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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设专人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文书档案。

2、调解文书包括纠纷登记的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调委会对调解未成功的纠纷的处理意见及各种证明材料等。

3、调解文书档案要求一事一卷,装订成册。

一般保管期限为三年。

期满后报上级档案部门备案后销毁。

4、调阅调解文书档案要进行登记,登记档案的案卷号,档案的页数等内容。

5、保管文书档案的工作人员要对档案的内容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如违反保密原则,按照相应违纪制度处理。

 

人民调解工作纠纷登记制度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2、发生纠纷的情况。

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3、纠纷的调解过程。

包括调解纠纷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对调解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4、调解结果。

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

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调解不成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5、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人民调解员管理及例会制度

1、

2、所内受理的案件,发现重大疑难的必须经过集体讨论。

3、案件讨论先由承办人员提请,由调委会主任召集、主持、全体进行讨论。

4、参加案件讨论时,由承办人员介绍案件的情况及本人意见。

5、讨论决定后,由调委会拿出承办意见和讨论论点。

6、对难度较大的案件,采取集体协作办案的方式。

 

人民调解工作统计分析制度

1、设立纠纷统计表,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统计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统计表。

2、统一统计标准。

严格按照司法部下发的统计说明进行统计,确保统计数字真实、准确。

3、调委会应在充分利用报表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统计调查,对辖区的矛盾纠纷进行分析,定期撰写统计分析报告,并报送上级部门。

4、要认真做好专题、月度、季度与年度矛盾纠纷统计分析,及时统计、汇总,认真分析掌握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和特点。

5、及时汇总上报。

调解的民间纠纷每月底统计上报,人民调解工作统计表每季度、组织建设统计表每半年由司法所助理员上报县司法局。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限: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力。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

1、组织调委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参与和督促民间纠纷的依法调解。

2、阻止开展本辖区民间纠纷的排查工作,掌握本辖区纠纷重点户、重点人和纠纷苗头。

3、向本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

4、传达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部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意见和工作部署等。

5、组织调委会各项工作制度的实施。

6、负责调委会报表的审查和有关人民调解文书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7、负责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人民调解纠纷回访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已达成或者未达成者一律要执行回访制度,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员要定期进行回访。

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回访过程中,及时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联系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成果。

3、回访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要注意收集群众的反应,以便全面了解情况。

4、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回访时,要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素粗双方履行协议。

5、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在结束调解后,人民调解员应主动上门回访纠纷当事人,了解矛盾纠纷解决与否及发展动态,劝告当事人冷静、理智正确对待,依法办事,不可感情用事,扩大矛盾纠纷事态,以防止纠纷的扩大,激化或转化。

6、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回访记录并存档,记录内容包括:

回访时间、地点、人民调解员姓名、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现状、有无反复或扩大、激化、转化苗头,人民调解员或委员会主任署名、调委会盖章。

 

人民调解工作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每月一次,尤其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社会敏感时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

2、对排查出的纠纷,属于人民调解范围,落实调解人员,及时化解。

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调解不了的,及时上报;对排查中揭发出来的犯罪线索,立即移交公安机关。

3、对排查中发现的苗头性纠纷或纠纷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努力消除不安定因素。

4、排查结束后,及时上报《纠纷排查工作统计表》和纠纷排查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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