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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建筑工程安全疏浚与吹填工程安全监理控制

【建筑工程安全】疏浚与吹填工程安全监理控制

 

xxxx年xx月xx日

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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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第十二章疏浚与吹填工程安全监理控制

12.1概述

12.1.1疏浚与吹填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及特点

(1)疏浚工程实际是为拓宽或加深水域而进行的水下土石方开挖工程,一般分为基建性疏浚和维护性疏浚。

按其主要目的和使用功能不同可分为航道疏浚、港池疏浚、泊位疏浚、基槽开挖及吹填造陆等。

疏浚工程主要施工方法是根据不同的土质、工况等条件,结合工期等要求,选用相应的挖泥船进行施工。

挖泥船按其性能分为耙吸式挖泥船、绞吸式挖泥船、链斗式挖泥船、抓斗式挖泥船、铲斗式挖泥船等。

(2)吹填工程是指讲挖泥船挖去的泥沙,通过排泥管线输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填筑的作业。

吹填工程主要包括吹填施工方法选择、水上及陆地排泥管线架设、吹填区选择、围埝建造、排水口设置等。

吹填工程常用的施工方法有绞吸船直接吹填、斗式船-泥驳-吹泥船吹填、耙吸船吹填、耙吸船-储砂池-绞吸船吹填、斗式船-泥驳-储砂池-绞吸船吹填、耙吸船-泥驳-吹泥船吹填、斗式船-泥驳-吹泥船-泵站吹填等。

12.1.2编写依据

(1)《水运工程质量检标准》JTS257-2008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

(3)《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

(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7)《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

(8)国家及各部委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9)《船舶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用手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12)工程施工图纸

12.2一般规定及各种船舶注意事项

12.2.1一般规定

12.2.1.1工程开工前,应了解施工水域的水文、气象、地质、水上水下设施资料和港航规章,并根据施工现场工况条件合理选择疏浚船舶。

12.2.1.2工程开工前,陆地吹填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2.2.1.3疏浚施工中挖到危险或不明物应即使报告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处置。

12.2.1.4疏浚船舶在库区、坝区下游或回水变动区施工应预先了解水库调度运行方式。

12.2.1.5水上建筑物附近疏浚作业应根据设计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12.2.2耙吸式挖泥船

12.2.2.1作业时,驾驶人员应保持正规的瞭望,加强与过往船舶的联系,谨慎操作,安全会让。

情况紧急时,应主动采取有利于防止碰撞的措施。

12.2.2.2下放泥耙后,泥耙的吊索应保持垂直状态,不得松弛。

波浪补偿器跳动较大、耙头工作异常应立即起耙检查,并测出船位,准确记录。

12.2.2.3疏浚过程中不得急剧大角度转向。

遇有横向强风、流压时,船舶航向应与风向、流向保持适当角度。

12.2.2.4清除耙头杂物应携带通信工具兵设专人监护。

作业人员应正确站位,并使用专用工具清除。

12.2.2.5进入抛泥区应控制船速,逐步开启泥门。

浅水区抛泥应留有适宜的富余水深。

12.2.2.6吹填作业应保持船舶平衡状态。

靠泊码头吹填应根据潮水涨落及时调整船舶与码头间的缆绳长度。

12.2.2.7遇有不良工况船身摇晃较大时,吹填作业应立即停止,并拆除管线接口。

12.2.2.8泥浆浓度伽玛检测仪必须由专人负责使用管理。

检查或修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厂家和专业人员进行。

12.2.3绞吸式挖泥船

12.2.3.1定位钢桩应在船舶抛锚定位后沉放。

双钢桩沉放状态下,船舶不得横向移动。

12.2.3.2沉放或起升定位钢桩时,人员不得在液压顶升装置和定位钢桩附近通过或停留。

12.2.3.3疏浚作业前,排泥管线的出泥管线应静检查确认稳固、正常,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必要时应设置围挡。

