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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建设协议书新区新版本

2015年浦东新区征收安置房项目

建设协议书

立约双方:

(以下简称:

甲方)(街道、镇政府)

(以下简称:

乙方)(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

丙方)上海市浦东新区住宅发展和保障中心(鉴证方)

属浦东新区征收安置房项目,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11]4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沪建交联[2010]569号)《关于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的意见》、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沪建交联[2010]869号)《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沪建交联[2010]1239号)《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和《浦东新区保障性住房设计要求》、《关于浦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技术控制的若干规定》、《浦东新区保障性住房质量通病控制设计要求》的精神。

由甲方负责本区域内征收安置房开发建设的推进协调工作,并监督、检查住宅基地市政、公建配套落实情况。

乙方负责中标(土地出让挂牌)项目的建设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建设范围与建设要求

1、地块名称:

地块编号:

2、用地面积:

公顷。

3、地块范围:

以东,以南,

以西,以北。

4、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招标(土地出让挂牌)文件中规划审批部门核定的规划参数及镇政府的相关要求。

5、乙方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前以及在申办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时,需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并得到书面认可。

并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增加抗裂、抗渗漏专篇。

6、住宅设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年版)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13、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2010的有关规定。

7、建设项目须符合《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6的有关规定。

按住宅面积和规划审批意见,落实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1)根据本项目面积,按千人指标要求及周边居委会设置情况,设计方案中必须明确设置居委会用房、文化活动室、老年康体室(可综合设置)。

等公建配套。

当控制性按千人指标低于街坊级规模要求时,应按街坊级规模建设和用地面积设置。

其它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同样按以上标准设置。

(2)街坊级小区应设置儿童游戏场,健身点(可结合绿地设置)球场。

(3)根据沪府发(2004)38号文《按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物业管理企业用房,不低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2%;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用房,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在地面以上的独用成套房屋,并具有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并安装独立的水电计费表。

(4)规划部门有明确的意见除外。

8、建设项目须符合浦府(2003)228号文《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建设局提出的《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本协议另有具体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9、建设指标及要求

(1)规划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

多层住宅面积:

平方米。

小高层住宅面积:

平方米。

公建配套面积:

平方米。

商业配套面积:

平方米。

(以上建筑面积的确定以规划部门审批为准)

(2)绿化建设应按《上海市绿化条例》及绿地设计规划,达到《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2005年修订版)要求。

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或规划批准的指标)。

小区绿化做到:

“四季常绿、三季用花”倡导节约型、本土化园林,成为小区居民休闲、交流、户外活动的场所。

绿化单价按绿地面积不低于110元/平方米。

(包括小品、营养土等)

(3)房型面积及户室比:

用于城市化地区征购的每套住宅的建筑面积以小套45~50M2,中套65~70M2,大套85~90M2为宜,户室比以小套20%,中套65%,大套15%为宜;用于农村化地区征收的每套住宅的建筑面积以小套55~60M2,中套80~85M2,大套110~115M2为宜,户室比以小套26%,中套46%,大套28%为宜。

具体实施时可根据甲方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调整。

甲方书面意见作为本建设协议的附件一并存档。

(4)各项规划参数必须满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批要求。

(5)除安装采用安全防卫门的分户门外,套内各房门必须安装到位。

甲方在对套内各房门有调整意见的,按甲方书面调整意见执行。

(6)厨房应配置洗涤池,垂直排油烟道。

垂直排油烟(气)道应有防止油烟(气)回流和串烟的措施。

中、高层住宅厨房垂直排油烟系统应有防火隔离措施。

并预留热水器等设施的位置。

厨房、卫生间应采用新型防噪声塑料管材。

厨房内灶台、操作台的配置按甲方书面调整意见执行。

(7)卫生间均应配置节水型坐便器、洗脸盆及预留浴室废气排放孔。

(8)四明:

卧室、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多层住宅的厨房应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中高层、高层住宅的厨房应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或有开向公共走廊的窗户,但不得开向前室或楼梯间。

卫生间应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有多个卫生间时至少有一间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排气措施。

