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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海新大酒店财务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是为了公司在经营活动及财务管理上有章可循,使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统一化、科学化。

第二条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并接受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为企业的经营发展和开拓创新,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的资产完整保值、增值。

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反映经营成果,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进一步降低成本费用,努力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公司将加强财务监督工作,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财务自检自查,确保公司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及各项财务指标的实现。

财务会计机构和财务会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经济规模以及经济核算情况,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置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

1.公司设立财务部,配设经理2名,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合理配置会计人员,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

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经历。

3.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统一调配、交流、任免。

4.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财务稽核制度及报帐程序制度。

5.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财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对因提供虚假

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收银员、库管员、出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主办会计人员监交,主办会计人员由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由酒店负责人监交和集团公司派人监交。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九条公司资金的筹集,原则上由公司独立进行。

1.公司应将集团公司投入的货币资金,实物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并应使其资产保值、增值。

2.公司以外法人或自然人向公司投资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原则上以货币资金投入,如因经营业务需要吸收实物和无形资产投资的,以双方协商的价格或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评估出具的报告为据,并报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3.公司在筹集资本金的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的溢价),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对于法定财产的重估增值,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规定,转增资本金。

4.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当地银行申请办理贷款确有困难,银行又一时无法解决的,也可向集团公司申请,以集团公司平衡后给以解决。

5.公司因经营业务需要,对外借入资金或互相借用资金,必需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贷入或进行内部调剂使用。

6.公司需增资扩股或缩减股本时,需由集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资金的管理,公司实行统一管理、调节使用。

(一)公司对流动资金的管理,本着既保证经营需要,又节约使用的原则,以求得以较少的资金占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果的目的。

1.现金管理规定

根据酒店业务范围和经营活动的特点,库存现金金额在制度规定的额度内,包括人民币现金和外币现金(外币库存备作找零及周转金),超过限额部分,当天存入银行,除规定范围和特殊情况下支出以外,不得在业务收入的现金中直接坐支。

①现金支付范围

A.发放管理人员、离店职工及临时人员的工资、补贴、福利补助、支付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用暂借款。

B.向城乡不能转帐的单位购买物品和向农贸市场购买酒店必须的鲜活商品,或支付零星劳务报酬。

C.不足转帐金额起点(100元人民币)的零星开支。

②现金收付的手续和规定

A.在收付现金时必须认真、详细审查现金收付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手续,必须审核开支是否符合制度规定,领导是否已批准开支,凭证是否有主管人员审核,是否已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章。

B.所收付的现金,必须认真清点,既要点大数,也要点小数,还要确立复核制度,以防差错事故。

一线营业人员及收款员在面对顾客收付现金时,还应唱收唱付。

C.严禁在营业期间在柜台上点收现金,营业员或收款员交接班或送缴总出纳的现金,必须在柜台内点数,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D.在收付现金后,必须在发票、收付款单据或原始凭证上加盖有日期的“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字样的戳记。

出纳人员还必须及时根据原始凭证,记载现金日记帐。

E.出纳人员必须每天核对现金数额,检查出纳库存现金情况,要保证现金的帐存与实际库存数相符,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严禁挪用库存现金,发现库存现金的长于或短缺,应立即做出记录,及时列帐,并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核审批处理。

2.委托银行收款的规定

1对外省及国外、港澳地区发生的业务往来,应收款项,应在发生的次日,即应委托银行办理收款结算,并应加强检查委托收款的情况,凡发现委托收款项超过15天未收妥,财务部门应及时通知业务部门与往来单位联系催收。

2市内往来单位的应收款项,应以支票结算,并应在收到支票的当天,最迟不得超过第二天,把支票送存银行结算,以加强资金回笼。

3.银行存款的规定

1送存银行的款项(含现金及转帐支票),应填制“缴款单”连同现金或结算凭证、转帐支票等送存银行(外币以外币币值计算的票据,还应注明送存银行当天的外汇牌价汇率),并将“缴款回单”或“银行收款通知”据以填制收款凭证入帐。

2到银行提取款项或转出款项时,应开出“现金支票”或其他结算凭证,并应及时将支票存根、结算凭证付款联或银行发出的结算“支付通知”,填制付款凭证并据以出帐。

3酒店在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它单位或个人使借用。

4银行帐户上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5出纳人员应定期与银行核对所用帐户的存款余额,每月至少核对一次。

在接到银行对帐单后,应逐笔核对发生额和余额。

发现记帐错误,要立即更正。

属于银行的差错,要及时通知银行更正。

发现有未达帐款,可采用“余额查找法”进行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来确定收付的未达帐,对核实的未达帐款,要加强管理,经常检查,如发现有帐款未清,应认真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二)加强资金的管理。

出纳人员每天上午9点以前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

(三)公司以各种形式借入的资金,是公司的负债,偿还期在一年以上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为长期负债,偿还期在一年以内,或一个营业周期以内的为短期负债。