12.2.3.4启动泥泵前,排泥管线附近的所有船舶和人员应撤离。

12.2.3.5检查排泥管线应携带通信工具并设专人监护。

主机应预先减速或停车。

12.2.3.6清理绞刀或泥口障碍物应关闭绞刀动力源开关,锁定桥架保险销,排净回路水。

作业人员应携带通信工具,并设专人监护。

12.2.3.7短距离移泊时不得调整定位钢桩。

长距离移泊或调遣应按船舶技术说明书对定位桩进行处置或将定位钢桩放到封固。

12.2.3.8水上排泥管线每间隔50m应设置一个昼夜显示的警示标志。

固定浮管的锚应设置锚标。

12.2.3.9泥浆浓度伽玛检测仪的使用、管理、检查或修理应符合12.2.2.8条的规定。

12.2.4链斗式挖泥船

12.2.4.1链斗式挖泥船驻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工况,确定抛锚顺序及锚位。

12.2.4.2链斗式挖泥船挖泥时,应密切观察斗链运转状况和斗桥动态,发现异常或遇有水下障碍物应立即停车检查处理。

发现塌方应迅速松放主缆,移船躲避。

12.2.4.3卸泥槽应在泥驳靠泊挖泥船后放松,并应在泥驳解缆前绞起。

12.2.4.4清除泥井中障碍物时严禁斗链运转和斗桥移动。

作业人员进入泥井前,必须清除泥井上方可能坠落的物体。

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监护。

12.2.4.5在斗桥上作业时,通道及作业场所的污泥应冲洗干净,并作防滑处理。

12.2.4.6斗、链拆装前应显示船舶减速信号,插牢链斗保险装置。

启用吊车作业应指定专人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

12.2.4.7启动链斗前应检查有无障碍物,作业人员必须离开斗、链。

启动链斗时应慢车操作,缓慢空斗旋转。

12.2.5抓斗式挖泥船

12.2.5.1抓泥作业前,抓斗机操纵人员应预先发出警示信号,人员不得进入其作业半径范围内。

12.2.5.2移动抓斗时,抓斗不得碰撞泥驳或缆绳。

装驳时,泥驳应根据干舷高度的变化及时调整系缆。

12.2.5.3抓斗下落时不得突然刹车。

开挖强风化岩时,应控制抓斗下放速度,不得强行合斗。

12.2.5.4抓斗机应在允许负荷量的范围内进行操作,不得超载。

抓到不明物体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探明情况。

12.2.5.5抓斗的索链缠绕抓斗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排除故障。

作业人员不得攀爬或站在处于悬吊状态的抓斗上作业。

12.2.5.6检修吊臂或其他索具应将吊臂放于固定支架上,并停车、断电、悬挂“禁止启动”安全警示标志。

12.2.5.7检修、调换抓斗应将抓斗放于专用斗架上或将抓斗职称牢固。

12.2.5.8拆装抓斗时,较重斗件应使用吊机或滑车组。

12.2.6铲斗式挖泥船

12.2.6.1沉放钢桩和铲斗机操纵应符合12.2.3.1条和12.2.3.2条的规定,并应按第12.2.5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12.2.6.2在软土区域用钢桩进行抬船操作应均匀地对其施加压力,不得用单根钢桩抬船。

