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发布讲义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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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发布讲义2

农民工维权案件存在的

问题与对策

一、欠薪情况的对策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后才出现的一种弱势群体,如今,农民工已遍布全国各地,成为城市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农民工的不幸遭遇却不断的诉诸于报端,农民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直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我地区在审理农民工维权案件中发现,由于没有健全的法制保障和良好的社会环境,加之农民工自身素质偏低,导致其动辄受到损害,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法律保障不力,到目前为止,我国除了出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条文外,还没有专门处理农民工问题的机构,农民工一旦出现问题,往往自己解决,乱投医。

法律条文也被其束之高阁,目前,多数农民工外出就业时还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劳动合同不规范,给农民工维权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举例来讲,《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农民工没能按月足额的领取工资还是司空见惯,究其原因,还是法律未能刚性的执行。

(二)农民工举证难,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农民工问题上,这一原则无疑是捉襟见肘。

中国历来是一个“熟人社会”、“人情社会”,就我身边姐妹外出打工的例子而言,她们无一不是通过熟人介绍进入城市打工的,她们善良的相信熟人不会骗她们,老板会如熟人所说的那样诚信,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她们也就不再顾忌,加之身边的工友们也都没有签订用工合同,所以也随大流和她人一样,就如南京市总工会法工部部长鲁键所言“有的农民在工地上打工,打工了一、两年,还不知道谁是老板,说自己就跟同乡来干活的,连老板地址都不知道,那就没办法了。

”一旦老板拖欠工资,她们将没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只能任人宰割。

基于此,有关学者提出部分举证责任倒置,要求老板拿出不欠工资的相关凭证,减轻农民工的举证责任,遗憾的是现行法律并无此规定。

(三)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2009年12月09日的人民网上一篇新闻为《南京:

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讨薪成功率不足两成》,在大都市尚且如此,小县城可想而知。

处于弱势的农民工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要么是沉默,默默的承受不公,要么是爆发,采取极端方式,例如河南商报2010年2月6日报道的4名民工为讨薪软禁工头40多小时,结果讨薪不成反坐牢。

随着农民工讨薪的不断诉诸报端,很多农民工在自己讨薪不果的情况下集体走向街头向当地的劳动部门上访或者是所谓的秀,即跳楼等引起媒体的注意,以媒体的力量帮助其讨薪,很少有直接诉诸法院的情况出现。

当我在网上查找农民工讨薪时,《包工头卷款逃跑,七农民工讨薪不成集体自杀》、《农民工讨薪被砍断手臂》等诸多的惨剧展现在眼前,究竟还有多少农民工因为讨薪而“自伤自杀”或者“被自伤被自杀”?

(四)农民工维权成本巨大,肖卫东在其执笔的《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中说“为了索要不足在一千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种花费;花费时间至少十一到二十一天,折合误工损失550至1050元;国家支付政府工作人员、法官、书记员等人员工资至少是1950至3750元。

综合下来,成本在3420至5720元之间。

”与《中国青年报》中陈述的农民工维权成本是三倍于自己的欠薪不谋而合。

一般来说,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或者发生工伤后,都会花几个月、几年的时间与用工单位协商,请求其支付工资或者依法赔偿,用工单位会想尽办法进行推脱,能拖多久拖多久,有句俚语是这么说的,“好马拖成瘦马,瘦马拖成垮马,垮马拖成死马”,据统计,如果程序全部走下来的话,平均需3年9个月,最长可达6年7个月左右,即使赢了官司,还要等等待执行,难保能拿到钱。

农民工一般都没有精力和时间进行这种繁琐费时的程序,所以也不诉诸法律,一般是以缠住老板不放、蹲守老板家等方式讨要工资或者赔偿金,基于此,大部分农民工不能完全拿到工资或赔偿金,而是被老板无理克扣。

基于以上问题的存在,我认为,农民工维权案件不仅要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还要法律的进一步保障和社会对用工单位的监管,从外部优化农民工维权环境。

国家现在已经从以下几点加以完善:

1.要求提高法律执行力,虽然《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严格按照此法条,那么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应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包括劳动报酬、劳动保障在内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现实中,农民工往往处于弱势,如果其坚持要求与单位签订用工合同,那么他们往往会失去工作,所以很多时候农民工与用工单位是不签订合同的,基于此,我建议提高法律执行力,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法律要作出相应的惩罚,以罚款、等方式对单位作出处罚,以平衡劳动关系中的不对等,促使单位主动的与农民工签订合同。

2、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法制观念,政法部门要组织干警定期或春节等农民工返乡之际进行普法宣传,深入各乡镇举办维权讲座,发放传单,并现场为农民工提供咨询,并在县城各主干道树横幅和维权警示牌,逐步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

