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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

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可随时增减,投资者可按基金的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和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代销业务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我行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作为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利用我行的基金代销营业网点为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代销业务,收取基金代销手续费,并且提供相应配套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代销业务包括代理开放式基金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的开户和注册登记、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时定额申购、赎回、预约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分红等交易,以及提供相应的账户管理、查询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

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原则:

统一组织:

由总行统一组织、推广和管理全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

集中运作:

由于总行实现数据集中管理,各代销网点基金交易均可实现集中运作,实时交易。

第六条我行从事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业务规则

第七条我行代销基金须选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产品,并由总行统一负责基金公司的选定及基金产品的引入,各支行不得自行选定基金公司及基金产品。

第八条每增加一款开放式基金代销产品,各支行必须提前做好销售人员的产品销售培训工作,使销售人员熟悉所销售基金的性质、风险要点、产品适合投资者群、规范的产品销售术语及市场发展情况等。

第九条我行代理销售的开放式基金产品,按照我行理财产品风险级别共分为5级,由低至高分别为:

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

我行增加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品种时,根据开放式基金的投资类型和风险程度,确定代销基金的风险级别。

第十条业务基本规定

(一)本办法所指的基金代销业务的销售对象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法人(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销售对象还应符合相应《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

(二)基金交易时间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9:

30—15:

00),或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时间。

15:

00之后的申请均作为下一交易日交易处理。

(三)个人投资者申请建立投资者资料开立基金账户须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四)用于开放式基金交易的银行卡(存折)的挂失和解挂,按我行相应的业务管理办法办理。

挂失补办及正常换卡(折)的银行卡(存折)不需客户重新签约,我行将于业务办理次日自动更新客户结算账户与基金账户的对应关系。

(五)投资者在代销网点发起的所有交易均以基金公司确认为准。

(六)基金交易成功可打印《交割单》,基金的《交割单》为投资者交易确认凭证。

我行将以短信方式通知客户交易结果。

第十一条我行的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代销产品时,应坚持审慎原则、充分披露原则、诚信原则和投资者自主选择原则,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不当销售和错误销售。

第十二条销售人员向个人投资者推介我行基金代销产品时,须测试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第十三条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共分为五级,按照风险承受能力从低到高依次为:

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五类。

第十四条未经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的个人投资者,销售人员原则上不得向其销售开放式基金产品,投资者坚持不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的,应要求投资者书面表示其意愿并签字确认,并将投资者确认为最低风险级别。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销售开放式基金产品时,应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级,提供与其风险级别相匹配的开放式基金产品供投资者自主选择,当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级别高于其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级别的产品时,销售人员应做出明确提示,并要求该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表中对购买该产品做出特别声明并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我行从事基金代销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做到:

(一)严格为投资者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投资者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以及在我行留存的其他信息。

(二)真实、客观地宣传销售基金,向投资者作风险提示。

不得夸大或片面宣传基金或向投资者作违规承诺,造成对投资者的误导。

(三)对于所有基金代销产品,销售人员均应向投资者充分解释产品特点、产品条款,特别是投资产品的风险。

(四)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按照《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操作规程》、《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员工行为规范》及《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客户服务标准》等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业务操作。

第十七条销售人员在销售开放式基金产品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代替投资者做出投资决定。

(二)隐瞒产品材料上所列明的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

(三)向投资者提供倾向性预测、暗示甚至做出超过条款约定的承诺。

第三章基金代销业务基本规定

第十八条客户签约

机构投资者办理签约业务应在我行营业时间内办理,个人投资者办理签约不受时间限制。

投资者在我行办理基金业务前,个人投资者须指定在我行开立的同名银行卡或存折进行基金业务签约,机构投资者须指定在我行开立的同名结算账户进行基金业务签约,用以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的资金收付工作。

原则上一个投资者在我行只能指定一个结算账户进行基金业务签约,且机构投资者只能在结算账户开户网点办理,个人投资者可在我行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办理。

