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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障碍异常管理制度

 

事故、障碍、异常管理制度

(修订版)

 

起草:

审核:

审定:

批准:

国投北部湾发电有限公司

事故、障碍、异常管理制度

1总则

1.1通过对事故、障碍、异常的报告、调查、统计分析与处理,调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找出安全生产的规律,落实反事故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2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华靖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事故、障碍、异常的报告、调查、统计分析与处理。

2职责

2.1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组织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

2.2安全技术部负责组织人身伤害事故、设备事故、火灾的原因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事故报告。

2.3运行管理部、检修管理部等部门参加事故(包括障碍)的调查分析,并按规定上报事故报告。

2.4综合办公室负责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2.5工会、综合办公室等部门及责任单位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3术语

4控制要求

4.1事故、障碍、异常的分类

4.1.1在电力生产过程中,事故一般分为发电生产设备事故(包括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人身(包括特大人身事故、重大人身事故、一般人身事故)、火灾(包括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交通(包括特大、重大、一般、轻微事故)四大类。

4.1.2发电生产设备、设施、大型机械、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数额的定为发电生产设备事故;根据其性质又分为特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共六个级别,其中:

4.1.2.1特大设备事故为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4.1.2.2重大设备事故为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的或装机容量400MW以上的发电企业,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4.1.2.3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的,为一般设备事故:

a.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b.升压站11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c.发电厂200兆瓦及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

d.其他经华靖公司认定为一般设备事故者。

4.1.2.4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a.发电生产设备、设施、大型机械、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b.发电机组、110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强迫停运,停运时间超过8小时;

c.发电机组和110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非计划停运,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虽提前提出申请并得到电网调度批准但发电机组停运时间超过168小时,或输变电设备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

没有按电网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

d.3kv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

e.发电机组、3kv以上变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强迫停运:

电气误操作:

(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

(2)错误执行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投、停命令;

(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漏)接线(含连接片)、误(漏)投或误停。

热机误操作:

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监控过失:

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f.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的:

由于炉膛爆燃引起炉墙或炉管损坏的;

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以上;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

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破;

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汽轮机发生水冲击,造成非计划停运或叶片断裂;

汽轮发电机组烧损轴瓦;

发电机绝缘损坏;

120MW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22O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g.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i.其他经华靖公司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4.1.2.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而又未构成设备一类障碍者(见附表),定为设备二类障碍。

4.1.2.6因人员过失等发生的设备损坏或异常情况,未构成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者均称为异常(见附表2)。

4.1.2.7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和设备停运、损坏,可能构成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但没有产生后果的,均按严重未遂处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身受伤或构成设备异常,但没有产生后果的,均按未遂处理。

4.1.3人身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人身事故、特大人身事故、重大人身事故和一般人身事故。

其中:

a.特别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的事故;

b.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c.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

d.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2人(包括多人事故时的轻伤和重伤)的事故;

e.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另外,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f.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4.1.4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大类;其中,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重大火灾是指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凡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定为一般火灾。

4.1.5交通事故共分为特大、重大、一般、轻微事故四类;其中,特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一般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千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事故。

轻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1千元的事故。

4.2事故、障碍的调查

4.2.1设备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家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及华靖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标准:

a.特大设备事故由上级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b.重大设备事故报南方电监局组织调查,公司总经理组织安全技术部、运行管理部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c.一般设备事故由公司副总经理或副总工程师组织调查,安全技术部、运行管理部以及有关部门经理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d.设备一类障碍由安全技术部组织事故调查,运行管理部以及有关部门经理或专业人员参加,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副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和总经理。

e.设备二类障碍、异常、未遂由事故发生部门经理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安全技术部,审查后交副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

4.2.2人身伤亡、火灾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a.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死亡事故由上级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b.重伤事故由公司副总经理或指定人员组织安全技术部、运行管理部、综合办公室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

c.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部门的经理组织调查;性质严重时,安全技术部、运行管理部、综合办公室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

