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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矿山检查表

地下矿山检查表

1.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现状评价

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现状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

结果

整改

措施

1

竖井的砌碹,应保持碹壁平整、接口严密;岩帮与碹壁之间的空隙,应用碎石填满,并用砂浆灌实;碹外有涌水时,应用导管引出,砌碹完毕,要进行封水。

(16423-2006)

6.1.5.5

2

用吊桶提升,应关闭井盖之前,不应装卸吊桶或往钩头上系扎工具和材料;吊桶上方应设坚固的保护伞;井盖内应有自动启闭装置,以便吊桶通过时能及时打开和关闭。

(16423-2006)

6.1.2.5

3

用于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应符合(16542)的规定。

(16423-2006)

6.3.3.2

4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断绳保险器应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在用竖井罐笼的防坠器,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

(16423-2006)

6.3.4.12

5

采用钢丝绳罐道的罐笼提升系统,中间各中段须设稳罐装置。

(16423-2006)

6.3.3.16

6

采用钢丝绳罐道的单绳提升系统,两根主提升绳应采用不扭转钢丝绳

(16423-2006)

6.3.3.17

7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表单绳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80;

2.井下单绳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60。

(16423-2006)

6.3.5.1

8

天轮到提升机卷筒的钢丝绳最大偏角,应不超过1°30ˊ。

天轮轮槽剖面的中心线应与轮轴中心线垂直,不应有轮缘变形、轮辐弯曲和活动等现象。

(16423-2006)

6.3.3.13

9

钢丝绳罐道时,导向器内径应比罐道绳直径大2~5。

(16423-2006)

6.3.3.8

10

使用钢丝绳罐道时,竖井内提升容器与井壁或罐道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均不小于350。

(16423-2006)

6.3.3.10

11

罐道钢丝绳应有20~30m备用长度。

罐道的固定装置和拉紧装置应定期检查,及时串动和转动罐道钢丝绳。

(16423-2006)

6.3.3.12

12

井筒内最低装矿点的下面,应设尾绳隔离装置。

(16423-2006)

6.3.3.14

13

不应用普通箕斗升降人员

(16423-2006)

6.3.3.18

14

提升系统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或托台)、装卸矿设施、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机的各部分包括卷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等。

每班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

(16423-2006)

6.3.3.23

15

过卷保护装置:

安装在井架和深度指示器上;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超过正常卸装(罐笼为进出车)位置0.5m时,使提升设备自动停止运转,同时实现安全制动;此外还应设置不能在向过卷方向接通电动机电源的联锁装置。

(16423-2006)

6.3.5.10

16

竖井提升系统应设过卷保护装置,过卷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升速度<3时,≮4m;提升速度3-6时,≮6m;提升速度6-10时,≮最高提升速度下运行1s的提升速度,提升速度高于10时≮10m。

(16423-2006)

6.3.3.21

17

罐笼提升系统,应设有能从各中段发给井口总信号工转达提升机司机的信号装置。

井口信号与提升机的启动,除应有闭锁关系,并应在井口与提升机司机之间设辅助信号装置及电话或话筒。

(16423-2006)

6.3.3.26

18*

所有升降人员的井口及提升机室,均须悬挂:

每班上下井时间表、信号标志、每层罐笼每次允许乘罐的人数、其他有关升降人员的注意事项

(16423-2006)

6.3.3.28

19

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车场均应设信号装置。

各中段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

(16423-2006)

6.3.3.25

20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

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一次;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第一次检验的间隔时间为一年,以后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

(16423-2006)

6.3.4.2

21

对提升钢丝绳,除每日进行检查外,应每周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6423-2006)

6.3.4.6

22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应符合:

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宜缠绕单层,专用于升降物料的可缠绕两层。

(16423-2006)

6.3.5.3

23

卷筒内应设固定钢丝绳的装置,不应将钢丝绳固定在卷筒轴上。

卷筒上保留的钢丝绳,应不小于三圈

(16423-2006)

6.3.5.6

24

提升设备应有能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的安全制动系统,其操纵系统应设在司机操纵台。

(16423-2006)

6.3.5.13

25

提升设备应有定车装置,以便调整卷筒位置和检修制动装置。

(16423-2006)

6.3.5.14

26

提升装置必须备有(16423-2006)6.3.5.26条的规定的技术资料。

(16423-2006)

6.3.5.26

提升运输系统共检查26项。

2.斜坡卷扬运输安全现状评价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

结果

整改措施

1

斜坡轨道与上部车场和中间车场的连接处,应设置灵敏可靠的阻车器。

(16423-2006)

5.3.6.1

2

斜坡轨道应有防止跑车装置等安全设施

(16423-2006)

5.3.6.2

3

斜坡卷扬运输速度,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升降人员或用矿车运输物料的最高速度:

斜坡道长度不大于300m时,3.5m;斜坡道长度大于300m时,5m;在甩车道上运行,1.5m;用箕斗运输物料和矿石的最高速度:

斜坡道长度不大于300m时,5m;斜坡道长度大于300m时,7m;运输人员的加速度或减速度,0.5m2。

(16423-2006)

