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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平视角下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社会公平视角下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作者:

刘承礼  时间:

2010-12-02   

【摘 要】作为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矫正平均主义分配方式,促进社会公平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

本文从基尼系数、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社会公平心理、安定有序、和谐共处等五个维度来检验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社会公平的实现程度,并提出相关建议,以进一步推进与促进社会公平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关键词】收入分配制度;社会公平;市场化改革

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社会公平的实现程度

对收入分配语境中社会公平的衡量是一种综合性考察,因而检验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社会公平的实现程度,就特别需要分析组成社会公平评价标准的各因子的演进状况,并基于我们对社会公平概念的理解而给出客观和主观的判断。

(一)基尼系数与社会公平

基尼系数一度被认为是衡量某一既定范围内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有效指标,它因其直观、可比的特点而在政府的收入分配决策、理论工作者的政策建议、居民对收入分配状况的了解和判断中广泛采用。

一般来说,经常使用的有全国基尼系数、城镇基尼系数和农村基尼系数,但鉴于中国数据的庞杂特征和可及难度,这些基尼系数的计算往往采取从样本到总体的估计方法,再加上数据收集和使用过程中的漏统和失真现象,因而高估和低估基尼系数也就在所难免了。

图1大致描述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尼系数的变化趋势。

资料来源:

周云波、[美]覃晏:

《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实证分析》,南开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2—266页。

(使用双指数平滑法所得的数据)

从全国基尼系数来看,有两个重要的节点。

一个节点出现在1984—1985年间,此前的基尼系数一直在减小,而此后的基尼系数一直在扩大(当然不排除个别年份也有减小的趋势),这让我们联系到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该文件指出,“只有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和一部分人依靠勤奋劳动先富起来,才能对大多数人产生强烈的吸引和鼓舞作用,并带动越来越多的人走向富裕。

”分配政策的调整扭转了平均主义分配惯性,使得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这既是对平均主义分配方式的否定,也是对合理的分配方式的探索。

值得指出的是,反对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并不能成为接受收入差距扩大的理由,收入差距扩大只有符合公认的社会公平认知,或者说自普通百姓至高层决策者均能认同一定的收入差距,基尼系数的适度扩大才是正常的。

另一个节点出现在1993—1994年间,即全国基尼系数首次超过国际警戒线0.4,此后虽有反复,但大致维持在0.4以上。

巧合的是,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成为这次会议后党和国家十余年坚持的分配原则,充分地调动了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社会财富得到了极大提升,社会公平问题在此基础上有了新的挑战。

虽然全国基尼系数在1993—1994年超过了国际警戒线0.4的水平,但是城镇和农村基尼系数却低于这一水平,按照前述联合国有关组织的规定,二者均处于“比较平均”和“相对合理”的档次,但我们也不能据此就认为城镇内部或农村内部的分配就达到一般意义上的公平了。

此外,城镇和农村基尼系数都有上升的趋势,但农村基尼系数始终高于城镇基尼系数,这就说明,农村的收入分配偏离平均分配的程度要高于城镇。

这一判断满足经验现实吗?

不一定!

事实上,基尼系数在解释垄断行业的畸高收入、弱势群体的畸低收入、行政事业单位的非正当收入等影响社会公平评判的社会问题时却是那么的苍白无力。

因此,基尼系数决不应该成为评判社会公平的单一标准,而只应作为一个有一定权重的参考标准而已。

(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与社会公平

人们对社会公平的理解是与时俱进的,或者说社会公平概念具有历史性。

在时间维度上,经济社会发展总会经历不同的阶段,生活于不同阶段的不同人群对社会公平的体验可能会有所不同。

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的指标有很多,但与社会公平最为相关的莫过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城市化进程、工业化进程和市场化水平。

回顾改革开放30年的历史,我国在这四项指标上均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而人们对社会公平的认识在此过程中又经历了怎样的历程呢?

在对待生产力发展水平与社会公平的关系问题上,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似乎一直在践行一条不成文的决策逻辑,即在生产力水平较低时,任何决策都要以提高经济效率为中心,只有当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社会公平才重新回归到与经济效率同等重要的地位,特别是收入和贫富差距扩大到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边缘时,才在收入分配政策中体现出这样的原则性扭转。

生产力发展水平与人们对社会公平的强调或追求果真呈正方向变动关系吗?

