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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生产方案编制导则

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

编制说明

为加强全区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试车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结并吸取了近年来区内外化工装置试车工作经验,借鉴原化学工业部、山东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内蒙古在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

本规范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

总则、生产准备、预试车、化工投料试车、停车、生产考核、附则及六个附件和两个附录。

本规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规定了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工作的主要程序和内容要求,试车前必须具备的条件,试车的基本程序,试车应达到的标准要求等,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的安全试车工作。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时,应认真总结试车工作经验和遇到的问题,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本规范。

编制说明2

目录3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生产准备5

第一节一般规定5

第二节组织准备5

第三节人员准备6

第四节技术准备7

第五节安全准备10

第六节物资及外部条件准备12

第七节营销及产品储运准备13

第八节其它准备13

第三章预试车15

第一节一般规定15

第二节单机试车16

第三节工程中间交接17

第四章化工投料试车20

第一节试车条件20

第二节试车方案及标准20

第三节“倒开车”21

第四节试车队伍22

第五章停车23

第一节常规停车23

第二节紧急停车24

第六章生产考核26

第一节试车总结26

第二节稳定运行考验26

第三节生产考核27

第七章附则30

附件1:

《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32

一、概况32

二、组织准备32

三、人员准备32

(一)根据审批的定员,编制人员配备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32

(二)人员培训32

四、技术准备32

五、安全准备33

六、物资及外部条件准备33

(一)物资33

(二)外部条件34

(三)资金34

七、营销及产品储运准备34

(一)营销准备34

(二)产品贮存及物流运输准备。

34

八、其它准备34

九、生产准备统筹网络计划35

附件2:

《总体试车方案》编制提纲36

一、工程概况36

二、总体试车方案的编制依据和原则36

三、试车的指导思想和应达到的标准36

四、试车应具备的条件36

五、试车的组织与指挥系统36

六、试车方案与进度36

七、物料平衡36

八、燃料、动力平衡37

九、安全、职业卫生及消防37

十、环境保护37

十一、试车的难点及对策38

十二、试车成本测算38

十三、其它需要说明和解决的问题38

附件3:

预试车安全操作要点39

一、管道系统压力试验39

(一)管道系统压力试验条件39

(二)应遵守下列规定39

二、管道系统泄漏性试验40

三、水冲洗40

四、蒸汽吹扫40

(一)蒸汽吹扫条件40

(二)应遵守下列规定41

五、化学清洗41

六、空气吹扫41

七、循环水系统预膜41

(一)循环水系统预膜条件41

(二)应遵守下列规定42

八、系统置换42

九、一般电动机器试车43

(一)一般电动机器试车条件43

(二)应遵守下列规定43

十、汽轮机、泵的试车43

(一)汽轮机、泵试车条件44

(二)应遵守下列规定44

十一、往复式压缩机的试车44

(一)往复式压缩机试车条件45

(二)应遵守下列规定45

十二、烘炉46

(一)烘炉条件46

(二)应遵守下列规定46

十三、煮炉46

(一)煮炉条件46

(二)应遵守下列规定46

十四、塔器、反应器内件的充填47

(一)塔器、反应器内件充填条件47

(二)应遵守下列规定47

十五、催化剂、分子筛等的充填47

(一)催化剂、分子筛等充填条件48

(二)应遵守下列规定48

十六、热交换器的再检查48

十七、仪表系统调试49

(一)仪表系统调试前条件49

(二)应遵守下列规定49

十八、电气系统调试49

(一)电气系统调试前条件49

(二)应遵守下列规定50

十九、大机组等关键设备试车应具备以下条件50

附件4:

化工投料试车应具备的条件51

一、依法取得试生产方案备案手续51

二、单机试车及工程中间交接完成51

三、联动试车已完成51

四、人员培训已完成51

五、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已建立和落实52

六、经批准的化工投料试车方案已组织有关人员学习52

七、保运工作已落实52

八、供排水系统已正常运行53

九、供电系统已平稳运行53

十、蒸汽系统已平稳供给53

十一、供氮、供风系统已运行正常53

十二、化工原材料、润滑油(脂)准备齐全53

十三、备品配件齐全53

十四、通讯联络系统运行可靠53

十五、物料贮存系统已处于良好待用状态54

十六、物流运输系统已处于随时备用状态54

十七、安全、消防、急救系统已完善54

十八、生产调度系统已正常运行55

十九、环保工作达到“三同时”55

二十、化验分析准备工作已就绪55

二十一、现场保卫已落实55

二十二、生活后勤服务已落实56

二十三、开车队和专家组人员已到现场56

附件5:

聘请技术顾问和开车人员管理办法57

一、工作任务57

二、人员组成57

三、聘请方法57

四、其它事宜57

附件6:

用词说明5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保证化工装置顺利开车和安全、稳定、持续运转,实现合理工期,达到设计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安全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应遵守本规范;小型化工装置执行本规范时,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有关的试车程序和内容要求。

长周期停车、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在役化工装置的开车工作,应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医药、轻工、冶金、建材等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的试车工作,可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套引进化工装置可按该装置合同规定的试车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化工装置试车分为四个阶段,即试车前的生产准备阶段、预试车阶段、化工投料试车阶段、生产考核阶段。

从预试车开始,每个阶段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要求,方可进入下一个阶段。

第四条化工装置试车及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工作必须贯穿试车的全过程。

第五条化工装置试车工作应遵循“单机试车要早,吹扫气密要严,联动试车要全,投料试车要稳,试车方案要优,试车成本要低”的原则,做到安全稳妥,力求一次成功。

第六条建设(生产)单位,应负责化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资金筹集、组织建设或检维修、生产准备、试车、生产考核等各项工作。

化工投料试车的组织和指挥、生产考核工作的组织必须由建设(生产)单位负责。

第七条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应将试车日期、内容、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组织、设施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规定,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第二章生产准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生产准备工作应从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开始。

建设(生产)单位应将生产准备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的总体统筹计划,及早组织生产准备部门及聘请设计、施工、监理、生产、安全方面的专家,参与编制化工项目建设统筹计划,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及设计变更、非标设备监造、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建设调度等工作,办理技术交底、中间交接、工程交接等手续,并编制《生产准备工作纲要》(详见附件1:

《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

第九条生产准备工作中必须严格检查和确认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必须成熟、安全可靠。

2、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建设项目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其它全部物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确保质量合格。

4、建设项目在施工安装过程中,必须加强施工质量控制,进行化工专业工程质量监督。

5、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设施必须和主体装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符合相关要求,经相关检验测试合格并满足试车需要。

6、所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经法定检测检验合格,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否则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7、化工装置必须按照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现场制作的大型储罐应进行强度试验,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并有合格的质量证明书。

第十条化工投料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计划的要求,完成全部生产准备工作。

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车方案,严格按试车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

第二节组织准备

第十一条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建设(生产)单位应及早组建生产准备及试车的领导和工作机构,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和指挥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及试车等工作。

避免因生产准备工作的延误影响试车工作。

第十二条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督导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和试车工作,其负责人应由建设(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主管生产、技术、安全、环保、工程建设、设备动力、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的有关负责人;必要时,还应吸收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同类型企业的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工作机构应根据化工装置的生产原理、工艺流程和装置组成,分专业或单元系统成立工程技术、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和服务保障等方面的若干个工作组,具体设置和职责分工可根据实际确定。

各工作组负责人应由建设(生产)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相关专业的骨干人员。

第十四条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主要管理制度:

试车指挥机构及相关制度;生产调度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原材料供应及产品贮运销售管理制度;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生产班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各级职能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维护保养制、质量负责制、岗位练兵制、班组经济核算制等);企业人力资源、财务、档案、预算、质量、成本、后勤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节人员准备

第十五条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定员,编制具体定员方案和人员配备计划,遵循“按岗定职、按职进人、全员培训、严格考核”的原则,有计划的配备和培训人员。

第十六条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生产技术骨干人员,要有丰富的生产实践和工程建设经验;主要生产技术骨干应在建设项目筹建时到位,参加技术谈判、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生产准备等工作。

2、主要岗位的操作、分析、维修等技能操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在预试车阶段到位。

3、人员配备应注意年龄结构、文化层次、技术和技能等级的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岗位工作过的人员应达到项目定员的四分之一以上。

第十七条人员培训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化工装置生产特点和从业人员的知识、技能水平,制定全员培训计划,以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为重点,分级、分类、分期、分批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2、生产指挥人员及工艺技术骨干、生产班组长和主要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至少四个阶段的培训,以便熟悉开停车、正常操作、异常情况处置、事故处理等全过程,掌握上下岗位、前后工序、装置内外的相互影响关系;四个阶段培训的全过程要始终贯穿安全培训;机、电、仪修人员掌握设备检修、维护保养技能,熟悉安装调试全过程。

第一阶段:

专业培训。

培训学习有关化工专业及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基础知识,机械、设备、电气、仪表、分析相关知识,工艺原理和生产流程及操作,危险有害因素及应急救援有关知识等。

第二阶段:

实习培训。

在同类型企业学习生产操作与控制、设备性能、开停车和事故处理等实际操作知识。

实习培训实行“六定二包”,即定带队人、定培训点、定培训人员、定时间、定任务、定期考核,代培单位包教、培训人员包会。

第三阶段:

现场演练。

按照试车方案要求逐项开展岗位练兵,熟悉现场、工艺、控制、设备、安全等规章制度、前后左右岗位的联系等,通过演练,提高生产指挥、操作控制、应急处置等能力。

第四阶段:

实际操作培训。

参加化工投料前的各项试车工作,进行实际操作、事故应急处置的技能培训,参加现场的预试车工作,熟悉指挥和操作。

3、对于成套引进装置的出国培训,应认真选派出国培训的骨干人员,并在合同中明确技术培训和实习培训的有关条件。

第十八条培训工作实行阶段性考核,上一阶段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培训;各阶段的考核成绩应列入个人技术培训档案,作为上岗取证的依据。

第四节技术准备

第十九条技术准备的主要任务是编制各种试车方案、生产技术资料及管理制度,使生产人员掌握各装置的生产操作、设备维护和异常情况处理等技术。

第二十条建设(生产)单位要尽早建立生产技术管理系统,分期分批集中工艺、机械、设备、电气、仪表、计算机、分析等专业方面的技术骨干,通过参加技术谈判和设计方案讨论及设计审查等工作,使其熟练掌握工艺、设备、仪表、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技术,具备独立处理各种技术问题的能力。

参加技术准备工作的人员应保持稳定,并对其所承担的专业工作负责到底。

第二十一条技术准备工作应以下列内容为重点:

1、组织编制或参与编制及审查预试车方案。

2、组织编制总体试车方案和化工投料试车方案。

3、组织翻译、复制、审核和编辑引进装置的流程图册、机械简图手册、模拟机说明和操作手册等资料。

4、组织编制技术培训资料,并以适当方式将各类试车方案(摘要)置于试车现场。

5、组织编制各种技术规程和岗位操作法。

6、收集设计修改项目、操作方法的变更和在安装、试车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编制试车阶段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

7、准备试车操作记录表、本。

第二十二条建设(生产)单位应在化工装置试车前,组织生产准备部门或聘请设计、施工等单位的相关技术人员,根据“三查四定”的技术资料编制化工装置的试车计划和方案;应在化工投料试车二个月之前,根据设计文件和《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出《总体试车方案》,经过反复修改,不断深化、优化,确保安全可靠。

总体试车方案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详见附件2:

《总体试车方案》编制提纲)。

第二十三条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的有关资料,适时完成各种培训教材、技术资料、试车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和考核方案的编制工作。

1、培训教材主要包括:

工艺、设备、电气、仪表控制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主要设备结构图,工艺流程简图,生产准备手册,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及消防、气防知识教材,计算机仿真培训软件等。

2、生产技术资料主要包括:

工艺流程图、岗位操作法、安全技术及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环保及职业卫生技术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分析规程、检修规程、主要设备运行规程、电气运行规程、仪表及计算机运行规程、控制与联锁逻辑程序及整定值、设计修改项目和安装试车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等,各种报表、台帐、技术档案等。

3、综合性技术资料主要包括:

企业和化工装置情况、原材料手册、物料平衡手册、自动控制系统手册、产品质量手册、润滑油(脂)手册、“三废”排放手册、设备手册、备品备件手册、安全设施一览表、阀门及垫片一览表、轴承一览表等,并及时收集整理随机资料。

4、各种试车方案应覆盖全部试车项目,主要有:

(1)供电:

外电网到总变电(总降)站、总变到各装置变电所、自备电站与外供电网联网、事故电源、不间断电源(UPS)、直流供电等受送电方案。

(2)给排水系统:

水源地到化工装置区、原水预处理、脱盐水、循环冷却水系统冲洗、化学清洗、预膜,污水处理场试车方案。

(3)工艺空气和仪表空气:

空压机试车、设备及管线吹扫方案。

(4)锅炉及供汽系统:

燃料系统、锅炉冲洗、化学清洗、煮炉、烘炉、安全阀定压、各等级蒸汽管道吹扫、减温减压器调校、锅炉(二台以上)并网等方案。

(5)其它工业炉化学清洗、煮炉、烘炉等方案。

(6)空分装置:

空压机、空分管道及设备吹扫、试压、气密、裸冷、装填保冷材料等,氮压机、氧压机、液氮、液氧、液氩等系统投用方案。

(7)储运系统:

原料、燃料、酸碱、三剂(催化剂、溶剂、添加剂)、润滑油(脂)、中间物料、产品(副产品)等储存、进出厂(铁路、公路、码头、中转站等)方案。

(8)消防系统:

消防水、泡沫、干粉、蒸汽、氮气和二氧化碳、可燃和有毒气体报警、火灾报警系统及其它防火、灭火设施等调试方案。

(9)调度通讯系统:

呼叫系统、对讲系统、调度电话、消防报警电话等方案。

(10)化工装置的系统清洗、吹扫、试压、气密、干燥、置换等方案。

(11)化工装置的三剂(催化剂、溶剂、添加剂)装填、干燥、活化、升温还原及再生方案。

(12)自备发电机组、事故发电机、自备热电站等试车方案。

(13)化工装置的大机泵、超高压和超高、高径比大的设备以及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试车方案。

(14)联动试车方案。

(15)化工投料试车方案。

(16)事故应急预案。

(17)试车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处置方案。

第二十四条引进装置要翻译并复制工艺详细说明、电气图、联锁逻辑图、自动控制回路图、设备简图、专利设备结构图、操作手册等技术资料,并编制阀门、法兰、垫片、润滑油(脂)、钢材、焊条、轴承等国内外规格对照表。

第二十五条化工装置的总体试车方案和化工投料试车方案,应经建设(生产)单位或试车领导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余各种试车方案、培训教材、技术资料等,应经建设(生产)单位或试车领导机构的技术总负责人审批。

第五节安全准备

第二十六条建设(生产)单位应保证化工工程建设、生产准备和试车期间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第二十七条化工装置试车之前,建设(生产)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网络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在试车期间,还应根据需要增加安全管理人员,满足安全试车需要。

第二十八条建设(生产)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特点,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九条建设(生产)单位要充分收集和整理汇编国内外有关安全技术资料和事故案例,本企业化工装置的安全、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程和消防设施分布及使用资料等,明确化工装置试车前必须具备的安全条件,形成培训教材,实施针对性安全教育。

第三十条建设(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上岗作业。

建设(生产)单位必须对所有员工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和应急操作技能。

新职工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设(生产)单位必须对参与试车的施工人员、工程监理人员、外聘保运人员等进行相应的、严格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一条建设(生产)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职工正确佩戴、使用。

第三十二条建设(生产)单位应按风险评价管理程序,运用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检查表分析(SCL)、预先危险性分析(PHA)等方法,对各单元装置及辅助设施进行分析,辨识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和危险的区域等级,制定相应措施,编制事故应急预案。

要把防泄漏、防明火、防静电、防雷击、防电器火花、防爆炸、防冻裂、防灼伤、防窒息、防震动、防违章、防误操作等,作为安全预防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大、中型化工装置以及危险性较高、工艺技术复杂的化工装置,建设(生产)单位应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系统、详细地对工艺过程和操作进行检查,对拟订的操作规程进行分析,列出引起偏差的原因、后果,以及针对这些偏差及后果应使用的安全装置,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三十四条建设(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按照化工装置的规模、危险程度,依据有关标准规定,编制三级(一般为公司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应急救援预案,履行企业内部审批程序,配备应急救援器材,组织学习和演练。

化工装置试车现场的应急通道设置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试车前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其数量符合要求;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布置合理;疏散通道设有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设置风向标。

第三十五条建设(生产)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及安全评价资料,辨识重大危险源,并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建设(生产)单位应组织调查化工装置周边环境的安全条件,及早准备相应的措施,确保试车周边环境的安全。

1、化工装置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城乡规划、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周边计划搬迁的村庄、居民区、建(构)筑物、工厂设施等应搬迁完毕,其它影响安全生产的遗留问题应彻底解决。

2、涉及重大危险源和易燃、易爆、易中毒及严重噪音污染等危害的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周边企业和居民区进行危害告知。

3、周边各种生产、生活活动可能对化工装置试车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建设(生产)单位应将此类活动及有害因素报告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整改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七条建设(生产)单位应在化工装置试车前,研究和制定试车的区域限制措施。

1、试车前,必须划定限制区域,实施化工装置区域人员限制措施。

除必须参加现场指挥、联络和生产操作的人员外,未列入试车范围的人员必须撤离到安全区域;所有进出限制区域的人员、车辆必须登记造册,安全告知,指定行车路线,明确联系方式和工作区域。

2、所有进入限制区域内的人员,应实行划区管理、定位管理措施,在试车过程中不得随意超出规定区域。

3、试车前,装置区域内需在明显位置标识区域限制规定,制定管理制度,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训。

第六节物资及外部条件准备

第三十八条物资准备

1、建设(生产)单位必须对主要原料、燃料的供应单位进行深入的调查,确认所供应物资的品种、规格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可以确保按期、按质、按量、稳定供应。

2、建设(生产)单位应按试车方案的要求,编制试车所需的原料、燃料、三剂(催化剂、溶剂、添加剂)、化学药品、标准样气、备品备件、润滑油(脂)等的供应计划,并按使用进度的要求落实品种、数量(包括一次装填量、试车投用量、储备量),与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协议或合同。

3、供货周期较长的物资,特别是需要国外订货的部分,应提前做出安排,确保在化工投料试车前到位。

4、各种化工原料、润滑油(脂)和备品配件应严格进行质量检验,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妥善安全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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