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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品代理合同

工艺品代理合同

  篇一:

工艺品代销合同

  工艺品代销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日期:

合同签定地: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受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以下简称乙方)代销(以下简称甲方)产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此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代销产品名称、数量、价格

  二.货物的验收

  乙方收到货物后,应当时清点数量验收,并在甲方送货单上签收。

  三.结算方式及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销产品的货款结算为月结算方式。

次月5号结算上月30号前送货签收的代销产品的货款。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拒付或拖延付款。

  四.产品的质量及保修

  甲方应保证产品的质量。

质量标准以产品出厂质量标准为准。

保修以产品

  出厂包装箱内保修单期限为准。

  五.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修改或变

  更。

  2.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及修改或变更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送货(乙方自提的除外),应当按日承担合同总价款

  1%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结算支付货款,应当按日承担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

  金。

  七.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其生效。

甲方两日内送货或乙方自行提货。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法解决,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

  1.代销产品在乙方存放1个月未实现销售,乙方应予退货。

乙方在退

  货前应及时通知甲方。

且所退货物未脏、无刮痕,包装完整附件齐全,并随货附上退货清单。

退货结算以甲方实际收到的退货数量为结算依据。

  2.甲方送货时乙方未指定签收人的,乙方公司任何员工签字验收,均视为有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__________(公章)乙方:

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篇二:

艺术品代理合同

  篇一:

艺术品合作销售协议书

  艺术品合作销售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充分沟通,在公平、诚实、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艺术品的展示与销售”缔结成为合作伙伴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至,特签订如下协议,以昭信守:

  一、合作模式

  1、乙方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艺术品的销售,甲方付给乙方每月薪酬为元。

  2、甲方提供展览场地,乙方须自带艺术品进行展示展销。

  3、艺术品销售所得按如下进行利润分配:

属甲方艺术品的,甲方按公司制度支付乙方销售提成(甲方销售提成须剔除销售成本后计算,提成计算公式为:

艺术品成交价×80%×销售提成额20%),属乙方自带艺术品的,甲乙双方按5:

5进行分配。

  4、艺术品(含乙方自带)销售收入统一归入甲方帐户,计算销售成本后方可进行利润分配。

  二、合作期限

  1、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为,双方一致认可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即2013年月日至20年月日,本协议结束之日协议自动失效。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授予乙方为为此类合作唯一合作方,在双方合作期限内,不再与第三方进行类似的合作。

  2、甲方无偿为乙方提供艺术品展示场地,有权要求乙方定期更换展示的艺术品。

  3、甲方有义务定期举办各类行业客户的艺术品鉴赏活动。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出席各类活动,每月不低于15天在展馆里工作。

  5、如果乙方连续三个月无销售业绩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6、甲方在举办各类活动时或通过其他渠道,销售甲方自有艺术品的,与乙方无关,不计算乙方的销售业绩。

  7、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展览的艺术品进行登记入库,如乙方在合作期内销售非入库艺术品的,甲方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并有权向乙方追缴销售利润分成。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无偿使用甲方提供的场地进行自带艺术品展览与销售。

  2、在甲方许可的前提下,乙方有权自行组织各类艺术交流活动促进销售业绩。

  3、乙方有义务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与销售相关的一切对外联系与工作。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每月薪酬。

  5、乙方有义务完善展馆的销售体系,并就艺术品销售进行必要的培训及营销链的建立。

  6、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举办各类活动,积极促进艺术品的销售。

  四、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擅自终止本协议、或将对方的技术、商业秘密对外提供或泄露,则视为根本违约。

违约金经双方协商确认为:

贰万元人民币。

  2、特殊情况下的违约条款:

  a、乙方在合作期内销售非入库艺术品的,视为乙方单方面违约,甲方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并有权向乙方追缴销售利润分成及协议违约金。

  b、乙方连续三个月无销售业绩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双方不构成违约,均无须承担违约

  责任。

  五、其他

  1、任何一方未行使其于此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得构成或被视为该方对这些权利或其它权利的放弃或丧失。

  2、如果此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规定被认为非法或不可执行,则除这些条款和规定以外的其他条款的效力和可执行性不得因此而受到影响。

  3、双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仅得以经双方签字生效后的书面补充进行,否则此协议不得更改。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

  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人:

  日期:

2013年月日

  乙方:

  身份证号:

  日期:

2013年月日

  签订于篇二:

书画艺术品委托销售协议

  书画艺术品委托销售协议书

  甲方委托人:

(艺术品拥有者)

  乙方受理人:

(画廊)

  为弘扬书画艺术,倡导真品与精品意识,建立良好的书画艺术品销售网络,便利书画收藏者需求,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基于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委托销售本协议约定的作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全权代理销售乙方所提供的本协议附件:

“委托销售清单”中所列的书画作品,代理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责任

  1、甲方需认真制定填写“委托销售清单”并于本协议签定后不能随意更改“委托销售清单”上作品价格(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甲方应对本协议约定的交易价格保密,因泄露交易价格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应保证对本合同附件:

“委托销售清单”所列作品拥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并拥有足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同时甲方应如实披露作品瑕疵。

