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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监理守则

一、关于监理人

第一条:

监理人必须严守独立、公正、廉洁的原则,对工程项目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第二条:

监理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技术规程、规范,并且尊重当地的民风、民俗。

第三条:

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实施工程监理,公正、合理地处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理人必须勤业廉洁,不得接受除发包人所支付的工程监理酬金以外的任何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回扣、津贴或其它间接报酬。

第五条:

监理人必须严守秘密,对所了解的关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经济技术情报,除经授权外不得泄露。

第六条:

监理人必须观点鲜明,对其认为正确的判断或决定遭发包人否决时,亦应书面向发包人说明其理由,并阐明否决可能引起的后果。

对发包人的某些决定认为不妥时,则应主动向发包人阐明可能导致的不良影响。

第七条:

监理人及其成员不得经营或参与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任何商业活动,也不得在政府部门或项目有关的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八条:

监理人必须光明磊落,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业务,不得伤害、诽谤、诬陷其它发包人。

第九条:

监理人必须定期向发包人汇报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及其监理业务开展情况,不得谎言欺骗发包人,或故意掩饰工作中的失误。

二、关于监理工程师:

第十条:

监理人员必须守法、公正、清廉,坚持以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热情为工程项目服务。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必须熟悉各自的业务,对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施工程序,安全措施,施工工艺,验收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及各类相关的合同文件,应认真理解与熟悉,并能正确操作。

第十二条:

监理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解决工程

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在熟悉业务的同时,应加强信息管理工作,本着科学、求实的态度支持设计、施工及科研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方案实行优化,大胆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案。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须清正廉明,不得私自在施工、物资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兼职或收取贿赂,或有徇私舞弊行为,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泄露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业务情报。

第二章监理实施细则总则

1.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和承包人都应遵照本监理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2.在本监理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监理人需要修改本监理实施细则时,应将修改结果提前书面通知各承包人。

3.本监理实施细则是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编制的,其规定对合同不构成变更。

一、监理人的组织和授权

监理人的组织机构:

监理人在工程建设工地常设工作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全权负责项目的监理工作。

组织机构说明:

总监理工程师

1、是现场监理部建设监理的全权负责人,组织领导现场全体人员开展监理业务。

2、全面掌握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工程投资完成情况,熟悉合同文件,有效地组织开展现场合同管理工作。

3、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发布开工、停工、复工指令。

4、代表监理人参加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关于供图协议的商定和签订,签发提交给承包人的各种施工图纸。

5、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等。

6、参加或受发包人委托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参加的生产协调会,和有关工程的各种重要会议。

调解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可能出现的争议。

7、签署工程变更等有关文件,签署监理人发出的各种重要通知和函件。

8、审查、确定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9、组织研究有关索赔、调价及合同纠纷,并进行妥善处理。

10、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工程完工验收,办理工程移交,签署工程缺陷责任书。

11、审核批准承包人报送的工程进度付款申报表,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12、审定监理部向发包人提交的监理月报。

13、负责向委派单位及上级监理主管部门汇报工程监理工作。

14、总监理工程师可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以上各项职责。

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向上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按照分工对下属进行督导,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反馈信息。

其主要责任如下:

技术职责:

1、协助总监理工程师编写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2、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对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和各项变更进行核查,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3、负责审核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艺实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等,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负责所有设计文件的整理和保管;

5、为工程提供技术供应、作业指导、程控方案等;

6、编写监理工作记录;

7、负责审核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

8、参与索赔调查和索赔报告审查;

9、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完工图纸、完工资料。

合同管理职责:

1、参加编写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2、参加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开工申请报告、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方案、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等;

3、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提出的项目分包及分包单位的资质;

4、熟悉掌握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负责审核承包人申报单价及申报项目的合同依据;

5、负责组织合同争议、违约、索赔事件、工程风险等的调查分析并报总监理工程师;

6、协助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协商、确认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单价与价款、施工进度计划调整及资源供应调整;

7、根据总进度计划、年计划、月计划对照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发现进度偏差,并与技术部、现场部组织讨论分析,提出修改意见,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或在授权范围内通知承包人;

8、负责编写监理月报工作。

监理员

1、根据施工合同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安排,负责组织检查业主应提供给承包人的进场条件和其它设施,并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办理向承包人的移交;

2、负责检查承包人对工程的开工准备情况;

3、负责组织检查控制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对施工事故和质量缺陷以及进度的拖延,提出处理意见;

