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办事指引.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5719339 上传时间:2022-12-31 格式:DOCX 页数:25 大小:70.1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办事指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办事指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办事指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办事指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办事指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办事指引.docx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办事指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办事指引.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办事指引.docx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办事指引

BSZN-5703-2015/00

SHSP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条件审查

办事指南

上海市金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区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市安全监管局审批项目除外)。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事项代码:

5703

分项名称:

新办、配套制度(依职权撤销)

三、办理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

根据《关于本市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2〕86号)的分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下列项目的审批: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市政府及其负责投资管理部门(单位)审批(核准、备案)的;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4.跨区、县的;

5.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6.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金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辖区内除市安全监管局审查项目之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二)审批内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三)法律效力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审批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

1、业务情形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金山区安全监管局提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申请,金山区安全监管局进行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2、准予批准的条件

a)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b)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c)主要技术、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d)涉及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e)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3、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准予批准条件的,不予审批。

六、审批数量

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新办)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材料

电子报件

(系统上报)

1.登录“上海市安全生产网上行政审批系统”(

2.打印系统生成的《申请书》,相关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有关单位公章;

3.原件不予退回。

2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原件扫描

/

纸质材料

电子报件

(系统上报)

1.报告编制机构具备安全评价资质;

2.有关项目的基本信息应与《申请书》一致;

3.报告封面不存在“机密”、“保密”、“秘密”等标注;

4.有编制人员签名,加盖编制单位、建设单位公章;

5.原件不予退回。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扫描

/

纸质材料

电子报件

(系统上报)

1.有关项目的基本信息与《申请书》及《评价报告》一致;

2.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原件扫描

/

纸质材料

电子报件

(系统上报)

1.有关项目的基本信息与《申请书》及《评价报告》一致;

2.有投资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公章,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5工作日

(二)办理期限

45日

九、审批证件

证件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

证件内容:

申请单位、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址、项目建设内容以及对申请文件、资料内容的审核意见

有效期限:

证件有效期2年。

十、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7.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8.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

金山区龙山路555号2楼C202窗口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

30~11:

30下午13:

00~17:

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金山区龙山路555号2楼C202窗口

(二)电话咨询

(021)57922322

(三)网上咨询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

金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通讯地址:

金山区卫二路488号

邮政编码:

200540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金山区龙山路555号

(二)电话投诉

(021)57922362(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

(021)57971395-6608(金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网上投诉

(四)信函投诉

投诉部门名称:

金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通讯地址:

金山区卫二路488号

邮政编码:

200540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采取的审查方式:

实地核查、专家评审、书面审查。

1、实地核查审查内容

实地核查量化表(适用于所有类型建设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要求

检查方法

判定标准

1

是否开工建设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经建设单位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建设

项目建设地现场查勘

未施工建设的合格

2

项目选址

选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要求

现场核查项目地周边情况,并与预评价报告中相关章节比较

项目地符合各标准规定为合格

3

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

周边无重要场所和人员密集型场所

项目建设地现场查勘

无重要场所和人员密集型场所为合格

审查结论确定:

按照审查量化表进行现场核查,符合审查要求的,作出“拟同意”审查结论;不符合审查要求的,作出“拟不同意”审查结论。

2、专家评审内容

专家评审量化表(适用于所有类型建设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要求

审查方法

判定标准

1、安全评价对象和范围在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范围内、安全评价人员资质符合要求

安全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名称、性质、建设地址、背景情况、投资规模、生产规模、方式等内容准确、明确,能够直观体现建设项目概况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和《上海市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对预评价报告按照审查要求逐项进行审查。

评价报告各项内容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和《上海市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实施意见》的编制要求为合格

3.准确辨识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爆炸、火灾、中毒等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分布,分析建设项目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伤亡的其它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分布。

4.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与“八类场所”距离符合规范的要求。

5、建设项目不属于“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或“落后产品”。

6、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工艺成熟可靠;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7、对“二重一大”及剧毒、易制毒、监控化学品和易制爆、重点监管、“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进行辨识。

如涉及,相关安全设施符合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8.预评价报告对安全设施设计的建议准确、明确、合理、可行

9.安全预评价的结论准确、明确

10.其他内容合法、正确、客观,无与该建设项目无关的内容

书面审查量化表(适用于所有类型建设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要求

审查方法

判定标准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申请书

符合申请书填写说明中的要求

对申请材料按照审查要求逐项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均符合审查要求的,判定为通过;申请材料有一项不符合审查要求的,判定为不通过。

