内控制度》等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接收单位要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捐赠单位提供了发票、账单等资料的,审核固定资产的数量、技术指标是否与发票、账单相符;捐赠单位未提供发票等有关资料的,验收小组根据初步确定的固定资产型号、规格、技术性能指标等现状进行评估(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根据上述资料填制《进料验收单》。

财会部门根据捐赠单位提供的有关凭据,按凭据标明金额加有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捐赠单位未提供凭据的,按评估价值或按同类、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有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按“第十三条”建立卡片,登记有关账项。

第二十一条对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接受单位要组成验收组对投入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

审核固定资产的数量、技术指标与投资协议是否相符,出具验收报告,填制《进料验收单》。

财会部门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建立卡片,登记有关账项。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控制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风险,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对在用固定资产建立管理、使用、保管、保养和维修责任制,实行定岗、定人、定位管理。

财会部门根据技术或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变动资料,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手续,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账账、账卡及账实核对。

固定资产大修理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安排修理。

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批通过后予以实施。

固定资产大修理和技术改造,应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固定资产性质确定固定资产投保范围和政策。

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投保的固定资产项目提出投保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投保手续。

必要时,可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

已投保的固定资产因增减、转移及处置等原因而发生变动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提出变更申请,经财会部门审核,总裁办审批后办理投保、转移、解除等相关保险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司所采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为年限平均法。

附表: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细表

序号

分类

折旧年限

残值率

1

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

5年

5%

空调等办公设备

5年

5%

电子设备

5年

5%

汽车等运输工具

8年

5%

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

5年

5%

2

生产用机器设备

10年

5%

动力设备

10年

5%

传导设备

10年

5%

其他生产设备

10年

5%

3

房屋、建筑物

30年

5%

折旧政策一经确定,除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情况以外,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五条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前,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组成联合清查小组,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

根据盘点结果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并与账簿记录核对,对账实不符,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发生盘亏,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逐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清查小组负责编写“固定资产盘点报告”。

固定资产盘盈,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财会部门会同技术、管理部门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确定计价,建立卡片,登记有关账项。

固定资产盘亏,除按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列销有关账项外,要按税法规定报批。

第二十七条公司至少在每年年末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分析。

包括定期或不定期核对固定资产明细账与总账,并对差异及时分析与调整。

固定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当计算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避免资产价值高估。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未使用、不需用或使用不当的固定资产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经批准后实施。

对封存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定期检查,确保资产的完整状态。

第五章处置与转移控制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遗失与报废

固定资产遗失或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仪器设备遗失/报废处理单》,经本部门最高负责人签核后,提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财会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生效。

(一)固定资产遗失与非正常报废的,使用部门应当提交详细的报告与说明,并依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及管理人员处以大过以上处罚。

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必须承担经济赔偿。

由财会部门提供该固定资产的折余净值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评估提出建议,呈交总经理核准后,对该固定资产进行报废清理。

(二)对使用期限未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填制《仪器设备遗失/报废处理单》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

并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技术部门、财会部门成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后进行报废清理。

(三)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及处置报废之固定资产,采购部门根据同类市场价格组织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会部门评估处置价格,如有必要,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作价。

经总经理核准后生效。

(四)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交处置申请,并列明该项固定资产的原价、已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经审批后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出售作业。

出售作业必须依据公司制度与流程进行。

遗失之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付。

第三十条报废后处理固定资产的净值收益,列入“营业外收入”;报废后处理固定资产的净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

财会部门应根据《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单》和固定资产清理记录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后,注销固定资产。

发生损失的,按税法规定报批。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出租或出借固定资产的,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会部门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租借合同,同时对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养、税负责任、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第三十三条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收入和发生的相关费用,财会部门应及时入账,保持完整的记录。

协议期满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回。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内部调拨,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转移变动单》,明确固定资产调拨时间、调拨地点、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等,经部门最高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签核,交财会部门后生效。

使用部门应当将内部转移的的相关情况记录入《固定资产管理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管理台帐》进行更新。

 

广东欣旺贸易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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