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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院民事审判问答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各基层法院:

《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已于2006年2月17日经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供审判实践中参考。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目录

一、合同纠纷

二、人身损害赔偿

三、婚姻家庭纠纷

四、企业及其承包、挂靠

五、其他

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

一、合同纠纷

1、诉讼调解中约定设立不动产抵押,当调解仂议生效后,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又将该不动产与第二人约定设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则哪次的抵押行为具有优先的效力?

答:

在第三人善意附情况下,办理了抵押登记附时甲行为合法有效,所设定的抵押权具有优先的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抵押权只有经登记方能设定而不是以法院的调解设定。

为了提醒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可在调解协议中载明“应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内容。

【参考依据:

物权法基本原理】

2、抵押物毁损灭失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未届清偿期债务的,能否支持?

答:

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因抵押物毁损灭失不是提前履行债务的法定理由,故人民法院对此不应予以支持。

但是,若囚抵押人的原因使抵押物毁损灭火的,债权^、请求要求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i萱至lJ于巨绝时,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请求权。

若非因抵押人的原因使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参考依据:

《担保法》第五十一条】

3、保证人在己超过保证责任期间或保证诉讼时效的催款通知或回执上签名,能否视为重新提供担保?

答:

首先应当把握保证责任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区别,分别进行审查。

如确已超过保证责任期间或保证诉讼时效的,则应当审查担保人有无重新或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

如有,则可以理解为双方就原债务担保达成了新切议,新协议对保证人有约束力;反之,则不能视为重新提供担保。

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应当认定保证人按新的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参考依据:

《氏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倒催款通知书上的签字问题的批复》】

4、村集体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开发商订立房地产开发合同,合同订立后,才转为国有土地,并完成开发项目,其合同效力如何?

答:

开发商与村集体签订的转让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但是,在起诉前,该集体七地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补办了征收手续转为国有土地,开发商与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了十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或已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则应当认定开发商与国有士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十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效。

【参考依据:

《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起诉债务人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答:

债权人转让债权后,通知债务人的行为是使债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债务人的必要条件。

缺乏这一条件,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通知应当是向债务人发出的,而不是受让人发出的。

通知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也可以以行为方式作出,但应到达债务人,对债务人放方生效。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起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在债权转让人、受让人、债务人三方共同签订转让合同情形下,无需另行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举证证明原债权人因死亡、一落不明、破产、歇业等致使通知不能的,受让人据转让合同或权利转出正明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应予支持。

【参考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6、合同没有加盖单位的印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该合同是否成立?

答:

没有加盖单位的印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合同成立。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山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加盖印章并非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过要约、承诺,舣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隋况下,合同对该法人单位没有约束力。

【参考依据:

《氏法通则》第三十八条、《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7、建设工程的转包或分包合同无效,承包人与雇工之间的雇佣合同是否有效?

答:

雇佣关系与建设工程的承包、转包、分包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合同均是独立的合同,不具有主从属关系,—个合同的无效并不会对另一个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导致另一个合同无效。

只要雇佣合同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其生效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因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参考依据:

《合同法》】

8、买受人购买房屋入住后1年后因开发商的原因未办理房产权属证的,可否请求解除合同及请求赔偿?

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答:

应区分不同情形: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按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

二、合同有效且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如果没有约定,则应区分情况处理。

如果开发商仅仅是迟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买受方可按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如果是开发商不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买受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至于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由于未办理权属登记是出卖人的过错所致,其违约行为是延续的,而购房人请求办理房产证是行使物权请求权,一般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参考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建设承包合同因工程造价发生纠纷,应采信造价结算的审计结论还是采信合同约定的数额?