第十九条基金账户开户和登记

开户和登记业务应在证交所交易时段内办理,非交易时段提交的业务申请将顺延至下一基金交易日提交。

投资者在我行进行基金交易,还应拥有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基金账户。

对于不同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投资者可以拥有不同的基金账户。

投资者未在拟办理交易的开放式基金所属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过基金账户,可在我行申请开立;如已在其他代销机构开立过该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账户,可在我行进行登记,以办理基金交易。

投资者基金账户与我行的结算账户通过开户或登记建立对应关系。

机构投资者只能在签约网点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或登记业务,个人投资者可在我行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办理。

第二十条基金账户销户和取消登记

销户和取消登记业务应在证交所交易时段内办理,非交易时段提交的业务申请将顺延至下一基金交易日提交。

投资者申请基金账户销户或取消登记,其基金账户内应无基金份额、无权益、无冻结、无在途交易,否则不能办理。

机构投资者只能在原签约网点办理基金账户销户或取消登记业务,个人投资者可在我行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办理。

第二十一条客户解约

机构客户办理解约业务应在我行营业时间内办理,个人客户办理解约不受时间限制。

投资者申请银行结算账户解除签约,该账户应无对应的处于开户或登记状态的基金账户,否则不能办理。

机构投资者只能在原签约网点办理解约业务,个人投资者可在我行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办理。

第二十二条代理基金发行及基金认购的基本规定

(一)基金发行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基金发起人进行基金募集、投资者在规定的场所认购基金份额的行为。

当基金募集资金及持有人达到法定要求时,基金方可成立。

基金认购则是指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根据各支基金发行时的具体规定,我行代理基金发行可采用“限量代理发行”和“不限量代理发行”两种方式。

具体方式根据我行代理的不同基金的情况由总行决定。

(三)在限量代理发行中,我行需进行代理规模控制,由总行根据该基金代销规模进行控制,各网点按照时间优先原则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额满截止受理申请。

或者在规定的基金认购期间内根据投资者的认购申请采用配号抽签或按比例配售的方式。

(四)在不限量代理发行中,我行不需进行规模控制,各网点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上传数据或者在规定的基金认购期间内根据投资者的认购申请采用配号抽签或按比例配售的方式。

(五)基金代理发行前,由总行根据基金管理公司发行基金的相关信息,建立系统参数,包括基金名称、代码、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额度、发行期限、注册登记机构等内容。

(六)已签约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投资者,可通过我行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认购我行代理的且处于认购期的基金产品。

1、投资者认购开放式基金,委托成功后,系统自动从客户签约结算账户扣划认购资金至行内专用账户,认购委托经基金公司确认后,再由我行从行内专用账户划至基金公司指定的清算账户。

2、基金成立后,投资者实际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动划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如基金募集失败,投资者认购资金由我行自动转入投资者签约结算账户。

第二十三条基金申购的基本规定

(一)基金申购是指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我行收到投资者的购买申请后,将申购指令发送给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由其按照申购日公布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申购费率等确认交易结果:

申购成功的,按规定办理交割与清算手续,增加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我行将申购资金划至基金公司指定的清算账户;申购失败的,则将申购资金自动转入投资者签约结算账户。

(二)基金申购遵循“金额申购”的原则,指投资者以投资金额为单位提交申购申请。

(三)当单个投资者所持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时,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基金销售前,由总行根据已发行基金的相关信息,建立系统参数,各支行、网点负责做好基金销售工作,并向投资者公布销售基金的公开信息,如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等。

(五)已签约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投资者,可通过我行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申购我行代理的各款处于开放期的基金产品。

1、投资者申购开放式基金,委托成功后,系统自动从客户签约结算账户扣划申购资金至行内专用账户,申购委托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再由我行从行内专用账户划至基金公司指定的清算账户。

2、申购委托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自动划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未确认的申购,投资者申购资金由我行自动转入投资者的签约结算账户。