  3、甲方保证所委托乙方推广及销售的艺术作品为书画家本人的精品、力作,如因甲方提供劣品伪作而影响乙方经营信誉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执行,并要求退回艺术品成交金额和赔偿损失。

  4、在委托展销活动期间甲方可选择艺术品自己保管或委托乙方保管。

  5、甲方在移交作品时须在“委托销售清单”上签名,以确保作品为真迹。

  三、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把甲方的艺术作品信息及销售信息及时向扬州书画收藏界及企业家进行推介,并可根据甲方提供的“委托销售清单”中的书画作品,进行直接的市场销售。

  2、乙方负责为为此次书画展设计、提供艺术作品展厅。

  3、乙方负有为甲方委托销售的艺术作品的保管、销售、结算及未出售的艺术作品的完整性的义务和责任。

如因乙方人为原因造成甲方艺术作品损害或损失的,应由乙方按双方的约定进行赔偿,以确保“委托销售清单”中书画作品拥有者的经济利益。

  4、乙方需在书画作品展销活动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销售情况,七个工作日内付清属于甲方的全部款项。

  四、甲方代理销售乙方艺术作品,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从以下两种支付甲方报酬的方式方法中任选其一,选中的在括号内双方签名。

  1、由甲方对代理销售作品定价(即“委托销售清单”中成交价),成交后,甲方支付乙方定价30%的佣金。

如实际销售金额超出代理销售作品定价,超出金额甲乙双方按三七分成:

甲方占30%,乙方占70%。

()2、由甲方对代理销售作品出底价给乙方,甲方应给乙方留一些盈利空间,代理销售作品成交后,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制定的“委托销售清单”中的作品底价款。

()

  五、作品交付及验收:

甲乙双方在交付的同时对作品进行现场验收。

  六、双方经签订委托销售协议后,甲乙双方责任义务即产生法律效力。

本协议及附件:

“委托销售清单”是甲乙双方业务往来的合法依据和结算依据。

  七、双方在协议生效期内,任何一方的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都应按实际损失价值给予另一方赔偿。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为方便甲乙双方异地签约,除本协议签约交换印信外,附件“委托销售清单”打印件加盖双方印章后具有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以本协议签名和印信为识别)。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篇三:

艺术家作品代理合同

  艺术家与画廊艺术品展销长期代理合同

  甲方(艺术家):

住址:

电话:

  乙方(画廊):

住址:

电话: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艺术品展销长期代理合同。

  第一条(代理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国家、省、市)区

  域内独家代理甲方(说明是全部作品还是

  只有绘画、书法、篆刻作品等)的展览和销售事宜。

  第二条(代理期间)

  本合同所指代理期间为在此期间内,任何一

  方在提前30日通知对方的条件下,在任何时候都有权解除本合同。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动终止:

  1.甲方死亡。

  2.乙方迁往

  3.乙方破产。

  合同终止时,依据本合同乙方保管的全部作品应立即返还甲方。

第三条(展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每月至少要举办一次甲方作品的

  个人展览。

甲方对作品的展览风格以及为了宣传或广告目的而复制的作品的质量享有控制权,如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展览次数或者不能尽全力有效的宣传和推销甲方的作品,甲方有权在提前60日通知乙方的条件下终止本合同。

  第四条(作品交换)

  作品运交乙方的包装、保险、运输费用由方负责。

作品运

  离乙方的包装、保险、运输费用由方负责。

  包装方法:

  运输方法:

保险类型:

  运输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在展览地售出作品的包装和运送

  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展前准备工作)

  展览所需要的画框、垫座、装帧、悬挂支撑材料以及其他辅助材

  料由方提供并由方承担费用。

展览结束后,上述全部材料归所有。

  第六条(展销费用)

  展销费用按下列安排由双方分担:

  甲方/乙方预计金额

  广告和公关费邀请函邮资费印刷费开展费和招待费目录制作费摄影费其他

  第七条(最低销售额保证金)

  乙方每星期可收取元最低销售额保证金。

如在展销期

  间,作品销售金额超过元,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保证金。

  第八条(作品价格)

  展销作品价格由双方共同商定(说见“作品接收单”),该价格包

  括乙方佣金。

  第九条(作品售出办法)

  在买主预付作品全价百分之的定金或做出买定作品

  书画承诺后,在作品上方可标贴“已售出”字样。

但在展览结束之前,任何作品不得搬离展览地。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搬离的除外。

  第十条(佣金)

  1.乙方对在乙经营场所售出的作品,一律收取作品售价百分之的佣金。

  2.经乙方联系或安排,甲方接受他人委托创作新作品所获利益,

  应按作品售价的百分之向乙方交付佣金。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未经乙方联系或安排,甲方接受他人委托创作新作品所获利益,应按作品售价的百分之向乙方交付佣金。

  3.对甲方未经乙方安排所得的版税,或因著作权转让所获利益,

  乙方不取佣金;但上述利益系由乙方安排成交所获,乙方收取百分之的佣金。

  第十一条(甲方直销作品)