答:

应区分睛况处理:

如果采取招标投标确定造价的,在没有增减工程量部分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款。

至于增减工程量部分,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审计造价决算认定。

如果以合同约定确定造价的,则应采信合同约定的数额。

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如工程己峻工并已验收,可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参照鉴定结论确定造价;如工程验收不合格,则依最高人儿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参考依据:

最高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

10、出卖人将车辆转让并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受人一直怠于办理过户手续。

后双方因代垫公路规费问题引起诉讼,出卖人一并请求判令买受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该请求应否支持?

答: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将车辆转让并交付予买受人,所有权已发生转移。

但《机动车登记办法》规定,车辆转让依法应当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履行过户手续后,才能有效地对抗第二人。

因此,出卖人一并请求法院判令买受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参考依据:

《合同法》】

11、储蓄部门因储户不能提供存折账号密码而拒不办理存折挂失,致储户存款被冒领,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

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规定,储蓄部门对储户基本信息的审查是必不可少的。

但密码是否审查的对象,没有明确的规定。

从密码的性质和功能来看,密码为特定储户所控制与使用,主要用于证明储户的身份并供储户提取款项时使用。

对储户基本点氢的审查不一定需信赖于密码,从其提供的其他信息中也可确知储户的身份。

故储蓄所因储户不能提供存折密码而拒不办理存折挂失,致储户存款被冒领,应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

【参考依据:

《民法通则》、《合同法》、《储蓄管理条例》】

12.到酒店住宿或吃饭,车辆免费停在酒店指定的地点后丢失,酒店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

应当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关键在于判定酒店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停放车辆是否构成保管法律关系。

如果这种停车服务是经营者综合服务设施和服务环境—部分,如车辆的停放地点为封闭形式且有保安人员检查的,消费者将车辆停放在酒店的指定场所被盗,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车辆停放在开放式场所,且无专人管理,经营者提供的停放场所只是场地使用性质的,可考虑减轻或免除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参考依据:

《合同法》、《消费者权盗保护法》】

二、人身损害赔偿

13、已满十八周岁的在使学生,无经济来源,其订立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其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义该由谁承担?

答:

已经年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订立所的民事责任应由其本人承担。

其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应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本人确无赔偿能力,可参照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1条的规定,由其父母垫付。

14、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如何适用法律?

是适用建筑工程合同还是适用承揽合同?

答:

《建筑法》第83条规定的农民自建是从建设主体即权利主体而言的,不论是农民自己施工,还是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都是属于农民自建。

农民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施工,其建设行为受《村庄忽然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调整。

而农民将自建住宅承包给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活动应当受建筑法规定。

【参考依据:

《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

16、企业职工在劳动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受损害的职工已投保工伤保险的,赔偿权人能否既向工伤保险机构主张权利,又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答:

工伤保险不能减轻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赔偿权人既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主张权利,又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以及黄松有副院长在公布该解释时的讲话精神,已投保工伤责任保险的雇员如果受到第三人侵权损害,其既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也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两者并行不悖。

【参考依据:

黄松有副院长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的讲话、2005年第—辑《判解研究》】

l7、工人上班时从事与其本人分工无关的工作订百致伤,是否以工伤事故论?

答:

_工人上班时从事与其本人分工无关的工作而致伤时不能—概而论,一般可分三种情况己分别认定:

(1)如果工人上班时从事与其本人分工无关的工作是单位指派的,其在从事被指派的工作过程中受伤,属工伤。

(2)虽然工人上班时从事与其本人分工无关的工作不是单位指派的,但其是为单位的利益工作而致伤,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予制止或默许的,也视为工伤。

(3)工人上班时从事与其本人分工无关也不是为单位利益的工作而致伤,单位没有指派也无法知道的,则不属于工伤。

【参考依据:

《工伤保险条冽》及工伤认定规范】

18、发生工伤事故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但该协议未予履行。

一方起诉要求履行切议,对方以超过了仲裁时效抗辩,人民法院是否应支持其抗辩?

