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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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docx

XX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XX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为做好我县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深入推进健康XX建设,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全面加强我县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积极拓展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功能,实现医疗资源与养老服务的无缝对接,为全县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的养老环境和规范、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201X年,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县实际的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管理制度和专业化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制度;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县医院、中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县镇公立医疗机构开通老年人优先挂号、优先就医便利服务绿色通道。

2020年,所有医疗机构开通老年人优先挂号、优先就医便利服务绿色通道,镇卫生院要为入住辖区养老机构和居家老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其中城区中心养老机构的健康管理服务由签订协议的县级医院承担,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各镇(办)至少建成1个医养结合机构或医疗养老联合体。

200张床位以上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其它养老机构结合自身实际采取相应措施实现医养融合发展。

  二、基本原则

  将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保障基本”工作的首位,对有需求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以机构为依托,做好康复护理服务,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对多数老年人,以社区和居家养老为主,通过医养有机融合,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

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

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水平和效率。

加强部门协作,提升政策引导、服务监管等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促进行业融合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不断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

  1.建立健全长效合作机制。

各镇卫生院和县镇一体化管理的县级医院要与辖区养老机构通过协议合作、转诊合作、对口支援、合作共建、建立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进行合作,开展协议合作,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县医院、中医院要指导托管镇卫生院与辖区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使专业医疗机构提供的专业护理与养老机构提供的院内护理实现有机融合。

  2.逐步规范完善合作内容。

县镇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老年人患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通过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

  3.统筹医疗养老设施布局。

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近设置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促进全县医疗养老机构特色发展、差异发展,实现区域优势互补,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

  责任单位:

县卫计局、县民政局

  配合单位:

各镇、街道办

  

(二)大力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实施准入和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

在机构设置上予以支持。

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门诊部、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

新建、改扩建养老机构时,应按具备医养结合服务条件进行规划建设,并按照康复型养老机构模式进行运营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到2020年,所有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辖区镇卫生院(县城中心养老机构与县级医院)签订合作协议,具备医疗服务能力。

  1.在能力建设上予以支持。

县卫计局要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审核、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确保其执业范围与服务能力相适应,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和技术准入范围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

  2.在队伍建设上予以支持。

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支持养老机构的医护人员到医疗机构进修、培训。

  责任单位:

县卫计局、县镇各养老机构

  配合单位:

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各镇、街道办

  (三)积极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支持镇卫生院和其他一级医院加强护理、康复能力建设,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收治需要照护的失能、部分失能老人;县级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病床建设,结合资源配置情况和实际需求,积极鼓励现有的民办医院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等医疗机构,主要接收失能、失智、重病老人。

基层医疗机构和县级医院内设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

  1.积极发展中医健康养老。

在县中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开展老年病、慢性病和康复护理服务。

鼓励镇卫生院中医馆开展中医健康养老,提供中医药综合服务。

以打造养生示范基地为载体,不断探索中医药特色养生、养老新模式。

  2.认真落实敬老优待政策。

县镇各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落实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服务。

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为特殊老年人(危重病、失能、无监护人)开设专用窗口或者快速通道,并提供相应导医服务。

在转诊、会诊、综合治疗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条件。

提倡为老年人开展多种形式的义诊。

加强慢性病、老年病等方面的健康教育以及急救处理等技能的培训。

  责任单位:

县民政局

  配合单位:

县卫计局,各镇、街道办

  (四)着力推进社区(村)和居家医养结合发展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机构签约(村卫生室与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签约),结合自身服务能力和资源配置情况,为入住社区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开展巡诊、健康教育、定期体检、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

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机构合作,满足老年人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1.推进社区健康养老服务。

依托镇卫生院,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对辖区内养老机构、社区及居家养老的65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在有条件的敬老院建立医疗服务室,以便为住院老年人提供健康指导和中医药保健服务,卫计部门在设施设备投入和从业人员配备上给予倾斜支持。

逐步建立政府购买社区健康养老服务机制,重点选取社区居家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养老服务评估和上门巡诊等方面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2.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建立镇村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关系,鼓励入住社区托养机构、城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的老人(优先满足65岁以上老年居民和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与家庭医生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康复院、护理院等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

  责任单位:

县民政局

  配合单位:

县卫计局,各镇、街道办

  (五)切实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

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关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在准入、许可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优化审批流程,提供便捷服务。

推动社会力量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推动健康养老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

支持社会力量围绕老年人在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的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责任单位:

县民政局、县卫计局

  配合单位:

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各镇、街道办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各镇(办),县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发展,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实施改扩建、维修和改造等建设项目。

积极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

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

全县确定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XX久远康复医院、XX敬老院作为县级医养结合示范基地,县财政对每个示范基地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

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

县卫计局、县民政局

  

(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服务质量、结算办法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落实好国家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政策;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责任单位:

县人社局

  配合单位:

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三)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

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服务收费定价和监督,坚持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邻近建设的规划衔接。

各镇(办)、各有关单位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

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责任单位:

县发改局

  配合单位:

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各镇、街道办

  (四)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

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对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

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

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

培育发展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组织。

  责任单位:

县人社局

  配合单位:

县教体局、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各镇、街道办

  (五)强化信息支撑。

利用全员人口信息库、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打造“互联网+医养结合”。

支持有条件的县镇医疗机构开展面向辖区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

  责任单位:

县卫计局

  配合单位:

县民政局,各镇、街道办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卫生计生、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民政局、卫计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教体局、国土局、住建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卫计局主要领导兼任,负责制定全县医养结合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协调解决试点具体工作。

各镇(办)也要成立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具体方案。

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分工要求,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共同支持医养结合发展。

  

(二)抓好试点示范。

将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XX久远康复医院列为医养结合试点。

积极探索促进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积累经验、逐步推开。

县民政、卫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帮助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加强考核督查。

要逐步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将医养结合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

县民政、卫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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