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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六、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是对我国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相关事项作出规定的法律,在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各个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办理案件。

为了使刑事案件可以得到更好地处理,维护各方面的利益,刑事诉讼法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吧。

  

  ▲ 一、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这一规定确定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基本原则。

具体说来,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

当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和第225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以依法行使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权力;监狱对于监狱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侦查权;对于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军队保卫部门也可以行使侦查权。

  2、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而不能相互代替和?

昆淆。

作为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对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并在侦查过程中享有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的权力。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法律监督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有权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有权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作为国家的司法裁判机关,法院行使审判权,有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这一规定确立了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更不得侵害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这里所说的“其他法律”,是指所有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如刑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人民警察法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诉讼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的,有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权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有违反法律程序行为的机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有违反公开审判规定、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审判组织不合法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违法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1条的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加以干涉。

  这一原则所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集体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而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行使职权。

由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行不同的领导体制,因此它们独立行使职权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

每个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各自独立,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级法院如何办理具体案件。

就每个人民法院内部而言,独任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对一般刑事案件有独立判决权,但是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与人民法院不同的是,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工作作出指示,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服从。

就每个人民检察院内部而言,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和抗诉,均由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尽管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整体独立行使职权,但是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实践明确显示,法官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中正享有越来越大的审判权。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实施违反法律程序和规则的行为。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这是由我国的政治体制所决定的。

  ▲四、依靠群众原则

  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点之一,体现在第6条、第50条。

  ▲五、审判公开原则

  除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为自己辩护。

自审查起诉阶段开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的,法院应当指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获得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从而有效地行使辩护权。

  3、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应当及时告知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在法定情形下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在法庭审判中,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依法辩护行为不受干扰。

当然,这一规定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同样适用,这两个机关也都有义务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

  ▲七、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利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权依法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审判权包括定罪权与量刑权。

人民法院是惟一有权确定某人有罪和判处刑罚的机关。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和提起公诉,但它们对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认定,只会带来诉讼程序意义上的效果,而不是终局的有罪判定。

只有人民法院依法所作的定罪判决,才是国家对被告人有罪结论的权威宣告。

  2、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作出。

在刑事诉讼中要确定被告人有罪,人民法院必须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作出有罪的判决,并且将其公开宣告。

未经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人民法院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这一原则的精神:

废除了人民检察院原来曾长期拥有的以免予起诉为名义的定罪权,使定罪权由法院专门行使;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则改称为“被告人”;检察机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八、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这项原则的含义是:

  1、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予以保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

不仅如此,公安司法机关还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于刑事诉讼中妨碍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各种行为,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诉讼参与人在其诉讼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采用法律手段依法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如控告或请求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制止,有关机关对于侵犯公民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认真查处。

  3、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并不意味着诉讼参与人可以放弃其应承担的诉讼义务。

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也有权力要求诉讼参与人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否则,刑事诉讼就无法顺利进行。

  依法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贯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民主、公正和文明的标志。

只有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才能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才能使诉讼参与人积极参加诉讼,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证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得以实现。

同时,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还有利于促进公、检、法机关不断改进和完善自己的工作,从而充分行使职权,有效查处和打击犯罪。

  ▲九、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确立了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具体说来,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了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超过上述法定追诉时效的,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

这种特赦命令具有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被害人提出告诉为前提。

被害人没有提出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对这类案件的追究就失去了法律基础。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具体说来,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

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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