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和流程操作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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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和流程操作详解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和流程操作详解

一、协商代表产生

1.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

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

2.职工方协商代表:

由本单位工会选派,由工会主席或者其书面委托的职工一方其他代表担任;

3.上一级工会组织的代表、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的代表、持证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均可受委托成为职工方的首席代表;

4.未建立工会的,职工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并经过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5.双方协商代表人数:

双方协商代表人数按照对等原则确定,一般每方3至9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代表人担任),代表人数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由双方自行商定。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6.双方代表组成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小组;其职责是就工资等有关事项及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合同文本的变更、期满、续签和双方认为有必要协商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7.协商代表的职责

1 参加集体协商是协商代表最基本的职责。

2 接受本方人员的咨询,及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3 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要收集集体协商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为集体协商提供依据。

4 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人社部门组织工会和企业的人员进行协调处理。

集体协商争议时协商代表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的处理工作。

5 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协商代表除了具有参加集体协商的职责外,还有监督集体合同履行的职责。

6 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8.协商代表的保护

《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这个权利(期限)掌握在被代表方,另一方没有权利确定协商代表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二十八条还规定职工一方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

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规定避免出现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又避免出现用人单位为报复职工协商代表而调整其工作岗位情况。

第二十九条规定: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从法律上保证职工方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受到不公正待遇,甚至遭到打击、报复,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保得到公正待遇。

二、发出要约

企业和企业工会或职工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另一方应当在20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要约。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实施要约包括工资调整幅度、奖金、补贴发放标准、加班工资发放标准、违约责任等。

三、协商准备

要点:

协商准备收集与工资情况相关的资料,劳资双方提前沟通,力争使协商重点趋于一致。

企业与工会双方就工资集体协商内容进行磋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在原有工资分配、调整制度和劳动定额管理制度基础上初步拟定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及工资分配制度和劳动定额管理方案等文稿,并广泛征求职工意见。

1.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拟定协商议题;收集材料信息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 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2 本地区、本企业、本单位的人工成本;

3 本地区、本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

4 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5 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6 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

7 其他与协商决定工资总额、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相关的因素。

2.征求本企业方和职工对协商意向的意见;

3.形成书面工资集体协商初步方案;

4.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工资集体协商记录员。

四、正式协商

要点:

双方平等协商,初定集体合同文本及工资分配制度和劳动定额方案。

1.会议程序

1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2 公布会议议程和会议纪律;

3 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4 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5 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形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6 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

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

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和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双方多次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或双方可向人社部门提出协调处理书面申请。

人社部门在协调处理时,应组织同级企业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共同进行。

五、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要点:

劳资双方代表协商后,形成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会议审议。

1.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工资集体合同,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且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2.会议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及工资分配制度和劳动定额管理方案;

3.双方首席代表在协议上签字。

(可不举行签字仪式)。

六、报送人社部门审查备案

要点:

送主管的人社部门审查,通过后合同应张榜公示,由全体职工监督履行。

1.双方协商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将集体合同文本及工资分配制度和劳动定额管理方案等文件一式三份送相关人社部门审查;

2.15日内未提出异议,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

3.协商双方应于工资专项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采取张榜公布、通告等相应形式将已生效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由全体职工监督履行。

4.启动协商程序后,协商双方给对方和相关部门送达的文件应当签署送达回证。

 

工资集体合同文件格式

请参照执行

一、开展集体协商要约书

二、事宜的回复

三、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记录

四、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工资集体合同主持程序

五、职工代表大会关于通过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六、职工代表大会备案表

七、企业工资集体合同文本格式

八、工资集体合同变更书

九、集体合同审查登记备案表

十、集体合同文本格式

十一、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格式

十二、文件的送达回证格式

工会

开展集体协商要约书

为建立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内蒙古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议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就问题进行集体协商。

为使协商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

1、时间:

建议定于年月日;

2、地点:

建议定于会议室进行。

二、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

1、

2、

3、

三、确定双方集体协商代表

按规定,建议双方派名协商代表。

职工方协商首席代表:

职务:

其他代表为:

请企业方适时提出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名单,以便工作沟通合作协商的准备工作。

四、为便于协商的顺利开展,请企业及时提供上年度有关资料:

1、企业销售收入情况;

2、企业利润情况;

3、企业资产负债表;

4、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

以上资料请公司在协商会议开始5日前,提供给职工方协商首席代表,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本方代表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五、请收到本要约书起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工会委员会(工会章)

年月日

 

关于对工会

开展集体协商事宜的复函

 

工会:

你会于年月日发出的《集体协商要约书》已收悉,现就要约书中有关的内容作如下答复:

1、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具体协商时间和地点。

2、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建议协商的内容。

3、行政方首席代表确定为:

职务:

其他代表是:

4、行政方已将有关资料准备就绪,届时按规定提交。

以上答复如有异议,请及时沟通。

 

此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单位名称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记录

协商主题:

时间:

地点:

甲方:

首席代表:

乙方:

首席代表:

其他参加会议(协商)人员:

甲方、、、

乙方、、、

会议主持人:

会议记录人:

会议内容:

签字:

甲方人员:

乙方人员:

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

主持程序

各位代表:

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正式召开。

这次大会的代表共有名。

今天因事、因病请假

名,实到名,符合法定人数。

这次大会的主要议程是:

审议和通过《工资集体合同》(草案)

1.下面请宣读《工资集体合同》(草案)

2.下面请对《工资集体合同》(昔日案)进行表决。

同意的请举手。

不同意的请举手。

同意的超过与会代表的半数,通过。

3.下面宣读通过大会有关材料的决议。

4.请同志讲话。

5.致闭幕词

6.宣布大会结束。

 

职工代表大会

关于通过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本单位于年月日本公司于年月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会议应到职工代表人,实到职工代表人。

超过全体代表2/3。

全体与会人员认真听取了《工资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工资集体协商过程的说明。

一致认为:

《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符合公司实际,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

经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票同意,不同意,票弃权,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代表的半数以上,本《工资集体合同》草案获得通过。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职工代表大会备案表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项目

内容

备注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参会代表人数/职工总数

人/人

会议议程

大会审议材料

票同意,

票不同意,

票弃权。

大会审议票数情况

大会通过决议情况

 

企业工资集体合同

企业名称: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企业登记注册地:

邮编:

企业实际经营地:

邮编:

经济类型:

行业类别:

职工总数:

甲方(企业行政方):

首席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代表人数:

联系方式:

乙方(工会职工方):

首席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代表人数:

联系方式:

第一条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法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内蒙古集体合同暂行办法》、《内蒙古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甲、乙双方按照政府工资分配政策,根据企业生产和经济效益实际情况,参考本地区、本行业相关经济因素,经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办法、职工年度平均水平及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

(一)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下降)幅度;根据政府发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经营状况等因素,经协商确定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元,比上年增长(下降)

%。

其中,普通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下降)%。

(二)工资分配办法:

(三)工资支付办法:

(四)保险福利待遇:

(五)需要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企业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四条本合同文本为双方协商后形成,并于年月日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甲方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查,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签的要约。

第七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5日内,由甲方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以书面形式向职工进行公布。

第八条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日通过银行工资专用账户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提议一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

(二)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

(三)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20日内进行协商。

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接解除的合同,应在变更或解除后的10日内由甲方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十二条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十三条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根据责任大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为保障本合同得到全面落实,双方应当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在合同期内就集体合同的贯彻情况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

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共同研究,采取妥善方式协商处理,每半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七条本合同应当包含以下附件:

协商代表名单、协商代表的产生、平等协商的过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情况(附有关会议记录复印件)和决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企业工资分配方案、工资支付办法、保险福利待遇等也可以作为附件。

第十八条本合同及附件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法律、法规无规定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分别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工会和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工资集体合同变更书

因原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变更本合同部分内容。

变更内容如下:

(一)

(二)

(三)

(四)

(五)

原合同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集体合同审查登记备案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

