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第二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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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第二章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非现金结算(票据和非票据方式)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主体: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形式要件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与分行支行。
5.支付结算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按照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成票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
票据结算方式,是指通过《票据法》规定的支票、本票和汇票等工具来清结资金的结算方式,具体有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非票据结算方式,是指票据结算方式之外的结算方式,一般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和信用卡等。
按照适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可以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种。
同城结算,是指结算双方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转账结算。
银行本票和支票结算方式适用于同城结算。
异地结算,是指结算双方不在同一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转账结算,汇兑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仅限于异地结算使用。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既可用于同城结算,又可用于异地结算。
四、法律依据
凡是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都是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不得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
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25.00,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整
¥325.40,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肆角
¥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整(错)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按“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举例如下: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例如,¥7680.32
万千百十元角分
7680.32
写成:
人民币柒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
或者:
人民币柒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
例如,¥107000.53
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107000.53
写成:
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
或者:
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
325.04:
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16409.02:
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顶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2.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本节重点习题讲解:
【例题1·单选题】票据和结算凭证上记载的()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A.出票金额B.出票或签发日期C.收款人名称D.以上全部
【例题2·判断题】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
【例题3·判断题】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壹至玖和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例题4·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A.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B.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分行
C.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 D.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各商业银行总行
【例题5·判断题】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税务机关规定统一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
【例题6·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B、谁的钱进谁的帐原则,谁的钱由谁支配原则
C、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D、银行不垫款原则
【例题7·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会导致票据无效的是()。
A、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的票据B、原记载人更改出票日期,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C、原记载人更改票据用途,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D、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
【例题8·判断题】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 )
【例题9·单选题】根据有关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 )。
A、以票据上较小的金额为准B、票据无效 C、以中文大写为准 D、以数码记载为准
【例题10·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A、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B、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
C、票据的出票日期可以使用小写填写
D、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
【例题1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金额中文大写的填写中,符合规定的有()。
A、¥1680.32,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
B、¥1680.32,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
C、¥16409.02,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
D、¥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整
【例题12·单选题】在填写票据的出票日期时,下列各项中,将"2月12日"填写正确的是( )。
A.贰月拾贰日B.贰月壹拾贰日C.零贰月拾贰日D.零贰月壹拾贰日
【例题13·单选题】某单位于2003年10月19开出一张支票。
下列有关支票日期的写法中,符合要求的是()。
A.贰零零叁年拾月玖日B.贰零零叁年壹拾月壹拾玖日
C.贰零零叁年零壹拾月拾玖日D.贰零零叁年零壹拾月壹拾玖日
【例题14·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金额中文大写的填写中,符合规定的有()。
A、将“107000.53元”填写为“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
B、将“107000.53元”填写为“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C、将“107000.53元”填写为“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伍角叁分”
D、将“107000.53元”填写为“人民币壹零万柒零零零仟元伍角叁分”
本节重点归纳总结:
1.支付结算管理体制;
2.支付结算的3点原则;
3.支付结算的结算方式两种分类;
4.4种情况票据无效(统一印制、三种更改、大小写不一致;区别于出票日期小写);
5.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7点要求。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现金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开户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
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3.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制度
(一)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的安全完整负责。
(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
1.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三)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
1.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2.严禁XX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四)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例2—5】(不定项选择)下列有关现金使用限额说法中,正确的是()。
A.现金使用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
B.现金使用限额一般按照开户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
C.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库存限额可按超过5天但不超过30天的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D.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
『正确答案』B
本节重点习题讲解:
【例题1·多选题】根据《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的是( )。
A.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奖金B.出差人员借款
C.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的价款D.10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例题2·单选题】根据《现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结算起点为( )。
A、1000元以下B、1000元 C、大于1000元 D、1000元以上
【例题3·判断题】出差人员预借差旅费,1000元以下的可以预付给现金,超过部分应携带现金支票。
()
【例题4·多选题】根据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符合要求的是( )。
A、单位不得由一个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B、可以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支付日常用的现金支出
C、出纳、记账可以由一人担任D、各单位应建立货币资金的岗位责任制
本节重点归纳总结:
1.现金使用范围;
2.限额的制定天数及坐支现金;
3.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的三点规定。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所谓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所谓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二)特点
1.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也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四种。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3.根据开户地点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指存款人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指在异地开立的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原则
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预留签章。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
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1.撤销事由: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顺序
3.未主动办理
4.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五、基本存款账户(4种单位账户的使用范围是重点)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二)开户要求
1.资格: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2.证明文件: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三)程序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的开立为前提。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二)开户要求
1.资格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2.证明文件
(三)程序
1.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2.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立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并应自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之日起3天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与支出汇缴账户。
(二)要求
(三)程序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开户要求
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增资、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程序
银行自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四)使用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
储蓄账户:
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要求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适用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
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二)银行的管理
(三)存款人的管理
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
十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存款人在开立、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