企业是否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应有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建设项目是否有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建设项目应同时具备有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技术审查认为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参考专家意见

审查结论确定:

根据项目性质,按照审查量化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专家审查意见,申请材料均符合审查要求的,作出“拟同意”审查结论;申请材料有一项不符合审查要求的,作出“拟不同意”审查结论。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金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

 

附录1办事流程示意图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录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

  

申请日期:

           申请编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

(试行)

 

    项目名称               

申请事项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编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请书封面中的“申请日期”、“申请编号”,由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实施部门)受理人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由申请单位的人员填写。

二、本申请书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但“负责人签字”必须由本人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

三、本申请书“申请单位”是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定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是指“申请单位”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本申请书封面中,“项目名称”栏,填写需要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名称;“申请事项”栏,分别填写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和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使用)等3个阶段的安全许可事项,即分别填写设立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申请单位”栏,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

五、本申请书“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栏目中的“名称”和“地址”,分别填写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和企业住所。

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单位,仅填写“申请单位”栏的内容。

六、本申请书“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栏中的“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七、本申请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栏,仅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审查时填写。

其中,“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经济类型”栏,填写内容同“六”。

八、本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单位”栏,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填写。

其中,“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经济类型”栏,填写内容同“六”;“资质级别”和“资质证书编号”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单位取得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上的级别和编号。

九、本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栏,仅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填写。

其中,“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经济类型”栏,填写内容同“六”;“资质级别”、“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编号”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单位取得的“设计资质证书”上的级别、设计范围和编号。

十、本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单位”栏,仅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填写。

其中,“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经济类型”栏,填写内容同“六”;“资质级别”、“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编号”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的单位取得的“施工资质证书”上的级别、施工范围和编号。

十一、本申请书“项目类型”栏,按照下列分类进行多项选择性填写:

⒈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⒉新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

⒊改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⒋改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

⒌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⒍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

十二、本申请书“建设地址”栏,填写建设项目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划中的位置。

十三、本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文号”栏,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填写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后实施部门向申请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的文件编号;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填写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实施部门向申请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的文件编号。

十四、本申请书“总投资”和“安全投资”栏,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审查时,分别填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中估算的总投资金额和安全设施投资金额;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分别填写建设项目设计“投资概算”中的总投资金额和安全设施投资金额;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投资决算”和“安全设施投资额”栏,分别填写建设项目竣工后决算的总投资金额和安全设施投资金额。

十五、本申请书“建设项目生产区周边状况”和“建设项目储存区周边状况”栏,不在现有企业生产区或者储存区内的建设项目,仅填写外部情况;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仅填写建设项目储存区周边状况。

十六、本申请书“生产或者储存装置设施情况”中的“工艺技术简述及来源”栏,填写通用的化工专业术语和该技术开发单位的名称;“主要设备名称及来源”栏,填写组成装置或者设施的塔、釜、槽、泵、罐、炉、压缩机、换热器、电机等和制造企业名称。

十七、本申请书“辅助工程情况”,填写为实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水、电、气等辅助工程的情况。

十八、本申请书“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栏,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审查和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填写相应的内容。

十九、本申请书“管理和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情况”栏,仅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填写相应的内容。

二十、本申请书设置的栏目尺寸,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栏目尺寸,但不能改变表格外边距的尺寸;本申请书设置的栏目中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申请书的表格一致;申请单位在填写申请书时,申请书封面不编制页码,其他重新编制申请书的自然页码。

 

申请单位

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法定代表人

安全生产负责人

申请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

(签字)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所在单位

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负责人

建设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

(签字)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单位简介: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资质级别

资质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单位简介: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资质级别

经营范围

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单位简介: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资质级别

经营范围

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单位简介:

 

 

项目类型

建设地址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文号

总投资

安全投资

技术及来源简介:

 

工艺流程简介:

 

 

建设项目生产区周边状 况

内部

 

外部

 

建设项目储存区周边状 况

内部

 

外部

 

 

 序号

项目

装置设施名称

拟设计

能 力

物 料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工艺技术简述及来源

 

主要设备名称及来源

 

备 注

 

序号

项目

辅助工程情况

工 程

名 称

拟设计能力或者负荷

 

介质或者物料

来 源

 

主要设备名称及来源

 

备 注

 

序号

项目

品名

燃点

自燃点

闪点

爆炸

极限

毒性

物理

性质

 

化学

性质

 

数据

来源

 

备注

危险化学品储运技术要求

品名

包装要求

储存要求

运输要求

数据来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