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丰煤矿安全违章处罚细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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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丰煤矿安全违章处罚细1
泰丰煤矿安全违章处罚细则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治理隐患,预防事故,保障安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维修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特制订如下安全违章处罚细则。
一、通用部份
1、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处罚生产部门责任人500元;未向采掘区队现场监管人员传达学习的,处罚技术部门责任人500元;采掘区队未向班组传达学习的,处罚区队责任人500元。
2、规程、措施的编制不及时、与现场实际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处罚技术部门责任人500元。
3、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的,处罚工队责任人200—500元。
造成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4、不实行一工程一措施的,每次对技术科责任人处罚500元。
5、安全设施不齐全或无安全措施,强令工人作业,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
6、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7、对未及时整改各类隐患、相互推诿的人员,处罚责任人200—100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8、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处罚1000—3000元,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500—1000元,同时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10、特殊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的,处罚部门领导200—500元。
11、特殊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等安全保护用品的,处罚200—300元。
12、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处罚1000—2000元,同时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损坏通风设施的,每次处罚500—2000元,同时予以辞退。
13、更换大型配件、放炮、烧焊、运输大件无措施的,处罚500—1000元,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14、喝酒上岗、精神不好、睡眠不足上岗的,处罚200元;喝酒下井的,对检身工处罚200元。
同时请家属到矿谈话,部门领导担保后方可再上岗
15、用刮板机、皮带机运输物料无措施的,处罚200元。
导致设备损失的,事故责任人按设备损失价值的5-10%赔偿(不低于500元)。
16、在井下私自拆卸矿灯或发爆器或在井下更换电池的,处罚200元。
17、电机车司机在运行中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或站在地上开机车的,处罚200元。
18、私自携带点火物品(经各部门同意和审签动电气焊的除外)和烟草下井的,处罚500—1000元。
19、电机车车闸不起作用、未锁好电瓶固定销继续使用、或将机车停在陡坡上未刹刹车的,每次处罚机车司机200元。
20、产尘地点未佩戴防护口罩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21、其它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处罚责任人200——1000元。
22、未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对特种作业人员处罚300元,对科室部门领导处罚200元,带班领导按《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执行。
23、班中睡觉或在避难硐室活动未将卫生打扫干净导致里面脏乱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4、井下参加打架的,根据责任划分处罚500—1000元。
造成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25、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6、上下井不排队候猴车,抢上抢下,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7、未经允许进入要害场所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8、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9、带班矿长、安全员、班组长、爆破员、电工、打钻工未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30、跨越输送带,不走专设过桥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31、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32、穿化纤衣服下井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33、把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放在井下人员出井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34、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35、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36、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或上井后不及时交回自救器和矿灯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37、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38、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39、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40、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41、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42、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及不合格防护用品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43、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44、消防器材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45、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1000元。
