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司法考试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docx
《历年司法考试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历年司法考试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docx(3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历年司法考试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2-12/30/546b0ab1-4002-4371-98b6-6f0f91ee0016/546b0ab1-4002-4371-98b6-6f0f91ee00161.gif)
历年司法考试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
2002-2009年司法考试民诉试题及其解析(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
(2009年)
(三)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
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
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
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
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
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97.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答案:
AD
解析:
本题考核当事人的确定。
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原告是被赡养人即王某。
因此,A项正确。
被告是有赡养义务的王某的子女,在本案中,王某的两个儿子与一个女儿都对王某有赡养义务,都是本案的被告。
王某仅对其中的二儿子起诉了,法院应当追加大儿子与其女儿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因此,BC项错误,D项正确。
98.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Y省A县法院
B.Y省B县法院
C.Y省C县法院
D.W省D县法院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核地域管辖。
《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且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内,那么原告住所地和各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此,ABCD项都正确。
99.诉讼过程中,Y省适逢十年不遇的冰雪天气,王某急需生煤炉取暖,但已无钱买煤。
王某听说王乙准备把自己存折上3,000多元钱转到一个朋友的账户上。
对此,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的措施是?
( )
A.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B.诉讼保全措施
C.证据保全措施
D.先予执行措施
答案:
BD
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取的排除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
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不构成对民事诉讼秩序的妨害,王某不能向法院申请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因此,A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可能导致法院对王某追索赡养费的判决将来难以执行。
此种情况下,王某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
因此,B项正确。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本案中王乙不存在转移证据和毁灭证据的行为,王某不能申请证据保全。
因此,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
(一)项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因此,D项正确。
100.本案于2004年6月调解结案,王某生活费有了增加。
但2008年3月后,由于王某经常要看病,原调解书确定王乙所给的赡养费用及王甲所给费用已经不足以维持王某的日常开支,王某欲增加赡养费。
对此,王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
( )
A.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原来的案件继续审理
B.申请对原来的案件进行再审
C.另行提起诉讼
D.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王某不可以要求继续审理或申请再审,也不可以另行起诉,只可以协商解决
答案:
C
解析:
《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2008年)
(三)
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
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
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并进行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仅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3万元,未对“赔礼道歉”的请求进行处理。
杂志社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97.甲公司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的法院有:
A.《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所在地的海兴市A区法院
B.吕某住所地的海兴市B区法院
C.汪某住所地的龙门市C区法院
D.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
答案:
AB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本题中,吕某是自由撰稿人,与该杂志社没有隶属关系,因此,杂志社与吕某都可以成为侵权诉讼的被告,因此,杂志社与吕某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AB项正确;汪某是甲公司的负责人,与侵权诉讼没有直接的关系,甲公司才是本案侵权诉讼的原告,因此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此,甲公司是受侵权的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民事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此,D项正确。
98.在案件的一审过程中,关于本案的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旷工而被甲公司开除了的甲公司员工于某所提供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B.吕某在采访甲公司某名保安时,采用录音笔偷录下双方的谈话,因该录音比较模糊,所以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C.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D.《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在庭审过程中,收到了甲公司员工刚刚提供的反映甲公司员工作息时间的一份材料,该材料可以作为新证据提交法庭
答案:
AB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于某属于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因此,他题供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A项说法正确;B项中因为录音比较模糊存在疑点,符合上述规定的第(三)项的要求,因此,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B项正确;C项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
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D项的证据属于一审过程中新发现的证据,因此可以作为新证据提交法庭,D项说法正确。
99.关于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由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并不在上诉请求的范围之中,二审法院不得对其进行审理
B.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C.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径行判决
D.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公司另行起诉
答案:
B
解析:
《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由此,本题中一审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赔礼道歉”的请求未进行处理,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B的说法正确,当选。
100.如果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1万元,并登报进行赔礼道歉。
杂志社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如果甲公司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A.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报社承担
B.对报社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
C.由报社支付迟延履行金
D.如果构成犯罪,可以追究报社负责人刑事责任
答案:
AB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由此,A的说法正确,当选;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由此,C正确,当选;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B和D的说法正确,当选。
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2008年·四川)
(三)
香山公司(住所位于甲市A区)与红叶公司(住所位于乙市B区)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由红叶公司承建香山公司丙市分公司的办公楼(位于丙市C区)。
双方同时还约定因履行该建筑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甲市A区法院起诉或者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办公楼建成后,因办公区的附属设施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香山公司与红叶公司协商无果,香山公司向法院起诉。
诉讼中双方主动申请法院调解,在调解中红叶公司承认工程所用水泥不合要求,因而影响了工程质量,但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协议。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97-100题:
97.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市A区法院和乙市B区法院有管辖权
B.乙市B区法院和丙市C区法院有管辖权
C.甲市A区法院和丙市C区法院有管辖权
D.本案只有丙市C区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