12.2.6.3拔出前钢桩应分级加荷,逐步拔出。

12.2.6.4铲斗式挖泥船前移时,后钢桩的倾斜角最大不得超过20°。

12.2.6.5开挖风化岩或坚硬土质应采用隔斗挖掘法。

12.2.7吹泥船

12.2.7.1吹泥前,排泥管线附近的人员和船舶应撤离,并应与排泥区作业人员取得联系。

12.2.7.2清理沉石箱应在关闭泵机并在操纵台上悬挂“禁止启动”安全警示标志后进行。

12.2.7.3吸泥管堵塞后应关闭泵机并在操纵台上悬挂“禁止启动”安全警示标志。

清除堵塞物应设专人监护。

12.2.8泥驳

12.2.8.1泥驳不得超载。

泥驳装载过程中的纵横倾角应在允许范围内。

12.2.8.2卸泥时,泥驳不得在横浪或转向航行过程中卸泥。

12.2.8.3清除泥舱内较重杂物时,绳索、卡具及捆缚方式应安全可靠。

提升前,舱下人员应撤离。

用泥驳的绞缆机向外拖拽杂物时,绞缆人员应站在缆绳的侧面,其他人员不得靠近缆绳。

12.2.8.4装泥过程中泥驳舱内不得打捞杂物,确需打捞时应停止装泥作业。

12.2.8.5泥驳的甲板工作场所及通道应保持整洁、通畅,及时清理油渍、污泥等,不得堆放杂物。

12.2.9排泥管线拖运架设

12.2.9.1排泥管线对接时,操作人员应站在固定管线的一侧。

12.2.9.2调整管线对接螺旋孔的位置时,作业人员不得将手指伸入法兰孔内;紧固管线对接螺栓时,作业人员身体的各部位不得进入排泥管下部。

12.2.9.3受潮水影响、斜坡段或坝顶上的管线应进行固定。

12.2.9.4排泥口的管线架设应稳定牢固。

斜撑与水平杆应相互牵拉形成整体。

12.2.9.5水上拼接管线应设专人指挥,并应由起锚艇配合,作业人员应2人以上。

12.2.9.6风浪、流速较大的水域接拆排泥管时,作业人员应系劳保险绳。

工作船上应配备带保险绳的救生圈,并设监护人。

管线晃动严重时,应停止接拆作业。

12.2.9.7在通航水域沉放水下排泥管线必须申请发布“航行通告”,并设置警戒船只。

12.2.9.8挖泥船自吹注水沉管时,管线的注水端应采用管线锚予以固定,且注水速度不得过快。

12.2.9.9空压机充气起浮水下管线时,充气管的耐压强度应满足要求,接头应绑扎连接牢固。

12.2.9.10锚艇起吊水下管线时,吊力及起吊索具应计算确定,起吊用那个缓慢施力。

12.2.9.11管线拖航前,浮筒应经漂浮试验。

浮筒两侧链条及卡带应完好,卡带螺栓应拧紧,首尾管口应用堵板予以密封。

12.2.9.12拖航时管线两侧宜各系一根钢丝缆,连接各节浮筒,并应收紧、受力一致。

12.2.9.13被拖管线上应设置号灯、号型,其高度应高出管线1.5m以上。

12.2.9.14拖轮拖带浮筒、管线时,拖带的管线长度应根据拖轮的拖力、水文气象、航道条件等因素确定。

拖轮的拖带能力应满足在静水中的拖航速度不小于5kn的要求。

拖带航行时,风力宜小于6级。

12.2.9.15排泥管线需通过桥孔、群桩时,排泥管应采取固定措施。

12.3专项工程或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理要点

12.3.1疏浚工程

12.3.1.1检查开工之前,施工单位是否对疏浚水域进行扫海,水下是否有障碍物、废钢铁、战争遗留物和沉船等。

12.3.1.2开工之前,业主也向施工单位提供该施工水域的勘察报告,如不满足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可自行补钻。

检查施工单位选择的挖泥船和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水域勘察报告的有关要求。

12.3.1.3开工前监理部应协助业主进行测量控制点的移交;审查施工单位设置的施工控制网是否复核规范和满足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设立的水尺和潮位遥报仪,经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水尺设定后要进行同步水位观测比对,以后每月进行一次同步水位观测比对,并做好详细的记录。