造成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46、造成各类主要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未落实安全措施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47、如被上级或矿领导查出的隐患导致的罚款,由造成隐患的相关人员全额承担,在责任人的工资中扣除,直至扣清为止。
48、工作面微风、无风作业,瓦斯超限作业的,每次对当班班组处罚1000元,对当班工人各处罚200元,对当班班长、队长、安全员、瓦检员、带班矿长各处罚300元。
49、停风停电不立即撤出人员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50、空顶作业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51、遇地质构造未按规定进行特殊支护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52、未严格执行放炮制度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1000元;
53、进出风门未随手关上导致风流短路、瓦斯超限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1000元;
54、未及时填写各种牌板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55、材料未分类堆码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56、废旧材料未及时清理,到处乱放或有损失的,按物料实值的2倍对工队进行处罚。
57、不服从管理,带头闹事、无理取闹、出言伤人、骂人或有威胁行为的人,每次对责任人处罚300—500元,予以辞退。
二、掘进部份
1.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2.综掘机停止运转期间,未将截割头落地或从截割头或转载桥下通过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3、扒装机扒装期间,回头轮与扒装机之间有人逗留或作业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4.综掘机或扒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检修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5.掘进巷道贯通老巷、老空区前,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6.掘进工作面干打眼的(因地质构造经现场确认的除外),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7、巷道掘进未使用前探梁或其它临时支护(经现场确认无法设置或无需设置的除外)或备用材料不足、修护时空顶作业或未先支后拆、先顶后帮、由外向里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8、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护材料的,处罚200元。
9、工程无专门设计、无专门措施的,对技术部门处罚500元,未按设计、措施施工的,对责任人处罚200—500元。
10、架设抬棚未按措施施工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11、架棚巷道掘进工作面背帮接顶不实的,处罚200—300元。
12、架棚间未按规定设撑木或拉杆,撑木和拉杆损坏未及时补设的,对责任人按50元/根处罚(200元起)。
13、架棚巷道棚腿失脚或棚腿未见实底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14、未经允许,将锚杆(锚索)截断使用的,对责任人按200元/棵(200元/棵)处罚。
15、少用锚固剂降低支护质量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16、倾角大于25°上山掘进巷道无防倒措施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17、巷道贯通前,不按规定加固支护好贯通侧,发生冒顶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1000元。
造成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18、锚杆未按规定安装且未采取措施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19、失效锚杆锚索未及时返工的,按每棵锚杆200元、每棵锚索200元进行处罚。
20、施工前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未及时用长把工具除去危岩、活石,除去无专人观察顶板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1、修护巷道时大拉大换,更换巷道支护前,未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除掉活矸危岩并及时架设永久支护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2、锚网支护巷道未设置顶板离层监测仪的,每缺一个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3、不及时联网或联网搭接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每处对责任人张处罚200元。
24、掘进工作面未使用爆破喷雾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5、液压管路接头不使用U型销子、不规范使用或漏液不及时处理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6、井下现场按规定要求应有的图板而没有的,缺一块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7、施工锚杆角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设计要求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8、连续有3条锚杆失效或4个锚杆托盘没有紧贴巷壁而继续工作的,按每棵锚杆50元(200元起)、每棵锚索200元处罚。
29.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崩倒设施或设施不全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30、轨道架设必须符合规定,每少一根枕木处罚200元;每少上一颗螺栓处罚50元(200元起);坡度大于规定,按每米50(200元起)元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31、未按规定吊挂风水管的,每发现一处,除责成立即改正外,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32、未按规定安装风水管三通和阀门的(每100米一个三通,每100米一个阀门),除责成立即安装外,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33、未及时处理区域内漏风、漏水或漏液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34、浮煤浮渣高于铁轨轨面的,除责成清立即理外,按每米50元(200元起)进行处罚。
35、水沟不符合规定有淤泥积水的,除责成立即处理外,按每米50元进行处罚;
三、采煤部份
1、支柱柱、排距大于《作业规程》规定的,每棵处罚200元;
2、支柱不迎山或初撑力达不到要求的,每棵处罚200元;
3、接顶不实的,每棵处罚200元;
4、未及时上防倒绳的,每棵处罚200元;
5、不及时更换漏液柱的,每棵处罚200元;
6、未及时支好特殊支护的,每少一个木垛处罚200元;每少一棵切顶柱,处罚200元;
7、未按规定设置防倒措施的,按每棵柱50元(200元起)进行处罚;