  甲方每年可自行销售件作品而无需交付乙方佣金。

如甲

  方自销量超过件时,对超过部分应按百分之向乙方交付佣金。

  第十二条(作品售后价款转付方法)

  1.一次性总付:

乙方在收到买主一次性付款30日内,应在扣留佣

  金后,将其余作品销售价款交付甲方。

  2.分期交付:

乙方每次收到买主分期付款后,均须按照甲乙双方

  应得的比例份额,在30日内将甲方应得份额交付甲方,直至分期付款全部付清,甲方取得全部应得份额为止。

  买主托延付款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买主延迟付款,乙方仍须

  在90日内将作品销售价款中甲方应得份额如数交付甲方。

  第十三条(甲方直销作品售后佣金交付办法)

  根据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的佣金,按下列办法

  交付:

  1.一次性交付:

甲方在收到买主一次性付款后,须在30日内将乙方应得佣金交付乙方。

  2.分期交付:

甲方每次收到买主分期付款后,均须在30日内按照乙方应得比例份额将佣金交付乙方。

  第十四条(帐目报告)

  乙方顺及时按季度向甲方报告帐目,第一次账目报告须在年月日做出。

帐目报告内容须包括

  每件已售出作品的名称、售出日期、售价、买主姓名和地址、甲乙双方各应得金额,以及仍寄存于乙方尚未售出作品情况。

  第十五条(帐簿审查)

  乙方须将其与甲方或者代表甲方与他的所做的每一笔业务准确记入帐簿。

乙方在得到甲方书面请求后得允许甲方或者甲方授权代表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对帐簿及有关材料予以审查。

如经审查发现差错并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须交付审查费用并及时偿付因账簿及有关材料的差错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第十六条(作品丢失和毁损)

  自乙方接收作品时起至作品归还甲方或送交买主时止,乙方对代销作品的丢失或毁损负全部责任。

代销作品丢失或毁损不能恢复原状时,甲方将视同作品已按照作品接收单上的作品标价售出而得从乙方取得相同数额的价款。

如决定对作品予以修复,甲方享有首先参加修复及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甲方对其他参加修复的人选享有否决权,但该否决权不得滥用。

第十七条(保险)

  篇三:

艺术品合作销售协议书

  艺术品合作销售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充分沟通,在公平、诚实、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艺术品的展示与销售”缔结成为合作伙伴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至,特签订如下协议,以昭信守:

  一、合作模式

  1、乙方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艺术品的销售,甲方付给乙方每月薪酬为元。

  2、甲方提供展览场地,乙方须自带艺术品进行展示展销。

  3、艺术品销售所得按如下进行利润分配:

属甲方艺术品的,甲方按公司制度支付乙方销售提成(甲方销售提成须剔除销售成本后计算,提成计算公式为:

艺术品成交价×80%×销售提成额20%),属乙方自带艺术品的,甲乙双方按5:

5进行分配。

  4、艺术品(含乙方自带)销售收入统一归入甲方帐户,计算销售成本后方可进行利润分配。

  二、合作期限

  1、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为,双方一致认可自本协议签

  字之日起生效,即2013年月日至20年月日,本协议结束之日协议自动失效。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授予乙方为为此类合作唯一合作方,在双方合作期限内,不再与第三方进行类似的合作。

  2、甲方无偿为乙方提供艺术品展示场地,有权要求乙方定期更换展示的艺术品。

  3、甲方有义务定期举办各类行业客户的艺术品鉴赏活动。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出席各类活动,每月不低于15天在展馆里工作。

  5、如果乙方连续三个月无销售业绩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6、甲方在举办各类活动时或通过其他渠道,销售甲方自有艺术品的,与乙方无关,不计算乙方的销售业绩。

  7、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展览的艺术品进行登记入库,如乙方在合作期内销售非入库艺术品的,甲方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并有权向乙方追缴销售利润分成。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无偿使用甲方提供的场地进行自带艺术品展览与销售。

  2、在甲方许可的前提下,乙方有权自行组织各类艺术交流活动

  促进销售业绩。

  3、乙方有义务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与销售相关的一切对外联系与工作。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每月薪酬。

  5、乙方有义务完善展馆的销售体系,并就艺术品销售进行必要的培训及营销链的建立。

  6、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举办各类活动,积极促进艺术品的销售。

  四、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擅自终止本协议、或将对方的技术、商业秘密对外提供或泄露,则视为根本违约。

违约金经双方协商确认为:

贰万元人民币。

  2、特殊情况下的违约条款:

  A、乙方在合作期内销售非入库艺术品的,视为乙方单方面违约,甲方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并有权向乙方追缴销售利润分成及协议违约金。

  B、乙方连续三个月无销售业绩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双方不构成违约,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

  1、任何一方未行使其于此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得构成或被视为该方对这些权利或其它权利的放弃或丧失。

  2、如果此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规定被认为非法或不可执行,

  则除这些条款和规定以外的其他条款的效力和可执行性不得因此而受到影响。

  3、双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仅得以经双方签字生效后的书面补充进行,否则此协议不得更改。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

  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人:

  日期:

2013年月日

  乙方:

  身份证号:

  日期:

2013年月日

  签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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