也许定量地检验这一命题的真伪在技术上并不可行,但经验判断的确能够给这一命题以肯定的回答。

然而,仔细推敲社会公平概念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演化,不难发现,改革开放之初人们对社会公平的认识和经济体制转型时期人们对社会公平的看法,乃至战略目标转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后人们对社会公平的理解是有差别的。

在改革开放之初,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最大的功绩在于清醒地认识到了平均主义是最大的不公平,并为此进行了政策调整;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效率上升到高于公平的地位,这是对计划经济时期平均主义分配方式的矫正,当然也不排除有矫枉过正的成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提出后,社会公平作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体现人类发展基本权利的关键指标而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调。

所有这些认识的演化都是在生产力发展水平大幅提高的基础上完成的,并表现出了正向变动关系的外在形式,但其实质却是人们对社会公平认识的升华。

用城市化水平[②]来衡量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对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之所以会出现前述农村基尼系数超过城镇基尼系数的现象,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寻找原因,但最重要的原因可能在于农村的二次分配,特别是医疗保险、税收调节、转移支付等制度性工具远远落后于城镇,而城市化进而城乡一体化可以减少或消除因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带来的不合理差距。

从图2看出,30年来,我国城市化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这为全体公民在享受基本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方面实现待遇公平提供了条件。

 资料来源:

根据相关年份《中国统计年鉴》整理

工业化在更多地创造物质财富、解决就业等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如果用一、二、三产业总产值占GDP的比重来描述改革开放30年来的工业化进程,则第一产业,即农业所占的比重越来越低,二、三产业所占的比重整体上呈逐年递增的趋势。

正是非农产业对GDP的高效贡献为物质财富的持续高速增长奠定了基础,并由此而改写了超长期农耕文明形成的社会公平理念。

随着工业化水平的提高,人类活动越来越进入社会化过程,分工更加明细、规则更加多样,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需的基本条件也同样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维持起点公平、规则公平和结果公平的所有举措都将面临重整的可能。

资料来源:

根据相关年份《中国统计年鉴》整理

 经济体制改革是改革开放的一条主线,在这条主线中,市场机制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手段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和实践。

经济体制从计划走向市场对应着市场化程度由低到高的发展历程。

市场化的推进改变了生产要素供给和使用上的计划调配,生产要素越来越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配置到物质财富的创造过程中去。

在此过程中,改革,特别是增量改革将非公有制经济引入到国民经济格局中来,单一的所有制结构被“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所替代,分配方式也由过去单一的按劳分配演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在公有制内部实行按劳分配,而在非公有制内部实行多种形式的分配方式(主要是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这是市场化条件下社会公平得以实现的体制保障。

至于市场化过程中所出现的收入和贫富差距扩大到影响人们对社会公平实现程度的怀疑的程度,这不是要不要进行市场化改革的问题,而是市场化改革规范还是不规范、政府对人们生存和发展底线关照得够不够等方面的问题。

(三)社会公平心理与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心理的形成有着复杂多样的社会经济因素,我们无法穷尽这些因素,但有一类因素是必须提到的,那就是人们对既定收入分配活动的看法,而这些看法又反过来成为我们衡量社会公平的一些主观指标,如收入差距认同感、观念差异、社会满意度和生存压力等。

1、收入差距认同感。

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机械地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等价于收入分配结果的均等,从而忽视了收入分配依据,简化了收入分配规则,其实质是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正当权益的剥夺,这势必会损害后者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同时也使前者丧失了追求更美好生活的动力。

因此,在收入分配领域存在一定程度的收入差距,不仅必要而且必然。

然而,这一结论并不能构成人们自觉认同收入差距的充分理由。

对于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社会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至少有如下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一是收入差距形成的原因。

市场化改革是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初动力,但收入差距扩大的结果绝不能仅仅由市场化改革来解释,它还包括历史(例如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延续至今)、政策(例如转型经济时期的价格双轨制、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内部分配依据的差异)、战略(例如非平衡发展战略、出口导向型战略)、非法(例如行业垄断、政治腐败)等方面的原因。

这些原因的绝大部分显然超出了个人作为收入分配主体的自控能力,他们在享受着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提高的同时,却有部分人在取得公平分配资格的问题上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究竟是选择沉默还是对抗,这在考验着人们对既定制度、政策的忍耐力。

二是收入差距的度。

即便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合理、合法的,但它超过一定限度也会影响到低收入群体生存与发展的信心,而这些信心的动摇与否对维持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特别是当收入差距扩大到一定程度时,我们应反思并质疑造成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是否合理、合法,这又回到了上述关于收入分配差距形成原因的命题。