12.3.1.4检查与审核浚前测量结果,主要是水深测量,以作为挖泥量计算的依据。

测量时应用GPS定位,每次测量前都要对GPS进行比对,以保证测量精度。

12.3.1.5审核排泥管线的布置是否易于实施和保证施工安全。

12.3.1.6检查疏浚船舶的选择是否适应当地水文、地质和气象等条件。

12.3.1.6.1根据船舶的抗风能力、可工作时间、工作安全来选择。

12.3.1.6.1.1在风浪条件恶劣、避风锚地较远时,是否首先考虑选用耙吸式挖泥船。

12.3.1.6.1.2附近有避风地、能迅速撤离,且波浪具有明显季节性的沿海开敞海域,在安全期内是否选用绞吸式挖泥船。

12.3.1.6.1.3在近岸海域施工时,选用1600m3/h大型绞吸船,是否制订大风大浪来临时的躲避措施。

12.3.1.6.2检查自航挖泥船的性能与海况适应定量分析情况,施工单位是否对安全作业提出可行的安全措施。

12.3.1.6.3当遇到施工船舶不能适应的风、浪、雾的影响时,督促施工单位停止作业,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12.3.1.6.4检查疏浚船舶的作业吃水是否小于浚前水深;如需乘潮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对水下地形、潮位、作业时间进行分析,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当有高于水面5m以下的沙丘时,督促施工单位选用绞吸船施工,但要防止大规模塌方;当浚前水深不足时,督促施工单位先用吃水小的挖泥船施工,满足水深要求后,再用吃水大的挖泥船施工。

12.3.1.7船舶调遣时安全监理要点如下:

12.3.1.7.1检查施工船舶调遣时,各种证书是否齐全;是否复核航区安全航行的要求,并经过船舶检验部门的检验和港监的批准。

12.3.1.7.2挖泥船和辅助船出海调遣前应封舱,所有露天甲板上的舱口、人孔、门窗、舷窗等孔口必须全部密封;抓斗、铲斗、铁锚以及放在甲板上的铲斗船的钢桩等,凡是甲板上可以活动的部件均应加固,避免航行中移动,造成事故。

12.3.1.7.3水上浮筒、管线出海拖带每次不能超过250m或30套;静水中航速不应低于5km,风力不应超过5级;被拖浮筒或管线应设号灯以示警戒。

12.3.1.7.4被拖的浮筒必须经过检查,不能有破损、漏水或倾斜现象。

12.3.1.8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要点如下

12.3.1.8.1检查施工单位水下管线和潜管在通航区沉放时,是否设立警戒船;水下管线和潜管沉放后两端是否下锚固定,并设警戒标志,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12.3.1.8.2检查施工单位在港口航道施工时,水上管线是否设置明显标示,管子链是否设置锚漂显示,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12.3.1.8.3当浚前断面深度两侧较浅、中间较深时,督促施工单位先开挖两侧,避免形成陡坡造成塌方。

12.3.1.8.4对边坡进度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如基槽、水下建筑物和水下管沟附近开挖,检查施工单位对疏浚设备、施工方法、定位措施、监测方法等及提出的限制条件和安全措施,是否复核规范要求。

12.3.8.5巡视检查施工单位开挖码头基槽和岸坡时,是否严格控制超挖,如出现滑坡迹象,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补救措施;巡视检查在已建重力式码头或护岸前挖泥时,是否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挖深、挖宽,以保证建筑物安全。

12.3.1.8.6检查施工单位处理有污染的疏浚土时,是否已向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和环保部门办理许可证。

12.3.1.8.7水上作业船舶如遇大风、大浪、雾天时,超过船舶抗风浪等级或能见度不良时,督促施工单位停止作业。

12.3.2吹填作业

12.3.2.1核查吹填工程的设计图纸,对设计要求、当地水文、气象和地质条件、吹填区土地使用标准文件、疏泥管线铺设条件、吹填区余水的排出条件以及对周围水域的影响,是否满足安全环保要求。

12.3.2.2核查取土区是否避开水下障碍物、爆炸物、水产养殖以及环境敏感区,取土区是否影响附近建筑物、航道、堤防及海岸的稳定。

12.3.2.3核查围埝及排水口的设置是否复核安全要求,严格控制围埝内的水位,以免对围埝造成破坏。

12.3.2.4核查施工单位对码头后方吹填,特别是重力式码头后方棱体吹砂时,是否对滑坡、位移和沉降等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况进行了验算,严格控制吹填速率,以保证建筑物的安全。

