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辅导材料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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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辅导材料资料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辅导材料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不同的身份,所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五类:
1.“雇员律师”—工资、薪金所得
2.“兼职律师”—工资、薪金所得
3.“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
4.“其他人员(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劳务报酬所得
5.“合伙人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第一部分雇员律师
一、收入
雇员律师的收入总额包括与律师事务所的分成收入+律师事务所发放的工资
1.律师事务所不负担雇员律师办案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雇员律师可以在最高不超过分成收入35%的标准内扣除。
(2012年第53号公告)
2.若律师事务所负担雇员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不得再单独扣除办案费用。
二、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
(1)如果律师事务所负担雇员律师办案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工资收入+当月办案分成收入-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
(2)如果雇员律师负担办案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工资收入+当月办案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扣除比例)(办案费用扣除比例≤35%)-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
注:
工薪所得项目其他允许税前扣除的内容(比如个人按规定缴付的“三险一金”等)按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申报
1.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律师事务所)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
2.扣缴义务人(律师事务所)在次月月底前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第二部分兼职律师
一、定义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国税发〔2000〕149号)
二、“收入”和“申报”
与雇员律师规定一致。
三、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
(1)如果律师事务所负担兼职律师办案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工资收入+当月办案分成收入
(2)如果兼职律师负担办案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工资收入+当月办案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扣除比例)(办案费用扣除比例≤35%)
注:
①兼职律师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国税发〔2000〕149号)
②工薪所得项目其他允许税前扣除的内容按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特别提示
兼职律师应于次月15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部分工作人员
一、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申报
1.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律师事务所)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
2.扣缴义务人(律师事务所)在次月月底前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第四部分其他人员(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
一、相关规定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0〕149号)
二、税款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4000元)-800元
或每次收入额(>4000元)×(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元)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三、纳税申报
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
第五部分合伙人律师
一、相关文件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文件规定主要有但不局限于以下文件:
1.财税〔2000〕91号2.国税发〔1997〕43号
3.国税发〔2000〕149号4.2012年第53号公告
5.国税函〔2001〕84号6.财税〔2008〕159号
7.财税〔2011〕62号8.财税〔2008〕65号
9.京财税〔2001〕6号
二、纳税义务人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三、 计算方法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收入总额
指从事生产经营以及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2年第53号公告)
(二)成本、费用
指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上述各项支出和费用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税发〔1997〕43号文件的规定确定)
1.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
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2.销售费用:
是指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3.管理费用:
是指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帐款(坏帐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4.财务费用:
是指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三)损失
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上述营业外支出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税发〔1997〕43号文件的规定确定)
营业外支出包括:
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特殊规定
实行查帐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08〕65号”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执行:
1.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税〔2011〕62号)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财税〔2008〕65号)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财税〔2008〕65号)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2008〕65号)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财税〔2008〕65号)
6.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财税〔2000〕91号)
7.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财税〔2000〕91号)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财税〔2000〕91号)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0〕91号)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8〕159号)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六)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分配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针对律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2012年第53号公告)
1.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
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
(分段计算)
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例如:
合伙人律师甲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可扣除的费用=50×8%+50×6%+100×5%=4+3+5=12万元。
2.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四、纳税时间
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的,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京财税〔2001〕6号)
1.季度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税款。
2.年度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六部分示例说明
【例】某律师事务所由律师甲、乙、丙三人出资成立,应纳税所得额约定的分配比例为40%、30%、30%,另有雇员律师丁一人,兼职律师戊一人,行政办公人员己1人。
2012年第一季度该律所实现营业收入200万元(甲、乙、丙营业收入分别为60万元、45万元和45万元),向丁、戊、己支付的工资和办案分成共20万元,其他可按税收法律、法规准予扣除的费用80万元,甲、乙、丙三人分别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10万元、8万元和8万元。
3月份,雇员律师丁取得办案分成收入10万元(办案费用自负)、工资1万元;兼职律师戊、行政办公人员己分别取得工薪1万元和0.5万元。
(1)计算甲、乙、丙、丁、戊、己当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
①当季合伙律师甲:
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3500元×3×3-20万元-80万元)×40%-(50万元×8%+10万元×6%)=341400元
应纳税额=341400×35%-14750=104740元
②当季合伙律师乙、丙:
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3500元×3×3-20万元-80万元)×30%-45万元×8%=254550元
应纳税额=254550×35%-14750=74342.5元
③当月雇员律师丁:
应纳税额=[10万元×(1-35%)+1万元-3500元]×35%-5505=19520元(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其他可扣除的项目)
④当月兼职律师戊:
应纳税额=1万元×25%-1005=1495元(不考虑工薪所得其他按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注:
兼职律师不再减除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
⑤当月行政人员己:
应纳税额=(5000-3500)×3%=45元(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其他可扣除的项目)
(2)如果第二季度该律所实现营业收入100万元(甲、乙、丙营业收入分别为40万元、30万元和30万元),向丁、戊、己支付的工资和办案分成共20万元,其他可按税收法律、法规准予扣除的费用30万元,甲、乙、丙三人分别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10万元、5万元和5万元。
计算甲第二季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
甲第一、二季度应纳税额=[(200+100-100-50-3500×6×3)×40%-(50×8%+50×6%)]×35%-14750=161930元
甲第二季度应纳税额=甲第一、二季度应纳税额-甲第一季度已纳税额=161930元-104740元=571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