使他们知法懂法,知道日常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什么问题,知道自己享有什么权利,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大多说农民工从事的行业是建筑行业,如果有条件,政法机关可以深入到农民工集中的工地中去,直接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消除隐患,起到影响一大片,教育一大片的目的。

3、降低维权成本,一是快审快执,开设绿色通道对涉及农民工的案件,该院要求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执行,专人、定时、限期执行,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最大限度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提供司法救助,按照相关予以照顾,坚持实行缓、减、免的诉讼政策,一定程度上减轻其诉讼负担。

 

(五)农民工拖欠工资投诉渠道

  1、在下列情况下农民工拖欠工资应向有关部门投诉: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按质完成规定工作量;与劳务承包单位、项目部及其单位已进行协商;逾期仍未取得约定工资者。

  2、投诉需准备材料:

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劳动合同;劳动计酬手册;劳务单位或项目部认可的工资结算依据。

 3、投诉程序:

(1)向劳务企业反映;

(2)向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反映;(3)向工程所在地建管处或劳动部门投诉;(4)向当地市建筑管理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5)向上级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起诉解决。

  3、对于无有效证件、无拖欠书面依据;未与劳务单位、项目部及其单位进行协商的;未到约定支付时间;未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的;不服从协调的;个人承发包产生的,可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

二、恶意讨薪发人深省

在政府各部门为农民工积极维权的同时,我们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中发现,有些“包工头”竟利用建筑业企业对队伍管理不规范等弱点,进行恶意讨薪和敲诈,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致使矛盾激化,事态升级。

近年来,外部劳务队伍已成为建筑施工单位发展的生力军,但部分不合格外部劳务队伍带来的隐患也不断呈现:

“皮包队伍”留下一屁股吃喝嫖赌债一走了之者有之;“黑包工”、“假民工”披着“政治外衣”,联手欺诈项目部、恶意讨薪者有之……尤其是恶意讨薪现象愈演愈烈,“打、砸、抢、阻、吓”无所不为,已严重妨害了项目生产办公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企业形象、威胁到员工人身安全,还造成了项目效益的巨大流失。

目前出现的恶意讨薪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是“黑包工”拿到工程款后,不仅不发给民工,反而以“项目部没有及时计价拨款”为由,怂恿民工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到项目部闹事。

二是“黑包工”利用伪造的欠条(甚至包括私人借条)、身份证明、考勤表、工资单,伙同“假民工(地痞、烂仔)”打着民工讨薪的幌子,胁迫项目部人员高估冒算,达到无中生有、实施诈骗,解决合同纠纷的目的。

此两类恶意讨薪主要表现为八种方式,一是低价承接工程,高价讨要工资。

以略低于市场的价格,承接劳务作业,在施工工程中以施工难度大、劳动力价格上涨等要求增加较大劳务工程款,否则拒绝施工、并拒绝撤场。

二是承接工程后以技术复杂、进度跟不上等借口,提出增加较大劳务工程款要求(往往是原协议价的数倍)。

三是采用少量人员承接工程,聚集大量农民工讨要工资。

在承接工程时满足发包较少用工人员的要求,一旦签订协议,则带领较多农民工到现场,如发包方拒绝,则拒绝撤场,高价索要撤场费。

四是在施工过程中产生质量、安全、进度问题,拒绝承担协议责任,与发包方发生矛盾。

五是在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善,或“包工头”将农民工工资挪作他用,造成不能支付农民工工资,向发包方追加农民工工资款。

六是“包工头”与发包方发生结算纠纷,“包工头”不出面协商解决问题,或者“包工头”携款出逃或隐藏,暗中组织、指使农民工集体上访。

七是“包工头”在其他项目施工亏损、或款项支付不到位时,不履行协议,利用农民工向款项支付情况较好的项目要求多支付工资款。

八是项目经理和“包工头”勾结,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或故意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向建设单位讨要工程款。

每次出现恶意讨薪现象,受此假象“蒙骗”的地方劳动保障、公安执法部门就大多会从“建立和谐社会”、“同情弱者”的角度出发,不分青红皂白,先把帽子扣在项目部头上,以息事宁人,无形中为这些“黑包工”、“假民工”撑硬了腰。

使得他们认为,只要闹,政府就怕,项目部就怕,我就能拿(骗)到钱!

