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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开挖分包合同范本

 

XXXXXXXXX项目之

土石方开挖施工分包合同

(此合同为范本、依据项目具体情况调整修改相关条款)

 

总包方(甲方):

分包方(乙方):

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订立日期:

土石方开挖施工分包合同

总包方(甲方):

分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土石方开挖施工分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1工程名称:

(必须与在当地备案名称一致,也须与发票上备注工程名称一致)

一.2工程地点:

一.3现场条件:

第二条乙方范围

二.1施工图示基坑土石方(含地下障碍物)的开挖、外运、消纳及边坡修整。

第三条乙方基本工作内容

三.1乙方工作内容包括并不仅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三.1.1提交满足甲方要求的施工方案;

三.1.2施工图示基坑土石方(含地下障碍物)的开挖、外运、消纳及边坡修整。

三.1.3地上、地下及周边管线的保护

三.1.4配合甲方完成清槽、钎探及负责将此范围土方外运、消纳。

三.1.5接管、处理现场所有遗留问题,包括场地平整,清理现有垃圾外运等。

三.1.6地表及地下障碍物清除等。

三.1.7渣土外运至政府的指定消纳场所。

三.1.8提供满足质量、工期、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人员与管理人员及材料、机械设备等。

三.1.9外运土方时道路的清理。

三.1.10所有的文明施工;设置专职文明施工人员及提供清扫、洒水等工具,负责现场区域及道路的清扫、洒水,负责本工程政府要求的门前三包工作。

三.1.11须由乙方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乙方身份类别

四.1乙方属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

四.2乙方适用税率○3%○11%

四.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适用税率/征收率为X%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并准确填写发票项目,发票备注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项目名称为当地政府备案名称)。

乙方在给甲方提供发票时,应提供项目所在地备案建筑服务、当地预缴税款等相关资料,否则甲方将不予付款。

因乙方发票问题(包括开错、假发票、未及时提交甲方),造成甲方增值税抵扣税额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进行赔偿。

第五条价款与计量

五.1合同总价(含增值税)为人民币X元。

其中,不含税价款为X元,增值税为X元。

五.2合同价格清单:

序号

内容

单位

单价

暂定数量

合价

(元)

备注

不含税单价(元/m3)

增值税额

综合单价(元/m3)

1

土方开挖(含外运费用)

M3

2

土方开挖(现场留土)

M3

单价已经包含现场留土倒运所发生的费用

合计

五.3本合同采取固定综合单价,价格中包括地下障碍物的破除及全部的工作内容。

工程量按开挖图计算,除变更洽商外,任何情况不再予以调整。

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在没有与对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没有任何理由要求调整。

它包括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成合同工作内容,承担自身经营风险,满足国家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达到业主、监理、甲方满意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五.4对固定综合单价的说明:

本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已经综合考虑以下内容:

五.4.1大面积开挖与局部、小面积开挖之间的各种差异;

五.4.2按规范、方案、图集规定局部特殊处理;

五.4.3不同深浅、不同土质、不同开挖方式及运输方式、不同运距;

五.4.4分阶段、分断面、分区段挖土;

五.4.5基坑内修建临时通道、坡道等增加的工作面或放坡;

五.4.6机上人工费、机械费、运输费、能源动力费、渣土消纳费;

五.4.7施工机械进退场费;

五.4.8修理边坡、基坑排水沟、坑底预留的人工挖土部分等产生的土方外运;

五.4.9开挖范围内树木的移植到甲方指定地点的费用。

五.4.10向市容环卫等政府有关机构缴纳的各项收费;

五.4.11部分土方(如人防出口)须另行确定开挖时间,乙方报价中须考虑二次进出场费用。

五.4.12人工费、材料费、机具费、附件或配件费、食宿交通费、试验检验费、保险费、运输装卸费、工具费、冬雨季施工费、成品保护费、临时设施(除甲方提供之外的乙方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临时设施)、赶工费、文明施工费、与其他分包商的配合照管费、资料费等;

五.4.13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营业税;

