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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考试全面复习资料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试章节考点

 第一讲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1、依法执教:

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

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

(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

  答:

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

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

  答:

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

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

  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第二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上)

  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教育法的特点:

①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

这是从教育法所具有规范性角度来探讨的;②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国家意志性的角度探讨)

  国家能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或认可两种方式确定的行为规范才能成为法。

  ③教育法是统治阶段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

(鲜明的阶级性角度)④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特殊的强制性角度)⑤教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

(遵循的客观规律性的角度)

  3、教育法的体现的统治阶段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段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复定的。

  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①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②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③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④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原则;⑤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5、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体现受教育机会一律平等。

教育机会平等表现三个方面:

起点上(入学上)的平等、过程上(就学过程)的平等和终点上(学业成就上)。

  6、教育法的作用:

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教育作用;④预测作用;⑤强制作用;⑥奖励作用。

  7、教育法律规则的结构三要素:

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8、教育法律规则的类别:

三个类别,分别是①按照教育法律规则调整方式的不同划分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

②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划分,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③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划分,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第三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下)

  1、判定是不是教育法律关系标准:

如师生是,朋友不是。

  L是教育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2、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求: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客观。

  3、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少数情况下至少也应具备权利能力。

  4、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5、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为:

①公民;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③国家机关;④利益共同体;⑤国家。

  6、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

  7、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为:

①物;②行为及其后果;③精神产品。

  8、教育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它主要两种形态:

一是教育法律事件,二是教育法律行为。

  9、教育法律的本质复定着教育法律的形式。

  10、列举或简述我国教育法律形式的类别:

①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②教育法律;③教育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教育法律;⑤教育规章;⑥国际教育条例、协议。

  11、简述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原则:

①下位法服从上位法;②特殊法优于一般法;③后定法优于前定法;④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⑤被授权机关的立法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的立法。

  12、九部教育法颁布七部,目前《社会教育法》和《教育投入法》未颁布。

 

  第四讲教育法的产生与发展

  1、教育法国外最早产生(或最先)奴隶社会。

  2、德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义务教育令的国家。

  3、奠定英国教育发展基础是:

1944年的《巴特勒法案》,它确立英国从高等教育,中等教育一直到继续教育的公共教育体系。

  4、法国:

1883年《基佐法案》。

  5、日本:

明治维新。

  6、国外现代教育法四个特点:

①教育观的法治化;②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义务教育法;③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和逐步完善;④教育发达国家竞相进行新的教育立法。

  7、1982年中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8、判断是哪一个国家时间:

20世纪80—90

  ①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②1989年法国《教育指导法》;③日本1990年《终生学习振兴法》;④1992年俄罗斯《教育法》;⑤1994年美国《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

  9、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钦定学堂章程》——是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教育法规,但未实施。

1903年清政府颁布《秦定学堂章程》(又称癸卯学制)——标志着中国近代国民教育制度的建立。

1906年,清政府颁行《强迫教育章程》要求广设幼学所,幼童至7岁须令入学,幼童及7岁不入学者,罪其父母。

这是我国近代第一个强迫教育法令。

  10、1951年10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规定》,这是建国后颁布的第一个重要的教育行政法规。

  11、影响教育法产生与发展主要原因:

①教育和法律两种社会现象职能的交互作用是推动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前提;②教育权的社会化、国家化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③科技的发展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直接动因;④现代教育普及化和大众化,现代国家法治化等也是影响教育产生与发展的因素。

 第五讲教育法与教育政策

  1、教育政策具体表现形式:

①党的政策文件;②国家的政策文件;③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订发布的文件。

  2、教育政策的特点:

①政策性;②可行性;③原则性;④权威性;⑤移定性。

  3、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①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②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③两者调整的范围、实施的方式不同;④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

  4、教育法以教育政策为指导。

  第六讲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

  1、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属于“一元多级”。

  2、简述立法的程序:

①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②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③教育法律案的通地;④教育法律的公布。

  3、享有教育法律议案、提案权的主体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或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等。

  4、在我国,法律案通过的法定多数是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宪法的修改则需要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5、教育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具体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

  6、简述教育执法的特点:

①从实施方式和活动性质目的地,教育执法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适用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

②从执法主体看,教育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

③从执法依据和执法后果看,教育执法是使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活动。

④从执法要求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⑤从执法对象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以教育法律规范使用特定对象的活动。

  7、教育执法的基本要求:

正确、合法、及时。

  8、教育执法的基本原则:

①行政合法性原则;②行政合理性原则;③责任行政原则。

  9、行政行为有无裁量自为标准:

分为羁束性行为和自由裁量性行为。

  10、教育执法的形式:

①教育行政措施;②教育行政处罚;③教育行政强制执行;④教育行政救济。

  11、原国家教委1998年3月6日颁布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处罚种类:

P98。

  12、教育司法:

在法院内部,专门设立教育司法专门机构有三种:

①教育巡回法庭(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②教育法庭(吉林四平、湖南张家界);③涉教案件领导小组(吉林白山市)。

  13、所有国家机关、所有政党、所有组织、所有公民都有遵守教育法的义务,而不能仅仅认为教育守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校长、教师和学生的事。

  14、构成教育违法行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①教育违法行为的客体;②教育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③教育违法行为的主体;④教育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15、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违法作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

  16、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可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17、依据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尺度不同,可分为语法解释、逻辑、历史、系统和字面解释、扩充、限制。

  18、简述教育法律监督的种类:

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②行政机关的监督;③司法机关的监督;④社会监督;⑤党的监督。

  19、权务机关的监督居于主导地位。

  第七讲教师的法律地位

  1、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教师是专业人员。

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2、教师身份的规定:

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日本、法国→公立英、美公立教师兼有公务员和雇员双重身份)

  3、简述我国教师基本权利:

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简述教师应当履行义务:

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动,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5、教师资格条件:

①必须是中国公民;②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③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④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⑤教师的身体状况也应符合有关规定。

  6、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7、教师考核的内容:

①政治思想;②业务水平;③工作态度;④工作成绩。

  8、教师考核的原则:

①客观性原则;②公正性原则;③准确性原则。

 第八讲教师与其他主要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教育行政机关法律地位特征:

①相对独立性;②专门性;③地域性。

  2、教育行政机关属于哪类法人?

机关法人(企业、机关、事业、社团共四种法人,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

  3、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

  ①教育行政法律关系;②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4、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评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容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它包括学制系统内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5、简述学校法律地位的主要特点:

①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②依法自主办学;③享有法人财产权;④具有公益性质。

  6、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必须具备:

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学校只要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成为法人的四个条件,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就能取得法人资格,其法人资格也同时得到主管部门的依法确认。

  8、简述学校九项权利:

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③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收;⑥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简述学校六项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④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⑥依法接受监督。

  10、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到底属于什么关系?

  有二类:

①任命制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②聘任制下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11、教师聘任制的形式:

①招聘;②续聘;③解聘;④辞聘。

  12、简述我国现行教育基本法学生权利:

①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和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

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⑤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权利。

  13、国家奖学金制度及经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研究复定,自2002年起在全国普遍高校中首次设立的。

  14、什么叫学位证书?

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学术水平的一种凭证。

  1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这是公民的申诉权和诉讼权在学生身上的具体体现。

  16、列举学生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④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

  17、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①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管理关系;②在履行教育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平等关系。

 第九讲教师常用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1、教育法律救济与“救济”判断。

  2、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意义:

①有利于确保和实现宪法的公民的诉权和受救济权;②有利于切实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③有利于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④有利于加强和完善教育法制建设。

  3、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

①诉讼渠道;②行政渠道;③其他渠道。

  4、教育申诉制度具有什么特点:

①申诉的主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②申诉的受理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党的纪检委、监察部门,权力机关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等;③申诉的目的旨在使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

  5、诉论意义的申诉三个特点:

①行政诉讼申诉;②民事诉讼中的申诉;③刑事诉讼中申诉。

  6、教师申诉的管辖:

①隶属管辖;②地域管辖;③选择管辖;④移送管辖;⑤指定管辖。

  7、教师申诉程序包括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

  8、教师提出申诉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①符合法定申诉范围;②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③以法定形式提出。

教师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9、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

逾期未做处理或者久拖不复的,若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0、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略者害的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11、被申诉人: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中的被申诉人一般包括受教育者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

  12、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是教育行政建设的前提。

  13、相对人向主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0日内提出法律、法规中有规定的除处。

  1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复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处。

  15、教育行政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16、教育行政诉讼主管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17、关于起诉的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对于须经复议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18、教育行政赔偿制度特点:

①行政侵权主体恒定;②行政侵权行为特定;③行政赔偿主体惟一;④行政赔偿程序法定。

  19、简答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①损害事实存在;②职务行为主体确定;③职务行为违法;④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20、赔偿义务机关经过审查确认行政赔偿申请符合赔偿条件后,应即与请求人进行协商。

双方就赔偿问题意见达成统一后,应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赔偿协议书”,对照赔偿方式、金额、履行的期限等做出规定,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赔偿协议书之规定给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课程标准的基本框架是什么?