(四)维护股东利益,确保资金安全,并不断使之保值增值提高经营效益。

第十一条资金担保管理

公司不得以法人财产为境内外企业提供信贷担保和资产抵押,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给予担保或抵押的,应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同意后即可办理。

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流动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控制的一种重要资源。

它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存货、预付款、应收款以及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等。

第十三条存货的管理。

(一)存货主要指低值易耗品和库存商品、原材料、配件等。

存货是公司为了营销耗用储备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物料用品等,它们经常处于销售或消耗重置之中,具有很强的流动性。

1.购入存货成本。

以买价(根据存货的不同用途按价税分流和不分流方式确定)加上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运输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为实际成本。

2.自制存货成本。

自制存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支出总计为实际成本。

3.委托加工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实际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及加工费用、运输费、装卸费、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4.股东投入的存货成本。

以经过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5.存货盘盈按库内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6.接受捐赠存货的实际成本。

按实物发票、报关单据、有关协议或同类实物国内、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确认的价格入账。

(二)存货的发出和领用的计价。

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按实际成本计价的,公司按集团公司统一规定使用加权平均法。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三)存货的日常管理。

公司必须加强对存货的日常管理,严格出入库手续,定期维护保养,公司应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不定期抽查物品帐实情况,做到帐实相符,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存货要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盘亏、毁损的存货处理,按有关政策、程序报批后处理.

(四)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家具、工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低值易耗品的购买必须按计划进行,坚持先进库后领用的原则,采取一次性摊销方式。

第十四条现金、银行存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管理,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按业务发生顺序逐月逐笔进行登记,做到账单相符和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应收及预付款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货款。

应收及预付款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其中应收票据按照票面价值计算,发生的贴现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公司应加强对应收款及预付款的管理,对应收款应落实专人进行催收入账。

对银行未达账进行清理。

以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被占用资金或发生坏账损失。

第十六条坏账损失是指应收款中长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呆账、死账、如债务人失踪、死亡、公司解散、倒闭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应作坏账损失处理。

公司对应收款在年末计提坏帐准备金,按5‰比例计提。

当期发生的坏帐损失,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冲减坏帐准备金。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电子设备、文体设备、器具、工具、用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列入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作低值易耗品处理。

固定资产可划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出租及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计价,按实际成本作为入账。

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的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1.作为资本投入的固定资产,以经过评估确认的价值入帐。

2.购入、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或租赁合同,协议确定的价格,加上实际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调试安装费和购进设备支付的税金等,作为固定资产原价。

3.自建、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各项支出计价入账,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扩建、改建、改制所发生的支出,扣除变价收入后计价入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以发票账单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入账,没有金额的可参照市场同类物品的价格,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等和应纳税金组成资产原价计价入账。

如系旧的固定资产,应按其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后入账。

5.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债权人按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6.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计价,并按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后入账。

8.因技术革新、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的固定资产,按所发生的有关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价。

第十九条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尚未使用前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工程款、未完工程支出等。

在建工程支出按实际成本计价。

在建工程虽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工程决算,可估价转入固定资产管理,并计提折旧,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按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在建工程完工以前因试营业发生的营业收支,计入当期损益处理。

第二十条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的赔款后净损失,计入未完工程支出。

单项工程报废或毁损的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提取的范围

1.公司在用的固定资产包括经营性固定资产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以及租出的固定资产,均应提取折旧。

季节性使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也应提取折旧。

2.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未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应提折旧额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预计残值和分类年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预计残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按集团公司统一规定为固定资产原价的百分之五作残值扣除率。

第二十三条公司按固定资产折旧统一使用年限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根据有关规定,作如下分类统一规定。

1.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0年;

2.机器、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

3.交通工具大、中、小型汽车折旧年限为5年;

4.通讯设备、家具、用具、工具、器具及其他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

5.电子设备、地毯折旧年限3年。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

对于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由公司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同意后转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提取,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或停用的固定资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采取分期摊销的办法,分期摊销可在一个周年内摊销完,最迟在三年内摊销完。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的管理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工程技术、财务部门按不同职责实施共同管理,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建立资产明细账(账卡)档案,对资产进行实物管理,负责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保养,确保资产实物完整不流失;工程部负责对资产大、中、小修理,对资产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保证资产的技术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正常;财务部门对资产建立数量、金额明细账,登记使用折旧的提取情况,进行数量、金额的管理,保证资产不流失。

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工程部进行质量鉴定,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使用部门与财务部共同办理增减手续、建账、建卡、消账、消卡等工作,以确保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应每年实地盘存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属于毁损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工程技术部门应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按财务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净损失计入当年损益。

出售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减去清理费用和固定资产净值后的差额,计入当年损益。

公司的大型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大、中、小型汽车等属于已到使用年限的正常报废,由公司写出书面报告,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后实施。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无形资产是指那些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不具备实物形态能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长期发生作用的权利、技术等特殊生产资产。

