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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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正本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图纸所函盖的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具体以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任代理人:
委任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审签机关意见:
(公章)审签机关意见:
(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年月日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各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等。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不采用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不采用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提供图纸壹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采用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不采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监理合同执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及有关工程量的增减的计量、签证。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甲方代表
职权:
负责外部协调及有关工程量的增减的计量、签证及工程进度款的审核。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不采用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办好土地规划、征用、拆迁、三通一平等工作,使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将水、电接至施工现场,并满足施工需用量。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开通至施工现场的道路,保证施工期间道路畅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地下管线资料。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办理好工程报建、施工许可证、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等手续。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后七天内完成。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通用条款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积极协调工程建设过程中征地等外部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协调进行。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不采用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在本工程中标后5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含专项施工方案),每月25日前上报本月工程进度报表及下月工程进度计划各两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所有责任。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提供办公室一间。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办理环卫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开工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前使用而发生的损坏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实施保护工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保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排水及道路畅通,文明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协调进行。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中标后一周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七天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不采用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经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变更;
(2)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障碍、停止;(3)不可抗力原因。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房屋建筑施工验收要求规范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不采用
五、安全施工:
按有关安全达标施工要求执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1)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不采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不采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不采用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招标人确认的工程量增减;2、招标人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商洽;3、价款调整方式:
(1)投标报价中已有的子目,按投标报价计算;
(2)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没有适用的项目价格,按照《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满取费的基础上下浮8%进行计取,可调差价执行市政造价站2007年6月份信息价下限值,工程量按签证数量确定;(3)清单内已有的子目,措施项目费按投标价格包干使用。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的50%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当工程款付至合同价款的50%时,预付款开始抵扣工程款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工程款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根据月施工进度,每月支付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的进度款,如果没有完成本月施工进度计划,则只支付合格工程量的50%,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签字后10天内支付,累计支付合格工程价款不超过合同价的85%,办理审计结算后28天内付清余款(扣除5%质保金)。
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满一年无质量问题退还50%(无息),满两年无质量问题退还50%(无息)。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不采用
(4)到货地点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5)供应数量一览表不符时:
不采用
(6)到货时间一览表不符时:
不采用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的方法:
不采用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按设计和施工规范及发包人要求采购。
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书及检验资料,钢材、水泥进场后须作二次试验报告送发包人。
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制止使用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提交竣工图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不采用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不采用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款,工期相应顺延。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本合同专用条款26条约定支付结算价款,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按有关法规执行。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合同工期每推迟一天竣工赔偿发包人1000元(限额为合同价的%)。
甲方可从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款;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按相关规定处罚;如果质量达不到合格等级,必须无条件返工至合格质量,并支付合同价的3%的质量罚金,工期计入合同总工期。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如不合格,应及时返工至合格,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不采用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2)采取第二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不采用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不采用
(2)承包人投保内容:
不采用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按招标文件执行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采用银行转帐方式,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七个工作日,将中标价的2%履约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帐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天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副本肆份,发包人正本壹份、副本贰份,承包人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47、补充条款
不采用
附件: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名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保修范围与承包范围相同。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屋建筑工程为贰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至使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
工程结算价的5%,银行利率为:
不采用。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质保期为两年,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返还50%(无息),满两年后无质量问题返还剩余的50%(无息)。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按有关法规执行。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