  首次颁布的课程标准,尽管各有特色,但结构基本上是一致的,大致包括以下五部分:

  ①前言——课程性质、课程基本理念、课程设计思路。

  ②课程目标——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③内容标准——内容领域及行为目标。

   ④实施建议——教学建议、评价建议、教材编写建议、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建议。

  ⑤附录——术语解释、案例。

新课程改革评价的基本理念是什么?

关于新课程改革的评价理念,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中有明确的表述:

“改变课程评价过分强调甄别和选拔的功能,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提高和改进教学实践的功能。

“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体系。

评价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了解学生发展中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

发挥评价的教育功能,促进学生在原有水平的发展。

“建立和促进教师不断提高的评价体系。

强调教师以自己教学行为的分析与反思,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评价制度,使教师从多种渠道获得信息,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综观世界各国课程评价改革的发展趋势,结合我现阶段课程评价改革的实际,我们可对这一评价理念作以下阐释和理解:

⑴在评价功能上,由侧重甄别和选拔转向侧重发展。

⑵从评价对象上,从过分关注对结果的评价转向关注以过程的评价。

⑶在评价主体上,强调评价主体多元化和评价信息的多源化,重视自评、互评的作用。

⑷在评价结果上,不只是关注评价结果的准确、公正,而是更强调评价结果的反馈以及被评价者对评价结果的认同和以原有状态的改进。

⑸在评价内容上,强调对评价对象的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察。

⑹在评价方法上,强调评价方式的多样化,尤其注重把质性评价和量化评价结合起来,以质性评价统整量化评价。

⑺在在评价者与评价对象的关系上,强调平等、理解、互动,体现以人为本的主体性评价的价值取向。

60、课程评价的发展方向是什么?

“评价与考试的改革必须体现新的教育评价观念,要注重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考查,强调评价指标的多元性,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评价要保护学生自尊心和自信心,体现尊重与爱护,关注个体的处境与需要;评价应突出发展、变化的过程,关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激发积极主动的态度;要将评价贯穿于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发挥评价的教育性功能。

”《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讨论稿)》已经向我们描述新课程评价的发展方向:

评价的多元性,评价的主体性,评价的开放性。

 

课程标准的意义和功能

课程标准是国家课程的基本纲领性文件,是国家对基础教育课程的基本规范和质量要求。

本次课程改革将我国沿用已久的教学大纲改为课程标准,反映了课程改革所倡导的基本理念。

课程标准的意义和功能是什么?

《纲要》指出:

国家课程标准是教材编写、教学、评估和考试命题的依据,是国家管理和评价课程的基础。

应体现国家对不同阶段的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规定各门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提出教学建议和评建议。

课程标准包括以下内涵:

☆它规定本门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

☆它提出了指导性的教学原则和评价建议;

☆它不包括教学重点、难点、时间分配等具体内容;

☆它规定了不同阶段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所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课程标准与教材的关系如何

v

(一)教材编写必须依据课程标准,

v

(二)义务教育的课程标准应适应普及义务教育的要求,让绝大多数学生经过努力都能达到

v(三)教材是对课程标准的一次再创造、再组织。

v(四)教材的编写和实验可以检验课程标准的合理性。

为什么本次课程改革将教学大纲改成课程标准?

1912年中国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就颁布了《普通教育临时课程标准》,此后,“课程标准”一词在中国一直沿用了40年。

建国初期,我国颁布了小学各科和中学个别科目的课程标准(草案)。

1952年后,改用教学大纲。

v教学大纲明显存在以下弊端:

v从目标上,只规定了知识方面的要求;内容偏难、偏深、偏窄,对绝大多数学生来说,要求过高;只强调教学过程,忽视课程的其他环节;“刚性”太强,缺乏弹性和选择性。

使用“课程标准”名词所体现的理念:

v第一,课程价值趋向从精英教育转向大众教育。

v第二,课程目标着眼于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

v第三,从只关注教师教学转向关注课程实施过程

v第四,课程管理从刚性转向弹性

v

新课程标准的特点

努力将素质教育的理念切实体现在课程标准的各个部分

突破学科中心

改善学习方式

体现评价促进学生发展的教育功能,评价建议有更强的操作性

为课程实施提供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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