五.4.14应该缴纳给政府有关部门的,包括营业税在内的各项税费;

五.4.15任何因市场人工、材料、配件、能源、运输、税费的变动或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红头文件颁发而引起的乙方的实际支出的增减,均为乙方自身经营风险,视为已经事先充分考虑并已列入合同价款之中(合同另有说明者除外)。

五.5工程量计算方法:

五.5.1基本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经甲方确认的开挖图按实际开挖土方量计量。

五.5.2现有混凝土桩、土钉墙及地面混凝土地面破除已经包括在固定综合单价中,不再计量。

五.5.3地下障碍物的破除已经包含在固定综合单价中,不再计量。

五.5.4下列项目不予计量:

乙方强行施工的;未经甲方同意超出开挖边线图的部分;修理边坡、基坑排水沟;基坑超挖部分。

第六条付款

六.1本工程不实行预付款;

六.2月度付款前提

六.2.1月度施工内容经甲方同意

六.2.2施工进度在甲方的总控制计划之下

六.2.3试验/复试报告证明所用材料合格或满足合同要求

六.2.4经监理单位、甲方验收合格【分项验收时】

六.2.5随月进度提交了相关技术资料【试验报告、验收资料等】

六.3付款程序及发票的提供:

六.3.1乙方于每月15日向甲方递交本期按合同约定应付的费用汇总表和请款报告,甲方收到报告后于次月的15日前向乙方签发付款证书,在甲方确认工程量五天内,乙方向甲方开具与甲方确认工程量一致的、符合4.3条约定的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甲方确认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无误后,依据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额度在甲方业务平台上的“分包完成工作量报表”(以下简称“分包报量”)上进行填报。

六.3.2按进度付款,每月付款时,工程款支付比例为分包报量的80%;甲方与乙方完成工程结算后的3个月内支付至结算额的95%;甲方在月度确认工程量时应扣除甲方代付/垫付款、罚款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扣款项。

六.3.3在甲方签发付款证书的下月3日~10日,以网上划款或转帐支票(甲方认为必要时)方式支付按6.3.2条计算出的进度款。

六.3.4依据6.3.2条,结算后乙方需提供结算额与累计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差额部分的、符合4.3条约定的增值税发票予甲方;保修期满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余款,乙方无需向甲方开具该部分的增值税发票。

六.3.5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应承担合同金额(含增值税)10%的违约金。

六.3.6甲方收到乙方最后一次款项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待甲方确认乙方已全额缴税、且到甲乙双方原合同约定的最终付款时间后一个月内,方可支付尾款。

(提供专票时需要本条)

第七条工期要求

七.1开工日期:

根据甲方要求;

七.2完工日期:

根据甲方要求[总工期和阶段工期已经考虑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不利的天气条件以及基坑土方、基坑支护与降水等施工工序间不可避免的交叉作业影响;高考、中考期间政府对施工的限制;浙江省及杭州市两会和国家重大外事活动等重要活动等因素在内]。

七.3乙方必须按甲方总控进度计划施工,确保每周之工作均在甲方之总控进度计划内完成;如果乙方不能按甲方总控计划完成其工作,乙方必须按甲方指令无偿追加各项投入,以达到甲方的合理工期要求为止。

如乙方再追加现场使用的机具后仍不能达到甲方、业主之合理要求时,甲方有权另行聘请其他分包商承建,相应费用从乙方合同价款中扣除。

七.4如出现地下埋藏文物或地下障碍物需要停工,按本合同有关工期顺延规定执行。

七.5除本合同规定并经业主方、甲方批准的工期可作调整外,如本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完工交付,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工期延误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整体工程竣工、开业、经营的相关影响及第三方对甲方的索赔等一切损失,并承担不少于每天2000元的罚款(罚款交付于甲方)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

第八条工期延误

八.1因以下任何一项原因造成乙方延误实施分包工程的,经甲方项目经理书面确认,分包工程的竣工时间相应延长:

八.1.1非乙方造成工程延误,而且甲方根据总包合同已经从业主获得与乙方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八.1.2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开工条件、施工现场等造成的延误;

八.1.3甲方发出错误的指令或者延迟发出指令确认批准造成分包合同工期延误;

八.1.4不可抗力【有关定义见第九条】等其它非乙方原因造成分包工程的延误;

八.1.5开挖过程中遇到不明物体、古建遗址、由地质研究价值的化石或物品、残旧危险爆炸物、古墓、历史文物等,政府有关部门发掘、处理此事造成的工期延误;

八.2乙方在上述任一事件发生后的2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

如果索赔事件具有持续的影响,则乙方应每隔2天发出一份报告,事件影响结束之日起10天内提交最终报告给甲方商务部门。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就报告内容予以答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已经同意。

第九条不可抗力

九.1不可抗力指业主、甲方、乙方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一般防范能力的事件。

此类事件的发生给合同一方的履约造成不可能或减弱。

不可抗力包括:

九.1.1地震、洪水、海啸、飓风、台风、剧烈雷击等天灾以及恶劣气候;

九.1.2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

九.1.3叛乱、暴动、军事政变、内战;

九.1.4暴乱、骚乱、游行示威或混乱【乙方自身及相关联的人员内部并且是从事本工程而发生的事件除外】

九.1.5空中飞行物体坠落;

九.1.6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物或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九.1.7由于法律法规的变更或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导致本合同在法律上不合法。

九.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处理。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3天向甲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九.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九.3.1下列费用由甲方向业主索要回来以后支付给乙方:

九.3.1.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

九.3.1.2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

九.3.1.3分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

九.3.2乙方人员伤亡由自身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九.3.3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3.4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九.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一十条变更与变更计价

一十.1如果甲方认为有必要对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作出变更或调整,甲方有权指示乙方进行以下任何工作,乙方应遵照执行。

该指示应该包括来自业主、设计、监理单位的设计变更、洽商、指示等。

一十.1.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已经包含的工作量。

一十.1.2改变工程做法、材料。

一十.1.3改变分包工程任何部位的标高、位置或尺寸。

一十.1.4改变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一十.1.5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竣工而必需的任何附加的工作。

一十.2上述变更指令发出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本分包合同不能因以上变更而失效或者作废。

因变更而导致合同价款发生变化则按相应条款规定调整。

一十.3如果上述变更是因为乙方违约或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甲方不得不发出变更指令,则任何此类变更后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一十.4无论什么时候,乙方没有任何权利对合同工作内容提出变更,更不得在施工中擅自改变材料做法、进行未经甲方许可的施工作业。

一十.5如果变更仅仅造成工程量发生增减,则其固定综合单价不变,仍按原合同固定综合单价执行。

一十.6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价格,则双方协商一个甲方认为合理的市场价格。

第一十一条技术质量要求

一十一.1总则

一十一.1.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约和现行规范提供材料、安排组织本分包工程的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一十一.1.2乙方应选派业务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在本工程施工。

一十一.1.3施工作业人员需持有有效的杭州市劳动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上岗证,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一十一.1.4除本合约约定内容,本分包工程质量要求见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

一十一.2标准与规范

施工质量及所用材料应满足现行设计图纸国家与地方标准、规范以及行业规范标准要求:

一十一.2.1施工图纸及设计师的要求

一十一.2.2《建筑安装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50300-2013

一十一.2.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一十一.2.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一十一.2.5《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一十一.2.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2

一十一.2.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2011

一十一.2.8《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一十一.2.9其它相关规范、标准、规程

一十一.2.10国家、地方、行业后续颁布的规范、标准、规程

上述标准、规范、规程若有不一致或矛盾之处,按较为严格标准执行。

一十一.3施工质量要求:

一十一.3.1合格,并须同时满足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及技术规范要求。

一十一.3.2施工中乙方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日常检查制度,作好自检记录,确保本工程施工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为达到上述标准乙方所采取各种措施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一十一.3.3本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致使本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执行业主对甲方的相应处罚规定。