4.2.3交通事故的调查和事后处理由综合办公室、安全技术部等协助公安部门处理。

4.3事故的报告与处理

4.3.1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人或当班值长在组织事故处理、抢救伤员的同时应保护好现场,并在30分钟内向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和安全技术部报告,发生人身事故还应向工会主席汇报;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由总经理在6小时内以电话方式向华靖公司汇报,并由安全技术部在24小时内以“事故快报”的形式向华靖公司报告事故简况,同时报告铁山港区安监局、公安部门、工会及南方电监局;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重伤事故,由生产副总经理在12小时内以电话方式汇报华靖公司,并由安全技术部在24小时之内以“事故快报”的形式向华靖公司报告事故简况;发生一类障碍及以下事故,由安全技术部在24小时内以电话方式汇报华靖公司,并由安全技术部在下月5日前以月报的形式报华靖公司。

4.3.2事故发生后,当班值长应组织值班人员将事故发生前后的机组运行方式,操作情况运行数据、趋势图及事故现象等各类图表、数据等打印记录。

当值值班人员(或作业人员)和在场的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必须尽快地如实地提供现场情况和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4.3.3设备发生异常情况或设备损坏,检修解体后,由检修管理部写出设备解体情况的初步报告,并提供设备最近一次检修(大修或小修)记录。

4.3.4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向有关部门/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4.3.5事故调查人员应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

4.3.6事故现场所有搜集到的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4.3.7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如需紧急抢救、抢修恢复运行以及防止事故扩大、减小事故损失时,须作好调查和记录,并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安全技术部汇报。

事故调查完后,由安全技术部通知有关部门清理事故现场。

4.4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

a.设备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人身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时的动作(或位置),有关人员的违章违纪情况等。

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事故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人身事故了解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查明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水平,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c.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讯、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的记录和动作情况。

d.现场规章制度的健全、责任制的落实、技术交底及培训等情况。

e.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设备损坏和损坏原因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f.人身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

4.5事故的统计、报告

4.5.1生产现场发生事故后,事故责任部门应在两天内组织调查并将事故报告交安全技术部,经安全技术部调查、认定后提出最终事故报告。

4.5.2发生事故后,经调查研究,事故责任方为二个及以上部门的,各责任部门都应写出报告交安全技术部;安全技术部根据调查结果写出总的事故报告,并对负主要的责任部门按事故性质进行统计,对负次要责任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核。

4.5.3发生事故后,经调查研究,事故既有设备原因,又有人员过失原因,由人员过失所在的部门提出报告并统计次数。

4.5.4发生事故后,经分析一时无法查清原因时,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指定某个部门或运行管理部、安全技术部按要求时间写出报告,待事故原因查清后,再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进行统计。

4.5.5发生事故的部门在事故发生五日内向安全技术部提交正式书面事故报告。

4.5.6对性质为设备一类障碍、轻伤及以上的事故,安全技术部在事故发生十日内向上级部门汇报并提出事故报告;二类障碍及以下的事故由责任部门在2天内提出事故报告。

4.5.7因调查工作尚未结束,不能按规定日期提出事故报告时,应提前向上级部门申明原因并得到批准。

4.6事故的原因分析及责任追究

4.6.1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和分析。

4.6.2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违反劳动纪律、失职、渎职;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4.6.3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和对直接、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明确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4.6.4确定责任者后,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对下列人员应从严处理:

a.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返劳动纪律造成事故者。

b.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者。

凡发生事故隐瞒不报,除对事故本身作正常处理外,对隐瞒事故者按事故主要责任同等性质进行考核。

4.7防范措施的制订与实施

4.7.1确定事故原因后,责任部门应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经安全技术部等有关部门审核并经公司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

4.7.2安全技术部对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全技术部负责编制与解释。

5.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6附录

附表1:

设备二类障碍一览表

附表2:

设备异常一览表

附表1:

国投北部湾发电有限公司

设备二类障碍一览表

障碍项目

公用部分

1

发电生产设备、设施、大型机械、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0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2

发电机组、110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强迫停运,但停运时间未超过8小时;

3

机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值低5%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或一台主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5分钟;或一台机组出力下降到零

4

由于设备异常运行,引起无功出力比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数值降低了5%以上、10%以下,并且连续时间超过了30分钟。

5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50±0.5Hz,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频率偏差超出50±1Hz,延续时间10分钟以上。

