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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

杭渔(渔政)简罚〔2007〕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

张三

性别

年龄

52岁

电话

8*******

住址

杭州市**区**街道**村

船名号

(单位名称)

/

主机

功率

/

船籍港

/

船长(主)姓名

(法人代表)

/

性别

/

年龄

/

住址

/

违法事实

当事人张三于2007年1月8日上午10时,驾驶木质机动渔船杭渔机1234,使用丝网三张,在钱塘江大桥上游100米处禁渔区内进行捕捞作业,无渔获物。

处罚依据及内容

当事人张三违反禁渔区规定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张三处罚款五十元整。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营业网点(本单位机构代码0015068014)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当事人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4.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杭州市农业局  或    /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基本情况

执法人员

姓名

王**

尤**

处罚机关

(印章)

2007年1月8日

执法证件号

33010006

330100162

当事人签收

张三

是否当场执行

注:

此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交当事人。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杭渔(渔政)罚〔2007〕8 号

案件来源

检查发现

受案时间

2007年3月12日

案  由

涉嫌电鱼案

当事人

个人

姓名

张三

性别

年  龄

52岁

住址

杭州市**区**街道**村

联系电话

8*******

单位

船名号(名称)

/

船长(主)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联系电话

/

简要案情

2007年3月12日上午10时20分,当事人张三驾驶木质非机动渔船杭渔1111,使用电捕器具在钱塘江复兴大桥水域进行电鱼。

现场查获渔获物鲤鱼10公斤,电捕器具1套(包括巨能牌24V12A电瓶2只,竹竿2根,日升牌逆变器1只,电线10米)。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受案人

意见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张三的行为涉嫌电鱼,依法应予行政处罚,属我站管辖,建议立案。

            

签名:

王**、尤**

   2007年3月12日

处罚机关

意见

同意立案。

本案由王**、尤**承办。

 

             签名:

邓**

   2007年3月12日

备注

询问笔录

询问机关杭州市渔政渔港渔船监督管理总站

询问地点杭州市渔政渔港渔船监督管理总站201室

询问时间2007年3月13日9时10分至9时51分

询问人王**尤**执法证件号330100006330100162 

记录人尤**执法证件号330100162 

被询问人:

姓名张三  性别男 年龄52   

身份证件号3301*********联系电话8*******  

     工作单位/职务/    

住址杭州市**区**街道**村**组  

问:

我们是杭州市渔政渔港渔船监督管理总站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你确认。

现就你3月12日涉嫌电鱼一案进行调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你须配合,并如实回答询问。

你听清楚了吗?

答:

听清楚了。

问:

你有权依法对我们执法人员申请回避。

你是否申请回避?

答:

不申请。

问:

3月12日上午10时20分你在做什么?

答:

我在电鱼。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记录属实。

张三2007.3.13

询问人签名:

王*、尤*2007.3.13记录人签名:

尤*

(共3页第1页)

问:

你在哪里电鱼的?

答:

就在钱塘江四桥下面。

问:

用的什么工具?

答:

我划了自己的小木船,用电捕器电的。

问:

电捕器哪里来的?

答:

我自己做的,买了两个电瓶和一个逆变器,用电线将电瓶连到逆变器,再连到两个竹竿上。

问:

你什么时候出来电鱼的?

电了多长时间?

答:

早上9点钟左右出来的,到被你们渔政查到,电了一个多小时的样子。

问:

在哪些地方电鱼的?

答:

就是在四桥下面,其它地方没有去。

问:

有没有电到鱼?

答:

有的,大概20斤的样子。

问:

就你一个人电鱼的吗?

有没有同伙?

答:

没有同伙,就是我一个人。

问:

你有没有捕捞许可证?

答:

我有捕捞许可证的。

(出示内陆捕捞许可证**内兼补字第**号)

问:

你知道电鱼是违法的吗?

