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审稿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专项大检查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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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稿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专项大检查方案

祁阳县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专项大检查方案

(2014年7月)

 

为深刻吸取沪昆高速“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打击各种非法生产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尽力解决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县委、县政府决定利用三个月的时间,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专项大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专项大检查领导小组,由副县长陈环玉任组长,安监局局长董黎明任副组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经信委、质监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由董黎明任办公室主任。

二、时间安排

即日至2014年10月底。

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全面排查阶段(7月23日至8月31日)

各地各部门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各个环节开展全覆盖的排查,并督促企业针对自身实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及时整改,边查边改。

第二阶段:

集中整改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各地要在前期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区分重点地区和轻重缓急进行专项督查,对非法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和依法处罚,对重大隐患进行督办整改、跟踪落实。

第三阶段:

验收巩固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地根据排查、督查和整改的情况对此次专项大检查行动进行全面验收,构建长效机制,巩固专项大检查成效。

三、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等环节相关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职责的情况。

检查他们是否把安全生产真正摆在第一位,检查地方政府是否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部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是否严格遵守了《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是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三违”行为。

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一)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

1.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划定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作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是否组织编制并颁布危险化学品和化工行业安全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甲醇汽油、乙醇等重点危险化学品专项规划,是否对化工园区进行了整体安全评价,是否在编制国民经济规划、城市规划和推进建设项目审批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安监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2.相关部门是否依法履行各自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负有的职责,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监部门安全审查通过就给予立项和规划审批的,是否严格审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许可证照,是否加强对颁证后日常监管和执法,是否按要求组织成品油安全专项整治、金属粉体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是否认真落实“打非治违”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企业和车辆,是否相互沟通信息、开展联合执法。

(安监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

1.许可情况。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是否依法取得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安全使用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是否通过安全审查。

(安监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修订完善和执行情况。

企业各项安全责任制是否与岗位职责相匹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企业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全作业管理、安全教育和培训、应急管理、吸取同类企业事故教训等情况。

(安监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3.两个规定执行情况。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湖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是否严格按照“铁规定、钢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的要求全面执行到位。

(安监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4.企业夏季高温的各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是否做好各类设备和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落实防高温、防雷电、防汛等有关安全措施;是否严格落实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票证制度;生产设备及原料、产品储罐和仓库是否采取必要的降温措施;是否落实员工防暑降温措施。

(安监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5.提升危化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情况。

重点检查未经过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是否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和隐患整改,城区化工企业搬迁,氯酸盐专项整治进展等情况。

(安监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6.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进行了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和备案;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否完善、正常运转。

(安监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7.危化品使用条件。

使用危化品氨、氯企业储罐(储槽)和装置是否具备安全条件,是否严格按照危化品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管理和运行。

(安监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8.危险化学品源头管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否建立了产品购销和流向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收发货登记签单制度,是否向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购买或出售危险化学品。

(安监局牵头,经信委、交通运输局、质检局、公安交警大队等部门配合)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

在各级公安部门的牵头组织下,安监部门积极配合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隐患大检查。

1.资质情况。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车辆是否取得运输许可资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从业资格证。

(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交警大队、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2.驾驶人员资格管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船舶的驾驶人员,运输车辆的押运人员是否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驾驶员和押运员是否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本单位负责人姓名、托运单位名称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应急联系材料。

(公安交警大队牵头,交通运输、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船舶情况。

运输车辆和船舶是否未经审批擅自进行了改装改造,未按规定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书,擅自上路从事营运的,是否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是否安装了卫星定位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是否存在“大吨小标”、安全附件不齐全等安全隐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牵引车额定牵引质量是否匹配,载运介质是否发生变更,罐体材质、强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标志灯、标志牌,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是否有安全标示牌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质监、公安交警部门依职责分别实施,安监部门配合)

4.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承运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托运人(含单位)是否委托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或资质过期失效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是否依法查收托运人提交的承运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品名、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电话等材料。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是否向托运人索取公安部门核发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随车携带有效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是否在合同中约定了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人员;没有约定的,负责装卸作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是否指派了装卸管理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是否取得了从业资格证,是否未查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等相关手续就装卸发货。

是否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将危险化学品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公安交警大队牵头,交通运输局,安监局配合)

5.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训练情况,是否对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进行了典型案例安全教育,是否熟知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是否曾接受应急处置专业训练。

(公安交警大队牵头,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安监局配合)

四、检查方式

本次安全隐患大检查采取企业自查、部门检查、政府督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严格细致,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尤其是要深刻吸取沪昆高速“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产品购销和流向制度,加强发货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坚决防止危险化学品注入非法渠道。

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二)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覆盖、深排查、填表格、建台账、签责任、严追究”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环节的企业进行全覆盖式安全检查,并对下级政府及对口部门进行督查,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不姑息迁就。

省政府将成立专项督查组对各地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环节安全隐患专项大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采取明察暗访、突击夜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督查,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一盯到底。

各级安监部门要配合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结合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隐患专项大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协调沟通,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五、问题整改

本次安全隐患专项大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当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

整改责任单位必须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员、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等并认真组织整改,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应”。

要把安全隐患专项大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依法依规依程序做好执法工作,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给予相应处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要针对隐患严重程度,分别采取相关措施,对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及问题,要下达整改指令,责令企业限期迅速整改;对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停产停业整顿;对存在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的必须坚决停产并立案查处。

同时,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不能一查了之、不能一罚了之,要将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登记造册,已整改到位的隐患要及时销号,未整改到位的要加强跟踪督查,并积极帮扶指导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因外部原因难以短时间整改到位的,必须报告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短期安全保障方案和整改方案,经专家评审确认确实需要分期分阶段整改,不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可以准予按照方案分期分阶段整改。

六、社会公示

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专项大检查进度和结果公示制度。

安监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每半个月向社会公示一次本领域、本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专项大检查情况。

要将发现的安全隐患状况、整改措施、整改时限逐一向社会公示。

要通过政府网站、祁阳电视台、红网等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及时报道安全隐患专项大检查情况,及时公示安全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

七、组织验收

县政府对各地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专项大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对于措施不过硬、工作不得力、成效不显著的乡镇和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和通报,对走形式、走过场的责令重新开展大检查,没有整改完毕的隐患要继续督促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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