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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题库判断

黑龙江省消防监督岗位练兵题库

(法律法规某些)

三、判断题(共计200题)

1.消防工作由国务院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

(×)

2.乡镇人民政府、都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引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

3.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行管理,并由本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行监督。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

5.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防火性能必要符合国标。

(×)

6.公众汇集场合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本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

7.在设有车间或仓库建筑物内,已经设立员工集体宿舍,采用安全办法后,可以继续使用。

(×)

8.禁止在具备火灾、爆炸危险场合使用明火。

因特殊状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

9.消防监督检查是公安消防机构对机关、团队、公司、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状况依法进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

10.消防车前去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限制,其她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要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

11.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防止火灾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基本消防义务。

(√)

12.违背《消防法》规定,生产、储存、运送、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天如下拘留。

(×)

13.规章可分为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14.消防工作方针是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了达到一定消防工作目的而拟定方向和指针。

(√)

15.防火安全公约是公民为做好防火工作制定全体公民共同遵守消防安全行为规范,具备法律效力。

(×)

16.违法行为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以为是犯罪。

(√)

17.拘传是公安机关为了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经合法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案,或者依照状况应强制到案犯罪嫌疑人所采用一种强制到案办法。

(√)

18.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一种强制办法。

(×)

19.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调解和其她解决,公民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

20.行政诉讼意义之一在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合法权益。

(√)

21.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行政诉讼可自行终结。

(×)

22.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

23.《治安管理惩罚条例》有行政复议前置规定。

(√)

24.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应当合用外国有关法律。

(×)

25.行政机关对侵犯财产权利导致损害补偿不但要考虑直接损失,同步应考虑间接损失。

(×)

26.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只能以书面形式申请。

(×)

27.任何单位、公民均有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义务。

(×)

28.森林、草原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

29.“经消防监督机构告知采用改正办法而回绝执行”是消防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之一。

(√)

30.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严重后果是放火罪构成要件之一。

(×)

31.受行政拘留惩罚人应当在限定期间内,到指定拘留所接受惩罚。

(√)

32.对当事人同一种违法行为,不得予以两次以上行政惩罚。

(×)

33.对当事人同一种违法行为,不得予以两次以上罚款行政惩罚。

(√)。

34.公安机关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要告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

35.公安机关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她恰本地点进行。

(√)

3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人触犯刑律应当负刑事责任。

(×)

37.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对行政机关所予以行政惩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

38.行政惩罚由行政机关实行。

(×)

39.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尚未导致严重后果,以行政惩罚代替刑事惩罚。

(×)

40.精神病人有行政违法行为,一律不予行政惩罚。

(×)

41.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

42.可以以持续传唤形式延长拘禁犯罪嫌疑人时间。

(×)

43.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惩罚。

(√)

44.消防法第36条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职责任务。

(×)

45.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义务指引。

(√)

46.违法行为在半年内未被发现,不再予以行政惩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

47.所有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

48,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现行犯在紧急状况下合用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一种强制办法。

(×)

49.刑罚中罚金即为行政惩罚中罚款。

(×)

50.省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种行政机关行使关于行政机关行政惩罚权。

(×)

51.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惩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

52.对行政惩罚管辖发生争议,报请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

53.没有法定根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惩罚无效。

(√)

54.未经发布行政惩罚规定,不能作为行政惩罚根据。

(√)

55.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详细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畴内实行行政惩罚。

(×)

56.行政机关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其她组织或个人实行行政惩罚。

(×)

57.在实行行政惩罚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政机关可以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8.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惩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事实、理由及根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

(×)

59.在实行行政惩罚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惩罚。

(√)

60.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予以较重行政惩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61.当事人依法规定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一律公开举办。

(×)

62.作出罚款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

(×)

6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64.当场惩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65.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本地详细状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状况下,制定规范性文献。

(√)

66.作出罚款决定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

(√)

67.消防责任事故罪中“导致严重后果”重要是指导致普通火灾,使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一定损失。

(×)

68.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

(√)

69.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不能向犯罪嫌疑人理解关于案件状况。

(×)

70.被害人陈述及犯罪嫌疑人辩解均可作为刑事诉讼证据。

(√)

71.拘传与强制传唤属同一概念。

(×)

72.扣押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法强制扣留公民所占有或持有与案件关于物品、文献一项侦查办法。

(×)

73.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事业组织以外其她组织或个人实行行政惩罚。

(×)

74.行政复议中,因不可抗力或其她合法理由耽误规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75.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范畴与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复议范畴完全相似。

(×)

76.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详细行政行为,共同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

77.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均可作为行政诉讼证据。

(√)

78.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可以自行向原告证人收集证据。

(×)

7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个人行为导致损害,国家不承担补偿责任。

(√)

80.限期整顿、停业整顿是公安机关依法可以实行行政强制办法。

(√)

8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多次作案是指四次以上作案。

(×)

8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属行政法规。

(×)

83.自诉案件属公安机关管辖。

(×)

84.国务院对全国消防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

85.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为顾客指定消防产品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导致损失,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

86.对违背《消防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87.我省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消防工作。

(√)

88.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防火安全责任施行任期考核制。

(×)

89.《黑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在都市总体规划基本上制定消防专业规划。

(×)

90.承包或者租赁建筑物、场合、设备、交通工具时,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

91.涉及城乡建设规划铁路、民航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消防审核、验收,由铁路、民航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本地公安消防机构予以义务指引。

(×)

92.现行《黑龙江省省消防条例》共7章92条。

(√)

93.施工堆放材料和土石方不得挤占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

(√)

94.公共娱乐场合营业时,限制进行电气焊作业;必要作业时,要采用必要防范办法。

(×)