5.3.6.3

4

斜坡卷扬运输的机电控制系统,应有限速保护装置、主传动电动机的短路及断电保护装置、过卷保护装置、过速保护装置、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装置、卷扬机操纵手柄与安全制动之间的联锁装置、卷扬机与信号系统之间的闭锁装置等。

(16423-2006)

5.3.6.4

5

卷扬机紧急制动和工作制动时,所产生的力矩和实际运输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K,均应不小于3.质量模数较小的绞车,保险闸的K值可适当降低,但应不小于2。

调整双卷筒绞车卷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卷筒闸轮上所产生的力矩,不应小于该卷筒悬挂重量(钢丝绳重量与运输容器重量之和)所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摩擦系数应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0.35,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力矩应分别计算。

(16423-2006)

5.3.6.5

6

应沿斜坡道设人行踏步。

斜坡轨道两侧应设堑沟或安全挡墙。

(16423-2006)

5.3.6.6

7

斜坡轨道道床的坡度较大时,应有防止钢轨及轨梁整体下骨的措施;钢轨敷设应平整、轨距均匀。

斜坡轨道中间应设地辊托住钢丝绳,并保持润滑良好。

(16423-2006)

5.3.6.7

8

矿仓上部应设缓冲台阶、挡矿板、防冲击链等防砸设施。

矿仓闸门口下部应设置接矿坑或刮板运输机,以收集和清理撒矿。

(16423-2006)

5.3.6.8

9

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不小于80。

卷筒直径与钢丝直径之比,应不小于1200。

专门运输物料的钢丝绳,安全系数应不小于6.5;运送人员的,应不小于9。

钢丝绳在卷筒上多层缠绕时,卷筒两端凸缘应高出外层绳圈2.5倍钢丝绳直径的高度。

钢丝绳弦长不宜超过60m;超过60m时,应在绳弦中部设置支撑导轮。

(16423-2006)

5.3.6.9

10

卷扬司机、卷扬信号工、矿仓卸矿工之间,应装设声光信号联系装置。

联系信号应清楚;信号中断或不清,应停止操作,并查明原因。

(16423-2006)

5.3.6.10

11

在斜坡轨道上,或在箕斗(矿车)、料仓里工作,应有安全措施。

(16423-2006)

5.3.6.11

12

调整卷扬钢丝绳,应空载、断电进行,并用工作制动。

拉紧钢丝绳或更换操作水平时,运行速度不应超过0.5m。

(16423-2006)

5.3.6.12

13

对钢丝绳及其相关部件,应定期进行检查与试验;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均应更换:

专门运输物料的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目达到钢丝总数的10%;因紧急制动而被猛烈拉伸时,在拉伸区段有损坏或长度增加0.5%以上;磨损达30%;有断股或直径缩小达10%。

多层缠绕的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应加强检查,并且每季度应将临界段串动1/4绳圈的位置。

运输物料的钢丝绳,自悬挂之日起,隔1年做第一次试验,以后每隔6个月试验1次。

箕斗卷扬钢丝绳的连接套拔出5以上,或出现其他异常现象时,应重新浇注连接。

(16423-2006)

5.3.6.13

斜坡卷扬运输共检查13项。

3.供排水、防灭火系统安全现状评价

供排水、防灭火系统安全现状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结果

整改

措施

1

矿井(竖井、斜井、平硐)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16423-2006)

6.6.2.3

2

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可能与水体有联系的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探水设计。

(16423-2006)

6.6.3.4

3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水泵组成,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

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16423-2006)

6.6.4.1

4

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

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个水仓的容积,应能容纳2-4h的井下正常涌水量。

一般矿井主要水仓总容积,应能容纳6-8h的正常涌水量。

水仓进水口应有篦子。

水沟、沉淀池和水仓中的淤泥,应定期清除。

(16423-2006)

6.6.4.3

5

每年雨季前,应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其工程应在雨季前竣工。

(16423-2006)

6.6.2.2

6

有地面和井下的防水、排水系统,有防止地表水泄入井下和露天采场的措施。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七)

7

应结合生活供水管设计地面消防水管系统,水池容积和管道规格应考虑两者的需要。

(16423-2006)

5.9.2.3

8

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16423-2006)

6.7.1.5

9

井下各种油类,应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

(16423-2006)

6.7.1.6

10

井下柴油设备或油压设备,出现漏油应及时处理。

(16423-2006)

6.7.1.7

11

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

(16423-2006)

6.7.1.10

12

地面防火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防火规定和当地消防机关的要求,对建筑物、木材场、防护用品仓库、炸药库等场所应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备足消防器材。

(16423-2006)

5.9.2.5

13

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符合要求。

50016-2006

14

总平面的分区应按照厂区设置行政办公用、福利用房;生产区布置生产车间和辅助用房的原则。

1-2002

4.2.1.2

供排水、防灭火系统共检查14项。

4.供电及通讯系统安全现状评价

供电及通讯系统安全现状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

结果

整改

措施

1

井下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

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应不超过127V。

(16423—2006)6.5.1.2

2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都应接地。

(16423—2006)6.5.6.1

3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和调整等,应建立主要检查制度。

(16423—2006)6.5.7.1

4

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矿山安全法》

第十一条

5

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

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其中性点不应直接接地。

(16423—2006)6.5.1.4

6

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不应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16423—2006)6.5.1.5