职工总数

企业类别

合同期限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送审日期

年月日

登记编号

人社集审安[]号

企业方

协商代表人数

协商代表人数

首席代表姓名

首席代表姓名

首席代表职务

首席代表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企业(印章)

工会(印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人力资源和涉水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意见

 

经审查,《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协商程序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自年月日起生效。

 

经办人签章:

审查部门(印章)

 

年月日

说明:

合同类别是指综合性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等专项集体合同及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书

 

甲方(工会):

 

乙方(行政):

 

年月日

 

公司

集体合同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建立企业协商稳定的劳动关系,调动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共同努力办好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其目的是通过平等协商、建立调整劳动关系新机制,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工会代表职工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整体利益与企业行政代表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本合同约束,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三条企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企业指定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本合同的基本原则,并事先征求工会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通过,企业支持工会依法开展组织活动。

工会有义务维护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性权益,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和工作任务,为企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四条行政应根据按劳动分配原则和国家政策法规,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经营效益依法制定企业工资、奖金等分配方案,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企业根据职工的工作岗位及贡献大小依法确定工资发放标准和发放形式。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企业保证支付数额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应按《劳动法》规定标准,依法确定并支付职工加班劳动报酬。

第五条行政按规定支付职工在休假、法定假、婚丧假、哺乳和依法参加有关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工会应协助行政安排好以上工作。

分配方案应征求工会意见,经职代会讨论后方可实施,工会应协助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协助不断完善制度。

第三章工作时间

第六条行政按《劳动法》规定制定企业工作制度和休假、休息制度,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遵守以上制度,在工作时间内干满点、出满勤。

实行8小时工作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企业因岗位特点不能实行定时工作制和定时休息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七条企业由于经营需要,征得工会和职工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职工在节假日加班。

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按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或支付职工加班、加点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四章保险福利

第八条企业根据国家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参加保险统筹,按时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

第九条职工因公负伤、致残、死亡以及患职业病,其有关待遇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企业按政府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的独生子女费用。

第十一条企业按政府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患病或因公负伤的医疗期及病假工资、医疗费用等待遇按国家及企业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十二条按国家劳动保护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不断加强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条件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按实际情况,适时发放特殊工种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四条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引进新设备、新工艺时,搞好配套设施,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工作。

第十五条协助行政加强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作,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危及职工安全的现象,有权依法提出,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安全制度规定和操作规定,支持行政对“三危”(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若发生工伤事故,行政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工会有权利和义务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沟通劳动安全部门做好工伤鉴定及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对有害作业工种的女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每年对企业职工进行一次体检。

第六章劳动与奖惩

第十八条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经职代会审议同意后实施,工会应支持行政按规定办理,并协助做好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对违纪职工处理,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处理前应征求工会意见,听取当事人申辩。

处理决定作出后应书面通知当事人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企业处理违纪职工或解除职工劳动合同,事先应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企业应重新研究处理,职工仍有意见的由工会负责调解,经调解无效的,职工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对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工作任务成绩突出职工,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对违反企业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职工,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行政有关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方案应征求工会和职代会意见,工会有责任动员、组织职工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开展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为行政各项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

第二十三条行政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按《工会法》规定提取经费,并为工会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工会应动员职工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投身经济建设和参政议政,尊重和维护行政生产、经营、管理权威。

第二十四条行政和工会双方要不断加强民主管理,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不断发展。

工会主席(或代表)参加行政定期召开的办公会,参加行政方面重大事宜的研究,通报工会重要事宜,协商处理所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教育与培训

(1)行政决定职工教育规划,应征求工会意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2)行政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加强职工教育和培训工作,使用情况应向工会汇报。

(3)企业应建立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待岗、重新上岗培训制度。

(4)工会应协助行政做好职工教育、培训、转岗、上岗工作,配合党政在职工中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职业技能”教育,积极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和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章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协议程序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期限1—3年、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均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

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将修改条款交职代会讨论,上报劳动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生效。

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合同。

合同期满或协议一方主体资格消失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合同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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