(9)小区生活阳台应设计为封闭型,并满足使用要求,符合建筑单体保温节能及日照方面的要求。

封闭阳台的设计应考虑建筑外立面的美观和居住区建筑空间的协调,并按组团或小区统一设计,注意色彩搭配和虚实对比,避免单调呆板。

阳台的结构材料应耐久实用。

阳台净宽不应小于2.5米,净深不应小于1.3米。

满足居民日常晾晒需要。

封闭生活阳台外围是否采取隔断保温措施,由建设方和设计方确定。

阳台内不可设置空调室外机位。

(10)每套住宅的居住空间(卧、起居室)均应有安装空调机的措施,并统一设置机座板。

机座板必须设置在本套住宅的墙面上。

当与邻套住宅的机座板相邻时,应采取安全、全面的隔离措施。

(11)户内墙面批平与涂料应到位。

公共部位:

底层大厅玻化砖墙面,地面防滑地砖,天棚高级乳胶漆,走道和楼梯间成品防裂腻子批平(一底二度)白色高级涂料。

(12)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规范标准,有热水系统设计要求的公共建筑或者六层以下住宅,建设单位应当统一设计并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鼓励七层以上住宅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费用与甲方另行核算)。

外立面设计应符合新型美观具有时代感。

二层以下为面砖,其它为高级弹性涂料。

(13)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十二层及以上高层住宅每幢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

每单元每层不超过两套的12~14层(不包括14层跃层15层,且底部无敞开空间)的单元式住宅,可设置一部电梯,但须在屋顶设置连廊。

住宅楼道(走廊)净宽≥1.2米。

(14)多层住宅屋面若做坡屋顶,则顶层楼面按现浇钢筋砼结构施工,屋面保温防水方案应符合热工及无渗漏要求。

因建筑设计需要做平屋面时,其屋面除应符合防水要求外,还必须满足节能隔热及保温要求。

(15)建设项目涉及市容、环境保护、卫生、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应符合国家和市、新区的有关规定。

(16)绿化建设应按《上海市绿化条例》及绿地设计规范,达到《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2005年修订版)要求,并按照投标人投标的绿化方案以及投标人承诺的《苗木清单表》组织实施。

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每100㎡绿地面积中,落叶乔木或常绿乔木种植数量不得少于3株,每株胸径不得小于12㎝,分叉枝不得少于3级分叉枝,枝形饱满,树形无阴阳面之分。

绿地内建筑小品面积不得大于绿地面积的5%,步行道场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面积的15%。

如需变动,不得降低其标准。

绿化工程以竣工评估审价为准,如低于标准则按实扣除相关费用或补种。

(17)住宅区内小汽车的停放按DGJ08-7-2014《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按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执行;消防登高场地禁止设置机动车停车位。

地下车库面积不得少于规划面积。

小区地下停车为全地下室停车库,不采用半地下室停车库也不采用机械式停车库或简易升降式机械立体停车设施。

取消非机动车地面停车场,非机动车全部停放在地下车库内。

小区内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较好的位置增设少量的残疾车的车位,并搭设遮阳棚。

非机动车按交通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小区的交通组织设计和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的配置按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实施。

(18)高层住宅小区主干道宽度应不小于7.5米,次干道宽度应不小于6.0米设计,宅前道路宽度按2.5米设计;多层住宅小区主干道宽度应不小于7.0米,次干道宽度应不小于5.0米设计,宅前道路宽度按2.5米设计。

小区道路均应设计采用黑色沥青路面。

宜设计采用新型复合材料窨井盖,且要考虑防盗。

(19)小区围墙采用透绿、透空的方式,高度应高于小区外侧人行道面2.2米以上,与住宅外立面风格协调一致。

(20)小区内所有公建配套设施(例如地下车库通风口、出入口、垃圾厢房、自行车棚等)不得影响小区内居民的通风和采光。

10、所有涉及到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均按最新修订版执行。

二、工程勘察要求

工程勘察按详勘的要求:

1、详细查明场地的地形、地貌(尤其是微地貌单元的划分)、地层岩性特征。

查明沿线的暗浜、坑塘、低洼地带、古河道等的分布范围、埋深等。

2、查清建设基地内不良地质及特殊土的性质。

3、查清地下水、地表水的分布、埋深、水力联系、地下水补给条件、腐蚀性等。

4、根据现有材料并给合拟建建筑物的特征、公布,采用综合勘探的手段,在遵循有关规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场地类别,合理布置勘探图,查明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特征,提出设计所需的各种物理力学指标及其它的技术参数,提出适宜的技术措施及合理的建议,满足设计要求。

5、对本工程地基土分布特征及工程地质条件提出评价;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评价。

6、查明场地土类别、成因、性质及软弱土夹层;查明场地不良地质现象、特殊地质问题及古河道地下洞穴,并查明地震可液化层和液化指数。

7、查清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补给来源、腐蚀性及相关土层的渗透和承压水头等。

8、提供设计和施工所需要的有关参数。

三、建设管理要求

1、甲方是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重大工程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单位,乙方在建设期间应接受甲方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若基地内有征收回搬用房,乙方应积极配合,提供方便,有利动迁工作推进。

2、严格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通知)沪府(2008)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本市新建住宅节能省地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为了推进资源节约型,落实住宅领域节能降耗指标,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标准管理”的要求,建设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在总体设计征询意见时,须向浦东新区住宅发展和保障中心提出建设申请,并在建设过程中认真按四高评分(70分)内容贯彻落实,在交付使用时一并验收,并记录在诚信档案中。

3、乙方自收到新区土地管理部门发出的交地通知之日起,多层住宅须在24个月以内,小高层住宅须在27个月以内,完成住宅小区的交付使用和房地产权证,交地标准参见招标(土地出让挂牌)文件。

如确需缩短施工工期,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措施,并经甲方和监理确认。

4、住宅工程必须遵守和执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规范、质量控制与评定标准和质量验收要求。

5、乙方应严格按招标(土地出让挂牌)文件中承诺的方案进行项目设计施工并组织实施,不得降低标准。

乙方在开工前按要求办妥相关手续。

6、从征收安置房建设的实际出发,建设过程中所采用的建筑材料设备,包括小区其他用材,应严格按投标人承诺的《浦东新区动迁安置房项目住宅使用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清单》实施。

公共部位、厨房、卫生间的管材和户内设备、部件及材料应采用本市已规模使用的成熟产品,并有维修网点以便更新维护。

如因故确需变动,其质量、价格不得低于投标人承诺的建筑材料设备清单填写的数值和品牌,需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报浦东新区住宅发展和保障中心备案后方可实施。

7、对建筑材料的质量进行严格的选择和控制。

所采购的建筑材料必须具有企业生产许可证、建材备案件及产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在采购前选择好供应商,获得并封存样品,做好材料验收和材料合格证明资料的收集工作及材料登帐入库后的保管工作,以确保住宅工程的内在质量。

上述工作乙方应接受甲方全过程监督。

8、绿化方案(施工图)需由甲方组织会审通过,乙方须严格按会审意见组织实施。

9、建设过程中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制度。

(1)落实专人负责质量保证体系的管理。

(2)有参建方准入把关制度。

(3)有质量例会制度。

(4)有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5)材料进场有取样复试制度。

(6)有巡视旁站制度。

(7)有材料选择考察决策制度。

(8)有开展质量立功竞赛活动计划。

四、配套建设

1、乙方应按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文件(沪建交联[2011]405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该地块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为430元。

首次,建设单位在领取标有住宅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领取规划许可证对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规划许可证核发的住宅建筑面积缴纳50%配套费,其余50%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缴纳。

2、乙方应负责建设期间的市容、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关责任。

3、甲方应负责督促市政配套和公建建设的实施进度,确保与住宅建设配套的供水、燃气、供电、雨污水、通讯、道路及公建等的同步建设。

4、乙方应按规范要求,在总体设计文本中对公建配套配置的面积及分割情况进行明示。

应按规划要求配置居委会、物业管理用房、停车库等公共服务设施。

5、小区商业配套用房建设应按招标(土地出让挂牌)文件中规划复函的要求配置,在招标(土地出让挂牌)文件中无规定商业面积的,不得自行开发建设。

沿街商铺和大型商场的建设标准,以及配套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新区主管部门和甲方的具体要求,同时要按照建设工程相关类型的建设标准实施建设,达到交付要求。