答:

我晓得的。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记录属实。

张三2007.3.13

询问人签名:

王**、尤**2007.3.13记录人签名:

尤**

(共3页第2页)

问:

那你为什么知法犯法?

电来的鱼是打算自己吃还是拿去卖?

答:

我是想电点鱼去卖,补贴家用。

问:

你以前有没有电鱼过?

答:

没有过,这是第一次。

问:

今天询问就到这里,你还有什么要补充说明的?

答:

希望你们对我从轻处理。

问:

核对笔录,无误签字。

答:

好的。

记录属实。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张三2007.3.13

询问人签名:

王*、尤*2007.3.13记录人签名:

尤*

(共3页第3页)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时间:

2007年3月12日10 时20分至10时30分

地点:

钱塘江复兴大桥水域 

执法机关:

杭州市渔政渔港渔船监督管理总站

当事人:

张三(男、52岁、杭州市**区**街道**村人) 

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当事人张三驾驶木质非机动渔船一艘,在复兴大桥水域进行电鱼。

检查中,当事人出示了**内兼捕字第**号内陆捕捞许可证。

现场查获木质非机动渔船一艘(杭渔1111)、电捕器具一套(包括巨能牌24V12A电瓶二只,竹竿二根,日升牌逆变器一只,电线十米)、渔获物鲤鱼十公斤。

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二张。

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张三较为配合。

执法人员:

王**执法证件号:

330100006

执法人员:

尤**执法证件号:

330100162

记录人:

尤**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记录属实。

张三2007.3.12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案由

涉嫌电鱼案

姓名

张三

性别

年龄

52

住址

杭州市**区**街道**村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单位住址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理由及依据:

因有关证据可能以后难以取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措施:

对电捕器具一套(包括巨能牌24V12A电瓶二只,竹竿二根,日升牌逆变器二只,电线十米)、渔获物鲤鱼十公斤均由我站保存在我站。

建议采取上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

 

王**尤**

2007年3月12日

同意。

 

邓**

2006年3月12日

备注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当事人:

张三(男,52岁,住杭州市**区**街道**村) 

时 间:

2007年3月12日                  

地 点:

钱塘江复兴大桥水域          

因你(单位)涉嫌电鱼一案,本单位需对你(单位)在实施电鱼中         的下列物品就地保存或(异地保存在市渔政总站)。

登记保存期间,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

序号

物品名称

规格

数量

生产日期(批号)

生产单位

1

电瓶

24V12A

贰只

2006-7-18

浙江巨能电池厂

2

竹竿

/

贰根

/

/

3

逆变器

/

壹只

2006-10-10

江西日升电器厂

4

电线

/

拾米

/

/

5

鲤鱼

/

拾公斤

/

/

执法人员:

王**执法证件号:

3301******

执法人员:

尤**执法证件号:

3301******

执法机关(印章)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张三2007.3.12

注:

此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交当事人。

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张三:

本机关对2007年3月12日登记保存在市渔政总站的物品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电捕器具一套(包括巨能牌24V12A电瓶二只,竹竿二根,日升牌逆变器一只,电线十米)及渔获物鲤鱼十公斤予以没收。

                     

                     

                     

                     

                     

                     

                     

                     

                     

                     

                     

 

                执法机关(印章)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九日

注:

此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交当事人。

案件处理意见书

案由

涉嫌电鱼案

个人

姓名

张三

性别

年  龄

52

住址

杭州市*区*街道*村

联系电话

8*******

单位

船名号(名称)

/

船长(主)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联系电话

/

2007年3月12日上午10时30分,我站渔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当场查获当事人张三驾驶木质非机动渔船一艘(杭渔1111),使用电捕器具一套在钱塘江复兴大桥水域进行电鱼,渔获物鲤鱼十公斤。

电捕器具一套包括巨能牌24V12A电瓶二只,竹竿二根,日升牌逆变器一只,电线十米。

检查中,张三出示了其内陆捕捞许可证。

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张三的行为涉嫌电鱼,遂依法报请立案,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现场照片2张。

