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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与奖罚办法

安全生产考核与奖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指挥部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全员安全文明生产意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杜绝和减少事故。

依据国家、行业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工作要求,结合指挥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考核各工区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E&OHSMS)的运行情况,包括安全管理、文明施工、事故控制三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生产性死亡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

实施安全奖惩的基本原则:

教育为主,惩教结合;重奖重罚,奖罚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坚持安全(环境)事故控制原则,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至上、关注环境、预防污染、全员参与、杜绝违章、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E&OHS方针,强调工作与实效的统一。

  第五条 指挥部每年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对各单位做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的考核评定。

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区、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地震恢复重建现场指挥部所承建的各施工项目。

指挥部各部门、各工区、协作队伍,凡参加承建项目施工的单位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七条 除习惯性违章外,处罚应遵循“先整改,后罚款”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评价

  第八条 安全生产(环境)考核采取考核评分制。

  一、考核评价指挥部各工区适用附表为1、2、3、4,标准分为200分。

  二、考核得分190-200分的单位,为安全生产管理优秀单位;170-189分,为安全生产管理良好单位;150-169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合格单位;150分以下,为安全生产管理不合格单位。

  第九条 安全事故归属划分原则。

  一、分包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按事故责任划分。

事故主要责任是发包单位的,计入发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是分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承担主体责任的,计入分包单位。

  二、临时用工发生的安全事故,按劳务合同划分,计入用人单位。

  第十条 凡发生重大环境破坏事故,或隐瞒不报、谎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给企业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工区,即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150分之下,各子项仍坚持考核扣分原则)。

  第十一条 工区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之职责要求,或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不按期整改、敷衍塞责或整改措施不力,使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的单位,考核评价为不合格单位(150分之下,各子项仍坚持考核扣分原则)。

  

  第三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在年度安全生产(环境)考核工作中,指挥部按照各工区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排序,并在指挥部年度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

对考核得分相同的单位,其考核评价排序以经营规模、施工难度较大、重大危险因素较多者排前。

  第十三条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如避免了重大人身、设备事故,或是提出合理化建议、管理有创新等)人员,由所在工区提出申请,指挥部核实后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凡是获得省、部级或集团公司、州(地)主管部门表彰而无物质奖励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优秀工作者,由指挥部给与奖励。

  第十五条 经单位评选、推荐,被指挥部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由指挥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在检查、考评工作中,安全管理业绩突出的工区、厂(队、车间),由指挥部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指挥部每年将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考评结果,推荐若干单位或人员参加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人员的评选工作。

  第十八条 凡被集团公司评为安全生产优秀项目部或优秀项目经理的,指挥部给予该项目经理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九条 指挥部每年组织进行安全生产(环境)检查与考核,考核结束后集中汇总,反馈整改意见和要求,持续改进指挥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对工区的检查考核采取全部检查的方式进行,具体由考核组确定,但被检查考核的工区应能基本反映该单位的安全管理面貌。

  第二十一条 除指挥部进行检查考核外,各工区也要制订相应的考核细则和实施办法,负责对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年度内检查考核面要达到总数的100%。

  第二十二条 各工区应在每年元月份,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生产安全部,以便于进行评选和推荐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长和单位有指挥部任命,并就考核任务、具体要求、组织纪律等进行培训,确保考核规范、公正。

  

  第四章 事故处罚

  第二十四条 事故按责任划分分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非责任事故的处理,根据事故处理相关文件进行处罚,对于责任事故的处罚依据集团公司和指挥部有关事故处罚的精神,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发生各类重伤以上(包括重大未遂)责任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第一责任领导和安全主管负责人等,按以下规定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按权限执行指挥部有关规定:

  发生死亡责任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发生群伤群亡事故按伤亡人数加倍处罚);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处以2000~10000元罚款,对安全主管负责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专(兼)职安全员处以500~2000元罚款;

  发生重伤责任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安全主管负责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专(兼)职安全员处以100~1000元罚款;

  发生轻伤责任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

  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安全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对专(兼)职安全员处以100~500元罚款;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各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执行以下处罚

  规定: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10000元的(含10000元,保险公司理赔金额不冲减直接经济损失,以下类同),对责任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20%罚款;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50000元的各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15%罚款;

  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对责任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10%罚款,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对安全主管负责人罚款200~1000元,对专(兼)职安全员罚款100~500元。

  发生各类严重未遂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应罚金额的50%加重处罚;

  凡发生各类事故险情、未遂事故及轻伤以下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2000元,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200~500元,对责任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罚款100~300元。

事故属隐瞒不报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应罚金额的50%加重罚款;

  隐瞒事故、拖延不报、虚报事故损失或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阻挠安全人员行使正当职权的,经查实,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应罚金额的