6

电力系统监视控制点电压超过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数值的±5%,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或超过规定数值的±10%,并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

7

备用设备不能在公司规定时间内投入运行,但未造成延误送电或电网限电。

8

因检修、制造工艺不良或人员责任,造成设备损坏、部件返工,其价值超过1000元或返工超过10个工作日及以上。

9

生产现场、禁火区(如汽轮发电机油系统、氢气系统,电缆沟或电缆夹层,油库、制氢站及其它生产场所、仓库、车间)发生明火,动用灭火器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

10

禁火区内需动火工作时,未开动火工作票。

11

未经有关领导批准,私自动用消防水,使消防水压力低于0.1MPa。

12

消防水系统检修完系统未恢复,未造成后果。

13

损坏热工、电气仪表、化学仪表、仪器(包括运行及试验用)、机床及工具,材料费、修理费在1000元以上。

14

因检修质量不良,不能保证设备检修周期,使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运和退出备用超过24小时。

15

跑油、跑酸、碱、跑树脂、跑氢、跑除盐水等造成损失在1000元以上或威胁设备及人身安全,以及造成严重污染。

16

造成20千瓦及以上电动机、泵类、风机损坏(包括绝缘损坏)。

17

错割水冷壁管、省煤器管、过热器管、再热器及其它高压汽、水管道或承压部件,或错用钢材,但未造成后果。

18

由于人为责任,造成水淹设备或厂房

19

设备在试验过程中,由于人员过失,使用水压或电压超过试验标准20%未造成严重后果。

20

检修设备时,在设备(如容器、管道、电气设备等)上遗留杂物或工具,影响设备安全运行,在设备运行中或投入备用后才被发现。

21

电焊、气割作业时,造成返工、浪费焊条及材料,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影响工程进度24小时以上。

22

大修后,设备达不到额定出力或大修前的出力,或者主、辅设备效率比大修前降低3%以上。

23

设备大、小修、消缺过程中,因检修人员未执行检修工艺标准或遗漏项目,使应消除的主要缺陷/隐患未能消除,直接威胁设备安全。

24

已生效的工作票、操作票存在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或造成机组异常运行的问题,但被发现阻止。

25

乙炔瓶、氧气瓶或非生产专用压力容器爆破但未造成后果。

26

由于人为原因,无故解列机组主要保护及主辅设备联动保护装置。

27

机组及主辅设备联动、保护装置在设备故障时起不到联动保护作用或误动作。

28

因人员责任引起主要转机跳闸或误启动。

29

未严格执行工作票开工、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或交接不清,影响设备按时归调或造成窝工。

30

运行或备用设备未办理工作票和工作许可手续,擅自拆卸检修,迫使设备停运或退出备用。

31

由于检修质量不良或操作不当,影响机组晚并网2小时以上者。

32

主要辅助设备异常运行,达到停运条件但未执行。

33

透平油、绝缘油质量不合格,超过规定质量标准运行超过24小时。

34

使用已超过试验周期的安全工器具。

35

使用试验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但未造成后果者。

36

充油电气设备油位低至油位计以下,需临时停运加油处理,造成后果者。

37

备用中的设备实际未达到备用条件。

38

火灾报警装置退出运行24小时,重点防火区域部分火灾报警探头退出48小时。

39

其它较严重不安全情况和严重检修质量事件,公司根据其情节定为障碍者。

40

在某岗位发生障碍的同时,另一岗位在处理中由于人员操作不当或保护误动,造成设备故障,参数变化构成障碍,分别各考核一次。

41

在一次障碍中如同时发生人身轻伤,应分别考核。

42

10KV(6KV)供电设备(包括母线、直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了少送电。

43

事先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非本单位人员过失所造设备异常运行,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4

发电机组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电气部分

1

6Kv及以上电气设备与系统不同期并列或未经同期检定合闸并列。

2

发电机启动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20%以上。

3

6Kv及以上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绝缘击穿,或发电机、主变压器耐压试验电压超过试验标准10%。

4

6Kv及以上电气开关或刀闸操作机构失灵,造成给水泵、凝结水泵、循环水泵、引风机、送风机、磨煤机、取水泵、一次风机、碎煤机、#4皮带等主要转机误跳闸(包括误碰、误动作)。

