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校章程广东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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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校章程广东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广东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广东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前身是1985年成立的广东省纺织工业学校,2001年升格为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更名为广东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以纺织服装为特色,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扬校、和谐兴校”的发展战略,坚持“专业融入产业、教学融入企业”的办学理念,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协同育人的发展道路,努力把学校建成以工为主,文、理、经、管、艺协调发展,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

广东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

GuangdongPolytechnic。

第三条学校住所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二路20号。

学校设有禅城校区和高明校区。

禅城校区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二路20号,高明校区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学府路8号。

学校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四条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五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学校实行校、二级单位(含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学、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活动,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学校校训为求真、强技、尚新、敦行。

第九条学校校徽为圆形,上部自左而右内环绕中文校名全称,下部自左而右内环绕英文校名全称,中间图形由汉语拼音字母“F”重复排列组成,寓意学校以“纺织服装”为特色,徽标的主体色为蓝色。

图示:

第十条学校校旗旗面为蓝色,旗上图案由校徽及中英文校名组成,校徽位于旗面左上角。

图示:

第十一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16日。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三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维护学校利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学校管理体制,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第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积极开展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和升学等指导服务;

(六)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好学校经费;

(七)实行信息公开,民主管理;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办学活动

第1节人才培养

第十六条学校以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同时适度开展中等职业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根据发展需要,探索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七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人才培养水平的根本标准。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办学水平。

第十八条学校人才培养传承与弘扬纺织服装特色,并围绕广东重点培育和发展的相关产业,努力培育新的专业增长点。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建立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实施教学工作监控与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进行监控和评估。

建立学校、用人单位与社会第三方人才培养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学校有计划推进文献资源建设、教育信息化建设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一条学校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国际化水平。

第2节科学研究

第二十二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师生员工开展科学与技术研究,充分发挥科研促进教学的作用,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专门机构统一管理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研考核等工作。

学校或二级学院(系、部)根据需要设立研究机构,实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由学校科研管理机构统筹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科学研究应突出高职教育的特点,突出学校办学特色,以科技成果推广、生产技术服务、科技咨询、管理咨询和新技术开发为主要内容;鼓励支持校企合作开展应用性技术研发、推广工作;围绕高职教育的改革发展和学校教学需求,开展教育教学研究。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反对弄虚作假。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制度。

第三节社会服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按照以服务为宗旨,遵循合作共赢的原则,依法开展社会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对师生员工参与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自身基本条件和优势,围绕行业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成人继续教育、校企合作和社会服务。

着重开展各级各类技术技能等专业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应用技术研究和新产品、新工艺研发等,充分发挥学校在区域经济社会和文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团队和学生团体以志愿者服务、社团活动等形式,开展文化、公益事业等社会服务活动。

第四节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九条学校弘扬民族精神,传承纺织、服装特色,借鉴吸收行业企业优秀文明成果,开展对外文化交流,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三十条学校着力建设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

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三十一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自主办学,开展法制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一节学校党委

第三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领域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的教风、学风和校风;

(七)加强对二级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十四条学校党委书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任命,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六条党委会对学校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前,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

其中,属行政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进行决策前,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

第三十七条党委会讨论学校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确保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

集体决议事项,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行政干部任免,会前应先征求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意见。

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按规定应当回避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三十八条拟提交党委会研究的文件、材料或方案,除需要保密外,一般应在会前两天报送学校党委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一般应在会前一天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分别送给参加会议的人员。

会前,分管领导应就议题中涉及自己分管工作的内容与书记充分沟通。

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广东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工作,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纪委委员按相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二节校长

第四十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任命,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根据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权限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代表学校任免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主要由校长或副校长提出,由校长办公室汇总,最后提交校长审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可以对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议题。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提出议题,但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并明确签署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的参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会议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或主持人归纳总结,形成一致意见,作出决定。

会议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留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第三节二级机构

第四十四条学校依据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自主设立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责职权配置。

第四十五条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分为常设机构和非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由学校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批准,包括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群团机构和附属机构,其中教学机构、科研机构的设置在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批前需经由学术委员会审议。

学校为执行特定的工作任务,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后可设立非常设机构。

工作任务完成后,非常设机构自行撤消。

第四十六条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

各机构经学校授权,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管理和服务等职责,接受学校领导和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二级学院(系、部),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二级学院(系、部)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学院(系、部)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系、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八条二级学院(系、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通过实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二级学院(系、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本单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负责二级学院(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学校二级学院(系、部)院长(主任)主持行政全面工作,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二级学院(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

其他班子成员或所属部门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可事先向二级学院(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二级学院(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议题内容分别由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或院长(主任)主持。

第五十条党政联席会议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二级学院院长(主任)和书记在二级学院(系、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重大问题决策前要进行充分的酝酿和协商,并认真听取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班子正职在集体决策时应当末位表态,在充分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发表意见后发表意见。

第五十一条党政联席会坚持一事一议、有议有决的原则。

对讨论事项作出决定或表决时,原则上采用票决方式进行,具体形式由院长(主任)与书记商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对于有争议且存在严重分歧意见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如有时限要求,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议决,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第四节学术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校企合作、师资队伍建设、教风及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统筹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五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校、二级学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

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校企合作、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二级学院(系、部)可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科与专业设置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平台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审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和二级学院(系、部)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七)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调查和评定学术争议和学术失范行为;

(九)需要由学术委员会评定和咨询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应当以与会委员一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节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八条学校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集体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六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节学生代表大会

第六十四条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学生依法依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五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

学生代表大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独立地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能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建设、发展、稳定,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

第七节群众组织与民主党派

第六十六条学校依法设立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七条学校工会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六十八条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九条学校为群众组织与民主党派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八节决策机制与规章制度

第七十条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院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第七十一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之外,决策内容、依据、结果要公开。

第七十二条下列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七十三条学校管理制度是学校为规范学校运行机制,维护学校秩序而制定的规则和办事规程。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条涉及学校、学生、教职工权利义务的、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

第七十五条健全学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审查学校相关的管理制度。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五章学生和学员

第七十六条学生是指被学校按照招生计划或自主招生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七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按规定使用学校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申请退学、转学、转专业和选择课程,符合毕业条件者,取得学历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者,取得相应的学习证明;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

(四)在品德、能力和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

(五)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或学费减免;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教师教学及师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八条学生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珍惜与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践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互助,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任务,注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按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九条学校公正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

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十条学校依法依规管理学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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