  50%加重罚款。

补报各类事故、由轻转重等均按隐瞒事故处理。

其隐瞒事故造成保险公司拒赔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单位与责任人承担;

  八、发生各类事故,不积极配合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的,对责任单位按应

  罚金额的50%加重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可参照以下办法,经指挥部安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行政处分执行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发生各类人员伤亡,由事故直接责任人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50%进行赔偿,并处以5%~15%的罚款,最高罚款额不超过10000元;

  发生各类无人员伤亡的事故,由事故直接责任人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50%进行赔偿,并处以5%~10%的罚款,最高罚款额不超过2000元;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而发生的各类事故,一切损失由事故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 对同一事故涉及到两个以上的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按责任比例给予赔款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因整改措施不力,造成项目施工期间内发生重复性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安全责任人、事故直接责任者加重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不经严格资质审查,违反规定,私招乱雇施工单位、临时工、民技工,除补办有关手续或清退外,对招用单位罚款1000~5000元,对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由此发生事故按本章事故处罚相关规定加倍处罚。

  第三十条 发生各类事故,对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并给指挥部造成极坏影响的,除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中的条款执行。

  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第三十一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员工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条款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不戴安全帽,处以100元罚款;

  安全帽作为它用,处以100元罚款;

  使用不合格(伪劣产品、破损、报废等,下同)的安全帽,处以200元罚款;

  不系好安全帽带,处以2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2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带(绳),且必须正确佩挂安全带(绳)。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条款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不佩挂安全带(绳),处以200元罚款;

  安全带(绳)作为它用,处以200元罚款;

  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绳),处以200元罚款;

  未按要求配挂双安全带(绳),处以200元罚款;

  同一条安全绳拴2个以上作业人员,处以300元罚款

  安全带(绳)保管不善,处以5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安全网(平网、立网,下同)是预防坠落的重要措施,必须按规范要求设置,并严格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条款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安全网挂设不符合使用技术规范,或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单位200~500元罚款;

  擅自拆除、随意损坏安全网,处以100~500元罚款;

  临空面未按施工安全措施设计挂设安全网,处以200~500元罚款;

  安全网未随施工部位增高而增高,或挂设不符合要求,防护不到位的,处以单位300罚款;

  对破损、拆除的安全网未及时更换,处以200元罚款;

  作业人员从安全网上攀登上下,处以200元罚款;

  电气焊作业时,未对安全网进行防护,处以100元罚款;

  安全网内落物过多未及时清理,处以100元罚款;

  安全网拆除,未自上而下进行和采取防坠措施的,处以100元罚款;

  安全网保管不善、随意乱弃,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着装整齐,特种工种作业时必须按劳动保护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条款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每一项处以100元罚款;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否则对责任单位或个人罚款50元/人·次;

  粉尘(有毒)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不佩戴防尘(防毒)口罩,处以100元罚款;

  电焊作业不穿绝缘鞋、不戴电焊手套、不使用(佩戴)电焊面罩(眼镜)等防护用品,每一项处以100元罚款;

  电工作业不使用绝缘器具,处以100元罚款;

  其他各工种不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者,处以50元罚款。

  第五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十种禁止作业规定》,否则按相关条款从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 现场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入场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特殊工种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操作证上岗。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条款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处以50元/人·次罚款;

  特种工种无证作业,处以200元罚款。

再次发现无证操作,责令单位对该名人员进行清理退场。

  第三十七条 每个单项工程或高危作业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100~500元罚款:

  未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就开始施工;

  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不彻底,未交到每个作业人员;

  未做交底记录或编制虚假记录。

  第三十八条 项目施工前(含项目施工转工序和施工排架验收)必须报批施工安全措施设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便擅自组织施工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协作队伍职工带班制度(带班人员指工区专派现场管理人员或经工区确认的各协作队伍负责人),带班人员必须佩带袖章,无带班进行施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四十条 各单位必须按要求组织召开班前会和开展预知危险活动,不按要求开展活动或弄虚作假,处以责任单位2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坚决纠正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条款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违章作业(本办法已明确的违章作业除外),处以100~500元罚款,若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则根据相关条款和规定,加重处罚;

  对酒后上班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处以100~500元罚款;

  对施工现场嬉戏打闹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处以5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章指挥,视情节进行停工整顿,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按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加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200~2000元罚款:

  招用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协作队伍;

  安排未经安全培训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指挥部劳务用工管理规定或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强行命令员工冒险作业;

  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仍强行安排施工人员在危险环境中作业;

  因生产安排不合理,给施工作业埋下隐患或对后序施工构成威胁;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施工时,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而不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新开工项目无安全技术措施设计、高危作业无作业指导书或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便组织进行施工;