其它开关误跳闸以后果定性。

5

高压充油、充气电气设备,因人员责任导致漏油、漏气或油质变色,需停电处理。

6

发电机、主变压器、主母线、6Kv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线路的继电保护未能正常投入运行,失去一种主要的电气保护,时间超过1小时,或失去全部电气保护(直流系统瞬间接地立即恢复者除外。

7

主要电气仪表失灵,威胁主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停用在8小时以上,如发电机交直流电压、电流、功率、母线电压、周波及主变压器电压、电流、功率、温度在CRT上显示失灵,220KV系统各出线电流表、功率表、电度表等。

8

直流母线失压或直流系统接地,220V直流母线对地电压大于100V,110V直流母线对地电压大于50V,连续时间超过8小时。

9

发电机定子线圈温度超过105℃,强迫油循环风冷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75℃,油浸自冷式、油浸风冷式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85℃。

10

由于人员责任,造成6Kv以上的高压电缆损坏需修理者。

11

220KV系统线路重合闸保护故障退出运行1小时。

12

调度管辖的设备由于人员责任或设备缺陷造成延误机组并网,或线路送电者,对外未造成重大影响,上级不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13

UPS主电源故障,蓄电池组或旁路电源未能正常投入运行。

14

6Kv及以上的开关零件、瓷套管等,由于人员过失损坏,需要更换,影响工期或价值超过1000元者。

15

强行解除防误闭锁装置但被他人制止者。

16

主要辅助设备的电动机相序接反,正式投运后被发现者。

17

故障录波器停运时间超过1小时或系统故障时,故障录波器未投入。

18

远动装置故障造成调度监视或计量中断。

19

备用电源或辅助设备自动装置投入失灵,造成380伏母线失压、6KV电机跳闸。

20

6KV中断供电或倒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21

发生事故时,对外通讯设备故障15分钟不能修复者。

22

厂内通讯电话全部中断1小时,调度电话全部中断30分钟不能修复。

23

在送电前遗漏了接地线(刀闸),未能一次拆除,而后被发现者。

24

检修现场接地线(接地刀闸)的位置和组数,在值班记录或管理记录中交待有错误。

25

运行中的6Kv及以上电压互感器回路短路,电流互感器开路。

26

防雷保护装置失去保护作用,未造成事故者。

27

由于人员责任,电除尘解列时间达1小时,或1个通道解列4小时或一个电场解列时间达24小时。

28

保安段失去备用电源,或故障情况下保安段备用电源自投不成功。

29

运行中发电机转子回路一点接地。

30

未经调度部门许可,擅自操作调度管辖设备。

汽机部分:

1

由于人为责任使汽机真空下降至-72KPa,或真空缓慢下降3KPa,4小时未恢复。

2

汽机危急保安器误动作或拒绝动作。

3

由于操作调整不当或误操作使发电机进油,从发电机内放出5千克以上油,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

由于人员过失,造成汽轮机、发电机轴承温度高至85℃以上,或回油温度达到65℃。

5

汽轮机停运中,因人员责任造成缸内进水进汽。

6

汽轮机在开停机中,其胀差达到:

高压缸+4.5mm、-0.8mm;中压缸+4mm、-0.8mm;低压缸+5.0mm、-2.0mm。

7

除氧器水位低至+1000mm以下。

8

汽机调速系统失灵或机组出力波动范围超过额定出力的25%。

9

汽轮机在开停过程中,由于操作和调整不当,使高内缸上、下温差大于35℃;高压外缸及中压缸上、下温差大于50℃。

10

由于调整、操作不当,主蒸气、再热蒸气、循环水母管、给水泵入口管、给水管、凝结水母管、主机各段抽汽、厂用蒸汽母管等管道破裂、法兰刺开、阀门故障、保温大量脱落,但未造成后果者。

11

任意一台高压加热器或低压加热器故障,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或因人员责任,高压加热器无故停运者。

12

机组运行中,凝汽器热井水位高至1000mm低至200mm以下者。

13

主要辅助设备,由于调整不当,造成水压、低油压联动者。

14

由于误判断、误操作、误碰,使运行中的主要辅助设备停止运行或备用,但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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