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七里河土门墩街道西津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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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七里河土门墩街道西津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兰州市七里河区土门墩街道西津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健康小屋及病床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九月
总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兰州市七里河区土门墩街道西津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健康小屋及病床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兰州市七里河区土门墩街道西津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委托,对兰州市七里河区土门墩街道西津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小屋及病床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招标文件编号:
二、招标内容:
(共一个包)
健康小屋设备及病床一批
三、项目预算:
78.5万元
评标办法:
综合评标价法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是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供应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公章)、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公章)及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国家或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前述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供应商须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函(原件);
(4)供应商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5)供应商须提供由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市(州)县(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投标截止日在有效期内);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其他详见招标文件。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地点:
2016年9月22日~2016年9月28日,上午9:
00~11:
00,下午15:
00~17:
00,在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通达街3号雁京罗马商务大厦24层获取文件。
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供资格要求中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并装订成册,原件带至现场以备核查。
报名人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所属公司缴纳的社保证明原件。
六、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6年10月17日14:
0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七里河区西津东路498号(七里河区政府统办一号楼13楼会议室)
七、开标时间:
2016年10月17日14:
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七里河区西津东路498号(七里河区政府统办一号楼13楼会议室)
八、采购方:
兰州市七里河区土门墩街道西津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
关站长
九、代理机构:
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通达街3号雁京罗马商务大厦24层
联系人:
王斌
电话:
传真:
财务电话:
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1日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
1资金来源
1.1“投标资料表”中所述采购人已获得一笔“投标资料表”中所述资金,计划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供应商
2.1a.采购人:
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b.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2合格的供应商
a.除非“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供应商的合格来源国”),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供货人均可投标。
b.已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购买了招标文件。
c.供应商在过去和现在都不应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和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d.只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供货人才能参加投标。
e.符合本章第八节“投标资料表”及第三章“技术要求”规定的其它资格要求的供货人。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投标资料表”规定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来源国,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3.2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设计、生产和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
所述的“货物”是指生产、加工或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就本招标文件而言,供应商在合同项下需要提供安装、集成、包括与信息处理和交流有关的硬件、软件,以及所有有关的文件,统称“货物”;由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运输、保险、安装、集成、调试、培训、技术支持、维护和维修以及其它使货物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服务,统称“服务”。
3.4通过签署投标函,供应商应确认其为所供硬件和软件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已经从其所有人那里得到了适当的授权。
在此方面恶意地提供错误事实,将导致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拒绝有关投标。
4投标费用
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供应商应承担本章第八节“投标资料表”所要求的其他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5.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5.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
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见“投标资料表”。
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十五(15)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如认为有必要,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投标截止期15(十五)天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7.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确认;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回复确认的,将视为默认接受。
7.3为使供应商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文件编制的原则
8.1供应商应在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的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应按格式逐项填写内容,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投标文件中留有空项的,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投标文件,其投标将有可能被视为无效投标。
8.2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招标代理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8.3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8.4投标文件编制格式其它特殊要求详见“投标资料表”。
9投标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9.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汉语)书写。
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汉语)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汉语)为准。
9.2投标文件中所有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构成
10.1不管是供应商单独投标或是作为投标联合体的成员参与投标,每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
提交或参与了一份以上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作为分包人或允许或要求提交备选标的情况除外)将使其参与的全部投标无效。
10.2供应商编写的投标文件应由商务文件(包括资格证明文件)和技术文件(包括技术响应、技术方案、样本资料等)组成,建议按如下顺序编制,建立清晰目录并胶装成册:
10.2.1商务文件部分应包括的内容见本须知第八节“投标资料表”。
10.2.2技术文件部分应包括的内容见本须知第八节“投标资料表”。
10.3本项目只允许供应商有一个投标方案,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方案和报价(包括有条件的折扣)。
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了选择方案和/或报价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报价应以货到“投标资料表”中标明的项目现场为基础,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通过合同验收并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有关设计、生产、运输、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和技术支持和服务等所有卖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
除非另有规定,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种货物和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投标报价的其它要求详见本章第八节“投标资料表”及第三章“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
11.2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附件提供的格式填写“开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
如果“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与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不符,以“开标一览表”中的价格为准。
供应商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对本次招标拟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包括单价(如适用)和总价。
如果单价与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
11.3供应商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每个品目内的各个组成(模块)给予详细分项报价。
11.4供应商根据上述供应商须知第11.3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其目的是为了方便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买方以任何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11.5供应商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根据供应商须知第25条的规定,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投标货币
12.1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3证明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3.2供应商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使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满意,供应商在投标时应是来自供应商须知第2条定义的合格来源国。
13.3供应商提交的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满意:
a.如果供应商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供应商自己生产的,供应商应得到货物生产厂家同意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该货物的直接正式授权;
b.供应商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或提供货物、服务的能力;
c.供应商应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所规定的由卖方在项目现场提供保修、维修、供应备件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d.本次招标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将本项目任何部分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e.供应商满足“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资格要求。