4、负责工程质量检验,协助组织工程中间验收,签署各种检查验收资料及工程检验认可书;

5、负责施工现场工程计量,审核承包人报送的工程计量申报表;

6、签署合同项目的监理通知、不合格工程通知及工地指示等;

7、负责编写合同项目有关的工程变更、单价调整及索赔等调查报告,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处理建议;

8、参加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开工申请报告、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工艺实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等;

9、参加监理人与发包人、承包人的生产协调会议,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该合同项目的工程进度及质量问题;

10、参加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完工图纸、完工资料。

公司总部与现场管理之间的关系说明:

公司总部在人员、设备、技术、资金等方面做项目监理部的坚强后盾,根据工程需要及时组织各种资源的供应。

工程监理部作为代表,在法人代表授权的范围内,全面履行合同责任,主动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章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一、承建单位的责任

承建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正确认识和处理。

1.1质量与进度、质量与安全、质量与信誉、质量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精心组织、严格管理、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1.2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和逐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配备相对稳定并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质量检查队伍,其中专职质检人员应满足现场施工项目质量检验的需要。

(2)作业现场每施工班组均应配置专职或兼职质检员,并通过培训逐步提高其资质与素质。

(3)健全与完善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对质量事故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确保质量管理人员有职有权,促使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4)落实质量奖惩措施。

1.3承建单位应按工程建承合同文件及国家、部门施工技术、材料与工程试验、施工测量有关规程规范规定,设立施工测量组。

1.4如果事实证明承建单位无必需的资质和能力组建其合格的试验与测量机构,或其试验与测量机构无足够能力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必需的试验、检测与测量任务,为确保工程安全,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在经与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协商之后,监理单位有权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关于试验、测量、紧急补救与承建单位违约等条款有关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所发生费用依照合同支付条款有关规定,在通知承建单位后,从业主单位当月应支付承建单位的款项中扣抵。

1.5所有从事质检工作的人员均需通过培训和考核上岗,达到必需的资质水平,并依照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取得监理单位的上岗认证。

1.6质检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以保证工程质量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1.7监理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质检部门负责人及质检人员时,承建单位应予以更换。

并且未得到监理单位重新认证与批准前,不得再安排其承担受监项目的质检工作。

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2.1工程承建单位要正确处理“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的关系,当施工进度与工程质量发生矛盾时应以确保工程质量为前提,做到以安全生产为基础、以工程质量促进度、以施工进度求效益。

2.2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要认真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并在准备工作落实和安排就绪后,报请监理单位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1)设计或安装图纸、施工技术与作业规程规范、技术检验标准、施工措施计划等技术交底已经进行。

(2)主要设备与机具配置、劳动组织与技工配备已经完成。

(3)开工所必需的材料、构件、安装设备到位,报经检验合格,并能满足计划进度内连续施工的需要。

(4)施工辅助生产设备和施工养护、防护措施就绪。

(5)场地平整、交通道路、测量布网及其它临时设施完成。

(6)工程管理、施工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到位。

2.3承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部门发布的以及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施工操作技术规程、规范和施工质量控制标准,按申报批准的施工方案规定的施工工艺、措施、工序作业施工。

2.4关键工序操作和重要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建单位应对管理、检验、量测和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达到必须的技术等级要求并报经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上岗作业。

2.5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设计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

(一)规定的质量检查、检测和质量等级评定方法,对工程及重要施工工序在认真做好施工班组自检、二级施工单位复检、承建单位质检部门终检,并在“三检”合格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查和评定质量等级。

切实做到上道单元(或工序)质量不合格下道单元(或工序)不开工。

2.6对于重要的隐蔽工程,施工完成并经承建单位“三检”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业主、设计、施工有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

2.7承建单位质量检查、检验及现场测量仪器、具,每季度按期率定和校正。

拌和系统计量仪器具除每月一次按期校准外,还应根据其使用情况,不定期地进行专门校准,并同时申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核定。

2.8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有权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作出指示:

(1)指示承建单位停止不正当的或可能对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造成损害的施工工艺、措施、工序、作业方式,以及其它各种违章作业行为。

(2)指示承建单位停止不符合或不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材料与设备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并予以更换。

(3)指示承建单位对不合格工程予以补工或返工。

(4)禁止工程转包,拒绝施工资质不合格的和违反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分包。

(5)建议、要求直至指令承建单位对施工质量管理中严重失职、玩忽职守、伪造记录和检测资料,以及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罚、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6)指令多次严重违反作业规程,经指出后仍无明显改进的作业班、组、队应停工整顿、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7)指示施工单位对完建工程继续予以养护、维护、照管和进行缺陷修复。