7

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

竖井或倾角>45°的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矿用橡套电缆。

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应使用铠装电缆。

(16423—2006)6.5.2.1

8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内,电缆悬挂高度和位置,应使电缆不致受到撞击,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应不大于3m。

与巷道周边净距应不小于50;在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内,电缆悬挂点的间距:

在倾斜巷道内不得超过3m,在竖井内不得超过6m。

(16423—2006)6.5.2.6

9

地表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等,应设有可靠的通讯系统。

(16423—2006)6.5.5.4

供电及通讯系统共检查9项。

5.地下开采系统安全现状评价

地下开采系统现状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

结果

整改

措施

1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30m。

(16423-2006)

6.1.1.3

2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16423-2006)

6.1.1.3

3

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

(16423-2006)

6.1.1.4

4

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

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上下相邻的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梯子宽度不小于0.4m。

(16423-2006)

6.1.1.6

5

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不小于0.7m。

(16423-2006)

6.1.1.8

6

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

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

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

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16423-2006)

6.1.6.1

7

维修主要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型硐室,应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16423-2006)

6.1.6.2

8

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

封闭之前,入口处应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入内。

(16423-2006)

6.1.6.5

9

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

(16423-2006)

6.1.7.1

10

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16423-2006)

6.5.5.1

11

每个采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人行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安全出口应稳固,并根据需要设置梯子。

(16423-2006)

6.2.1.2

12

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必须及时修复。

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

(16423-2006)

6.2.1.7

13

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的稳定性。

(16423-2006)

6.2.1.4

14

溜矿井不应放空。

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丝绳等杂物,不应放入井内,以防堵塞。

溜井口不准有水流入。

(16423-2006)

6.2.1.5

15

采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人员不应进入悬拱、立槽下方危险区进行处理。

(16423-2006)

6.2.1.6

16

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16423-2006)

6.2.1.8

17

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破坏。

《矿山安全法》

第十四条

18

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b:

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c:

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或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应进入塌陷区和采空区。

(16423-2006)

6.2.1.9

19

采用溜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较小、较薄和孤立的采空区,是否需要及时处理,由主管矿长决定。

(16423-2006)

6.2.1.10

20

回采作业应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

不应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

作业中发现冒顶危险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16423-2006)

6.2.1.7

21

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架设的工作台应牢固可靠,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和溜渣间等设施。

(16423-2006)

6.1.4.1

22

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

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

(16423-2006)

6.1.7.2

23

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24

爆炸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应符合(6722—2003)中7.4条的规定。

(6722-2003)

7.4

25

竖井、盲竖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的掘进爆破,起爆时井筒内不应有人。

(6722-2003)

5.3.2.5

26

地下爆破时,应在警戒区设立警戒标志。

发布的“预警信号”、“起爆信号”、“解除警报信号”,应采用适合井下的声响信号,并明确规定和公布信号表示的意义。

(6722-2003)

5.3.1.4

27

井筒掘进起爆时,应打开所有的井盖门,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应撤离井口。

(6722-2003)

5.3.2.9

28

井下炸药库30m以内的区域不应该进行爆破作业。

(6722-2003)

5.3.1.4

29

同一层罐不应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

升降爆破器材时,负责运输的爆破作业人员应通知中段信号工和提升机司机,并跟罐监护。

(16423-2006)

6.3.3.4

30

民用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1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符合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2

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6722-2003)

4.2.1.3

33

爆破后检查地下爆破有无冒顶、危石、支撑是否破坏,炮烟是否排除。

(6722-2003)

4.13.2.1

地下开采系统共检查33项。

6.平硐运输系统安全现状评价

平硐运输系统安全现状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结果

整改措施

1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应不小于30m。

(16423—2006)6.1.1.3

2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16423—2006)6.1.1.3

3

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

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7m,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8m。

(16423—2006)6.1.1.8

4

平巷地表部分开口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支护和砌筑挡墙。

16423—2006)6.1.3.1

5

平硐的运输设备,必须有安全可靠的制动装置。

(16423-2006)5.1.5

平硐运输系统共检查5项。

7.通风、防尘系统安全现状评价

 

通风、防尘系统安全现状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结果

整改

措施

1

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定期检测。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2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16423-2006)

6.4.4.1

3

箕斗井不应兼做进风井,主要回风井巷,不应用做人行道。

(16423-2006)

6.4.2.5

4

矿山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

(16423-2006)

6.4.2.1

5

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16423-2006)

6.4.4.4

6

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

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必须采取湿式作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7

采场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应进行回采作业。

矿井主要进风风流,不得通过采空区和塌陷区,需要通过时,应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流。

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要经常维护,保持清洁和风流畅通,不应堆放材料和设备。

(16423-2006)

6.4.2.3

8

爆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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