  第四十三条 公共安全设施的拆除必须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后必须制定并落实临时安全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拆除后不及时恢复或恢复不到位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四十四条 严禁坐在墙、孔洞、井口边缘、临空边或躺在张挂的安全网内等危险区域休息,违章者罚款100元/人。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涉及高危作业的(如大型设备的安拆、排架搭设与拆除、爆破作业等)必须符合安全作业的相关要求,施工过程中必须有佩带明显标识的带班(监护)人员或警戒人员进行安全监控,否则视情况对责任单位罚款200~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第四十六条 无关人员和施工机械、车辆等不得擅自进入施工警戒封闭区域,不听指令擅自闯入或不撤离警戒封闭区的,处以100~500元罚款。

造成后果的,按责任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施工现场作业区和材料区要合理安排,创建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违反此条规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火工材料与爆破作业管理

  第四十八条 火工材料管理严格执行《民用爆破(炸)物品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违规处罚可同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火工材料必须按规定进行领、用、退和建账、登记,不按制度管理或账目登记混乱、错误的,处以管理人员200~3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当日未用完的火工材料必须办理退库手续,否则处以单位或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悬挂爆破物品运输标志,携带防爆箱和相应数量的灭火器,保证车况及相应的安全设施状况良好、专人押运,并认真进行运输前安全交底。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2000元罚款:

  同车运输性能相抵触的爆破器材;

  搭乘无关人员或装载其它物品;

  防爆箱、灭火器、安全警示标志和专人押运等措施不落实或未按规定对押运员及驾驶员进行安全交底。

  第五十二条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爆破作业规程实施爆破作业,违者处以单位200~10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火工材料在运输、使用和暂存过程中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则按责任事故进行处理,并要立即上报主管部门。

造成险情事件,除公安部门处理外,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未按规定避炮时间及时撤离爆破影响范围或擅自选择避炮地点,处以单位或个人100~500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爆破前,机械设备应退出危险区域,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违者处以单位200~10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进行爆破作业,处以单位2000~10000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未按“谁爆破,谁警戒”原则设置爆破安全警戒人员或未按规定设置爆破警戒线、安全哨,或警戒标志不明显、安全岗哨不落实的,处以单位500~2000元罚款。

造成后果,按责任事故处理。

  第五十八条 违反爆破时间规定擅自爆破的,处以单位500~3000元罚款,造成后果,按责任事故处理。

  第五十九条 接到取消爆破作业指令后,仍强行爆破,处以单位2000~10000元罚款。

造成后果,按责任事故处理。

  第六十条 人员、设备未及时撤离爆破影响范围,造成爆破作业延时起爆或险情的,处以单位500~2000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爆破前,遇有可能导致安全危险发生的不确定因素时,必须坚决取消爆破,违者处以单位或责任人500~300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装药联网区域或出现盲炮未及时封闭爆破现场,安排专人看守,以致造成非爆破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区的,处以单位500~2000元罚款。

造成后果,按责任事故处理。

  第七章 排架搭、拆与使用

  第六十三条 排架搭、拆与使用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200~1000元罚款:

  一、排架搭设与拆除必须按设计图纸或作业指导书进行;

  排架搭、拆出必须执行验收制度,排架使用必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排架施工所用的钢管、连墙件、扣件、竹跳板等材料必须满足质量要求,严禁使用存在孔洞、接头焊接、扭弯严重等缺陷的钢管,严禁使用虫蛀、断裂或强度不够的竹跳板,严禁使用无注册商标的伪劣扣件,严禁安装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连墙件;

  排架承重平台材料堆放按要求均匀码放,并采取有效的防坠落措施,作业平台严禁超载;

  排架搭、拆作业中必须设置警戒封闭范围,安排警戒人员,配置警戒工具(警戒旗、口哨等);

  搭、拆排架时,连墙杆、剪刀撑、爬梯等的设置和拆除顺序必须按作业程序指导书要求规范进行;

  在排架上倒运材料、清理杂物时,严禁抛掷;

  严禁在通道上堆放材料。

排架上的小型材料、杂物不得随意放置,须统一装入箱桶内;

  排架上的作业平台、马道、爬梯要有完善的防护措施,要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通道;

  排架上所铺设马道(竹跳板)必须绑扎牢固,探头长度不允许超过规范要求;

  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及时恢复,重要的排架支撑结构杆件禁止拆除。

确需拆除时,必须征得技术和安全主管人员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大雪大雾、大风大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的情况下严禁在排架进行任何作业。

  第八章 起重作业管理

  第六十四条 起重作业的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证后持证上岗,违章者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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