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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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

建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

DBJ50/T-×××-20××

备案号J××××-20××

Technicalstandardforconstructionsafetyof

BuildingHighslope

征求意见稿

20××-××-××发布20××-××-××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前言

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XX年度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渝建(20XX)62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术语与符号;3基本规定;4施工环境调查;5安全专项施工方案,6边坡工程施工与监测,7检查验收,8临时边坡安全使用与维护;附录等。

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221号,邮编:

400020)。

主编单位:

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

审查专家:

Contents

1总则

1.0.1为了在建筑边坡、基坑边坡工程施工、使用与维护中保障建筑边坡工程安全,做到技术先进、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条文说明:

山区(含三峡库区)滑坡、危岩治理及建筑高边坡等工程,可能是自然灾害、事故频发的重灾区,受自然环境、建设工程周边环境及人为因素等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山区地质灾害、工程灾害防治形势严峻,建筑高边坡建设工程量较大。

尽管《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已实施多年,但已有边(滑)坡工程(含岩石基坑)由于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管理等工作水平受多种主客观条件制约,建筑边坡施工过程中边坡工程事故时有发生,施工中建筑边坡工程事故造成的财产和人员损失是巨大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文及“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发[20XX]16号文等文件的规定: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进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由于建设、监理、施工及监测等单位在管理、技术标准把握及认知方面的缺失(或偏差),使建筑边坡(特别是建筑高边坡)工程在安全施工、管理、监督上缺少必要的行为准则和技术标准指导,虽然不同地区出台了高边坡等安全施工管理办法(如渝建安发[20XX]22号文),但在技术层面上和管理规定的细节方面仍缺少统一的技术标准,致使仍有较多数量的建筑边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事故,特别是建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由于建筑边坡、基坑边坡周边环境、使用条件的差异,存在永久性和临时性建筑边坡、基坑边坡之分,为统一建筑边坡、基坑边坡施工安全管理,避免、减少或减轻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及对临时性建筑边坡、基坑边坡使用与维护中保障建筑边坡工程的安全,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高度大于等于5m或高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建筑边坡、岩质基坑边坡工程的施工及临时建筑边坡安全使用与维护管理。

条文说明:

当前在既有的国家、行业与地方标准中,如《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及《建筑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T50-100-20XX,《建筑边坡工程安全性鉴定规范》DBJ50-170-20XX,均未明确建筑边坡工程中,建筑高边坡的划分标准,特别是对施工过程控制中的建筑高边坡更无明确规定。

重庆市针对建筑高边坡设计,于20XX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XX〕166号),其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以下简称“高边坡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消除工程安全隐患,现就加强高边坡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本意见所称高切坡、深基坑、高填方项目是指因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所形成的边坡以及对工程正常使用或可能造成安全影响的边坡项目,其高度或深度超过了以下范围:

①高切坡:

岩质边坡高度≥15米,岩土混合边坡高度≥12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边坡高度≥8米。

②深基坑:

岩质基坑高度≥12米,岩土混合基坑高度≥8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基坑高度≥5米。

③高填方:

填方边坡高度≥8米。

下列高边坡项目的边坡支护方案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先组织专家现场踏勘,再进行支护方案设计安全专项论证。

①高切坡:

岩质边坡高度≥30米;岩土混合边坡高度≥25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边坡高度≥15米。

②深基坑:

岩质基坑高度≥15米;岩土混合基坑高度≥12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基坑高度≥8米。

③高填方:

填方边坡高度≥12米。

④曾发生过安全事故的高边坡项目。

上述规定是针对高边坡项目的设计管理规定,但不完全适合“高边坡”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等要求。

由于建筑高边坡、深基坑边坡的划分较为复杂,且建筑边坡施工为信息化施工,随边坡工程施工中的岩土信息不断被揭示及新的施工技术、设备等施工方法的发展,建筑高边坡、深基坑边坡的划分也会发生变化,同时为与《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中第1.0.2条相协调,做此规定。