如此一来,给项目部带来了更大的风险。

本来,劳资纠纷是一种客观存在,是项目管理中很难避免的现象,在项目管理中的术语称为“冲突”。

但一旦劳资纠纷被不良分子利用,便会畸变为恶意讨薪,则是一种不正常现象了。

因此,妥善防范和处理好恶意讨薪,实现和谐社会创建目标,避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流失,已成为项目管理的重要课题。

我本人认为,应特别注重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以避人口舌,免授之以柄:

今年,将恶意讨薪的15位农民工组织者列入了“黑名单”,提醒建筑业企业慎用。

在这里先说明一下什么行为是恶意讨薪,以下五种行为应认定为建设领域“恶意讨薪”行为:

一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二是采取爬楼、爬塔吊、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三是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索取建设领域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农民工工资等方式,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四是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加聚集或闹事的,如围堵国家机关,冲击办公区域等;五是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威胁相关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严重影响政府有关部门调处的。

  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出路:

让“散兵”成“正规军”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由于建筑业、服装加工等企业的就业门槛相对较低,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有些地方“包工头”成了实质上的劳务中介。

近年来,地区各级政府不仅积极清理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还出台了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建立了劳动用工合同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权益告知制度、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和用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市场清出制度,致力于维护农民工权益。

应该说,已采取了积极有效措施,及时筹措资金,较好地维护了全市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

但专家认为,要根除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除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和劳务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击不法行为外,还需从企业和农民工本体入手,建设部门应从源头上规范项目审批、立项和合同签订等手续,加强监管资金到位情况,规范和监管建筑工程交易市场,规范劳务承发包行为;税务部门应当从政策上支持劳务企业发展,使农民工纳入规范化管理。

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强化和督促企业对农民工进行岗位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依法维权意识,防止给“包工头”利用。

同时,对用工企业加强监管,强化安全意识;作为农民工自己也应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加强学习,真正从制度上、手段上加以规范和保障,让无序流动的农民工正规化,做到“安全生产有人指导、操作技能有人培训、日常生活有人管理”,以期大大减少隐患,不再发生农民工讨薪事件。

从根本上要解决恶意讨薪问题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管理

(一)加强外部劳务队伍的选择、培育、管理

(1)考察队伍时,不能光听别人介绍,或仅凭过去的认识,更不能走马观花地考察。

必须要求外部劳务队伍提供其组织机构及进场班组长等主要岗位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这样便于对其组织机构进行分析,查找可能的风险,及早制定风险应对计划。

(2)加快培育成建制劳务队伍,稳步建立和发展集团公司、公司劳务队伍基地。

(3)加强外部劳务队伍诚信制度建设,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二)把好合同管理签订关

一般情况下,项目部和外部劳务队伍签订合同时,都是以综合单价为计价方式的。

但由于外部劳务队伍计日单价、综合单价等几种计价方式并存,使得项目部、外部劳务队伍计价口径不符。

一旦发生劳资冲突,项目部无法清晰确定民工工资额而陷入被动。

因此,签订合同时,项目部有必要在综合单价下增设子目,要求外部劳务队伍提供工资单价、各工种单位数量单价。

这样,即使发生了劳资冲突,项目部也可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各子目对外部劳务队伍结算,有效避免计算口径不一、工资额度无法确认、恶意讨薪等现象。

(三)加强外部劳务队伍与民工个人劳动合同签订管理。

要求外部劳务队伍招用民工时,必须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四)加强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1)必须设立项目专门管理部门(可称为法事部或劳务管理部),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建立公司与项目部、项目部与外部劳务队伍、项目部与业主、地方劳动保障部门之间的工资管理网络。

(2)必须强制实行民工工资卡管理、考勤管理、进退场登记制度,按考勤记录及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余留金额等情况,并及时张贴公告工资发放单。

(3)项目部必须直接将工资发给民工,不得交由外部劳务队伍负责人发放。

(4)必须要求外部劳务队伍在承接项目时缴纳一定的风险基金、工资支付保障金。

(5)加强和外部劳务队伍的日常接触,逐渐掌握并分析其内部组织及其运行状况,特别注意传统节日、开学、夏秋收等几个节点,准确把控劳资冲突的转化条件和触发条件。

(五)加强民工、当地商贩和百姓的普法教育,告诫当地商贩、百姓不得同意包工头拖欠,教育他们通过正常、合法的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加强与地方劳动保障、公安执法、建设部门及乡村委员会、居委会的沟通、联系和路地共建,熟悉掌握“地痞黑名单”、地痞与包工头勾结情况、“黑包工”赊欠情况。

(七)把外部劳务队伍纳入项目人性化管理的范畴,以诚待之,以情感之,指导、帮助他们管好安全、质量、成本及等等。

“节约型企业”已经创建多年,但人们的意识却大多停留在初级阶段,实质上,防范恶意讨薪带来的巨大效益流失,已成为项目最大的节约方式和精细化管理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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