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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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南京市规划局

2006年4月

1.  总则

1.0.1(目的)为在城市新建地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新建地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1.0.2(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适用范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指引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指引考虑公共设施的优化完善配套,保证设施配套的标准和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1.0.4(应用原则)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指引时,应综合考虑用地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情况、地形地貌、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中心的功能及配套标准可作适当调整。

1.0.5(开发强度控制)本指引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1.0.6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2.1公共设施的分级

2.1.1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配置。

2.1.2市级公共设施是指以全市及更大区域为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

2.1.3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20~30万人左右的功能型片区;

2.1.4居住社区是以社区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400-5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万人左右;

2.1.5基层社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规划半径200-250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0.5~1万人,3-6个基层社区构成居住社区。

2.1.6同一级别公共设施应通过规划预留中心用地的方式进行布局,形成各级集中的中心。

鼓励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如商业金融服务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社会福利设施等)集中组合设置。

功能相对独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公共设施(如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派出所等)可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

2.2公共设施的分类及控制要求

2.2.1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种:

(1)教育设施;

(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金融服务设施;(8)邮政电信设施。

2.2.2公共设施按照用地控制的难易分为二类。

一类公共设施为易受市场力侵蚀的公共设施;二类公共设施为易受市场力推动的公共设施。

一类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行政管理、社区服务、邮政电信等设施;二类公共设施包括各类商业服务业设施、金融设施等。

2.2.3居住社区、基层社区中心用地在规定的一类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完成前,用地不得占用。

3.市级和地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3.1市级和地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地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2市级公共设施是以满足城市居民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区域辐射职能为目标提供服务功能的设施。

市级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而确定。

3.3地区级公共设施以本地区20—30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门类齐全又有选择的生活服务项目。

地区级公共设施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3.3的规定设置。

根据市级公共设施设置情况、地区及周边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地区级公共设施内容和规模标准  表3.3

序号

分类

设施内容

用地规模

(公顷)

1

教育设施

科教馆、职业技术教育学校、成人教育机构、专业培训机构等

3~5

2

医疗设施

300—500床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妇幼保健所、残疾人康复中心、护理院等

6~8

3

文化设施

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书店及综合娱乐设施等

2

4

体育设施

标准体育场、游泳池、体育综合馆及游泳馆等专门场馆

3~5

5

社会福利与

保障设施

区级社会福利院(含福利性老人公寓)

1~2

6

行政管理与

社区服务设施

工商、税务、公安、市场管理等派出机构、区级社区服务中心等

2

7

商业金融

服务设施

大型综合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商场、旅馆及餐馆、美容、摄影等休闲服务设施,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设施

5

8

邮电设施

邮政支局、电信分局等

 

公共绿地广场

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广场等

3

3.4宜控制用地形成集中的地区中心。

结合轨道交通和公交枢纽站点在交通便捷的区域中心地带设置,形成地区级公共设施中心,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30分钟、自行车10分钟、机动车5分钟以内可达,用地规模控制在21~25公顷,与地区公共绿地广场共同形成综合的地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地区中心必备的功能构成包括上述医疗、文化、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商业金融、邮电及绿地广场等设施。

4.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4.1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400-500米内的3万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在居住社区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置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除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外),与居住社区公共绿地共同形成边界明晰的居住社区中心,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7-8分钟、自行车3-4分钟以内可达。

4.2居住社区中心应集中布局,形成中心用地。

用地规模控制在3-5公顷,其中公共设施用地2-4公顷、绿地1-2公顷。

4.2.1居住社区中心中的公共设施以综合体的形式集中布置形成,包括文化娱乐、体育、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社会福利、医疗卫生、商业金融服务、邮电等设施,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4.2.1的规定设置。

根据居住社区及周边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居住社区中心设置内容及标准表4.2.1

序号

设置项目

内容

建筑规模(m2)

用地规模(m2)

设置要求

1

文化娱乐设施

文化活动中心(☆)

包括小型图书馆、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影视厅、舞厅、游艺厅、球类、棋类活动室;科技活动、各类艺术训练班及青少年和老年人学习活动场地、用房等

4000~5000

 

 

2

体育设施

体育活动中心(☆)

室外健身场地、慢跑道、篮球场、羽毛球场、小型足球场、健身房和游泳池等设施项目

1500

10000~15000

宜设置60~100米直跑道和200米环形跑道,室外场地可与绿地邻近设置。

当学校体育运动场向社会开放时,可适当缩减室外场地(篮球场、小型足球场等)的用地

3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街政管理中心(☆)