1.0.3建筑边坡工程的施工、安全使用与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本标准针对重庆市常见的建筑边坡工程、岩石深基坑(基槽)等工程施工控制进行了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除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建筑边坡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843,《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的规定外,应与其他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等协调使用。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XX年第78号主席令)的规定:

国家现行技术标准指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

2术语

2.0.1建筑边坡buildingslope

在建筑场地及其周边,由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不利影响的自然斜坡。

当边坡具有基坑功能时,称之为基坑边坡。

2.0.2土质边坡soilslope

全部由土体组成的建筑边坡称为土质边坡。

2.0.3岩质边坡rockslope

全部由岩体组成的建筑边坡称为岩质边坡。

2.0.4岩土混合边坡mixedslope

边坡由岩体和土体组成,称之为岩土混合质边坡。

2.0.5边坡环境slopeenvironment

边坡影响范围内或影响边坡安全的岩土体、水系、建(构)筑物、道路、隧道、桥梁及管网等的统称。

2.0.6软弱结构面weakstructuralplane

断层破碎带、软弱夹层、含泥或岩屑等结合程度很差、抗剪强度极低的结构面。

2.0.7外倾结构面out-dipstructuralplane

倾向坡外的结构面。

2.1.8信息法施工informationconstructionmethod

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情况和监测数据,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进行验证,对施工安全性进行判断并及时修正施工方案的施工方法。

2.0.9逆作法topdownconstructionmethod

在建筑边坡(基坑)工程施工中自上而下分阶开挖及支护的施工方法。

2.0.10边坡工程施工安全等级constructionsafetyrankofslopeengineering根据工程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结合建筑边坡(基坑)本体安全、工程基桩与地基施工安全、建筑边坡(基坑)侧壁土层与荷载条件、环境安全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安全标准;是建筑边坡(基坑)施工安全技术与管理的基本依据。

2.0.11施工检查constructioninspection

在建筑边坡(基坑)施工过程中,对原材料质量、施工机械、施工工艺、施工参数、安全管理等进行的控制工作。

2.0.12施工监测constructionmonitoring

在建筑边坡(基坑)施工过程中,对建筑边坡(基坑)及边坡环境实施的量测、监视、巡查等工作;包括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监测工作和施工单位实施的监测工作。

2.0.13安全预警safetyalerting

在建筑边坡(基坑)工程施工中,通过状态监测,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征兆所采取的预先警示和事前控制,把控时机进行提示的技术措施。

2.0.14风险评估RiskAssessment

对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安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损害进行辨识、分析与评价的技术活动。

2.0.15应急响应emergencyresponse

针对发生的事故,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2.0.16应急预案ContingencyPlan

对建筑边坡(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灾害,为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定的全面、具体的工作方案。

3基本规定

3.0.1建筑边坡(基坑)工程施工应根据边坡(基坑)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保护要求、支护结构类型及使用年限、施工季节等因素,因地制宜、精心组织,确保安全。

建筑边坡(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等级的划分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等的有关规定,结合边坡岩土体类别、边坡(基坑)自身安全及边坡影响范围内或影响边坡安全的岩土体、水系、建(构)筑物、道路、管网及轻轨隧道等因素按表3.0.1~表3.0.3确定。

表3.0.1土质边坡工程施工安全等级

施工安全等级

划分条件

一级

1挖方边坡高度大于等于5m;

2填方边坡高度大于等于8m;

③挖方高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市政工程、电力工程、轻轨工程、隧道等安全的

④在边坡影响范围内存在较大交通荷载,或大于35kPa短期作用荷载的建筑边坡工程

二级

除一级以外的其他土质边坡工程

注:

1土质基坑边坡施工安全等级的划分应按《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的有关规定执行;

2软土、膨胀土和其他特殊土等高边坡的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表3.0.2岩质建筑边坡工程施工安全等级