3、投资者在证交所交易时段内提交的申购申请,我行将作为当日交易处理,投资者在非交易时段内提交的申购申请,我行将作为预受理交易,顺延至下一基金交易日处理。

第二十四条基金赎回的基本规定

(一)基金赎回是指投资者要求开放式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所持有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我行收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后,将赎回指令发送给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由其按照赎回当日公布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赎回费率等确认交易结果:

赎回成功的,按规定办理交割与清算手续,减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投资者支付赎回资金;赎回失败的,我行应将短信告知投资者。

(二)基金赎回遵循“份额赎回”的原则,指投资者以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赎回单位。

(三)基金存续期间单个开放日内,当基金净赎回申请量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被视为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经向证监会报备,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好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或延缓基金赎回交易,据此总行将根据基金公司发送过来的数据暂停或延缓交易,并及时将基金公司公告通知各支行、网点.

(四)投资者只能对在我行登记的可用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可用份额的具体范围将根据各家基金管理公司的不同要求,由总行个人金融部统一规定,并进行系统参数设置。

(五)已签约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投资者,可通过我行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申请赎回其基金账户下处于开放期的基金份额。

1、赎回成功后,赎回资金经我行在规定的期限内划入投资者的签约结算账户。

2、提交赎回申请时,投资者需确认巨额赎回未成交部分的处理方式:

包括“取消”和“顺延”。

“取消”是指取消未成交部分的赎回,“顺延”是指顺延未成交部分的赎回。

3、投资者在证交所交易时段内提交的赎回申请,我行将作为当日交易处理,投资者在非交易时段内提交的赎回申请,我行将作为预受理交易,顺延至下一基金交易日处理。

第二十五条基金分红的基本规定

(一)基金分红是指按基金契约的规定,基金在每个会计年度将基金运作所得收益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行为。

(二)基金分红方式包括红利再投资、现金分红。

(三)选择红利再投资,由基金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资者应得的份额划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选择现金分红,由我行代理基金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资者应得的现金红利划入其签约结算账户。

(四)基金分红方式申请变更截止时间根据各支基金的具体要求确定。

(五)已签约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投资者,可通过我行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申请变更基金分红方式。

第二十六条基金非交易过户的基本规定

(一)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注册登记机构对代销机构开放非交易过户业务,我行可代办因司法执行、继承和赠予等活动产生的相关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二)投资者要求进行基金非交易过户必须向我行出示有关的法律文件(正本及相关复印件)包括:

裁决书、判决书、公证书和转让书等。

(三)进行非交易过户的两个投资者都必须在我行开设有基金交易账户,申请接受后由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注册登记机构处理过户事宜。

(四)非交易过户业务可在我行营业时间内办理,于证交所交易时段内提交的业务申请将作为当日交易处理,非交易时段内提交的业务申请将顺延至下一基金交易日处理。

第二十七条基金转换的基本规定

(一)基金转换是指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供的一种服务,即投资者可以将其持有的某种基金转换为同一家管理人管理的另一种基金。

(二)已签约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投资者,可通过我行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申请办理基金转换。

进行基金转换的两只基金应同属一家基金管理公司,且登记于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并且只能在两只基金均由我行代销的情况下予以受理。

(三)投资者在交易时段内提交的转换申请,我行将作为当日交易处理,投资者在非交易时段内提交的转换申请,我行将顺延至下一基金交易日处理。

第二十八条基金转托管的基本规定

转托管业务可在我行营业时间内办理,于证交所交易时段内提交的业务申请将作为当日交易处理,非交易时段内提交的业务申请将顺延至下一基金交易日处理。

若基金公司及注册登记机构对代销机构开放基金转托管业务,签约投资者可通过我行柜台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至其他代销机构或申请将其在其他代销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转至我行。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信息变更业务的基本规定