8、未按规定设置防窜矸挡板的(每20米一挡),每少一挡,处罚200元;
9、采面遇地质构造,遇有溜煤眼兼作通风眼时,溜煤眼堵塞的,处罚200元;
10、上下安全出口不通的,每次处罚200元;
11、未按规定设置超前支护的,每缺一棵,处罚200元;
12、生拉硬拽煤电钻或施钻后未将煤电钻提到安全地点、未将电缆盘放整齐的,每次处罚200元;
13、损失支柱铰梁(不能确保人员安全的除外,但必须经过现场人员确认),每少一件,罚300元;
14、未及时回拆上下巷风水管和铁轨或未对废旧材料进行回收利用的,每发现一次,每次处罚200元,确实不能回收或利用的,必须经过现场人员确认;回收的风水管、支柱、铰梁、铁轨和液压管必须搬运堆码到指定地点。
15、三用阀的方向未按规定设置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三用阀松动造成事故的,处罚200—1000元。
造成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16、违章到采空区借柱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17、能挂梁的地方未挂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18、特殊支架不合格进行回柱放顶、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19、工作面上下端头支护不合格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0、工作面回柱放顶未按规定由下而上、采空区向煤帮操作顺序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1、支护与回柱放顶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2、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浮煤超过规定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3、支柱或回柱时单人作业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4、煤帮有人作业时移工作面输送机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5、使用断丝超过规定的钢丝绳回柱,回柱无信号、无绳头、人员未撤到安全距离以外就启动绞车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6、特殊情况下使用机械回柱时,缺护身板或未使用保险钩头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7、贴帮柱、临时柱支设不及时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8、使用失效支柱和顶梁的,一棵处罚200元。
29、顶梁上有多处接顶不实的,每棵处罚200元。
30、铰接顶梁圆销打不到位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31、软底工作面支柱未穿柱鞋的,一根处罚50元(200元起)。
32、铰接顶梁不按规定使用水平楔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33、支柱不成直线、偏差不符合规程规定,柱距超过规定的,一根处罚200元。
34、在同一采煤工作面回柱与放炮平行作业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500元。
35、采煤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36、采面顶板来压,或老塘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的,一处处罚200元。
37、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没有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每次对班组长处罚200元。
38.井下施工中对电缆等没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39.在巷道整改支架时不采取防倒措施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40.乳化液泵吸空或乳化液浓度不符合要求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41.电钻电缆横跨运输机时,不按规定悬挂的。
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42.采煤工作面爆破时,不对机电设备进行保护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43.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
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44.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机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45.液压泵漏液严重未及时处理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46.运输巷用溜子运送物件时,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不停溜子取料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47.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推拉前后部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48.用顺槽溜子、装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或回撤单体支柱、棚梁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49.工作面或运输线浮煤未清干净的,每发现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50.采煤工作面采用放炮回撤单体支柱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51.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开起煤炭转载点及回风巷喷雾装置喷雾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52.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四、通防部分
1、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1000元.
3、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1000元。
4、发现火情和其他重大“通防”隐患不及时汇报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1000元。
5、瓦斯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或拒不执行瓦斯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1000元.
6、采煤工作面上尾巷回柱不及时造成瓦斯、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7、监测监控系统中一个及以上分站或全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8、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汇报重大“通防”隐患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500元.