答:

不应支持。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这是最节约成本、最自接、最快捷的方法。

双方达成赔信协议后,即表明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定。

谢履行协议,另—方可以依据该赔偿协议向法院撤垦诉讼,法隐藏依赔偿协议纠纷受理,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自然不受仲裁期限的限制。

【参考依据:

《合同法》合同效力之规定】

答:

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伙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作为-拗争议案件受理,并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处理。

【参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例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l、人身损害发生后,当事人经协商就损害赔偿达成的协议,能否视为合同?

答:

可以视为合同。

只要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规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合意,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具有法律效力。

如当事人认为合同具有无效或可撤销书由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主张协议无效或者予以撤销。

经审查认定合同具有无效或可撤销事由的,麻确认协议无效或者予以撤销;经过审查不存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事由的,应当确认忉议有效。

【参考依据:

《合同法》合同效力之规定】

22、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计算赔偿金额。

如依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残疾赔偿金额,则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如何界定,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答:

该条司法解释确定计算残疾赔偿金的基本标准是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是两个可以选择的判断标准,并非两个标准同时适用。

当事人对此有选择权,并对所选择的标准负举证责任。

如果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了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以及证明了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所对应的残疾赔偿金,则可依其丧失劳动动能力程度进行赔偿。

由于伤残等级的标准比较好掌握,目适用性强,审判实践中常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残疾赔偿金。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伤残等级并不是与丧失劳动能力成正比关系。

如有证据证明明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碍重影响其经济收入,也可以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来计算残疾赔偿金。

【参考依据:

黄松有副院长主编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2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司法解释第3l第2款规定死亡赔偿金为物质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赔偿金究竟为何种性质的赔偿金?

答: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是—种物质赔偿金。

最高法院在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予以了明确的规定。

该解释采纳“继承丧失说”,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范围。

依该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赔偿的并不是精神损害,而是收入的丧失。

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对赔偿金的定性已经改变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受害人冈伤致饯或死亡的,受害人或死者的近亲属在主张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参考依据:

黄松有副院长主编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遁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24、在外地长期务工并连续居住超过—年以上的人员遭受人身损害,其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如何计算?

答:

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在外地务工并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可以参照其居住地标准进行计算。

如其户籍为农村户口,则按其居住地农村标准计算,如其户籍为城镇户口,则按其居住地城镇标准计算。

【参考依据:

省高院的《民事审判会议纪要》】

25、公民因侵权伤害死亡,死者的父母在起诉损害赔偿的项目中含赡养费,而其本人是退休人员,领取有退休金,这是否影响索赔?

答: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佑舌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此种情况下如果退休金低于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仍需要死者生前扶养的,则不足部分可以向致害人索赔。

【参考依据:

黄松有副院长主编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21:

1026、学生能否购买两份以上的平安险(意外伤害险),并获得两份以上的保险赔偿?

答:

可以获得两份以上的保险赔偿。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而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身体和生命而不是财产,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其保险价值是不确定的。

当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致死亡或伤残时,保险机构应依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纯属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弥补投保人或受益人可以金饯估价的损失。

但投保人意外伤害仅造成医疗费用支出,未造成伤残和死亡的,只能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根据现实赔偿。

【参考依据:

《保险法》原理、黄松有副院长主编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27、已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受害人能否同时列加害人和保险公司为做告?

法院能否依—方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当事人?

受害人未起诉保险机构的,保险机构能否中请加入诉讼?

答:

在此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可以作为兆同被告参加拆讼。

如在起诉时,受害人没有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在案件审理中,法院也可以依受害人中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也可以依加害人(被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

如保险公司认为其与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结果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也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参考依据:

《保险法》第几十条、《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28、《道路交通交全法》中所述的“有过错—方”或“机动车一方”是否包括驾驶员和车主?

答:

有过错—方”或“机动车—方”是在不同分类标准下的不同概念。

‘‘有过错一方,,是从是否有过错来确立起概念范围的,“有过错一方”既可以是机动车方,也可以是行人或非机动车方。

而“机动车—方”是不包括行人和非机动车而非机动车一方既包括驾驶员也包括车主。

29、两机动车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的,是否属于共同侵权?