包括街道办事处及市政、环卫等管理用房

1200~1700

1000~1500

如人口规模较小,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可两个或两个以上居住社区共同设置一处

社区服务中心(☆)

提供家政服务、就业指导、中介、咨询服务、代客定票等服务

1000~3000

 

 

派出所(☆)

 

1500

600

宜有专用院落,应有对外、对内方便的出入口;如人口规模较小,可两个或两个以上居住社区共同设置一处

4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养老院(☆)

为老年人综合福利设施,提供老年人全托、日托服务。

1500

 

应可容纳30名左右老人

5

医疗卫生设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含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残疾人托养所

2500~3500

3000~5000

设在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地段,应有对外方便的出入口和无障碍通道

6

邮政电信设施

邮电设施(☆)

提供电报、电话、信函、包裹、兑汇和报刊零售等服务的邮电综合业务服务设施

250

 

应设在建筑一层,宜结合建筑平面布局提供一定面积的停车场地

7

商业金融服务设施

菜市场(☆)

包括蔬菜、肉类、水产品、副食品、水果、熟食、净菜等售卖

2000

 

宜设在底层(若为生鲜超市也可设在地下一层室内);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与住宅有一定间隔;应配置停车场

社区商业金融服务设施

超市,餐饮、中西药店、书店、洗染、美容美发、综合修理;服装、鞋店、礼品、鲜花、照相、音像制品、日用杂品、五金电器、文具、洗浴等其他商业服务设施,银行储蓄所等金融服务设施

17200~23200

 

应布置在二层以下,超市在底层设置独立的出入口,有一定面积的停车场地

8

 

其他设施(☆)

公共厕所、再生资源便民回收站、停车设施等

公厕60、回收站80~100

 

公厕应结合主体建筑设置,临街设置,并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和管理室(并符合南京市公厕设置标准),新建地区的居住社区中公厕用房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若为独立式公厕,则用地面积应为60~100平方米/座;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停车(停车配建按宁规字[2003]49号文执行)

合  计

32700~43200

30000~40000

 

注:

1、设置项目后带“☆”号的设施(一类公共设施项目和菜市场),其内容和标准为刚性规定。

其余项目内容和标准具有一定弹性,在保证基本服务的前提下可适当扩充调整。

2、具体可根据人口规模和居住社区定位取较高或较低指标。

其中,在保证用地面积的前提下,开发建设强度(建筑面积)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4.2.2居住社区级公共绿地

用地1-2公顷,应与体育活动中心相邻布置。

4.3宜独立设置的公共设施包括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中学等教育设施,老年公寓等社区服务设施。

根据具体情况和用地条件,独立设置的公共设施可根据自身功能或特殊布局要求在居住社区中心周边或在整个居住社区范围内选址布局,也可与居住社区中心邻近设置。

其中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的规模参见《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4.3.1九年一贯制学校

结合教育设施的建设发展趋势,新建地区中小学宜设置九年一贯制学校。

九年一贯制学校按小学70生/千人,初中36生/千人,小学45人/班,中学50人/班配建。

九年一贯制学校服务半径1000米。

九年一贯制学校设置规模宜为4轨36班或5轨45班,服务半径宜控制在500-1000米。

36班时建筑面积约为13872平方米,用地面积为31752平方米(以一级标准计);45班时建筑面积约为16697平方米,用地面积为37716平方米。

按九年一贯制配置学校时,居住社区应设置高中,按34生/千人配建,宜为10轨30班或12轨36班,可采用两个相邻居住社区一所的方式设置。

4.3.2小学

小学按70生/千人,45人/班配建。

服务半径500米。

设置规模宜为24班、36班,其次为30班。

小学用地和建筑标准见下表:

(用地按一级标准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总用地

(平方米)

体育用地

绿化用地

田径场

篮球场

排球场

足球场

12班

5555

9817

≥3平方米/生

绿化覆盖率≥35%

150米环

1

1

 

18班

6895

14726

200米环

2

2

(25-50)*(40-60)

24班

8547

18651

250米环

3

3

(25-50)*(40-60)

30班

9857

22153

250米环

4

4

(25-50)*(40-60)

4.3.3中学

中学按70生/千人,50人/班配建。

服务半径1000米。

设置规模宜为24班和36班中学。

中学用地和建筑标准见下表:

(用地按一级标准计)

 

建筑面积(平方米)

总用地(平方米)