(一)投资者信息变更是指投资者申请调整银行预留的投资者信息。

(二)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如需修改投资者信息,须填写相关业务申请表,且持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到我行或基金公司办理。

如在我行柜台办理,经办人员须在核心业务系统与基金代销系统同步更新客户资料,基金代销系统自动将变更后信息上送基金公司。

投资者如前往基金公司办理,则还需前来我行同步办理信息变更,否则将有可能因双方重要信息不一致导致其他交易失败。

(三)投资者变更签约结算账户,应确保无在途交易或在途资金。

机构投资者通过我行柜台办理,个人投资者可在我行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自助办理。

第三十条基金交易签约银行卡或存折的基本规定

(一)个人投资者如果遗失用于基金交易的银行卡或存折,可凭本人开户时提供的合法有效证件到我行任一可进行基金交易的网点办理挂失手续。

(二)用于基金交易的签约结算账户销户前,必须将之前的基金份额指定变更到投资者在我行开立的同名结算账户中。

在没有基金份额的情况下,可直接进行签约结算账户的销户处理。

(三)禁止赎回资金划入非基金投资人的银行账户。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后至赎回款项到账前变更签约结算账户的,视为异常交易处理,需由总行相关部门根据客户提交的书面说明办理手工入账。

第三十一条基金交易账户冻结和解冻的基本规定

(一)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注册登记机构对代销机构开放基金账户/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业务,我行可办理相关基金的账户/份额冻结或解冻业务。

(二)基金交易账户/份额一经冻结,不能进行被冻结部分的基金赎回、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转托管、基金转换、基金交易账户销户和基金交易账户投资者信息变更等交易。

(三)我行仅受理投资者自行提出的基金账户冻结、解冻申请,且相关业务只能在我行营业时间内于网点柜台办理。

第三十二条基金查询的基本规定

(一)投资者查询:

指投资者对其所持有的基金种类、份额和当日交易情况的查询,包括基金交易账户历史交易明细、当日交易明细、余额的查询及我行代销的基金公共信息进行查询。

(二)柜员查询:

指各支行业务人员可根据自身权限,在开放式基金代销系统中进行基金交易查询、基金销售业务量、手续费收入等的查询。

(三)已签约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投资者,可通过我行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进行基金查询。

第三十三条基金预受理交易的基本规定

(一)基金预受理交易是指我行在基金业务非开放时间,接受基金投资者的基金交易申请业务。

(二)基金预受理交易将被计为下一个交易日的交易。

第三十四条基金交易税费收缴的基本规定

(一)基金交易税费指投资者进行认(申)购基金、赎回基金、基金分红等基金交易时所需缴纳的申购费、赎回费、账户管理费、注册登记费、手续费、交易印花税等。

(二)有关费率、税率标准依照基金发行人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国家关于征收印花税的有关规定及我行有关费率规定执行。

(三)我行的代销费用收益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总行与其签订的有关代销协议定期转划至我行指定账户。

第四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十五条为了规范我行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进行,我行就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代销机构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职责、分工作了详细的规定和具体安排。

具体专门机构设置及职能说明如下:

一、个人金融部

个人金融部是基金代销业务的组织和管理部门,负责业务开发、推广、培训、管理、考核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开发,根据业务发展开发新的TA及基金品种,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合作协议;

(二)编制代销业务的系统需求,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对系统进行优化,并负责完成系统测试;

(三)制订总体业务推广方案,组织行内分支机构做好市场营销及宣传推广工作;

(四)制订代销基金业务的各类规章制度;

(五)制订代销基金业务考核方案,并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六)组织对基金代销业务相关的人员进行培训,包括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内容包括基金基础知识、基金代销的各类规章制度、营销知识、系统操作等;

(七)协调银行与基金公司的关系,协调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八)负责对基金代销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形成分析报告;

(九)负责在基金代销系统中设置代理产品的系统参数;