一十一.3.4乙方应配备专门资料员,根据甲方要求(包括数量、质量等)提供相应施工资料,并负责组卷,全部工作完成后向甲方提供五套竣工资料及竣工图以及可遍及电子版文件一套。

第一十二条材料管理

一十二.1计划管理

一十二.1.1所有物资、设备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进场。

一十二.1.2进场后一周内,应向甲方提供工程所需主要材料物资供应计划书,以满足施工进度计划要求。

一十二.1.3进场的物资材料应满足甲方制定的月计划、周计划施工进度要求。

一十二.1.4所有材料进场前,乙方需提供相应的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出厂证明、复试报告等合法资料,否则不得进场。

一十二.1.5物资、材料的进场后的申报程序执行浙江省及杭州市相关地方标准。

一十二.1.6所有进、退场材料物资应提前12小时向甲方申报物资进、退场计划,经甲方相关人员签字同意后,由乙方向甲方申请填制生产要素出入许可证,报至甲方项目经理部相应部门确认后,方可组织物资进退场;否则严禁进退场。

一十二.1.7生产要素出入许可证[一式四份],需明确进出场时间、车号、物资名称、进出场理由及乙方负责人签名。

一十二.2仓储管理

一十二.2.1由乙方自行负责对材料加以妥善保管,防止人为破坏、偷盗以及不利自然条件的侵蚀,费用自理。

如果乙方未采取适当的保管保护措施,甲方有权指派他人完成。

所发生的费用无论多少概由乙方承担,对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一十二.2.2进场物资堆放地点,必须经过甲方批准,服从甲方的统筹安排。

一十二.2.3现场物资堆放、标识等须符合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

一十二.2.4材料存放要求

一十二.2.4.1材料存放环境要符合干燥通风的要求。

甲方提供库房场地,乙方建造其围护结构及房内设施。

一十二.2.4.2材料包装必须密封,表面应有明确标志标明材料各组份名称,生产日期及有效期。

一十二.2.4.3材料严防日晒雨淋,远离火源,避免碰撞,乙方在库房外自备消防设备及防火标识。

第一十三条现场及人员管理

一十三.1乙方应遵守国家、行业、地方以及甲方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的投入、现场的布置等各方面严格按照甲方的规定,并符合甲方的CI要求。

一十三.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统一配戴安全帽及胸卡。

施工人员须持证进出现场。

一十三.3现场不允许出现宣传乙方单位的标识、标语。

一十三.4乙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非杭州市户籍人员】需持有当地政府部门核发的就业证、暂住证、健康证等,凡因为乙方承担上述证件不齐而造成的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办理证件所需费用乙方自理。

一十三.5乙方应该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人员发生任何违法犯罪或妨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并有完全的责任和义务保护周围其他人员和财产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一十三.6严格遵守有关消防、保卫、交通安全、环卫社会治安方面的规定。

凡是由于乙方在上述要求贯彻执行不得力而造成的一切事故、灾害,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独自承担。

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赔偿,此外甲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第一十四条甲方一般职责

一十四.1甲方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一十四.2提供定位轴线;

一十四.3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地质勘察报告,组织进行施工技术交底;

一十四.4审核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然而甲方的审核并不能免除或减少乙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十四.5提供现场基坑外临水临电设施(包括一级配电箱/二级配电箱、消火栓、水源),在此之后的所有实施本工程所必需的临水临电设施均由乙方负责提供;乙方应厉行节约,甲方有权随时抽查监督乙方用水用电行为,若发现有浪费或不良使用行为,甲方有权重罚;

一十四.6审核乙方完成的工作量;

一十四.7负责协调乙方与现场其它分包商、施工工序之间的关系如:

降水、护坡、基础桩、测绘之间的关系;

一十四.8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指令、指示、洽商等相关施工文件;