如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第二十八条无形资产按取得的实际成本计价入账。

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入账,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发生的手续费用、咨询费用等计价入账,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计价入账;自行开发按法律程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总额为计价依据。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由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但商誉除公司合并外,不得作价入账。

无形资产在计价时,需备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的复印件,作价依据和标准等。

第二十九条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效合同、协议或企业申请书的规定期限及有效使用年限采取直线法分期摊销。

有效使用年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有效年限摊销;未规定有效年限的,规定了受益年限的,按不超过受益年限的期限摊销。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而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摊销。

3.经营期短于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经营期的年限摊销。

4.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且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三十条公司转让或出售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三十一条长期待摊费用的管理: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

包括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土地使用权以及单项在2万以上,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是指能增加租入固定资产的效用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的改装、翻修、改建支出。

此项工程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第三十二条其他资产的管理。

企业的其他资产是指除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以外的资产。

它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财务计划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酒店财务计划的确定,必须依据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对酒店经营活动的安排、计划期内客源、货源、内外价格等变化情况,依据报告期内计划执行情况、编制次年财务主要指标预算。

第三十四条依据总经理审定的酒店财务计划,按各业务部门的不同经营范围,旅游市场商品供需情况的发展趋势,计划期内的诸多因素和历史资料,参考部门自编计划,分摊各部计划指标,下达给各业务部门执行。

计划一经确定下达,原则上不予变动,确因特殊原因,亦须在集团公司批准后调整。

第三十五条财务计划分为年度、季度计划。

年度计划由酒店总经理审核报集团总经理审定后,财务部下达执行,季度计划由各经营部门根据年度总计划结合旅游淡旺季拟出,报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督促执行。

各业务部门还应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按月分摊季度任务指标,作为部门季内各月指标检查尺度,酒店对各业务部门的计划检查按季进行,全年清算。

第三十六条酒店的财务计划内容包括:

经营部门: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商业成本、工资成本、费用成本明细)、主营业务利润。

管理部门:

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明细计划、财务费用计划、利润总额计划。

成本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成本费用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中的各种耗费。

包括:

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等;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和按工资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养老保险金、待业金、失业金、福利费、工会经费等;以及为组织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以上各种消耗费用,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第三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下列开支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1.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2.资本利息的支出。

3.对外投资的支出。

4.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发放给股东的股利。

5.被没收的财物、在税后利润中支付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罚款。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公益、救济性捐赠允许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7.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8.各种赞助支出。

9.应属于在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开支的支出。

10、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九条营业成本,此科目核算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际成本。

1.商品流通营业成本

餐饮直接耗用的原材料、辅料、调料、配料、小食品饮料、商品进价成本等。

2.经营部门的费用成本。

第四十条公司为组织生产经营和进行管理所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应单独核算,不计入成本之内。

1.营业费用包括:

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燃料费、水电费、折旧费、展览费、广告宣传费、邮电费、租赁费、差旅费、洗涤费、清洁卫生费、低易耗品摊销、物料消耗、服装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商品运输途中合理损耗和商品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修理费及其他营业费用。

2.管理费用包括:

由公司统一负担的经费支出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福利费、工作餐费、服装费、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物料消耗、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外事费、租赁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燃料费、水电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交际应酬费、坏账损失、存货盘亏和毁损、上级管理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等。

第四十一条公司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范围、审批权限和报销制度的管理。

1.差旅费:

按集团公司[2007]34号文内容执行

2.业务招待费、电话费、加(夜)班费报销标准严格按集团公司统一标准执行,不得巧立名目多报。

3.职工福利费,按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比例提取。

4.工会经费,按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比例提取。

5.职工教育经费,按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比例提取。

6.办公用品管理

办公用品应坚持节约精神,酒店各部门用于办公所需的文具、纸张、笔墨、计算器具、帐册、凭证以及其他办公用品,统一由采购员购进,交库房保管。

凡办公用品除个别零星急需者外,各部不得自行采购和付印。

第四十二条企业的坏账损失,是指下列应收而不能收回的款项。

1.因债务人单位撤消,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清偿后确实无法追还的部分;

2.因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定无法收回的部分;

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

公司对不能收回的部分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后,报集团公司批准后,作坏帐损失处理。

第四十三条公司成本费用的核算,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严格区分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界限。

第四十四条报损、报废的规定

1.报废程序

①固定资产

各部门固定资产报损应事先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经部门经理签字后交工程部等有关人员检验,确认报废后由工程部经理签字,再将此清单交财务部材料会计核对实物品名、数量、单价,无误后签字交财务部经理复审,最后将申请报总经理审核后再报集团公司审批。

②低值易耗品

各部门对所需报废的低值易耗品应事先填写物资报废清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后,交财务部经理核实签字,再将清单交总经理审批。

物资报损部门应将经审批后的清单及报废物资一起交财务,办理交接手续后由财务部处理报损物品,并作帐务处理。

③报废食品、饮料、酒水

各部门的过期、变质食品、饮料、酒水等应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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