体育用地

绿化用地

田径场

篮球场

排球场

足球场

18班

10105

21555

≥4平方米/生

绿化覆盖率≥35%

300米环

3

3

(45-60)*(60-90)

24班

12948

27240

300米环

3

3

(45-60)*(60-90)

30班

14848

33510

300米环

4

4

(45-60)*(60-90)

36班

16977

43704

400米环

4

4

(45-60)*(60-90)

4.3.4老年公寓

居住社区内应考虑设置老年公寓注。

老年公寓宜安排50张床位以上,其建筑面积应达到1000~2000平方米以上。

室外活动场所不小于150平方米,绿化面积应达到60%。

老年公寓宜独立设置,并与绿地邻近,应设于阳光充足地段。

注:

结合南京具体情况,非福利性的老年公寓设施可不由政府投资经营,作为居住用地鼓励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开发建设。

4.4公交站点设施规划

4.4.1根据地区交通组织条件,居住社区宜结合社区中心设置公交首末站,一般可安排2条公交线路,用地约为2500平方米,并在邻近地区安排相应的1000~1500平方米自行车停车场。

4.4.2居住社区宜结合社区中心设置相对集中的机动车场地(建议车位为200~300个),以满足社区中心配建停车和社会公共停车要求。

机动车停车场宜结合社区中心绿地设置在地下,以节省用地,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根据需要,居住社区中心还应考虑装卸、递送、救护等特殊车辆停车要求(建议车位为3~4个)。

4.4.3周边有轨道交通线通过的居住社区,其中心应考虑结合轨道交通站点设置,并专题分析以安排相应的换乘停车场地。

5.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5.1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200~250米内的0.5~1万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集中设置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除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外),与基层社区公共绿地共同形成基层社区中心,实现居民在步行3-4分钟内可达。

5.2基层社区中心应集中布局,形成中心用地。

用地规模控制在6000~7000平方米。

其中公共设施用地约2000~3000平方米,公共绿地用地约4000平方米。

5.2.1基层社区中心的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5.2的规定设置。

基层社区中心设置内容及标准表5.2

序号

设置项目

内容

建筑规模(m2)

用地规模(m2)

设置要求

1

文化娱乐设施

文化活动站(☆)

包括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

400~600

 

 

2

体育设施

体育活动站(☆)

包括篮、排球及小型球类场地,儿童及老年人活动场地和其他简单运动设施等

 

600

可与绿地结合设置,用地中应保证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全民健身点

3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社区管理服务设施(☆)

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老年之家、社区居民学校、社区警务室等

350~600

 

 

4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托老所(☆)

 

600~1000

 

 

5

医疗卫生设施

社区卫生服务站

(☆)

健康促进、卫生防病、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慢性病防治和常见病诊疗

120~300

 

 

6

商业金融服务设施

小型商业金融服务设施

便利店、早点店等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储蓄所等

500

 

 

7

 

其他设施(☆)

公共厕所、停车设施等

公厕30~60

 

公厕应结合主体建筑设置,临街设置,并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和管理室

合  计

2000~2900

2000~3000

 

注:

1、设置项目后带“☆”号的为一类公共设施项目,其内容和标准为刚性规定。

其余项目为二类公共设施项目,其内容和标准具有一定弹性,在保证基本服务的前提下可适当扩充调整。

2、具体可根据人口规模和居住社区定位取较高或较低指标。

其中,在保证用地面积的前提下,开发建设强度(建筑面积)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5.2.2基层社区绿地用地约4000平方米,应形成小公园,并与体育活动站相邻布置。

5.3独立设置的公共设施包括托儿所、幼儿园。

按36名/千人,30人/班配建,设置规模为6班、9班、12班,用地规模指标为6班≥2700平方米、9班≥3800平方米、12班≥4700平方米。

托儿所、幼儿园应按服务范围均匀分布,独立设置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应有独立院落、独立的出入口。

5.4以下设施可在基层社区中心以外布置,但应在规划要点中予以明确。

5.4.1  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一般建筑面积300~500平方米,主要内容为建筑与设备维修、保安、绿化、环卫管理。

物业管理用房应独立设置。

5.4.2 环卫作息场

0.8~1.2万人设置一座环卫作息场,一般规模建筑面积20~30平方米,供环卫工人休息、更衣、沐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

环卫作息场视具体情况宜与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设置在一起。

5.5宜结合基层社区中心用地功能集中设置机动停车场地,预留10~20个停车位,以满足中心配建停车及社会公共停车需求,同时还预留装卸、递送、救护等特殊车辆停车位1~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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