6、本地块内的市政配套和按规定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及施工用的临电、临水,由乙方负责实施并承担全部建设费用。

若有违约,乙方应承担经济责任及其它责任。

7、本地块周边若有街坊道路,应由乙方负责建设并承担全部费用。

甲方负责协调乙方建设地域与相临地块街坊道路的分摊和结算工作。

五、建筑施工

1、重大工程征收安置房项目应按照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招标形式选择信誉良好、水平较高的施工单位承担项目的施工任务。

2、选聘有资质、信誉良好的监理单位实施工程建设监理。

开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在项目质量监督和管理中,应做到制度完善、措施到位、责任明确。

3、开发建设单位应建立住宅质量管理长效机制。

按照“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住宅建设开发单位是住宅建设开发的主体和住宅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是住宅工程创“无渗漏”和优良工程工作的组织者,在创建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必须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为了达到住宅建设工程无渗漏的目标,建成一个高质量的住宅,必须对整个住宅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

所有项目应参加市住房保障局组织的“新建住宅创无渗漏工程”活动,并在建设过程中自觉接受建设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督导,确保工程质量一次合格率达到100%,并实行“专项验收制度、分户验收业主参与制度”。

4、施工安全和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建设单位必须按第一责任人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经费。

明确住宅工程在施工期间必须按先地下,后地上(地下管线除外);先深基坑,后浅基坑的原则组织施工,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的“全面、全员、全过程”管理。

(1)对每道工序的操作质量进行巡视检查,对违章操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及时纠正,防患于未然。

(2)在工序质量的自检、互检的基础上,进行工序质量的交接检查,坚持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转入下道工序的施工原则。

(3)隐蔽工程验收检查后,要办理鉴证手续,列入工程档案,对查出的问题必须认真处理,须经监理工程师复核认证后,方能转入下道工序。

(4)对分项工程在未施工前要进行预检,未经预检或预检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5)加强一户一验过程质量的控制,加强对层高误差的控制,在设计和施工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层高(净空)误差控制在验收标准之内。

(6)建设单位在组织分户验收期间应委托相应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按规定比例实施抽检。

(7)对成品采取包裹、覆盖、局部封闭等保护措施,防止后续工序施工对成品的污染和损坏。

六、房源及物权

1、征收安置房项目按标书(土地出让挂牌)文件中规定,由政府统筹定向供应给符合征收安置房使用条件的单位,小区商业配套用房由政府回购。

按大居商业定价模式,与住宅同价全部由政府回购。

建成以后的住宅全部用于安置本区域范围内动迁居(农)民,或由甲方指定的其它居民。

由甲方统一安排出具房源使用调配单,乙方必须按调配单核对套数和面积,与用房单位签定向供应协议。

(见附件)并严格执行协议的有关条款。

房源调配单作为乙方签订用房合同的依据,并报新区住宅发展和保障中心备案。

乙方妥善保管协议及合同应及时归档。

接受浦东新区住宅发展和保障中心房源使用的监管,确保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确保征收安置房物权不受损。

2、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11]4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甲、乙双方负责相应的用房购房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预售许可证,并办妥预售手续。

3、为便于征收安置房项目建成后报网上交易登记备案,小高层建至结构三分之二时,应到新区住宅发展和保障中心申请办理征收安置房预售认定,由新区住保中心初审后报市住宅发展中心审核,认定单一式五份,一份由市住宅发展中心留存;一份交市权籍处;一份交区动迁安置房管理部门;一份交区交易登记部门备案;一份由申请单位保存。