因有关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执法人员依法对电捕器具一套、渔获物十公斤进行了登记保存。

次日上午当事人至我站接受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对其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至此,本案已调查完毕。

序号

证据种类

名称

规格

数量

1

物证

木质非机动渔船

一艘

2

物证

电瓶

24V12A

二只

3

物证

竹竿

/

二根

4

物证

逆变器

/

一只

5

物证

电线

/

十米

6

物证

鲤鱼

/

十公斤

7

现场笔录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

一份一页

8

视听资料

现场照片

6英寸

二张

9

当事人陈述

询问笔录

/

一份三页

 

调查

结论

及处

理意

调查结论:

当事人张三于2007年3月12日上午9时至10时20分,驾驶木质非机动渔船一艘(杭渔1111),使用电捕器具一套(包括巨能牌24V12A电瓶二只,竹竿二根,日升牌逆变器一只,电线十米)在钱塘江复兴大桥水域进行电鱼,渔获物鲤鱼十公斤。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有相关证据证明,证据确凿、充分,应予认定。

处理依据及内容:

当事人张三明知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进行电鱼,造成了渔业资源损失,应予处罚。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处理如下:

没收鲤鱼十公斤;电捕器具一套(包括巨能牌24V12A电瓶2只,竹竿2根,日升牌逆变器1只,电线10米);罚款五百元整。

 

执法人员签名:

王**尤**

2007年3月13日

法制

工作

机构

意见

 

同意承办人意见。

签名:

***

2007年3月13日

处罚

机关

意见

 

同意上述处理意见。

 

签名:

***

2007年3月13日

 

责令改正通知书

杭渔(渔政)责改通〔2007〕1号

李四    :

你(单位)于2007年3月10日上午10时使用钓竿10根在钱塘江大桥禁渔区内的浙大公交站牌以东50米处进行垂钓,无渔获物,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下列违法行为:

 在钱塘江大桥禁渔区内垂钓的行为。

            

             

             

             

             

             

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处罚机关(印章)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注:

此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交当事人。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杭渔(渔政)罚〔2007〕8号

张三:

经调查,你(单位)于2007年3月12日上午9时至10时20分,驾驶木质非机动渔船一艘(杭渔1111),使用电捕器具一套(包括巨能牌24V12A电瓶2只,竹竿2根,日升牌逆变器1只,电线10米)在钱塘江复兴大桥水域进行电鱼,渔获物鲤鱼10公斤。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渔获物鲤鱼十公斤;没收电捕器具一套(包括巨能牌24V12A电瓶2只,竹竿2根,日升牌逆变器1只,电线10米);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处罚机关(印章)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

处罚机关地址:

杭州市之江路317号渔政总站

联系人:

王水虎电话:

86083940

注:

此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交当事人

 

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案  由

涉嫌电鱼案

案号

杭渔(渔政)罚〔2007〕8号

当事人

个人

姓名

张三

性别

年  龄

52

住址

杭州市*区*街道*村

联系电话

8*******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地址

/

联系电话

/

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

生活艰难,经济条件差,无其他经济来源。

承办人

意见

当事人对自身经济困难的陈述,不影响案件认定,不予采纳,建议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拟定之处罚作出处罚决定。

             

签名:

王**尤**

  2007年 3月 18日

执法机构意见

同意承办人意见。

             签名:

邓**

  2007年 3月 18日   

法制机构意见

(适用变更处罚)

 

             签名: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渔(渔政)罚〔2007〕8号

当事人姓名:

张三性别:

男年龄:

52

住址:

杭州市**区**街道**村**组

单位名称(或船名号):

/

法人代表(或船主):

/

单位地址(或船舶所在地):

/

当事人张三电鱼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

张三于2007年3月12日上午9时至10时20分,驾驶木质非机动渔船一艘(杭渔1111),使用电捕器具一套在钱塘江复兴大桥水域进行电鱼,渔获物鲤鱼10公斤。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一页、现场照片二张、《询问笔录》一份三页、木质机动渔船一艘、电捕器具一套(包括巨能牌24V12A电瓶二只,竹竿二根,日升牌逆变器一只,电线十米)、渔获物鲤鱼十公斤为证。