一十四.9为便于乙方车辆顺利进入现场,甲方向乙方详细告知工程项目地理位置以及周边明显标志性建筑物。

一十四.10土方开挖前,设置位移观测标记,并作位移观测记录;用石灰做好土方开挖边线标志。

一十四.11开挖过程中随时测量,严格控制标高,避免基坑超挖。

一十四.12审核并接收乙方提交的符合规范标准、并符合甲方要求的竣工资料与竣工图,负责将本工程竣工资料与竣工图移交业主及杭州市城建档案馆,然而甲方审核并不能免除或减少乙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十四.13负责接洽政府及地方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将政府要求及时通知乙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按施工产值分摊;

一十四.14提供现场临水、临电线路图;

一十四.15负责定期召开现场协调例会;

一十四.16甲方为乙方提供下列施工便利:

一十四.17提供现场乙方临时办公场地,但办公设施由乙方自行提供;

一十四.17.1提供施工现场、出入口以及基坑周围的夜间照明设施;

一十四.17.2协调现场施工安排,确保场内运输道路的通畅;

一十四.17.3提供清洗进出车辆的水源接驳点;

一十四.17.4在施工现场供临时厕所设施,并负责定期清理;

一十四.17.5根据工期要求,若需夜间施工,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夜间施工手续;

一十四.17.6负责现场出入口的保卫工作。

第一十五条乙方一般职责

一十五.1按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的时间准时进场;严格按甲方审核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甲方代表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根据甲方审核同意的月/周施工计划组织施工;

一十五.2乙方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姓名:

【技术负责人】姓名:

一十五.3自备施工所需机具、工具及其它随身工具。

一十五.4自备符合规范要求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如:

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等。

一十五.5乙方施工前七天需向甲方提供基坑开挖的完整技术方案,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十五.5.1施工依据现行国家技术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

一十五.5.2主要施工方法;

一十五.5.3根据工期要求和现场情况为每阶段施工安排的机具型号、数量;

一十五.5.4每一阶段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数量;

一十五.5.5乙方现场管理人员组织结构系统和隶属关系以及通信联系方式;

一十五.5.6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可能出现的情况【包括有毒害环境作业】,所采取的保证措施。

一十五.6负责协调处理与交通管理及城管等政府部门的工作问题。

一十五.7向甲方提供施工人员名单[需经杭州市住房及城乡建设局]及特殊工种的上岗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一十五.8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土方挖运及渣土消纳的有关证件,因手续不全造成的政府罚款,由乙方承担。

一十五.9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定位桩、水准控制点、高程控制点、沉降位移观测点的保护工作,确保不被破坏;乙方承诺不损害其它施工方已完项目,如有损害乙方自费予以修理。

一十五.10清理运输车辆机身、轮胎的余土、黏土。

一十五.11根据施工区域的综合条件,优选土方机械数量、型号,并报甲方审批。

一十五.12接驳清洗车辆用的水源。

一十五.13在机械无法作业的部位,人工进行修整边坡坡度及清理。

一十五.14开挖过程中,要随时检查坑槽(壁)和边坡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汇报,应防止临近建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或变形。

一十五.15乙方负责提供除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提供资源和服务以外的所有实施本工程所需资源。

负责在机械无法作业的部位,进行人工施工。

一十五.16乙方应随时准备接受业主方、甲方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检验、检查,并为检验、检查提供安全、便利条件。

一十五.17负责将施工产生的泥浆、弃土、渣土进行清理并负责外运、消纳;否则甲方有权自行组织他人完成该项工作,费用从乙方款项中扣除。

一十五.18负责现场自身施工操作面及自设仓储区、生活区的消防保卫工作。

一十五.19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私自在现场包括生活区私搭乱建临时用房或未经甲方同意擅用、拆改甲方现场的临时设施。

一十五.20负责施工现场直至本工程正式移交给甲方时为止的临水临电等临时设施的保管、保护、维护,保证整个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能正常运行,有关费用及工期影响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及合同工期内。

如因乙方责任造成损坏应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一十五.2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本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确需变更时应先经甲方批准。

一十五.22负责承包范围内地下管线、文物保护工作,因乙方基坑支护施工而导致的现场内外各种管线、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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