4、根据每幢住宅房屋销售均价不突破中标价的原则,可结合层次、朝向、环境以及具体动迁政策和实际情况来确定每套住宅销售价格,但必须报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5、征收安置房项目建成交付时,应由乙方按规定向入户居民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明书》、《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乙方应按收购协议要求,凭五联单、动迁协议、购房通知单等材料为动迁居(农)民办理具体购房及用房手续,并协助入户居民办理房地产权证。

6、本征收安置房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二年内未供应完毕,由甲方或甲方委托方负责全部收购,未经新区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处理。

7、房屋在交付使用后未定向供应前,由乙方统一无偿负责保洁、保质、保养,并承担物业管理费。

乙方建成后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地下车库、人防设施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占有、出租、抵押、经营或移作它用。

也不得为第三方承担任何形式的担保。

8、为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保护动迁户的利益,如向银行申请项目建设贷款,所有购房款项必须解入此银行贷款专项帐户。

属于政府统筹供应的住宅及商业用房项目建成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用房地产权证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原已办理的抵押贷款的在建成后一个月内撤消办结)。

9、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除由配套费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商业配套用房按标书(土地出让挂牌)文件或收购协议规定外,其余公共服务设施乙方必须无偿提供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好房地产权证手续后并办理移交手续。

其中小区内地下机动车库属全体业主共有(含人防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宜

1、机动车地下车库的停车位按本协议有关条款配置,经建交委综合交通处验收,并在办理交付使用许可证时,必须提交验收证明。

凡未建、少建机动车地下停车库的(包括规划批准的),经核定,每一车位按招标时评估价退还给甲方,累计计算,并且按有关规定,乙方需接受相应处罚。

住宅小区地下机动车库的产权归属按新区征收安置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2、房屋交付使用后,乙方应遵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相关精神履行其保修责任。

3、诚信约定:

乙方应严格按照不低于投标(土地出让挂牌)文件的设计和建设标准开发建设,甲方可对乙方的诚信状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评定,同时通过项目的监理督导检查、竣工综合检查、建材使用情况和主要部件品牌的抽查、绿化建设情况以及参加保险规定内容的检查,综合评定乙方的诚信等级,并作为新区征收安置房项目评标依据。

对违反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取消招投标(土地出让挂牌)资格外,建议对乙方给予降低房产开发资质的处罚。

4、工程推行风险管理制度,乙方必须按投标(土地摘牌人)承诺书内容购买建设和安装一切险种,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及建设工程(住宅)质量保证险等险种,认真履行保险有关条例,接受该保险公司的管理指导。

甲方负责督促险种的投保和实施,并按沪府办发[2013]6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5、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前,乙方按上海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规定落实物业管理单位。

6、为了加快项目的建设,支持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非注册在浦东新区的中标单位需在浦东新区注册成立项目公司。

为此,约定该地块的保障性住房(征收安置房)拟邀请信誉好实力强的摘牌单位属下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

“乙方”)负责开发建设,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其质量、安全、工程质量保修工作仍有中标(土地摘牌)单位负责。

7、根据浦府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建交委制订的浦东新区动迁安置房收购指导价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本项目住宅的收购价暂定为元/平方米。

地块内经营性公建由政府按元/平方米收购并按属地化管理。

8、甲、乙双方未尽事宜,可补签协议,在协商期间不影响动迁居民正常入户,如乙方以补差或调整收购价未解决为由,限制动迁居民入户而造成逾期交付,乙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补签协议经鉴证方确认,具有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

八、违约责任

乙方自收到新区土地管理部门发出的交地通知之日起半年内,若因乙方原因未能开工的或在约定的建设周期内未完成建设任务的,以及乙方未完成上述责任条款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相应承担经济责任。

若因甲方配套原因影响住宅交付使用,则乙方的住宅配套费按影响程度相应顺延缴纳。

九、本协议解释权归浦东新区住宅发展和保障中心。

十、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丙叁方各执一份,另二份交浦东新区建交委和浦东新区规划土地局土地处备案。

经叁方盖章后生效。

附:

1《浦东新区保障性住房设计要求》

2“四高”小区评分内容表

 

(本页以下为空白)

 

甲方:

(盖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丙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住宅发展和保障中心

(盖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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