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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串讲笔记

合同法串讲笔记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单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多选、简答]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合意;

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

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

[单选、简答]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2.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3.两者区分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的不同。

[单选、简答]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1.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2.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3.分类的法律意义:

第一,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

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二,在风险负担上不同;第三,因一方的过错所致的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单选、简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取得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此种合同为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

2.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3.区分的法律意义:

一是在于可据此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二是在无偿合同中,单纯出让利益的一方原则上只应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三是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同,有偿合同应当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适用,无偿合同则不适用。

[单选、简答]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2.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在此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不同。

[单选、简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是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并不需要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3.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条件。

[单选、简答]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1.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2.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又称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他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3.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是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二是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三是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第三人或征得其同意。

第三节合同关系

[多选]合同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内容是指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客体是指债务人应为的特定给付行为。

[论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者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合同相对性规则包含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这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责任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

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

第四节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单选]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合同自由原则

[单选]合同自由原则又称合同自愿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决定缔约、缔约伙伴、合同内容、决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自由,是我国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则。

[简答]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第一,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的合意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范而适用。

第二,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包括:

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

第二节诚实信用原则

[单选]诚实信用原则通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它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法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约定的义务。

[论述、案例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1.在合同订立阶段,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负有忠实、诚实守信,不欺诈他人、保密、相互照顾和协助以及遵守允诺等附随义务。

2.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不滥用不安抗辩权等。

3.在合同履行阶段,除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相互照顾和协助、瑕疵告知、使用方法告知、重要情事告知和忠实等附随义务。

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

4.在合同的解除方面,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行使解除权。

5.在合同的终止方面,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承担忠实和保密等附随义务。

第三节合法原则

[简答]合法原则具体包括:

1.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2.根据《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按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和订货任务订立和履行合同;

3.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共道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

第四节鼓励交易原则

[多选、简答]鼓励交易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

1.严格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2.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3.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

4.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5.根据《合同法》第36条和第37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这些规定体现了鼓励交易的精神。

6.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单选]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多选、简答]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阶段。

第二节要约

[单选、案例分析]要约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

[多选、简答]要约的构成要件主要是: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单选]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是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

[多选、论述、案例分析]要约与要约邀请主要从以下方面做出区别:

1.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做出区分。

由于要约是目的在于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

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邀请中不能有任何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出区分。

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予以确定。

4.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来做出区分。

5.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在交易中的做法来进行区分。

[单选、案例分析]要约的法律效力:

在生效的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在要约的存续期间上,原则上由要约人决定。

未明确期限的,口头要约应即时承诺,书面要约则应以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

在内容上,包括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即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即要约的实质拘束力。

[单选]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单选]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案例分析]如何对要约的撤销作出限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条规定,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规定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表明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

[多选、简答]所谓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根据《合同法》第20条,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是: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三节承诺

[多选、简答]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其要件是: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承诺,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否则,不构成承诺;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来确认承诺是否有效;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单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生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四节合同成立的其他问题

[单选]合同确认书,实质上是对要约做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

一般适用于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

[单选、案例分析]以实际履行的方式订约:

我国《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单选、案例分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

承诺生效的时间我国采用到达主义。

需要注意的特殊情形有承诺延迟到达、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和直接对话方式做出承诺。

2.合同成立的地点,为承诺生效的地点。

第五节缔约过失责任

[简答]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有: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义务;

3.造成了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简答]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单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第四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一节合同的条款

[单选]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条款。

主要有: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质量和数量;

4.价款或酬金;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单选]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

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故也将其称之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

[单选]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

故其又被称为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二节合同的解释

[单选]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做的分析和说明。

正确把握合同解释的主体、客体和效力。

[多选]合同解释的原则有文义解释原则,体系解释原则,历史解释原则,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参照习惯或惯例的原则等。

[多选]对于合同中的某事项应有规定而未作规定的,即为合同漏洞,其补充的原则是,首先由当事人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补充;仍不能确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

[多选]格式条款的解释除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外,还要优先适用以下原则:

以客观合理性标准解释的原则;统一解释原则;限制解释原则;调和解释原则;个别商议条款优先原则。

[单选]免责条款的解释除适用一般的合同解释原则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外,还有其特殊的原则。

尤其是要注意不得违反合同目的,并应从严规制。

第三节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

[多选]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它具有请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平等性等性质和特点。

并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多选]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又可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简答]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其一,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

附随义务不受合同类型的影响,在任何合同中均可产生;其二,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其三,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

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节合同的形式

[单选]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多选]合同的形式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推定形式。

[多选]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

①表格合同;②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③合同确认书;④格式合同。

[单选]推定形式:

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承诺,合同成立。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单选]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论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两者的概念、性质和构成要件均不相同。

正确区分二者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各种合同纠纷的处理: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

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其享有撤销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

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第二节合同的生效要件

[多选、简答]合同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的民事行为能力,即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合同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将此作为合同生效要件,可以大大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单选、案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由此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纯获法律上的利益而不承担法律义务的合同中,可以作为合同当事人。

第三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单选]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多选]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单选]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多选]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区别期限与条件的主要特点;

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第四节效力待定的合同

[多选]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②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合同。

[单选、案例分析]《合同法》第47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在追认或撤销前,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单选、案例分析]《合同法》第48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在追认或撤销前,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单选、案例分析]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

1.《合同法》第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此即表见代理。

第50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此即表见代表。

2.《合同法》第51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节无效合同

[多选]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其主要特征是:

1.违法性;

2.对无效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多选、简答]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

第六节可撤销的合同

[多选、简答]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又称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其特征是:

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必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对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可以选择请求撤销,也可以请求变更合同的内容。

[简答]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单选、案例分析]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5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节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单选、案例分析]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

”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以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而不是从确认合同无效之时起无效。

[单选、案例分析]我国《合同法》第58条中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单选、案例分析]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合同的履行概述

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

[论述]全面履行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它是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债务,使债权人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给付行为和给付结果的统一。

合同的履行,又称债的清偿,是合同关系消灭的原因,并且是正常消灭的原因。

合同的履行不仅是合同的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而且是整个合同法的核心。

[论述]协作履行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

协作履行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4.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论述]经济合理履行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

1.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

2.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3.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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