施工安全等级

划分条件

一级

1Ⅰ、Ⅱ类岩质边坡高度大于等于12m;

2完整、较完整Ⅲ类岩质边坡高度大于等于8m;

3较破碎Ⅲ类岩质边坡高度大于等于6m;

4Ⅲ类岩质边坡高度虽不大于6m,但地质环境复杂或边坡稳定性由外倾结构面或裂隙组合的外倾锲形体控制。

5Ⅳ类岩质边坡高度大于等于5m;

6Ⅰ、Ⅱ类岩质基坑边坡高度大于等于8m;

7Ⅲ、Ⅳ类岩质基坑边坡高度大于等于5m;

8Ⅲ、Ⅳ类岩质基坑边坡高度虽不大于5m,但地质环境复杂(含外倾结构面或裂隙组合的外倾锲形体控制岩质边坡的稳定性);

9在边坡影响范围内存在较大的交通荷载,或大于35kPa短期作用荷载的边坡(基坑)深工程;

10建筑边坡周边环境条件复杂,对边坡(基坑)支护结构变形控制要求严格的工程;

11爆破施工可能影响周边被保护对象安全性的边坡(基坑)工程。

二级

除一级以外的其他岩质边坡工程

注:

1岩质边坡的岩体分类、边坡地质环境复杂程度的判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有关规定确定;

2岩土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可根据实际工程地质条件适当调整岩质边坡的类别;

3当边坡坡体内洞室密集时,岩质边坡的划分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表3.0.3岩土混合边坡工程施工安全等级

施工安全等级

划分条件

一级

Ⅰ、Ⅱ类岩体,岩土混合边坡高度大于等于12m;

完整、较完整Ⅲ类岩质边坡高度大于等于8m;

3较破碎Ⅲ类岩质混合边坡高度大于等于6m;

4基坑边坡总高度大于等于6m;

5基坑边坡挖方高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市政工程、电力工程等安全的。

二级

除一级以外的其他岩土混合边坡工程

注:

1本表所述的岩土混合边坡,其中土体厚度大于等于4m;

2当岩土混合边坡的土层厚度大于等于5m时,岩土混合边坡的施工安全等级划分为一级;

3当岩土混合边坡中的岩体厚度大于等于5m时,应先按表3.0.2的规定划分岩土混合边坡的施工安全等级。

条文说明:

重庆市地处山区,建筑边坡客观上表现为3种形式:

土质边坡、岩质边坡和岩土混合边坡。

对于岩土混合边坡而言,因山区特色,岩体风化为时,土层厚度不大,为区分土层厚度大小对边坡的影响程度,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对土层厚度小于4m的岩土混合边坡,归并到岩质边坡中,而对于土层厚度大于等于4m的岩土混合边坡,称之为岩土混合边坡。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XX中第11.1.2条规定:

采用重力式挡墙时,土质边坡高度不宜大于10m,岩质边坡高度不宜大于12m。

第11.1.3条规定:

对变形有严格要求或开挖土石方可能危及边坡稳定的边坡不宜采用重力式挡墙,开挖土石方危及相邻建筑物安全的边坡不应采用重力式挡墙。

第11.2.1条规定:

土质边坡采用重力式挡墙高度不小于5m时,主动土压力宜按本规范第6.2节计算的主动土压力值乘以增大系数确定。

挡墙高度5m~8m时增大系数宜取1.1,挡墙高度大于8m时增大系数宜取1.2。

以上3条规定所述为重力式挡墙支护情况应考虑的风险,为此,确定土质高边坡高度控制依据。

对软土、膨胀土和其他特殊土等高边坡的划分,需根据特殊土类别按相应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如《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67,若无国家无相应现行技术标准,则工程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事前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明确划分相应的控制技术指标。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XX〕166号)所载规定是针对设计阶段对设计文件设计深度控制规定,其所述高切坡规定如下:

本意见所称高切坡、深基坑、高填方项目是指因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所形成的边坡以及对工程正常使用或可能造成安全影响的边坡项目,其高度或深度超过了以下范围:

(一)高切坡:

岩质边坡高度≥15米,岩土混合边坡高度≥12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边坡高度≥8米。

(二)深基坑:

岩质基坑高度≥12米,岩土混合基坑高度≥8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基坑高度≥5米。

(三)高填方:

填方边坡高度≥8米。

边坡项目接近上述限值的,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危险性大的,亦应执行。

本标准与上述规定无矛盾,且严于上述规定。

3.0.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建筑边坡(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等级应为一级。

1施工过程中出现过塌滑或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边坡工程;

2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中有关规定需专门论证的边坡工程;

3施工期边坡变形较大,且大于国家现行技术标准或设计允许值。

条文说明: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XX中第3.1.12条规定,下列边坡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应进行专门论证:

①高度超过本规范适用范围的边坡工程;②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稳定性极差的一级边坡工程;③边坡塌滑区有重要建(构)筑物、稳定性较差的边坡工程;④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一、二级边坡工程。

第7.4.3条规定:

稳定性较差的边坡开挖方案应按不利工况进行边坡稳定和变形验算,当开挖的边坡稳定性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措施增强施工期边坡稳定性。

上述边坡工程的施工安全等级应按一级划分。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XX中第3.1.10条规定:

当施工期边坡变形较大、且大于规范、设计允许值时,应采取包括边坡施工期临时加固措施的支护方案。

按信息法施工要求,该类边坡应自然成为“应按照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进行管理,施工过程中因条件变化,需重新确认其施工安全等级,其施工安全等级应按一级考虑,且应补充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对专项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3.0.3建筑边坡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资料:

1应有有效的岩土工程勘察、施工环境调查等技术资料。

除应有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外,尚应明确建筑边坡周边市政管线现状及渗漏情况,邻近建(构)筑物基础形式、埋深、结构类型、使用状况;相邻区域内正在施工和使用的建筑边坡工程情况;相邻建筑工程施工振动及重载车辆通行情况等。

2建筑边坡(基坑)施工图。

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边坡工程,应明确建筑边坡(基坑)变形控制指标,且应明确建筑边坡变形、周围保护建筑、市政工程、相关管线等变形报警值。

3建筑边坡(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开挖影响范围内的塔吊荷载、临建荷载、临时边坡稳定性等纳入设计验算范围。

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边坡(基坑)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且应进行专家评审;

4建筑边坡(基坑)监测方案。

条文说明:

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等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边坡设计、施工前应具有法律效力的岩土勘察报告,同时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应的施工环境调查报告,施工环境调查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

施工单位施工前应获得合法的建筑边坡(基坑)施工图,施工单位应照图施工。

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边坡(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建筑边坡(基坑)变形控制指标,且应确定建筑边坡变形、周围保护建筑、市政工程、相关管线等变形预警值;

本条第3款明确了危大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且应进行专家评审。

本条第4款表明建筑边坡(基坑)应有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包括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方案和施工单位编制的监测方案。

3.0.4建筑边坡工程设计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宜对建筑边坡(基坑)安全监测方案进行专家评审。

条文说明:

建筑边坡工程设计施工图应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不同高度(含超限边坡)的建筑边坡(深基坑)进行专家论证,对特殊的、地质环境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建筑边坡(深基坑)其施工组织设计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专家评审。

本节第3.0.3条4款已规定应有建筑边坡(基坑)监测方案。

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对建筑边坡(基坑)监测方案需进行专家论证的情况有具体规定,应按相应规定执行。

对特殊的、地质环境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建筑边坡(深基坑)其被保护对象对变形敏感时,监测技术指标、监测点布置,预警值的应在监测方案给出具体要求,其合理性和有效性宜进行专家评审,避免监测方案和监测过程控制流于形式。