2、观念差异。

对于社会公平的认知和感知,不同的群体会表现出相对较大的差异,例如,低收入群体与高收入群体、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国有企业职工与非国有企业职工、公务员与公司职员等对偶群体因收入或收入之外的其他社会福利的不同,就对社会公平存在着不同的心理判断。

处于弱势地位或基层单位的民众对社会公平的要求总会比相对位置的其他民众强烈得多,这与其说是收入分配差异造成的社会现象,还不如说是社会公平心理承受能力的外在表现。

经济体制改革,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等不可避免地造就了不同的社会群体,社会群体的多样化形成了人们对社会公平的多样化看法,因此,社会公平是一个相对概念,它会随着社会群体的分化而多样化。

重要的不是消除社会群体的多样化,而是怎样消除每个群体内部对社会公平待遇的预期和现实之间的差异。

3、社会满意度。

有的学者提出,社会满意度是人们在对社会满足其需求的程度加以认知的基础上所产生的心理体验[③]。

显然,随着改革开放的顺利推进,人们的物质文化需要日益增长,社会需求不断提升,因而社会满意度的标准也在与日俱增。

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需要以收入作为基础,这就涉及到收入总量的增长和收入分配结构的公平问题。

在渐进式改革进程中,人们对物质生活的追求通过市场化改革不同程度地得以实现,增量改革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了起来,极大地调动了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经济总量保持了世所罕见的高速增长。

在经济总量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虽然人们的物质需求得到了逐步满足,但精神需求却在不断升级,这对经济社会的纵深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于是,个人需求的升级和社会对升级了的个人需求的满足能力之间形成了一对尖锐的矛盾,能否解决这一矛盾直接影响到人们对社会公平的心理评判。

回顾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各个阶段,从注重提高效率到在再分配领域注重社会公平,再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分配原则的政策变化趋势来看,政府在解决收入分配结构的公平问题上有一个从关注总量提高到关注结构调整的转变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社会满意度提升的质量取决于各级政府及社会组织贯彻执行收入分配制度的诚意和力度,这是进一步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课题。

4、生存压力。

由个人所承担的生存压力必然会影响到个人对国家、集体或企业处理社会公平问题能力的心理评价。

作为参与收入分配活动的主体,在农村表现为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在城市则表现为国家、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农村纯农业收入的分配相对较为简单,即“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

这指的是农民得自土地的收入,至于其他的收入来源则遵循另外的分配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收入增长,尤其是来自土地资源上的收入增长十分缓慢,农民生存压力不减反增,在这方面,国家与集体在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技术改进等方面应负一定的责任。

在城市,国家通过税收的形式划分了国家与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因而税收对调节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

中央政府的财力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得到了根本性的提升,而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的财力相对于日渐增加的公共服务提供任务来说却是捉襟见肘,国富民强的局面未能形成。

政府财力不足可以通过减少公共服务提供的质和量来变通,而个人收入提升缓慢则转化为个人生存压力的加大。

无可否认,无论是农民还是普通市民,他们的生存压力不是在逐渐减少,而是在逐渐增加。

普通民众生存压力的增大对重构分配关系提出了要求。

(四)安定有序与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的实现需要配之以安定有序的社会政策环境。

什么是安定有序的社会政策环境呢?

从收入分配活动来说,是指分配政策的制定、执行和修正是否符合百姓追求基本权利的期望,以及实现其基本权利的法律保障。

本文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来检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为建立安定有序的社会政策环境所作的努力及其偏差。

1、分配秩序。

分配秩序混乱使得一部分机构、一部分人获得了不应得的好处,违背了社会公平原则。

概括地说,我国分配失序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领域:

一是国有企业。

部分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利用职务消费、滥发奖金等形式,或在企业转制过程中采取低价转让、化公为私等行为侵吞国有或公有资产,获取巨额个人利益。

二是垄断行业。

垄断行业的形成有技术、规模、特许经营和准入制度等多种原因,在我国,占较大比重的政策性垄断行业获取了高额垄断收益,并通过各种形式转化为本行业职工的畸高收入。

三是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分为全额财政拨款、部分财政拨款、完全自收自支等多种形式,由于改革滞后,它们往往利用政策优势进行企业化运作,获得了不规范的创收收入。