(8)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予的其它指令权。

2.9施工作业期间质量检查记录、材料和设备的检查试验鉴定资料、质量检验签证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是工程验收的重要原始资料,是评价工程施工质量的依据。

承建单位应注意做好工程资料的搜集、整理和总结工作,建立和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归档,合同工程项目完建后按规定汇编整理移交业主单位。

三、开工许可程序

1.单位工程开工许可程序:

(1)承建单位应在单位工程开工的28天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编写基本按照中标的投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2)上述文件一式两份连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一式三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单位21天内审阅后返回开工报审表一份原文不退回。

(3)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及“修改后重新报送”等三种。

(4)除非接到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立即向监理单位报送单位工程开工报审表。

(5)监理单位收到开工报审表后,认真检查开工条件,适时签署开工报审表。

四、工程质量检验及质量等级评定

4.1施工质量责任坚持“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实行自检、互检、交接班检查制度,对每班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经过及遗留问题应在现场交接班记录或现场调度记录上详细写明,并有值班负责人签署。

针对每一质量问题,在现场做出的决定,必须由施工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签署。

为避免引发合同纠纷,对于隐蔽工程应详细记录施工和质量检查情况,必要时应照相或取原状样品保存。

4.2工程质量检验的依据是。

(1)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合同技术规范。

(2)经监理部签发的设计文件(包括:

施工图纸、设计技术要求、施工变更和设计变更文件)。

(3)国家及部颁的现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4.3工程(工序)质量检验和评定程序。

工程(工序)检验由承建单位的专职质检部门进行,报监理工程师检查和质量等级评定。

五、施工质量事故处理

5.1由于施工、材料、设备安装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均为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

第四章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1本规程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文件以及现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

1.2本工作规程适用于监理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测量。

二、承包人应报送的文件

2.1施工区范围内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及相关资料由业主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在发出开工通知前28天内向承包人(或其施测单位)提供,以作为承包人进行施测工作的基础。

承包人在收到上述基准资料后应与监理共同进行复核验算。

如有偏差,经共同核实后,由监理单位重新以书面形式提供。

2.2承包人应在施测14天前,将测量工作大纲报送监理单位批准。

测量工作大纲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测项目概述。

(2)施测技术方案要点(施测方法、操作规程和引用技术标准目录)。

(3)观测仪器、设备设置(含计算机、气象仪器和仪器检验设备等)。

(4)测量专业人员设置。

(5)施测进度计划。

(6)测点保护措施。

(7)安全防护与成果质量控制措施。

(8)监理工程师依据承建合同文件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2.3承包人应依据报经批准的进度计划安排施测工作,在阶段性测量工作完成后的14天内,按本章有关要求向监理单位报送业已完成的阶段性成果资料,以便监理工程师及时对所报送测量成果进行审核与确认。

2.4(基本)控制测量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1)控制点布置略图、原始观测资料、仪器检验资料、外业观测资料整理、精度评估值、成果表等。

2.5放样测量各阶段一般报送重要部位的放样资料。

必要时,应根据监理单位要求报送所有放样资料。

三、质量控制

3.1关键部位测量和放样的有关参数都应事先报经监理单位检查。

必要时,监理单位可要求施测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复核对照测量。

3.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测绘成果精度评定执行标准,对其业已完成的测量成果精度进行质量评定,并报送监理单位确认,被认定为不合格的测量产品,承包人应及时安排予以复测,并为此承担合同责任。

3.3施工测量精度控制标准按合同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有关测量技术与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如施工期间,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发了新的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则新的标准(规范)生效之后所进行施工测量精度控制标准的主要精度指针参照其执行。

3.4各单项工程项目开工程序中有关测量要求的内容执行本测量工作规程相应条款。

第五章合同计量与支付监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促使合同投资目标得到有效控制,规范合同计量与支付程序,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以及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编制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2.1监理项目范围内的其他土建工程项目以及按施工承建合同规定必须列入支付的其他工作项目。

2.2合同计量与支付签证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进行。

三、监理职责

3.1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合同工程总投资控制,负责组织实施本工程合同支付,并最终签发合同工程支付签证单。

3.2分管副总监理工程师协助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合同支付,预审施工单位合同工程支付申请。

3.3相关项目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量,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的支付申请。

3.4监理员负责预审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量和协助相关项目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量计量复核。