12.3.2.5核查排水口的设置是否有利于加长泥浆流程、有利于泥沙沉淀的位置;一般应布置在吹填区的死角,或远离排泥管出口的地方。

12.3.2.6核查在整个吹填过程中,施工船舶、排泥、围埝和排水口是否协调工作,并建立有效的通讯联系;核查施工单位是否实行巡逻值班制度,施工单位应随时了解吹填进度、泥沙流失情况、堰顶水位、围埝和排水口安全等情况,并对围埝和排水口进行维护。

12.3.2.7检查施工人员在排泥管线上作业时,是否穿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12.3.2.8检查排泥管线昼夜施工时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2.3.3水下爆破工程

12.3.3.1疏浚区域如有岩石,核查施工单位根据其坚固程度确定的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12.3.3.2可用疏浚船舶直接疏浚的岩石大多是沉积岩和珊瑚,如果火成岩、变质岩不严重风化,不宜采用挖泥船直接疏浚。

12.3.3.3直接疏浚岩石的挖泥船,在质量、强度和功率等方面必须与岩石的性质相适应,且必须具有松动和破碎岩石的能力。

12.3.3.4火成岩、变质岩和坚固的沉积岩必须经过预处理方可进行疏浚;预处理可用表面爆破、钻孔爆破、锤击和碎岩船打碎等方法。

12.3.3.5采用水下爆破方法进行预处理时,安全监理要点如下。

12.3.3.5.1审查施工单位的水下爆破设计,其中包括:

12.3.3.5.1.1单孔药量计算公示,计算结果;

12.3.3.5.1.2爆破地震安全距离;

12.3.3.5.1.3飞石的影响距离;

12.3.3.5.1.4水中冲击波的安全距离;

12.3.3.5.1.5水下冲击波对建筑物的影响。

12.3.3.5.2检查施工单位的《爆破设计证书》和《爆破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12.3.3.5.3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炸品安全储存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安全员、爆破器材保管员、押运员等是否具有有效资格证书。

12.3.3.5.4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向公安局、海事局申请并发布爆破施工通告。

12.3.3.5.5检查作业船舶是否备有消防和救生设备,是否备有作业时按规定悬挂的各种信号。

12.3.3.5.6检查危险辩解的警告标识、禁航信号、警戒船和警戒岗的设置是否完备。

12.3.3.5.7检查处于危险区的船只和建筑物等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

12.3.3.5.8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严格遵守爆破器材的加工、储存和运输的有关安全规定。

12.3.3.5.9施工单位在爆破前应了解当地水文、气象情况,当天气恶劣时,如遇台风雷电、暴雨雪、大雾、大风、大浪天气,督促施工单位停止作业,所有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

12.3.3.5.10巡视检查施工单位电力起爆、水下裸露爆破、潜水爆破、铅孔爆破、哑炮处理等是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12.3.3.5.11核查水下爆破作业的潜水员是否持有有效的潜水员资格证书和公安部门颁发的专业水下爆破操作许可人员证书。

12.3.3.5.12潜水员水下装药应分组单行进行,装药时禁止使用电话,并随时检查自己的信号绳、供气胶管,防止与导爆线缠绕。

12.3.3.5.13潜水员装完炸药并出水上船后方可连接起爆主导线,待一切船舶及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内方可起爆。

12.3.3.5.14水下爆破起爆后15min以上,潜水作业人方可进入施暴点或处理哑炮。

12.3.3.6岩石经过直接疏浚或经过处理后疏浚,要经过清渣,然后进行浚后测量,不允许出现浅点。

12.4工程实例(航道工程施工安全监理)

12.4.1工程特点及安全监理工作的重点难点分析

12.4.1.1工程的特点

某工程主要内容包括:

疏浚工程、吹填工程,包括对现有航道浚深、拓宽,并延长至-15.8m等深线(里程3+943~11+562),同时新开挖至某作业区的5000吨级杂货船航道(里程0+000~3+943段),总施工段长度为18.15km。

其中0+000~3+943段位于某电厂现有航道及防波堤以西水域,天然泥面高程约在-2.0~-3.0m;3+943~18+150段均位于某港区现有航道区域,系在即有航道基础上进行加深拓宽。

其特点为线长、施工工作面环境差、安全隐患多,作为监理在本工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任务重、难度大。

12.4.1.2本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重点

(1)临时用电。

本工程在野外施工,施工点需要临时用电,所以对临时用电的管理也是安全监理的重点之一。

(2)吹填区的安全。

本工程在施工前须加固很多围堰,如果围堰不安全,出现过水现象,则有可能破堤危及安全,所以围堰也应作为监理重点。

(3)水上施工的安全监理。

本工程将有很多的水上施工项目,水上施工的人员及船只安全是本工程安全监理的又一重点。

(4)防风、防台的安全监理。

本工程要经历两个汛期和台风期,所以监理也应将防风、防台作为监理工作的重点。

(5)其它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如做好相应的安全检查台帐、记录、会议纪要、安全交底等文件的归档工作。

12.4.1.3安全监理工作的难点

(1)施工期间该水域不断航,所以容易出现船只碰撞。

(2)防台防突风的应急处理。

(3)安全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开工前监理会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安全应急预案,但施工单位对应急预案编写往往注重在书面材料上,而不注重出现事故时预案的可操作性并且不加强对演练。

因此一旦出现事故时不能发挥预案的有效性和指导性。

12.4.2各阶段安全监理的方法及措施。

12.4.2.1施工准备阶段:

(1)审查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从八个方面审查:

1)检查承包人安全管理体系中的管理机构,总、分包现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安全员数量配备情况:

①管理机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②施工总包、分包单位有关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③安全管理人员数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合同额1.79亿元)

2)检查承包人安全生产一系列制度是否健全和完善:

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④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⑤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⑥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⑦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运行维护保养、自检验收管理制度等。

3)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临时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督促承包人与分包单位之间签订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其内容是否符合建设单位与承包人拟订的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

5)检查承包人安全技术费用的使用计划及是否专款专用。

6)督促承包人制订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审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与上一级预案的衔接情况。

7)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进行施工监理交底,书面告知对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检查项目。

8)明确本项目工程安全事故的上报与处理程序。

(2)审查承包人进入现场的报验手续:

1)安全设施的审查:

监理工程师在安全设施未进入工地前可按下列步骤进行监督:

①审查承包人安全设施的产地、厂家以及出厂合格证书等;

②必要时,监理可在施工初期,对安全设施生产厂家的生产工艺等进行考察;

③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对安全设施取样试验,确保安全设施满足要求。

2)大、中型施工机械的审查。

3)特种作业人员的进场审查:

主要审核承包人申报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的相符性和有效性。

(3)审查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从安全的角度审查施工现场平面图设计的合理性和符合性,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1)审查施工现场的生活生产房屋(安全距离不小于7m)、变电所、发电机房、临时油库等布置,是否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爆、防震的要求。

2)审查施工现场是否配备符合要求、足够的消防设备。

3)审查各类房屋建筑布置是否保持必须的安全净距。

4)审查易燃易爆的仓库、发电机房、变电所、小型油库等布置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规定。

5)审查特殊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及重要库房等加设避雷装置是否符合规定。

6)审查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和材料的设置,是否在远离人员居住的空旷地点;污染严重的工程场所是否配备防污染的设施。

7)审查场内道路、与社会道路交叉口及其它交通设施布置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是否设置符合规定的明显交通标志;是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8)审查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布置是否避开天然危险地带,选在水文、地质良好的地段。

(4)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

防火、防毒、防爆、防洪、防尘、防雷击、防触电、防坍塌、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溜车、防高空坠落、防陆上和水上交通事故、防寒、防暑、防疫、防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措施。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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