95.商场、商店等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合禁止使用电热器具。

(√)

96.餐饮服务场合内禁止存储、使用充装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液体、气体钢瓶。

(×)

97.火灾负责人、受害人对火灾损失核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关于法律文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核定。

(√)

98.颁布《黑龙江省消防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地方性消防法规。

(×)

9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一部关于消防工作行政法规。

(×)

100.《黑龙江省消防条例》中个人涉及公民和个体工商户。

(√)

101.火灾现场保护是起火单位或个人法定义务。

(√)

102.《黑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门市房应与建筑主体形成防烟分隔。

禁止封堵安全出口改建门市房。

(×)

10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了罚款和拘留等5种行政惩罚。

(×)

104.《行政惩罚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惩罚。

(×)

105.《行政惩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予以行政惩罚。

(√)

106.《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作好关于状况记录。

(√)

107.法院不受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

108.在行政诉讼中,经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详细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

(×)

109.《国家补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补偿金按照国家本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

110.法人是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组织。

(√)

111.放火罪是指故意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

(√)

112.消防技术原则是国内各部委或各地方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则化法》关于法定程序单独或联合制定颁发,用以规范消防技术领域中人与自然、科学技术关系准则或原则。

(√)

113.消防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发与消防工作关于各项规范性文献。

(×)

114.刑罚是国家司法机关惩罚犯罪强制办法。

115.法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负责人。

(√)

116.失火罪是指行为人过错引起火灾,导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

117.举证责任就是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责任。

(√)

118.公安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案件,应当在48小时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有管辖权机关管辖。

(×)

119.根据公安部令第68号,办案人员回避,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

120.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

121.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证据之一。

(√)

1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以非法手段获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照。

(√)

123.公安部令第68号规定期间以日计算。

(×)

124.公安部令第68号规定,期间届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

125.送达法律文书应当一方面采用直接送达方式。

(√)

12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即国务院344号令。

(×)

127.《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

128.地方人民政府重要领导人对特大火灾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

129.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

130.《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规定,禁止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生产、经营场合。

(√)

131.《行政允许法》共九章93条。

(×)

132.《行政允许法》所称行政允许,是指行政机关依照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申请,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行为。

(×)

133.关于行政机关对其她机关或者对直接管理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审批,不合用《行政允许法》。

(√)

134.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从事行政允许事项活动实行有效监督。

(√)

135.暂时性行政允许实行满二年需要继续实行,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

136.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行政允许事项范畴内,对实行该行政允许作出详细规定。

(√)

137.申请材料不齐全,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7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所有内容。

(×)

138.《行政允许法》规定,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不容许当场改正。

(×)

139.行政机关视状况,可以对行政允许申请人申请材料不进行审查,即准予行政允许。

(×)

140.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允许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141.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允许,合用范畴无地区限制。

(√)

142.行政机关应当于举办听证7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

14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行政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办。

(√)

144.《行政允许法》规定期限以日、月、时计算。

(×)

145.公安机关办理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行政案件,应当依照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保障她们合法权益。

(×)

146.《行政允许法》规定期限不含法定节假日。

(√)

147.《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属部门规章。

(×)

148.《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属行政法规。

(√)

149.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状况某些发布事故消息。

(×)

150.个人无权向关于地方政府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

(×)

151.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自事故发生之日起45日内完毕。

(×)

152.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关于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救济。

(×)

15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中,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详细原则,按照国家关于规定执行。

(√)

154.安全条件合格,学校可以将场地或校舍出租从事易燃易爆经营场合。

(×)

15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必要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解决预案。

(√)

156.《安全生产法》属行政法规。

(×)

157.《安全生产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

15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159.生产经营单位必要执行依法制定保障安全生产地方原则或行业原则。

(×)

160.《安全生产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为国家法律。

(√)

161.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尚不构成犯罪,予以罢免处分或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罚款。

(×)

162.《行政允许法》规定行政机关实行行政允许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

163.《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如下罚款。

(×)

164.关于公安机关负责人接到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急救。

(×)

165.《国家补偿法》属行政法规。

(×)

166.《国家补偿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

167.根据公安部令第68号,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

168.《国家补偿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

16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

170.国家补偿由国务院履行补偿义务。

(×)

171.受害法人或组织终结,补偿权利自然消失。

(×)

172.补偿义务机关撤销,补偿义务自然消失。

(×)

173.补偿祈求人不同损害,合并一项补偿。

(×)

174.补偿祈求人规定补偿,应当先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出。

(×)

175.受害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她有抚养关系亲属有权规定补偿。

(√)

176.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不合用行政拘留。

(×)

177.补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补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补偿。

(√)

178.补偿祈求人祈求国家补偿时效为一年。

(×)

179.六十周岁以上人不合用行政拘留。

(×)

180.对补偿祈求人获得补偿金不予征税。

(√)

181.导致死亡,应当支付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二十五倍。

(×)

182.补偿祈求人祈求国家补偿时效为两年。

(√)

183.《行政复议法》为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

(×)

184.《行政复议法》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国家法律。

(√)

185.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审计工作机构详细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

186.行政复议只能书面申请。

(×)

187.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复议当事人也可同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88.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

189.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办法。

(√)

190.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

191.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详细行政行为相似或基本相似详细行政行为。

(√)

192.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补偿。

(√)

193.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194.《行政惩罚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

195.设定和实行行政惩罚必要以事为根据,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限度相称。

(√)

196.不得以行政惩罚代替刑事惩罚。

(√)

197.受委托组织可以依照状况再委托其她组织或个人实行行政惩罚。

(×)

198.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责时限。

(√)

199.当事人对当场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不服,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200.《行政惩罚法》规定,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惩罚监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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