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第二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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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第二章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内容主要讲述了: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概述、
现金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
票据结算方式
第一节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点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P57第一段)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P57——P59)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P57第二段)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P57第三段)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P58第二段)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P58第三段)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P57第二段)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P57第三段)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P58第二段)
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P58第三段)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
⑴、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
⑵、管理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的分级管理:
⑴、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⑵、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总行批准后执行;
⑶、管理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政策性银行总行和商业银行总行:
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方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并负责管理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整,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总结
银行
职权
管理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统一
全国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
实施细则、单项支付
本辖区
政策性银行总行和商业银行总行
具体
本行内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主要法律有:
(P61第一段)
《票据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10月1日施行
《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12月1日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3月1号实施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9月1号实施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1995年1月1日实施
《电子支付指引》——2005年10月26实施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P59——P560)
⑴、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付款人的义务
⑵、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维护存款的权利
⑶、银行不垫款原则——划分银行资金与存款人的资金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P60第四段)
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P61第一段)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P61倒数第二段)
未使用统一规定
票据——无效
结算凭证——不予受理
2、按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需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P61最后一段)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⑴、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⑵、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⑶、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P62第二段)
⑷、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P62第三段)
⑸、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的签章——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个人的签章——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P62第四段)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P62第五段)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5.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⑴、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P63第二段)
⑵、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P63第三段)
⑶、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的,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举例如下:
(P63第三段)
①、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例如:
¥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整。
②、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例如:
¥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③、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例如:
¥1680.32,大写:
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
例如:
¥107000.53,大写:
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④、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
例如:
¥16409.02,大写:
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
例如:
¥325.04,大写:
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⑸、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入民币符号“¥”。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⑹、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在填写月、日时,
①、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②、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③、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例如:
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⑺、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第二节现金管理
现金是指通常存放于单位财会部门、由出纳人员经管的货币。
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P64最后一段)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P65)
⑴、职工工资、津贴;
⑵、个人劳务报酬;
⑶、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资金;
⑷、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⑸、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不受每人每次1000元限制)
⑹、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不受每人每次1000元限制)
⑺、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1000元以上要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⑻、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第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以银行转账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
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P66)
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开户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1、这一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
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2、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3、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P66——P67)
1、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支付现金时,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P67第一段)
3、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如实写明提取现金的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
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
5、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
现金使用的“六不准”(P67第四段)
⑴、不准用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白条顶库)
⑵、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⑶、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⑷、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⑸、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⑹、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P68第三段)
一个良好的现金内部控制应该达到以下几点:
(P68第四段)
1,现金收支与记帐的岗位分离
2,现金收支要有合理,合法的凭证
3,全部收入及时准确入帐,并且支付要有核准手续
4,控制现金坐支
5,按月盘点现金,以做到帐实相符
6,加强对现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是应当共同遵循的:
(P68——P69)
1、岗位责任制: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3、授权批准制度
4、审批人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5、现金支付程序:
申请→审批→复核→支付。
6、对于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7、严禁XX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的有关文件:
(P70第二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2005年1月31日施行。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P70第四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存款人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以下特点:
(P70——P71)
1、办理人民币业务。
与外币存款账户不同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与储蓄账户不同,储蓄的基本功能是存取本金和支取利息,不具有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
3、是活期存款账户。
与定期账户不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一)银行结算账户按其存款人不同分为:
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P71第三段)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单位账户又可按用途不同分为:
(P71第四段)
①、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制,即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后才能开户)
②、一般存款账户(备案制,银行开户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备案)
③、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户是核准制,其他专用存款户是备案制)
④、临时存款账户(核准制)
核准制:
单位申请——银行受理后——央行当地分行——审核发开户许可证——开户
备案制:
单位申请——银行办理开户——向央行备案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P71第三段)
个人因投资,消费使用各种支付工具,包括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按开户地不同分为:
(P72第二段)
1、本地银行结算账户,指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指跨省、市、县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注册地:
是指存款人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和个人身份证件上的地址。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P72)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3、守法合规原则。
4、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开户时应注意的问题
1、存款人的预留签章(P73第1点)
单位存款人:
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存款人:
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应当保持一致。
(P73第2点)
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不一致:
⑴、因注册验资开设的临时存款账户:
(P73倒数第二段)
①、账户名称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
②、预留银行签章为出资人名称
⑵、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P73最后一段)
①、账户名称=预留银行签章=简称
②、存款人名称为全称
⑶、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P74第一段)
①、账户名称为经营者姓名
②、预留银行签章为“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3、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
(P74第3点)
4、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当为存款人打印初始密码,由开户银行转交存款人。
凭密码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查询所有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
(P74第4点)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P74倒数第三段)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P74倒数第二段)
3、银行接到存款人有关核准类账户的变更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申请、开户许可证以及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变更申请,收回原开户许可证,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P74最后一段段)
单位或个人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5个工作日内变更2个工作日内报送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事由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⑴、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⑵、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⑶、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⑷、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P75第三段)
2、撤销手续
⑴、因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而撤销账户的办理手续(事由⑴和⑵)
应于5个工作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账户的申请。
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P75第四段)
撤销基本存款账户时:
⑵、因地址变更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办理手续(事由③和④)
存款人提出申请,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存款人应于原基本存款账户撤销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还应提供“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P76第二段)
⑶、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应当注意的事项:
(P76)
①、未获工商部门批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办理撤销临时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
②、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
③、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④、银行撤销账户时,应在开户许可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2个工作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⑤、开户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1、该账户主要办理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存款人只能选择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P77第二段)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P77第三段)
根据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
2、开户时所需证明文件(P78共12点)
营业执照正本、登记证、批文、证明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存款人,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
(三)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程序
资料→银行审核→报送央行→两个工作日内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P79第二段)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P79第三段)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没有数量限制.(P79倒数第二段)
开户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P80第一段)
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⑵、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⑶、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⑷、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三)开立一般存款帐户的程序
资料→银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开户→5个工作日内向央行备案,自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户开户行.(P80第二段)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P80第四段)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可支取现金)(P80最后3点)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可支取现金)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P80前两点)
(二)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条件
根据规定,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P81共15点)
⑴、基本建设资
⑵、更新改造资金;
⑶、财政预算外资金;
⑷、粮、棉、油收购资金;
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⑹、期货交易保证金;
⑺、信托基金;
⑻、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⑼、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⑽、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⑾、住房基金;
⑿、社会保障基金;
⒀、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⒁、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⒂、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2、开户所需要提供的资料(P82共10点):
批文、证明、有关文件等。
(三)开立专用存款帐户的程序(P83第二段)
如果是预算单位存款帐户→核准(程序与基本存款帐户的核准程序相同)
预算单位存款帐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帐户→备案(程序与一般存款帐户的备案程序相同)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P83倒数第二段)
(二)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开立条件:
根据规定,下列情况可开立临时账户:
(P84第一段)
⑴、设立临时机构;
⑵、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⑶、注册验资;
⑷、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
2、开户所需证明文件:
批文,合同(P84——P85)
(三)开立程序
核准制与基本存款帐户的核准程序相同(P85)
资料→银行审核→报送央行→两个工作日内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四)临时存款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P85——P86)
1、开户时需中国人民银行核发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可以展期,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P86)
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P86)
⑴、工资、奖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