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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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规授权组织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行使道路运输管理职能,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的管理工作。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是隶属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省道路运输行业政策、法规、发展战略;

(二)负责制订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道路运输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工作;

(三)负责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包括出租汽车和旅游运输)、搬运装卸、车辆维修、汽车租赁、汽车驾驶学校、驾驶员培训、从业人员培训的行业管理;

(四)负责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秩序,查处不规范运输经营行为,保证道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负责指导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工作;

(五)负责指导全省道路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和运输企业改革工作,引导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六)负责全省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立项审查、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管理;负责监管国有道路运输资产运营;

(七)负责全省道路运输管理费、客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省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负责指导全省道路运输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

(九)负责下达重点物资、抢险救灾、战备物资运输的指令性计划、并进行监督检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批转省交通厅关于公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甘政发〔1984〕221号)

三、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行政法规(2件)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实施时间

共管部门配合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04年7月1日

财政、物价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年3月15日

公安、环保

质检、卫生

工商、邮政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件)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实施时间

共管部门配合部门

1

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7月1日

财政、物价

税务、工商

部门规章(8件)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实施时间

共管部门配合部门

1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部

2005年1月1日

2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交通部

1996年10月1日

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年8月1日

财政、物价工商

4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年8月1日

财政、物价工商

5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年8月1日

财政、物价工商

6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年8月1日

财政、物价工商

7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年6月1日

财政、物价工商

8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6年1月12日

 

四、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4项)

1、申请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或跨市、州客运经营的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申请增加客运班线的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拟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五)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车时间等内容;

  (六)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七)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提交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的上岗资格证等。

4、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在三十日前向原审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法向原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原经营地公告。

(二)行政处罚(43项)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5)《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4、客、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6)《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5、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处罚种类: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6、客、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5)《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7、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

(3)《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8、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9、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3)《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二)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10、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

(3)《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

11、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2、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3、客、货运经营者擅自使用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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