14证明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
14.3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它可以是文字资料、图表、数据、证书、用户证明,包括:
a.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服务已对买方的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填写“技术要求响应/偏差表”和/或附加详细说明)
b.货物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至少要包括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指标的响应;(根据需要填写“投标货物说明表”、提供系统建设方案,附加产品详细说明及产品的第三方测试报告)
c.提供项目实施计划,说明供应商将在被授标后,如何利用人力及其他资源来承担其合同项下整体的管理和协调责任。
该计划应包括详细的、以进度表表示的合同执行计划,标明完成合同所有关键活动的预计时间、顺序和内在联系。
项目实施计划还应说明在合同执行期间,需要买方和其它有关方所做的工作,以及建议采购人如何对有关各方活动进行协调。
(此项目实施计划将在中标后,加上买方的确认意见,作为合同附件一部分)
d.供应商书面承诺:
将承担起如招标文件要求的、对合同组成部分进行集成和协调的责任,并提供包括培训计划、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方案。
14.4供应商在阐述上述第14.3b时应注意: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商标、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
供应商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规格的要求。
15投标保证金
15.1供应商应提交符合“投标资料表”规定金额、形式及有效期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供应商须知第15.6条的规定不予退还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15.3凡没有根据供应商须知第15.1和15.2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供应商须知第25.5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5.4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5.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5.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a.供应商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b.供应商不接受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其投标价格算术错误更正的;或
c.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或
d.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或
e.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1)根据供应商须知第35条规定签订合同;
(2)按供应商须知第4.2条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文件应在本供应商须知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开始生效,在“投标资料表”所规定的日历日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供应商可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不予退还。
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要求其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供应商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及电子文档数量详见“投标资料表”。
每套纸质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若正本、副本及电子文档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装订成册,并由供应商或经正式授权并对供应商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不得使用签字章,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
投标文件规定盖章的地方,应盖供应商公章。
17.2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7.3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内,所有副本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为方便开标唱标,供应商应提供开标信封,开标信封中须包含投标函原件、开标一览表原件和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开标信封单独密封提交(开标信封不得和投标文件正副本密封在同一信封中),并在开标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18.2内外层信封均应:
a.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b.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投标邀请/招标公告的标题和编号,注明“在—年—月—日—点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根据供应商须知第22条的规定填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c.唱标信封的密封要求同外层信封的密封要求。
18.3内层信封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予以退回。
18.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供应商须知第18.1条和18.2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9投标截止时间
19.1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第18.2条规定的地址收到投标的时间不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19.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供应商须知第7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
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供应商按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按照供应商须知第19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1.2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撤回通知书也可以用传真/电报传递,但随后要用经过签字的信件确认,其送达时间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时间。
21.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从投标截止期至供应商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供应商须知第15.6条的规定不予退还。
五、开标、评标
22开标
22.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供应商可委派代表参加开标,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开标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宣读供应商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声明、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除了按照第20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开标时未宣读和记录的投标价格和折扣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2.3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供应商须知第21.2条递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并退回给供应商。
22.4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22.2条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与会的供应商或其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3评标委员会
23.1评标委员的组建见第八章《评标办法》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在评标期间,投标文件的澄清要求见第八章《评标办法》
25投标文件的初审
投标文件的初审要求见第八章《评标办法》
26评标货币
26.1评标货币为人民币。
27投标的评价和最终评标价的确定
投标的评价和最终评标价的确定见第八章《评标办法》
28评标原则及主要方法
28.1评标原则及方法详见第八章《评标办法》
29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接触
29.1除供应商须知第24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供应商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任何事项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联系。
29.2供应商试图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
六、授予合同
30确定中标人及合同授予标准
30.1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
30.2除第31条的规定之外,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通过资格后审的、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供应商。
31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31.1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供应商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32中标通知书
32.1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2.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2.3在中标人按照供应商须知第33条的规定签订合同、第34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按照供应商须知第15条的规定退还所有投标保证金。
33签订合同
33.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3.2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视为其放弃中标,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4履约保证金
34.1投标资料表中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同时,中标人须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若不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宣布已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无效,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4.1条规定执行,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5腐败和欺诈行为
35.1定义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代理机构和/或采购人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代理机构和/或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采购人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35.2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认为供应商在本项目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七、询问、质疑
36综合说明
36.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或质疑,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
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询问或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
36.2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项目的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6.3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书面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具体质疑事项、请求和主张;提起质疑的供应商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质疑日期。
36.4质疑书递交地点:
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37、询问
3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日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8、质疑与答复
38.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质疑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必须为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该项目投标的被授权人)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并登记备案。
质疑书须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质疑书除应说明需要质疑的内容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质疑内容的相关书面证据。
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