3.0.5当建筑边坡(基坑)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情况或环境条件与原地质报告、环境调查报告不相符合,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暂停施工,及时会同相关设计、勘察单位经补充勘察、设计验算或设计修改后方可恢复施工。

对涉及施工方法、支护方案等重大修改的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应重新组织评审和论证。

条文说明: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故有此条规定。

3.0.6在支护结构未达到设计强度前,未经设计许可严禁在预计的滑(破)裂面范围内堆载。

在预计的滑(破)裂面范围内临时土石方的堆放应进行包括自身稳定性、邻近建筑物地基承载力、变形、稳定性和建筑边坡(基坑)稳定性验算。

条文说明:

在预计的滑(破)裂面范围内临时堆放土石方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土石方堆放的具体要求、堆放范围及相应的边界条件,设计单位应进行包括自身稳定性、邻近建筑物地基承载力、变形、稳定性和建筑高边坡、深基坑稳定性验算,满足安全性要求时,土石方方可临时堆放。

3.0.7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应实施信息化施工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准备阶段应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定,建立建筑边坡(基坑)安全监测系统;

2岩土体开挖、降水施工前,监测设备与元器件应安装、调试完毕;

3施工用水对建筑边坡(基坑)、周边环境有影响时,可通过对深层岩土体的位移监测与分析,实时调整施工速度、工艺或工法;

4对同时进行土石方开挖、降水、支护结构、工程桩等施工的建筑边坡(基坑)开挖工程,应根据现场施工和运行的具体情况,通过试验与实测,区分不同危险源对建筑边坡(基坑)边坡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5应对变形控制指标按实施阶段性和工况节点进行控制目标分解;当阶段性控制目标或工况超标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在下一阶段或工况节点时实现累加控制目标;

6应建立建筑边坡(基坑)边坡安全监测、巡查制度,及时反馈;监测、巡查工作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条文说明:

为满足建筑边坡(基坑)工程有效实施信息化施工法,确保施工安全需在边坡(基坑)开挖前,按监测方案规定,在边坡顶、被保护建构筑物上布设监测设备与元器件,并应安装、调试完毕,且进行了首次监测,获得边坡(基坑)变形监测的首次数据的;当施工用水对边坡(基坑)有影响时,还应对深层岩土体的位移监测与分析,以便实时调整施工速度、工艺或施工方法;通过监测数据分析,实时发现各阶段边坡及被保护对象的相应;并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制度,使参建方及时获得监测、监控数据,实时调整安全技术措施。

3.0.8对特殊条件下的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应进行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安全评估。

3.0.9建筑边坡施工易发事故的防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42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对特殊条件下的新建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及既有建筑边坡工程需继续使用时,应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估。

评估原则是新建临时建筑边坡(基坑)工程及既有建筑边坡(深基坑)工程不得相互影响其安全性,且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及设施等的正常使用、不破坏景观、不产生环境污染。

“特殊条件”指建筑边坡(基坑)周边环境存在被保护的文物、营运中的轻轨隧道、特大桥梁、重要的的交通枢纽工程、生命线工程等涉及重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4施工环境调查

4.1一般规定

4.1.1建筑边坡(基坑)工程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应在已有勘察报告和建筑边坡(基坑)设计文件的基础上,根据工程条件及可能采用的施工方法、工艺,初步判定需要补充的岩土工程参数及周边环境条件。

条文说明:

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前期既有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仅能满足建筑边坡(基坑)工程设计的基本需求,对施工时所需的施工环境无完整的技术资料,如无详细的管网布设图,无周边建(构)筑物基础与建筑边坡(基坑)工程的位置关系,既有建构筑物的荷载分布等基本资料;加之拟建建筑边坡(基坑)工程缺少详细的设计文件,岩土工程勘察工作难以面面俱到,因此,需要根据建筑边坡(基坑)设计文件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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