从制度缺陷上看,分配失序表现在:

一是公务员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是工资制度改革的标杆,实现公务员工资的规范化是分配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但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包括奖金、实物分配等补贴在内的非工资收入甚至超过了工资收入。

二是个人所得税制度。

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调节机制存在“抽瘦补肥”的漏洞,中低收入者成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体,而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过低,且征缴存在技术和法律上的难度。

三是常态化的非法收入。

非法收入在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大量存在,例如偷税漏税、走私贩私、行贿受贿等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危及分配秩序的规范。

2、安居乐业。

安居乐业,通俗地解释,就是有个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职业,它涉及到普通居民的住房和就业问题。

与普通居民生活水平高度相关的住房和就业问题在改革开放30年来的确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改革开放30年中,我国住房商品化、市场化改革大大提高了住房资源的配置效率;住宅建筑规模迅速扩大;住房条件大大改善,居住水平和质量大幅提高,同时,在住房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等领域,伴随改革开放而建立起来的新的住房制度和政策比原有的住房制度更能体现公平性[④]。

但是,由于市场化改革不彻底和改革中的不规范行为,造成普通居民的家庭收入与住房消费支出出现严重的不对称现象,住房紧张问题仍然长期存在。

与住房问题相似,就业问题是普通居民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它是普通居民能否获取收入和获取多少收入的前提条件,因此,作为基本权利之一的就业权如何实现,这在社会公平的主客观衡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30年来,我国就业制度改革基本上遵循的是政府和劳动力市场共同发挥作用以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改革原则,从计划经济时期的统包统配制过渡到就业双轨制,再到与国有企业改革相配套的再就业工程,最后过渡到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⑤],政府在就业制度改革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促进就业水平的提高成为政府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

当然,由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滞后、产业结构调整缓慢等原因,造成就业过程中的种种困难,这也是减损社会公平评价的一些重要方面。

3、合理需求的回应率。

合理需求的满足是人类基本权利实现的前提条件,在社会生产力未能达到按需分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合理需求的回应需要以公平分配作为基础,只有分配结果是公平的,人类社会的合理需求才能得到稳定而可持续的满足。

为了实现分配结果的公平,分配制度的公平性便显得尤为重要。

既然公平分配是合理需求得到满足的制度前提,那么合理需求的回应率也就自然成为检验分配制度公平与否的一项重要指标。

需求理论与经验事实已经证明,需求是有层次的,同一时期的不同群体和不同时期的同一群体的需求内容会有较大的差异,分配制度改革不能也不会无视这些差异,但放任这些差异的存在甚至扩大也不是公平分配的本义。

那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合理需求的回应率如何呢?

整体上判断,得益于渐进的市场化改革和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居民生活水平不同程度地有所提高;而考察合理需求回应的结构或格局,城市居民要高于农村居民、东部地区要高于西部地区、垄断行业要高于竞争行业、资本所有者要高于劳动者,等等。

在众多导致合理需求回应率不一致的因素中,分配制度责无旁贷,因此,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以使合理需求的回应率与合理需求相吻合,这是实现公平分配的重要目标。

4、奖惩可置信。

在分配领域,奖惩可置信是指这样一个命题,即分配制度所内生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能否顺利实现,或者说保证这些激励与约束机制顺利实现的分配法则是否健全与有效,它决定着分配活动促进经济效率提高的成效与分配活动自身公平程度的大小。

从收入分配制度的激励机制来看,分配原则在绝大多数年份都将效率放在分配活动的首要地位,只是近些年来才逐渐注重社会公平;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因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始终没有动摇,而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成为排序仅次于按劳分配之后的重要分配方式;在国家、集体(或企业)与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格局(或结构)中,国家鼓励收入分配向集体(或企业)和个人倾斜;国家强调积累率要下降,消费率要上升,凡此种种,分配制度的正向激励作用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就是很好的证明。

然而,对个人而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激励效应并不平衡,它在处理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城镇与乡村、东部与西部等对偶问题上有明显的缺陷。

从30年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约束机制来看,屡禁不止的非法收入(如走私贩私、倒买倒卖、投机倒把、权钱交易等)和因政策不合理而造成的畸高收入(如行政性垄断、个人所得税制不合理等)对我国收入分配规则的约束力提出了挑战,它要求政府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加大收入分配惩处力度的制度设计上作出更大的努力。

