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海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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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海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海洋)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1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正在申办用海手续。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应缴海域使用金5-8倍(含8倍)的罚款。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不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或没有申办用海手续。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应缴海域使用金8-11倍(含11倍)的罚款。
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不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应缴海域使用金11-15倍的罚款。
2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正在申办用海手续。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应缴海域使用金10-13倍(含13倍)的罚款。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不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或没有申办用海手续。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应缴海域使用金13-16倍(含16倍)的罚款。
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不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应缴海域使用金16-20倍的罚款。
3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继续使用海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海域使用权期满不足一个月的
责令限期办理
海域使用权期满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
责令限期办理,并处5千元以下(含5千)罚款
海域使用权期满两个月不足三个月的
责令限期办理,并处5千以上1万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办理期满,仍拒不办理用海手续
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4
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正在申办用海手续。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海域使用金5-8倍(含8倍)的罚款。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不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或没有申办用海手续。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海域使用金8-12倍(含12倍)的罚款。
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不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海域使用金12-15倍的罚款。
5
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养殖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占用海域面积1公顷以下,其他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占用海域面积0.2公顷以下。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2万元以下(含2万)的罚款。
养殖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占用海域面积1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其他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占用海域面积0.2公顷以上1公顷以下。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2万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的罚款。
养殖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占用海域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占用海域面积1公顷以上。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3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6
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经教育后能够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经催告后仍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不提供有关资料。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含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以上2万以下罚款。
7
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
(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
根据广东省非法向海洋倾倒废弃物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基准
(一)测算
非法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
罚款20万元
8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发生一般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含5万元)
发生重大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含8万元)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9
不按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有前款第
(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倾倒记录不完整的
予以警告
不按规定提交倾倒报告,初次违反的
处1万元以下(含1万)罚款
不按规定提交倾倒报告,两次以上违反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0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含1万)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予以警告,并处1万以上2万以下罚款。
11
造成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对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较小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较大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含8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2
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进行海洋工程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对海洋环境影响较小的
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对海洋环境影响较大的
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对海洋环境影响严重的
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13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对海洋环境损害较小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的罚款
对海洋环境损害较大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从事海洋工程项目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对海洋环境影响较小的或主动消除污染危害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对海洋环境影响较大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对海洋环境影响严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15
不按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倾倒船舶净吨位100以下的(含100)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罚款
倾倒船舶净吨位100至400的(含400)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罚款
倾倒船舶净吨位400至800的(含800)
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罚款
倾倒船舶净吨位800以上的或倾倒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对海洋环境造成较大损害的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6
单位违法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
对单位处以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罚款;对有过错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
对单位处以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罚款;对有过错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17
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开发无居民海岛造成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可暂扣违法作业工具: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开发无居民海岛,造成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或者在领海基点所在的无居民海岛进行采石、挖砂、砍伐、爆破、射击等破坏性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范围、方式开采海砂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有毒有害物料填海或者未按批准方式填海的。
海岛功能或生态环境可修复的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罚款
海岛功能或生态环境不可修复的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在领海基点所在的无居民海岛进行采石、挖砂、砍伐、爆破、射击等破坏性活动的
对海岛及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影响较小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罚款
对海岛及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影响较大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罚款
对海岛及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影响严重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9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范围、方式开采海砂的
违法采砂
责令停止,处以罚款。
具体数额根据《广东省违法开采海砂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基准》计算
20
使用有毒有害物料填海或者未按批准方式填海的
对海域生态环境影响较小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罚款
对海域生态环境影响较大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罚款
对海域生态环境影响严重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1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进行引进外来海洋动植物物种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进行引进外来海洋动植物物种的,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引进的海洋动植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的,责令消除危害。
数量较少的,未对生态环境产生危害
没收违法引进的海洋动植物,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罚款;造成危害的,责令消除危害。
数量较大或者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危害
没收违法引进的海洋动植物,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罚款;造成危害的,责令消除危害。
数量特别大的或者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没收违法引进的海洋动植物,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的,责令消除危害。
22
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海洋工程建设的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工程建设对海洋环境影响较小的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罚款
工程建设对海洋环境影响较大的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罚款
工程建设对海洋环境影响严重的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3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规定要求即投入运行的
保护设施未达规定要求即投入运行,对海洋环境损害较小的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罚款
保护设施未达规定要求即投入运行,对海洋环境损害较大的或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运行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4
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按规定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二)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较小的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罚款
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较大的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罚款
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严重的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5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海洋工程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行,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较小的
责令停止运行,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罚款
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较大的
责令停止运行,并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含8万元)的罚款
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严重的
责令停止运行,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建设海洋工程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
(二)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对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较小的;
在实验区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或对海洋自然保护区损害较小的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对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较大的;
在缓冲区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或对海洋自然保护区损害较的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含1.5倍)的罚款
对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严重的;
在核心区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或对海洋自然保护区损害严重的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7
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较小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罚款
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较大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罚款
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8
未按规定报告或者备案,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三)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四)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的;(五)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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