答:

两机动车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到损害,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属于共同侵权时,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属于单独侵权时,各行为人分别承担责任。

但仅机动车—方违章行驶,他办无违章行驶情形时,不得适用连带责任。

【参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主编的《民事审判前沿》】

30、旅客运输合同中,受伤旅客依旅客运输合同作为请求权基础,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可以支持?

答:

受伤的旅客可以依据旅客运输合同向承云人主张合同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据侵权法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譬。

侵权责任中受伤的旅客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而违约责任中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当受伤的旅客依据旅客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的时候不能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参考依据:

黄松有副院长主编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31、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在医院治疗,因医院过失导致其死亡或伤残的损害结果,是否属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的责任情形;应如何确定药药事故的侵权人和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答:

交通事故受伤后住院治疗,又因医院过失导致死亡,这是—种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原则上属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的责任情形,应各自承担责任。

如果这两种情况直接结合之情况则应由各方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如经查实,医院在此事件中确无过失,则不承担责任。

【参考依据:

黄松有副院长主编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32、分期付款的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在买受人未付清车款之前,出卖人保留车辆所有权,出卖人对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当承担民生责任的批复》,购买方在付清价款前虽然不能取得所有权、但是将机动车供自己运行使用。

出卖方既无运行支配权利,也无运行利益益,所以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33、车辆转让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原登记车主是否对转让后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承担连前责任?

答:

车辆转让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时,由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所有人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导致赔偿权利人无法确认加害人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的,应予支持。

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所有者或后手转让人追偿。

如果是连环购车,登记所有人有证据证明其后手受让人存在并申请追加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44、具有女昏则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而导致离婚的,除按法律规定害赔偿外,能否再判决给予精神抚慰金。

答:

不能在该法律条文规定外再判决精神婚姻抚恤金’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既包含财产性赔偿也包括精神性赔偿,超出第46条范围再行判决给予精神抚慰金,与法无据。

【参考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二十九条】

45:

理婚案件中,被告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要求原告赔偿损失,是否属于反诉请求?

是否应属于反讼请求?

是否应该合并审理?

答:

不属于反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

根据《婚姻发》和《婚姻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案件中有请求诉讼的权利,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尉员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方的无过错方的配偶。

无过错方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目的不是为为了抵消或吞并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与反诉请求有本质区别,应作为离婚诉讼案的一项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49、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脯。

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抵制。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

(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和房补贴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公积金的问题时,首先要严格区分款项取得是在婚后还是婚前,离婚分割的只是婚姻存继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公积金。

【参考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三)2010-01-3021:

1151.配偶中一方立遗瞩把属于夫妻的财产赠给子女和朋友,该遗嘱是否有效?

答:

该遗嘱部分无效。

根据《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配偶中一方立遗嘱将夫妻共有财产赠给子女和朋友的行为是部分无效的,该遗嘱中处分了配偶他方财产的部分无效。

【参考依据: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

52、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是否有权起诉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

答: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二十条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因此,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因其已经成年,且接受的教育并非高中及其以下学历的教育,父母便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参考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二十条】

53、离婚诉讼刁了当事人走失,对方主张其患精神病但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走失方的近亲属要求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是否准许?

答:

如过积注张走失者患有精}申病,走失占的近亲属也姒该事实,荆是供了相氮正据,要求以法定佃11人}『勺身份劾计诉讼,应予以准许;如果对方主张走失者患有精神病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走失者的近亲属认为走失者未患精神病而要求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与口诉讼则不予准许。

【参考依据: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四、企此及其承包、挂靠

54、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答: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讼活动。

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投资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

该投资人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监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参考依据:

《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55、发包人对外发包的,应对承包人的外债承担什么责任?

答:

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以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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