本单位认为:

当事人电鱼

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站已依法告知当事人张三行政处罚内容、理由及依据,已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站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我站认为当事人以其经济条件困难为内容的陈述申辩不影响案件认定,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渔获物鲤鱼十公斤;没收电捕器具一套(包括巨能牌24V12A电瓶2只,竹竿2根,日升牌逆变器1只,电线10米);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杭州市区营业网点(本单位机构代码0015068014)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农业局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九日注:

此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交当事人。

 

送达回证

案由

电鱼案

受送达人

名称或姓名

张三

送达机关

杭州市渔政渔港渔船监督管理总站

送达地点

杭州市渔政渔港渔船监督管理总站201室

送达文书

送达人

收到日期

收件人签名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杭渔(渔政)罚〔2007〕8号

王**

尤**

2007年3月15日

张三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渔(渔政)罚〔2007〕8号

王**

尤**

2007年3月19日

张三

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王**

尤**

2007年3月19日

张三

备注

 

当场(委托)缴纳罚款申请书

 

杭州市渔政渔港渔船监督管理总站:

我(单位)因电鱼被你机关罚款五百元整,愿意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但由于我(单位)地处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其他:

□,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现申请当场(委托你机关)缴纳罚款。

 

申请(委托)人:

张三

2007年3月19日

 

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时间:

2007年3月19日上午11时                  

地点:

杭州市渔政总站渔政码头                      

处理物品及处理方式:

对执行杭渔(渔政)罚〔2007〕8号行政处

罚决定书所没收的鲤鱼十公斤由我站放流钱塘江。

                         

                         

                         

                         

                         

                         

                         

                         

                         

                         

                         

                         

                         

                         

                         

                         

                         

                         

执法人员签名:

王**尤**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案 由

电鱼案

当事人

张三

立案时间

2007年3月12日

处罚决定送达时间

2007年3月19日

处罚决定(复议、诉讼)及执行情况:

处罚决定:

没收渔获物鲤鱼十公斤;没收电捕器具一套(包括巨能牌24V12A电瓶2只,竹竿2根,日升牌逆变器1只,电线10米);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整。

执行情况:

没收渔获物鲤鱼十公斤已于3月19日于执行没收并放流钱塘江;没收电捕器具一套(包括巨能牌24V12A电瓶2只,竹竿2根,日升牌逆变器1只,电线10米)已于同日执行,现存放于渔政仓库;罚款五百元整已于2007年3月19日应当事人委托由我站代为缴至财政专户。

建议结案。

 

执法人员签名:

王**、尤**

2007年4月10日

处罚

机关

意见

同意结案。

签名:

邓**

2007年4月10日

杭州市渔业行政案件

案卷

案号

杭渔(渔政)罚〔2006〕8号

案由

关于张三电鱼案

当事人

张三

办理结果

没收渔获物鲤鱼十公斤;

没收电捕器具一套(包括巨能牌24V12A电瓶二只,竹竿二根,日升牌逆变器一只,电线十米);

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整。

立案时间

2007-03-12

承办人员

王水虎、尤廷军

结案时间

2007-04-10

保管期限

长期

归档时间

2007-05-28

归档人

王水虎

本卷共1卷20页第1卷

备考表

本卷情况说明

无。

 

立卷人尤**

检查人王**

立卷时间2007年5月28日

渔业行政处罚案件卷宗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页次

备注

1

行政处罚决定书

1

2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2

3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

4

现场照片

4

5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6

6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7

7

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8

8

询问笔录

9-11

9

案件处理意见书

12-13

10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4

11

陈述申辩书

15

12

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16

13

要求当场缴纳罚款的申请书

17

14

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18

15

罚没物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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