9、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的,处罚500—1000元。
造成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10、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11、瓦检员不按规定交接班、不按时送签瓦斯报表、监控中心不按时送签监控报表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12、不按规定次数、间隔时间检查瓦斯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13、临时停风巷道,不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14、监测系统不设置断电装置或人为甩掉不用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15、不按规定封闭独头盲巷的,处罚200元。
16、私自打开或破坏便携仪及其它监测仪器、仪表、束管管路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17、风筒损坏没及时补上的,一处未补处罚50元(200元起)。
18、爆破时不使用喷雾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19、井巷高冒区不及时处理、没有挂牌管理定期检查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0、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未挂瓦斯便携仪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1、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柱滞后于切顶线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2、台帐、报表、记录弄虚作假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3、随意关闭运煤中转载点防尘三通阀门或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4、采掘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5、风筒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56、传感器失灵、断线不及时维修处理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7、瓦斯传感器悬挂位置不对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8、瓦斯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或携带仪器、仪表损坏后不及时汇报、更换仍然坚持工作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9、瓦斯员不及时认真填写瓦斯记录表、牌板和班组长、爆破员、瓦斯员不签字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30、风筒离碛头超规定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31、维修一道风门时另一道未挂警示牌的或未有专人看管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32、风门不联锁的或联锁失效,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33、老硐、盲巷不按规定及时封闭、栅栏不正规、不挂牌板或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34、通风设施周围5米范围内存放杂物、电气设备或作工具房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35、瓦斯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井上瓦斯报表、手册、牌板未做到“三对口”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36、井下现场按规定要求应有的图板而没有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37、放炮前后未洒水降尘及湿式装岩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38、局部通风机未执行挂牌管理的,一处处罚200元。
39、局部通风机牌板内容不全或数据不准确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40、局部通风机未采用双风机、双电源或不可靠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41、局扇无专人管理,非专管人员私自停开局扇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42、各转载点不安设喷雾装置的,少一处处罚200元。
43、喷雾装置不就位、不喷雾、不正常使用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44、防尘管路不按规定设置三通阀门的,少一处处罚200元。
45、不按规定要求设置隔爆设施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46、不按规定要求冲刷巷道积尘、造成煤尘堆积的,有一处处罚200元。
47、瓦斯监测传感器无电而组织生产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48、未按规定安设通防、监测设施就擅自组织生产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49、通风设施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50、风筒跑漏风严重不及时处理而继续生产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51、损坏、断开、划破、砸断风筒,造成迎头风量严重不足的,处罚200—1000元。
造成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52、未按规定进行井下防突管理,防突基点、防突牌板、防突资料等缺失或不全,对责任人每次处罚200元。
53、未按瓦斯抽放钻孔设计施工,打假孔,每次对责任人处罚1000元。
54、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验证或预测数据不实、弄虚作假,每次对责任人处罚1000元。
55、采掘工队不按防突预测允采(掘)距离组织生产,每次对责任人处罚1000元。
54、风机房、瓦斯抽放泵房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管理,设备运行、检修等管理台账不全,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五、火工品部份
1、未使用水炮泥、炮泥封孔或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可燃性材料作为炮眼封泥,或者封泥长度不够的,一个炮眼处罚200元。
2、放明炮、放糊炮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500元。
3、违章处理拒爆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4、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或私藏炸药、雷管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1000元。
造成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5、不使用矿用防爆型发爆器爆破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6、爆破前爆破工未发出警号,爆破后爆破工、班长、瓦斯员未巡视爆破地点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7、爆破母线未及时扭结成短路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8、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500元。
9、不按《作业规程》规定的地点放炮、放炮线距离不够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10、采煤工作面使用固定爆破母线进行放炮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11、火药、雷管箱不上锁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12、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无专门措施爆破或未封满炮泥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13、使用低于规定安全等级标准炸药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14、发爆器钥匙不随身携带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15、爆破崩倒棚柱不处理而继续爆破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16、炮后不检查、收集遗漏未爆的雷管、炸药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17、装好未放的炮未交接清楚,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18、转借炸药、雷管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19、违反规定反向装药爆破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20、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进行爆破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21、爆破作业前、后不执行洒水降尘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2、迎头20米范围内,积煤、矸或其他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爆破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3、未按爆破说明书布置炮眼、装药、封孔、联线等进行爆破作业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4、爆破工未随身携带爆破钥匙,或爆破后未立即将钥匙拨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5、每次爆破前,未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6、炮采工作面未执行一组装药一次起爆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7、采煤工作面严禁违规留设煤柱,如遇地质构造带需留煤柱时,必须按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示。
否则,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8、爆破母线未悬挂或与未与电缆、信号线未保持0.3米以上距离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9、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小于1米,光爆时,周边眼封泥长度小于0.3米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30、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炸材料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31、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材料箱内,专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警戒线以内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32、用车辆运输雷管未低于车厢上缘100毫米,或雷管箱侧放、立放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33、炸药装车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