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乙市B区法院作为被告红叶公司住所地法院、丙市C区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98.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香山公司是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
B.香山公司及其丙市分公司是共同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
C.香山公司是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香山公司的丙市分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香山公司是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香山公司的丙市分公司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
A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故丙市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为合同当事人,所以也不为案件的当事人。
因此,香山公司为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99.红叶公司在调解中承认承建的附属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关于法院如何认定该事实,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被告红叶公司已在调解中承认了存在质量问题,形成自认,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该事实
B.法院不能直接认定该事实,但可以作为对被告不利的证据
C.法院不能直接认定该事实,也不得作为对被告不利的证据
D.法院可以在庭审中再次询问被告红叶公司,若红叶公司既不承认,也不否认,法院可以认定该事实成立
答案:
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因此A项和B项的说法错误,C项说法正确。
该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因此D项说法正确。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
100.若在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关于该案如何终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香山公司可以申请撤诉,经法院同意后终结诉讼程序
B.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根据和解协议作出判决
C.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
D.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答案:
A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申请撤诉之所以要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是因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当事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撤诉,案件审理终结;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因此A项的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18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B项和C项的说法错误,D项的说法正确。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2007年)
(三)
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
2006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
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8万元。
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请回答97-100题。
97.本案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的正确地位是:
A.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B.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C.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D.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答案:
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民诉意见》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本题中,因为小龙是1988年7月21日出生,到2005年6月25日,其尚未满18周岁,所以小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AB说法是错误的。
《民诉意见》第42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
所以本题中,张某属于因职务行为发生诉讼,寰宇公司是被告。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D.
98.法院就追加行人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正确的做法是:
A.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
B.只要被告提出申请,法院就应当追加
C.要有被告的申请,法院才可以追加
D.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追加
答案:
AD
解析:
《民诉意见》第6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所以本题中,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或者自己申请参加诉讼。
本题正确答案是AD.
99.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李某将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变更为承担侵权责任应在:
A.在第一审程序判决作出前
B.在第一审程序的举证期限届满前
C.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内
D.在第一审的法庭辩论终结前
答案:
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B.
100.2006年7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8万元,陈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2006年7月25日,李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被告以陈某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陈某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
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一审被告、陈某的上诉都是合法的
B.一审被告的上诉不合法,因一审判决没有涉及陈某的责任,陈某不可以作为被上诉人
C.李某的上诉是不合法的
D.陈某的上诉不合法,因一审判决没有涉及陈某的责任,陈某不可以作为上诉人
答案:
CD
解析:
《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本题中,因为一审并没有判决陈某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陈某无权提起上诉,A错误,D是正确的。
不过,陈某虽然不可以作为上诉人,其还是可以作为被上诉人的,B的说法错误。
另外,李某作为小龙的诉讼代理人,其是以被代理人小龙的身份提起上诉的,而不是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提起上诉,所以C的说法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CD.
(2006年)
刘某从海塘公司购买红木家具1套,价款为3万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交付后,刘某发现该家具并非红木制成,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退货。
请回答97-100题。
97.双方在仲裁过程中对仲裁程序所作的下列何种约定是有效的?
A.双方不得委托代理人
B.即使达不成调解协议,也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
C.裁决书不写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D.双方对裁决不得申请撤销
答案:
C
解析:
对于《仲裁法》规定的任意性事项,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
《仲裁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是仲裁法规定的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约定排除,所以A项中的约定无效。
《仲裁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因此双方不能约定即使达不成调解协议,也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所以B项中的约定是无效的。
根据《仲裁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所以C项的约定是有效的。
根据《仲裁法》第五章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不能通过约定排除,所以D项的约定是无效的。
98.向海塘公司提供木材的红木公司可以以何种身份参加该案件的仲裁程序?
A.证人
B.第三人
C.鉴定人
D.被申请人
答案:
A
解析:
仲裁庭是基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而获得对案件的管辖权的,因此仲裁程序中不存在第三人,所以B项是错误的。
红木公司与海塘公司和刘某的合同纠纷没有直接的法律联系,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因此D项是错误的。
《仲裁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所以红木公司也不能作为鉴定人参加仲裁,C项也是错误的。
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
99.如果裁决退货,海塘公司不服,可以以何种方式获得救济?
A.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B.向本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C.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
D.向执行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
答案:
AD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所以A项是正确的,B项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C项是错误的,D项是正确的。
100.如果仲裁过程中海塘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双方在交付家具时签订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将纠纷处理方式变更为诉讼,这种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
A.仲裁委员会有权对是否继续仲裁审理作出裁决
B.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决驳回仲裁申请,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