四、合同工程计量及支付依据

4.1工程施工承建合同及其他有效的合同组成文件。

4.2经项目监理站或其授权项目监理分站签发的工程施工详图、技术要求、设计变更通知及其他有效设计文件。

4.3国家及部门颁发的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中关于工程量计量的规定。

4.4经项目法人或项目监理站确认并有文字依据的有关工程量度量与量测图件等资料。

4.5只有按有效设计文件施工完成、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按合同文件规定应度量支付,并按合同规定程序和监理文件要求进行的已完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才能列入支付计量与合同支付申报。

四、合同支付工程量计量的量测控制

4.1投标书工程量报价单中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合同支付结算的工程量。

施工单位申报支付结算的工程量,应以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符合支付计

五、合同支付申报控制

5.1项目监理站只承认工程施工中的合格的工程量,并据此以合同工程量报价单分类、分项进行支付计量结算。

5.2施工单位应于当月25日前,向项目监理站递交合同支付结算申请报告(或报表)。

5.3项目监理站只接受符合下述条件的工程量合同支付申报:

(1)当月完成,或当月以前完成尚未进行支付结算的。

(2)属于监理范围,工程施工承建合同规定必须进行支付结算的。

(3)有相应的开工指令、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属于某分部或单位工程最后一个单元工程者,尚必须同时具有该分部或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等完整的监理认证文件的。

(4)有监理确认签证的合同索赔支付。

5.4施工单位向监理站递交的合同支付申报,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支付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名称及其编码。

(2)施工作业时段及设计文件文图号。

(3)申请支付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停(返)工或违规警告记录,以及施工过程处理说明。

(4)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支付工程量确认签证。

(5)必须进行施工地质测绘工作的过程项目,还必须同时提供地质测绘工作已经完成的工作记录。

5.5如果因为施工单位报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引起合同支付申请的延误,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5.6项目监理站对施工单位递交的合同支付申请的签证意见,包括下述3种:

(1)全部申报工程量准予结算。

(2)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暂缓结算。

(3)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不予结算。

5.7对于暂缓结算或不予结算的工程量,在接到项目监理站的申请意见后的7d内,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可书面提请监理工程师重新予以确认,也可在下次支付申报中再次申报。

第六章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保证堤防工程施工进度和合同工期目标得到有效控制,促使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工作程序和规范化,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堤防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监理工作。

三、监理职责

3.1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工作的实施,负责合同工程项目进度总目标的控制。

3.2分管副总监理工程师协助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同工程项目进度目标的控制。

3.3项目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相关项目的施工进度控制。

四、施工进度计划的申报

4.1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工期、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现场自然条件及施工水平,完成施工组织设计,于开工前14d将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报送项目监理站批准。

织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施工组

(1)合同工程项目概述。

(2)施工管理组织与机构。

(3)施工总布置图。

(4)合同工程项目控制性施工总进度计划(包括分月施工横道进度表,关键路线网路进度图,施工强度分析及其说明)。

(5)主要工程项目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措施。

(6)分月主要施工设备、材料、劳动力等施工资源投入计划。

(7)建材供应计划。

(8)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与控制措施。

(9)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作业规程。

(10)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4.2各单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有关单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要求的内容向项目监理报送单项工程施工措施计划。

当单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未作具体要求时,该施工措施计划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于该项目工程开工前14d送达项目监理站:

(1)单项工程概述。

(2)施工组织与管理机构设置。

(3)施工布置。

(4)施工进度实施计划。

(5)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措施。

(6)主要施工设备、材料、劳动力等施工资源配置计划。

(7)合同支付资金计划。

(8)建材供应计划。

(9)质量控制计划。

(10)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措施。

4.3合同工程项目控制性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单项工程施工进度实施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采用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台班、台时生产定额指标。

(2)重要工序或控制工序作业循环时间分析。

(3)施工进度计划横道表(包括:

分部工程项目,合同报价工程量,累计已完工程量,作业计划完成工程量以及主要分部工程分月施工强度)。

(4)关键路线网络进度分析。

(5)控制性施工进度形象示意图。

(6)永久工程设备的安装、交货时间安排。

(7)主要材料消耗定额指标。

(8)施工资源(机械设备、分技术工种劳力、主要材料)配置。

(9)施工进度计划控制措施。

4.4施工单位必须报送批准的文件连同意见单均一式四份,其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递交。

4.5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站报送上述文件,因此造成的施工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4.6对于必须报送项目监理站审批的进度计划报告,若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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