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农机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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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农机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巴州农机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巴州农机局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九条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条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巴州农机安全监理所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据(共4项)

(1)行政许可事项: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适用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77项

实施主体:

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

申报程序:

向当地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对合格者颁发自治区农机局统一印制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申请条件:

维修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开业条件。

申报材料:

申请表;从事维修技术服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经营负责人身份证;经营场地证明。

受理时限:

工作日随时受理。

批准时限:

15个工作日。

有无数量限制: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2)行政许可事项: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证照核发

适用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76项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

申报程序:

向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

申请条件:

申请联合收割机登记,按照农业部10号令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申请驾驶证,按照农业部10号令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办理。

申报材料:

申请联合收割机登记,应当向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地的农机安全监理部门交验联合收割机,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a.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b.购买联合收割机发票等来历证明;

c.联合收割机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

d.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申请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受理时限:

工作日随时受理

批准时限:

联合收割机登记时限为5个工作日,驾驶证核发为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

有无数量限制: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农机监理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5〕71号)规定执行。

(3)行政许可事项:

拖拉机及驾驶员牌证证照核发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九、十三、十九、二十三条。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

申报程序:

向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

申请条件:

申请拖拉机登记,按照农业部43号令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办理;申请驾驶证,按照农业部42号令第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申报材料:

申请拖拉机登记,应当向拖拉机所有人住所地的农机安全监理部门交验拖拉机,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a.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b.购买拖拉机发票等来历证明;

c.拖拉机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

d.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受理时限:

工作日随时受理。

批准时限:

拖拉机登记时限为5个工作日,驾驶证核发为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

有无数量限制: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农机监理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5〕71号)规定执行。

(4)行政许可事项:

农业机械经营服务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适用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

申报程序:

向当地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合格者颁发由自治区农机局统一印制的农业机械经营服务技术合格证书。

申请条件:

从事农业机械营销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技术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GB/T18389—2001)。

申报材料:

申请表;营销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经营负责人身份证;经营场地证明。

受理时限:

工作日随时受理。

批准时限:

15个工作日。

有无数量限制: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2.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第42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监督方式

自治区农机局:

地区行署法制办:

地区农机局:

4.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农业机械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条目中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共15项)

(1)违法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安全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2)违法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

处罚种类:

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违法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

处罚种类:

收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4)违法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5)违法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

限期补办手续、责令停止使用、扣押、罚款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6)违法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处罚种类:

收缴、批评教育、罚款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7)违法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种类:

罚款、批评教育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8)违法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种类:

批评教育、罚款、吊销证件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9)违法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

处罚种类:

批评教育、扣押、吊销证件等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10)违法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

处罚种类:

批评教育、责令停止使用、扣押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11)违法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

处罚、承担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违法行为:

推广销售农业机械,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

限期整改、罚款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3)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拼装或者擅自改装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4)违法行为: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违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

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5)违法行为:

从事农业机械产品营销,违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

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监督方式

自治区农机局:

地区行署法制办:

地区农机局:

4.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农业机械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条目中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事项及依据(共1项)

(1)违法行为:

出售、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违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

收缴、强制报废、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第二款规定,出售、驾驶、操作已经达到报废标准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监督方式

自治区农机局:

地区行署法制办:

地区农机局:

4.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农业机械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条目中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执法职权的分解

(一)巴州农牧业机械管理局局长行政执法职权

负责全局行政执法工作,并对全地区农机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人员进行监督。

(二)副局长行政执法职权

协助局长落实全局行政执法工作,协助局长对全地区执法工作和执法人员进行监督。

(三) 巴州农牧业机械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行政执法职权

1.农机安全监理所行政执法岗位职权表

执法岗位

执法责任内容

工作规范和要求

责任人

主管领导

行政许可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证照核发;

3、拖拉机及驾驶员牌证证照核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第42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塔力甫·毛拉

艾尔肯·斯迪克

行政处罚

(5)违法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6)违法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7)违法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8)违法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9)违法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

(10)违法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

(11)违法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犯罪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塔力甫·毛拉

艾尔肯·斯迪克

行政强制

(1)违法行为:

出售、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违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塔力甫·毛拉

艾尔肯·斯迪克

2.市场监管科行政执法岗位职权表

执法岗位

执法责任内容

工作规范和要求

责任人

主管领导

行政许可

1、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4、农业机械经营服务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第42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买买提江·买合苏提

陈琳

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

(2)违法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

(3)违法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

(4)违法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

(12)违法行为:

推广销售农业机械,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13)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14)违法行为: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违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15)违法行为:

从事农业机械产品营销,违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买买提江·买合苏提

陈琳

行政强制

(1)违法行为:

出售、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违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买买提江·买合苏提

陈琳

四、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一)评议考核主体

以巴州绩效考评办公室确定的考核主体为准。

(二)评议考核原则

绩效考评日常督查工作以推动工作落实为出发点,遵循“突出重点、简便易行、注重实效、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评议考核方法和程序

以巴州绩效考评办公室确定的考核方法和程序为准。

(四)评议考核内容和标准

以巴州绩效考评办公室确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为准。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确定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划分与承担、承担方式、责任追究及追究程序,其中内容另有规定的,参照巴州行署相关规定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了修改,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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