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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2018年版)

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治疗、管理、服务,促进患者康复、回归社会,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含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治疗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提高防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相关要求,

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规范的服务对象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

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

1.1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

组或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2次例会,研究制定辖区精神卫生政策和相关

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综合管理、救治救助、人才培养、机构运行、保障等问题,负责组织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的开展与督导。

探索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康复机构、社会组织和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康复服务模式,完善医院康复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

务机制。

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对口帮扶”等工作制度,在辖区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科普宣传、患者诊断复核、病情评估、调整治疗方案等。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主动与同级政法部门协调,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服药率纳入当地平安建设的考核指标,提高患者救治管理水平。

县级及乡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要与政法、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患者相关信息。

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建立由政法、卫生健康、公安、

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由网格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精神疾病防治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精防人员)、派出所民警、民政干事、残疾人专职委员、家属、志愿者等组成的患者关爱帮扶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例会,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通报重点工作情况。

综合管

理小组、关爱帮扶小组成员之间要加强协作,熟悉各自联系方式,及时保持沟通,协同随访患者,共同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筛查和登记,交换患者信息,全面了解辖区内在册患者和家庭的基本情况,解决患者管理、治疗、康复和生活中的难题,工作中注意保护患者个人隐私,避免将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1.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辖区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加强与当地财政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负责辖区精神卫生信息系统的建设及维护。

组织开展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督导、考核、评估及培训等。

统筹辖区内精神卫生资源,对技术力量薄弱地区组织开展对口帮扶。

对辖区内发生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

(事)件,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相关调查,并上报调查结果。

成立由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技术指导、疑难患者诊治、质量控制和培训等。

方案并组织实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辖区精神卫生工作计划、

施,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统筹安排辖区精神卫生资源,组织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辖区县(市、区)开展对口帮扶。

负责辖区精神卫生信息系统的管理。

组织开展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督导、考核、评估及培训等。

对辖区内发生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

件,应当积极组织开展调查,并逐级上报调查结果。

成立由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技术指导、疑难患者诊治、质量控制和培训等。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辖区精神卫生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

施,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统筹协调落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口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组织开展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督导、考核、评估及培训等。

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推动区域内精神障碍康复体系建设。

对辖区内发生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

(事)件,应当积极组织开展调查,并逐级上报调查结果。

与政法、公安、民政、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1.3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职责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辖区内指定一所具备条件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为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承担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等培训与指导,负责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的业务管理。

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有关机构承担管理任务,并应当同时指定一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承担技术指导任务。

各级精防机构设立防治办公室,具体负责精神卫生工作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

国家、省、地市、县级精防机构组成业务技术管理网络。

国家级精防机构协助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研究编制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参与有关政策的研究,编制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等。

指导下级精防机构工作,开展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估等。

负责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日常管理,定期编制信息简报,定期调查、分析、报告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

组织开展精神卫生健康教育和宣传。

承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省、地市级精防机构协助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起草精神卫生有关工作规划、计划、实施方案。

指导下级精防机构工作,开展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估。

负责本级信息系统日常管理及信息上报工作,定期编制信息简报。

组织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

承担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精防机构交办的各项任务。

承担对辖区技术力量薄弱的市(地、州)、县(市、区)的技术帮扶工作。

县级精防机构协助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起草精神卫生有关工作计划、实施方案

等。

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确诊患者登记报告、随访管理等工作。

开展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估。

负责本级信息系统日常管理、

信息上报及患者信息流转管理。

定期调查、分析和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患者管理的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

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

承担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精防机构交办的各项任务。

1.4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职责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包括精神专科医院、有精神专科特长的综合医院(含中医院等)。

在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中承担职责包括:

提供各类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联络会诊等诊疗服务。

及时向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疑难重症和病情不稳定患者,对符合出院条件的患者及时办理出院并将患者信息转回社区。

将本机构门诊和出院确诊的六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口帮扶,提供随访技术指导。

指导基层开展患者应急处置,承担应急医疗处置任务。

开展院内康复并对社区康复提供技术指导。

在精神卫生健康教育中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1.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主要职责:

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对患者进行随访管理、分类干预、健康体检等;配合政法、公安部门开展严重精神障碍疑似患者筛查,将筛查结果报告县级精防机构;接受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技术指导,及时转诊病情不稳定患者;在上级精防机构的指导下开展辖区患者应急处置,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应急医疗处置;组织开展辖区精神卫生健康教育、政策宣传活动;优先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家庭医师签约服务。

1.6人员保障

护士、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与当地工作相适应、业务能力强的精神科医师、

社会工作者及康复、心理治疗、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从事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等工作。

要采取措施,保持人员队伍稳定,所有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培训,每年参加地市级及以上举办的相关培训,使其临床诊疗能力和知识不断得到更新。

精防机构应当指定人员担任医疗质管员、业务管理员、数据质控员,分别负责组织协调社区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信息系统用户、审核分析数据等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确定适当数量的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公卫医师专职或兼职开展严重精神障碍防治工作,要采取措施,保持人员稳定,确保其每年接受专

业培训。

1.7经费投入等保障条件

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

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的培养、引进和激励政策。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承担精神卫生工作机构的房屋、人员、设备以及经费的落实;加大对精防机构承担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

■2.患者的发现、诊断、登记和报告

2.1患者早期发现

2.1.1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居民自行到各级各类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或咨询时,对疑似严重精神障碍者,

接诊医师应当尽可能明确诊断。

非患者本人到医院咨询时,接诊医师应当建议患者本人来院进行精神检查与诊断。

2.1.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配合政法、公安等部门,每季度与村(居)民委员会联系,

了解辖区常住人口中重点人群的情况,参考精神行为异常识别清单,开展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

精神行为异常识别清单包括:

(1)曾在精神科住院治疗;

(2)因精神异常而被家人关锁;

(3)无故冲动,伤人、毁物,或无故离家出走;

(4)行为举止古怪,在公共场合蓬头垢面或赤身露体;

(5)经常无故自语自笑,或说一些不合常理的话;

(6)变得疑心大,认为周围人都针对他或者迫害他;

(7)变得过分兴奋话多(说个不停)、活动多、爱惹事、到处乱跑等;

(8)变得冷漠、孤僻、懒散,无法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9)有过自杀行为或企图。

对于符合上述清单中一项或以上症状的,应当进一步了解该人的姓名、住址等信

息,填写精神行为异常线索调查复核登记表,将发现的疑似患者报县级精防机构,并建议其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2.1.3基层多部门疑似患者发现

县级精防机构参考精神行为异常识别清单,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

委员会、政法、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人员开展疑似患者筛查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上述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疑似患者,及时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联系,进行信息

交换共享等。

2.1.4其他途径转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非精神科医师在接诊中,心理援助热线或网络平台人员在咨询

时,应当根据咨询者提供的线索进行初步筛查,如属疑似患者应当建议其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监管场所内发现疑似患者可请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指派精神科执业

医师进行检查和诊断。

2.2患者诊断

精神科执业医师对符合诊断标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及时明确诊断。

对连续

就诊半年以上仍未明确诊断者,应当请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或复核诊断。

不具备诊断条件的地区,可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协助当地开展疑

似患者诊断。

2.3登记报告与建档

2.3.1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对门诊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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