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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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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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最新.docx

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最新

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近年来,畜禽水产中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时有发生,为规范我市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遏制畜禽水产品中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促进兽药合理、安全使用,保障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区食安办统一部署,经市食安办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

组织领导: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X市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

X市食安办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副组长:

X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X市农牧局副局长

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X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成员: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农牧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场监管局、分局相关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负责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

各县(市、区)食安办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方案,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全市兽药GSP创优示范活动、兽药GUP推广示范建设为载体,整顿规范兽药经营和使用行为,严厉打击畜禽违规使用抗生素以及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禁用兽药及化合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等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整治不规范用药行为,协助清理违法违规网站,查办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切实解决和消除畜禽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规范兽药使用行为,全面提高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具体职责

此项工作由食安办负责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做好督促指导工作。

各部门也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农牧部门负责开展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整治行动;开展水产品养殖环节淡水鱼及“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的集中治理;实施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畜禽水产品抗菌药残留监测,对阳性样品实施追溯处理,涉及其他环节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打击利用网络违法宣传、销售兽药行为和利用网络发布假劣兽药信息、销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市场经营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水产品市场经营环节的集中治理,加强监督抽检,对兽药超标的畜禽水产品实施追溯,涉及其他环节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监督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水产品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畜禽水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避免采购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水产品,保证采购的畜禽水产品来源可追溯。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品中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监测和致病菌的耐药监测,对监测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配合农牧部门开展兽用抗生素生产环节的整治行动。

三、工作内容

按照属地管理的总体要求,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大风险隐患排查,找准问题根源,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案件,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开展畜禽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

(一)严格兽药经营监管,规范兽药经营行为。

要进一步严格经营企业GSP管理,深入开展兽药GSP创优示范活动,在提升人员素质、基础设施、制度管理和诚信自律等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兽药进存销电子化管理和产品信息追溯管理平台,使用“国家兽药产品经营进销存系统”进行兽药产品入库、出库信息管理,开展经营环节兽药二维码试点,并及时上传经营兽药的基本信息;要严格供应商评估、产品质量审查和购销记录制度,严禁经营原料药和违禁药品,进一步规范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发现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适应症、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销售处方药、或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严肃处理。

(二)规范兽药使用行为,提高安全用药水平。

以推进兽药GUP示范建设为抓手,推进兽药使用规范化管理,建立兽药进存用电子化管理和产品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改善兽药使用档案记录方式,及时上传兽药使用基本信息,确保兽药使用来源合法、信息明确、质量可靠、使用规范可追溯,健全和落实兽药使用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养殖者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督导兽药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用药和休药期管理规定;出栏动物及动物产品,按照规定出具休药期证明及兽药使用情况报告表;要加大对养殖者的安全用药宣传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基层养殖者用药能力和水平,鼓励和支持推进绿色健康养殖;要按照《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实施方案(X-X年)》的总体部署,推进抗菌药物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使用处方药、滥用抗菌药物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用药行为。

(三)整治利用互联网发布兽药信息及销售兽药的违法行为,提高兽药市场规范水平。

要结合日常监管,及时收集网上销售兽药特别是抗生素的基本情况,收集、整理、汇总假冒兽药企业、发布假兽药信息、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形式的网站或第三方交易平台信息相关证据,并将相关信息资料及时提供给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开展依法处置,探索建立互联网兽药销售监管联动机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净化兽药网络市场环境。

(四)整治抗生素等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提高畜产品全程监管能力和水平。

要切实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飞行抽检等监测任务,以畜产品生产、屠宰、运输、市场销售等环节监督抽检为抓手,扩大对畜产品兽药残留抽样覆盖范围,增加风险隐患品种抽检数量和频率,切实掌握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要切实落实检打联动机制,发现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样品,要启动追溯和执法监管程序,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用药记录和库存药品,发现假劣、违禁兽药要收缴销毁,如发现使用违禁药品,将涉及的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自治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同时,对涉及的养殖场再跟踪抽检2次。

各县(市、区)农牧部门要加强兽药经营环节水产用药的监督管理,做好水产养殖环节的“大菱鲆、乌鳢、鳜鱼”(三鱼)和“孔雀石绿、硝基呋喃”(两药)为重点的水产品集中治理,加大对违法违规网站的查处工作。

(五)整治规范畜禽水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提高市场销售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加强畜禽及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认真落实畜禽水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公示、监督抽检或者快速检测等义务,发现畜禽水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严格监督销售者切实加强自律,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保证畜禽水产品来源可查。

严厉打击在销售过程中随意添加使用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化合物。

(六)整治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和暂养行为,提高畜禽水产品餐桌质量安全水平

以整顿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为抓手,严格落实餐饮监管有关规定,督促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水产品暂养期间使用禁用兽药及化合物等违法行为。

(七)建设兽药经营、使用信息监控体系,提高兽药监管能力和水平。

按照要求建立兽药信息化监管体系,提升兽药监管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兽药经营、使用信息的及时监控,提高兽药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X年8月15日开始至X年12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X年8月—9月)

各县(市、区)食安办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启动联合整治行动的信息,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X年10月—X年2月)

监管部门要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将有关要求及时传达至本行政区域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畜禽水产品生产者及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畜禽水产品销售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督促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和畜禽屠宰者、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三)集中整顿阶段(X年3月—10月)

监管部门采取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等多种形式,开展集中整治活动。

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四)检查总结阶段(X年11月)

X年11月18日前,各县(市、区)食安办及各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本行政区域内的整治行动工作情况,上报市食安办和相关对口职能部门,包括整治行动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同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市食安办将组织相关单位对重点市县、重点地区开展监督抽查,对全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适时予以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

各县(市、区)食安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协调并督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推动各部门齐抓共管,提升各部门监管合力,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监督执法,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相关监管部门要严格监督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切实加强自律,规范自身行为,自觉履行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要加大抗生素等兽药、禁用化合物的抽检力度,对于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跟进实施检打联动,追溯问题源头。

要加大畜禽水产品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对大要案件要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

对发现的问题产品,一地发现,系统通报,全市清剿。

(三)加强指导强化督查

监管部门要及时汇总上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在整治期间,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节假日顺延)前,向X市食安办和对口职能部门报送整治行动工作信息。

第一次上报工作信息时,要重点报送专项行动动员部署情况,包括工作方案、通知等,同时报一名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的督查指导,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进工作,并注意巩固整治成果。

市食安办将采取暗查暗访和交叉检查等方式,对此项工作进行督查检查。

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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