(五)和谐共处与社会公平

一个公平的社会必然是人与人之间和谐共处的稳定社会,而和谐共处的物质基础是利益平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伴随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而出现了阶层分化、劳资冲突、城乡分治和代际共处的多元社会结构,在这种多元社会结构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实现利益平衡,进而和谐共处方面的功效如何,便成为检验社会公平实现程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指标。

1、阶层和谐。

阶层分化是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领域发生的重大事件之一。

关于阶层分化,陆学艺教授主编的《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有较为详细的划分[⑥]。

尽管宪法不否认每一社会阶层参与收入分配的基本权利相同,但他们所具有的初始禀赋和所面临的分配条件可能存在巨大差异,正是这些差异造成了居民收入分配的多寡之分。

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就等同于社会不公平,然而,高收入者阶层、中等收入者阶层和低收入者阶层所组成的活生生的社会必然会出现相互碰撞或摩擦。

收入的分层带来了利益格局的变化,出于对自身既得利益的维护和预期利益的获取,不同阶层、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日益显性化[⑦],具体表现为市民与农民、先富阶层与贫困阶层、干部阶层与群众阶层、本地人与外地人、雇主与雇工的矛盾[⑧]。

阶层分化及其矛盾在激发社会活力的同时,如果没有正确导向的相互转化机制,特别是从收入分配角度将低收入者阶层转化为中等收入者阶层或高收入者阶层的机制,社会成员的垂直和水平流动通道[⑨]将会被堵塞,社会公平的实现更为困难。

2、劳资和谐。

从理论上判断,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方式确立了劳动在个人消费品分配领域的主体地位,劳动者在分配领域的地位应该高于资本所有者,但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我国劳动力资源与资本的不对称格局日益显露,劳资关系却表现出另一种格局,即劳资冲突在企业内部因其主体的利益目标各异而日渐尖锐化。

有的学者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资矛盾的特点归结为:

“第一,劳动力市场缺乏平等就业机制;第二,企业不遵守劳动契约,拖欠、拒付工资现象严重;第三,市场力量失衡强化了‘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⑩]。

作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最为主要的生产要素,劳动和资本地位的变化影响着劳资关系和生产关系,最终必然导致分配领域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所得的变化,在收入分配制度不健全,尤其是再分配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劳资和谐将渐行渐远。

没有和谐的劳资关系,利益平衡机制势必被打破,社会和谐将缺乏赖以存在的基础,社会公平也会因劳资冲突而受到威胁。

3、城乡和谐。

城乡分治在我国有历史的原因,这种独特的社会结构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那时为了促进工业优先发展,国家不惜通过价格剪刀差的形式,让农业为工业发展提供资金和原料积累。

即使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城乡分治的二元经济结构仍未打破,包括社会保障体制、医药卫生体制、退休养老体制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至今也未实现全社会的统一,城乡和谐仍旧任重而道远。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固化,城镇和农村居民在收入分配上遵循着不同的分配规则,分配活动对农村劳动生产力提高和财富创造的贡献十分有限。

在初次分配领域,农村居民越来越居于不利地位,农民的弱势地位逐渐显现;在再分配领域,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建设的滞后严重地制约了农村居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水平[11],城乡居民不但收入和贫富差距与日俱增,而且在基本权利的实现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严重地恶化了城乡居民的利益平衡关系,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公平发展。

4、代际和谐。

在谈到和谐共处时,理论与实践界关注的通常是代内和谐问题,而实际上,代际和谐也很重要。

代际和谐可以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进行理解,即当代人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发展为代价,在分配领域是指代际之间的基本权利和机会要公平。

据有的学者分析,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在实现代际公平问题上都存在缺陷,前者在自然资源的使用上没有平等地考虑后代人,而在财富的分配上又牺牲了当代人的利益;后者使整个社会由过去重生产、轻消费的经济转变为消费主导的经济,导致社会不愿意在公益性项目和创新性技术上加大投入,从而影响了生产力发展的潜力[12]。

在体制转轨过程中,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弊病竞相出现,后代人的基本权利和机会没有得到很好的考虑,使得收入和财富分配在代际之间出现不公平,从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分配领域受到阻碍。

二、推进与促进社会公平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即使分配活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仍然在发挥作用,变革之中的现行收入分配制度仍不完善,它不但造成了收入和贫富差距的过度扩大[13],而且将人们对社会公平的质疑带到了一种复杂的境地。

根据前面的分析和检验,社会公平不是一个普适的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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