(十)负责与监管机构沟通,报送监管机构报表。

二、公司金融部

(一)负责指导我行基金代销业务对机构投资者的拓展工作,制定该项业务对机构投资者的推广策略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行基金代销业务考核体系中公司业务客户经理、营销经理的销售指导、检查和考核;

(三)配合个人金融部对客户经理进行基金代销业务相关销售培训;

(四)随着基金代销业务发展产生的其它职能。

三、办公室

主要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相关对外宣传及舆情监测事务,并提供业务办理所需后勤保障。

四、人力资源部

主要负责协助个人金融部做好销售人员培训工作。

五、信息技术部

(一)负责基金代销系统的开发、优化工作。

(二)负责基金代销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对系统数据进行备份。

六、计划财务部

主要负责制订基金代销业务会计核算规则及我行中登基金清算账户管理。

七、会计结算部

主要负责指导总行清算中心做好相关基金代销业务数据处理和资金清算工作。

八、风险管理部

主要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相关规程及管理制度的合规性审查、风险监管工作,及涉案纠纷的诉讼工作。

九、审计部

主要负责对基金代销业务实施独立的稽核监督,并且安排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代销业务进行独立的内部审计。

十、纪检监察室

主要负责对基金代销业务相关人员的事前约束与事后处罚。

十一、安全保卫部

主要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突发事件中涉及治安案件问题的警务处理。

十二、网络金融部

主要负责基金代销业务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交易渠道的部署及日常管理。

十三、总行清算中心

(一)负责日常基金代销业务的资金清算工作,根据基金公司出具的相关凭证与基金公司进行资金清算;

(二)负责基金代销系统管理端部分操作的维护工作,包括日初、收市、数据批处理、与基金公司的数据传送、数据备份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根据管理端提供的异常数据报表及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进行调账的账务处理;

(四)负责基金代销系统的日终对账,日终清算出现异常时,进行相应处理;

(五)负责为TA开立内部资金清算账户,并做好清算账户日常管理。

十四、分行(含xx业务管理部、总行营业管理部,下同)

(一)负责落实总行制订的销售计划及考核方案,组织辖内机构做好基金销售工作;

(二)负责组织辖内销售人员参加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确保每个代销机构至少具备2名持证销售人员,并举办必要的业务培训;

(三)负责在基金代销系统管理本辖代销机构及销售人员;

(四)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内代销机构的合规销售行为进行检查;

(五)负责对辖内代销机构基金代销业务进行事后监督。

十五、代销机构

各代销机构在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时应开设专门的窗口。

代销柜台在代销业务空余时间可以办理其它柜台业务。

具体职责如下:

(一)严格按规章制度办理基金代销业务;

(二)严格按分行的统一部署进行基金代销业务营销工作;

(三)管理基金代销业务产生的各类凭证、表格,并按要求做好档案管理;

(四)负责与投资人进行基金代销业务的账务核对工作,并对出现的差错及时进行处理;

(五)负责处理基金代销业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客户纠纷,如确不能处理的可请上级机构协助解决。

第三十六条总行清算中心负责数据处理和资金处理的岗位不可为同一人。

第五章数据管理

第三十七条数据处理包括注册登记、开户、认购、申购、赎回、信息变更、转托管、分红非交易过户、基金转换及其它业务申请数据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具体交易数据可以通过柜台录入或从其他代销渠道导入,由系统自动整理、汇总。

每日有效交易时间终了由总行清算中心负责有关数据的处理和传递工作。

第三十九条总行基金系统参数设置必须建立复核制度,确保数据输入的准确性。

第四十条与其他基金注册登记人的数据接收、发送均由总行指定部门统一管理和执行。

第四十一条基金业务销售人员及管理人员应为投资者信息数据严格保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基金代销业务必须全部纳入事后监督和检查辅导的范围。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我行关于基金代销业务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将对直接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我行基金代销业务操作部门或人员在工作中凡出现违规操作、营私舞弊、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对有关责任人按我行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触犯法律,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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