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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行为矫正

第三篇用于减少或者停止行为的行为矫正技术

在第二篇中,我们介绍了各种可用于形成和增加良好行为的矫正技术。

本篇要介绍的各种技术则是要用于减少或者停止个体的不良行为,包括惩罚、消退、区别强化三种基本技术。

第八章惩罚

一位老农拿着一把柴刀,使劲地砍路边的一棵歪枣树,口里念念有词:

“叫你不生枣!

”很好笑,枣树能听得懂他说话么?

还有一次,看到母亲正在和一只母鸡生气,它不生蛋了,天天呆在窝里孵蛋,把几个蛋的蛋黄都孵散了。

母亲赶出了鸡窝里的那只母鸡,拎住了它的翅膀,说:

“把它浸到溪水里。

正是大冬天,溪水还结着冰呢,鸡不是要冻死么?

母亲说:

“不会的,保证它五六天后能生蛋。

在农村中,有很多这样让人不可思议的事情。

枣树被砍后真的来年枝头结满了枣子,母鸡浸了水后,果然又开始生蛋了。

还有些农民在小麦拔杆的时候,用块木板把麦杆敲倒在地,这样的小麦往往长高了不会倒,枝杆强硬得很。

世上的万物实在有些奇怪,竟然需要一些“惩罚”,是不是应了那句话:

“苦难是金。

摘自2002年4月14日《广州日报》作者流沙

作者流沙在这篇文章中介绍了农村里常见的一些现象,并发出一些感叹:

“世界上的万物实在有些奇怪,竟然需要一些惩罚”。

确实,心理学的一些研究也告诉我们,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需要一些劣性的刺激,这些令人不快或不舒服的外界刺激是个体成长过程中必需的、有益的刺激,比如寒冷和炎热、饥饿、劳累、困难、批评等。

本章我们要介绍的就是如何运用这些令人感到厌恶的刺激物来改变个体的行为。

第一节惩罚的概念

一、惩罚的定义

在流沙的文章中提到了两个非常有趣的现象:

不生枣的枣树被砍之后真的来年生了枣子;不生蛋的母鸡被浸了水之后,果然又开始生蛋了。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也常常遇到类似的情况,比如,孩子说脏话被父母严厉斥责之后就很少说脏话了;学生忘记带作业被老师批评之后就记住每天要检查是否带作业了。

在这些例子中,个体的行为都因为所出现的后果而发生了改变,原有的行为出现了减少或者消失的现象。

这样的行为改变过程在行为矫正技术中被称为惩罚。

所谓惩罚(punishment),就是指当行为者在一定情境或刺激下产生某一行为后,结果立即导致了厌恶刺激的出现或者损失了已经获得的正强化物,那么在以后类似的情境或刺激下,该行为的发生频率就会降低。

简单来说,如果个体行为之后跟随的是能够减少未来行为发生率的刺激物变化,那么惩罚就发生了(Azrin&Holz,1966)。

在理解惩罚这个概念时,一些人认为只要出现某种厌恶刺激或者损失已经获得的正强化物就是惩罚了。

这也是日常生活中人们对惩罚的理解。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会用厌恶刺激去惩罚个体的不良行为。

比如,小王在课堂上不断地讲与上课内容无关的话,老师对之进行了多次批评。

下课后,老师还对小王说,下午放学之后叫你爸妈到办公室来。

对于老师来说,对小王的批评以及让小王的父母到办公室来都是对小王的一种惩罚。

但如果以此去理解本章所讲述的惩罚概念,那就会产生误解。

从行为矫正的角度来讲,如果第二天,小王仍旧在课堂上不断地讲话,那么,老师的批评或者叫其父母来办公室都没有达到制止或者减少小王讲话的目的,因此,这些策略都不是真正的惩罚。

只有行为出现的结果导致了个体行为的抑制,即行为出现了减少或者消失的情况,才是真正行为矫正意义上的惩罚。

在惩罚过程中,导致个体行为减少或者消失的刺激物或者事件就是惩罚物(Punisher),也称为厌恶刺激(aversivestimulus)或者厌恶活动。

惩罚物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让个体承受某种厌恶刺激,另一种是撤除积极的强化物。

前者我们称之为正惩罚(Positivepunishment),后者则称之为负惩罚(Negativepunishment)。

这里的“正”、“负”含义与“正强化”、“负强化”中的“正”、“负”意义相同,所谓“正”即指刺激物的呈现,所谓“负”即指刺激物的撤除,“正”、“负”本身并不涉及“积极”、“消极”等情感色彩。

正(刺激物的呈现)

负(刺激物的撤除)

正强化

正强化物呈现

正惩罚

厌恶刺激物呈现

负强化

厌恶刺激撤除

负惩罚

正强化物撤除

二、惩罚的类型

与正强化一样,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对惩罚进行分类。

对惩罚类型的全面了解,有助于我们更有效地实施惩罚。

(一)根据惩罚物的性质划分

根据惩罚物的性质划分,即是根据刺激物的厌恶起源进行划分。

跟正强化物一样,惩罚物也可以分为无条件惩罚物与条件惩罚物。

1、无条件惩罚物

无条件惩罚物(unconditionedpunisher)也称为原级惩罚物(primarypunisher)或者非习得性惩罚物(unlearnedpunisher),这一类刺激物的惩罚功能发挥不需要借助其他惩罚物,其厌恶性并非个体学习而来,而是物种进化的结果,比如,能激活痛觉感受器的疼痛刺激,使其他感受器产生不舒适感的刺激如难闻的气味、难吃的食物、身体限制、高温、严寒等。

这些无条件惩罚物的存在可以让人类以及其他物种具备逃避或者回避危险刺激的能力,更有可能少去从事那些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危险行为,这对人类以及物种的生存是非常有益的。

2、条件惩罚物

条件惩罚物(conditionedpunisher)又称为次级惩罚物(secondarypunisher)或者习得性惩罚物(learnedpunisher),它们的厌恶性是个体学习而来的结果。

这一类刺激物之前都是中性的刺激物,由于常常与无条件惩罚物或者其他条件惩罚物配对使用,因而具有了惩罚的功能。

比如,对于害怕打针的孩子来说,医生穿的白大褂、医院的红十字标志都可能会成为条件惩罚物,引起个体情绪的反应;又如,在儿童的印象中,父母的警告常常与零花钱减少、游戏时间剥夺等连在一起,因此,父母的警告也是一种条件惩罚物。

徐文长的传说

明朝有个徐文长,他的叔叔每次来到他家里,都会指责他行为放荡不羁。

多次以后,徐文长心里感到很不舒服。

有一次,叔叔又来了,徐文长溜到屋子后面对叔叔骑来的驴子作揖,然后再重重地鞭打驴子一顿,如此反复之后,驴子一见作揖就会惊跳起来。

等到叔叔临走骑到驴子上时候,徐文长对着叔叔深深地作了一个揖,结果驴子惊跳起来将叔叔从驴子上摔了下来。

思考:

1、条件惩罚物是什么?

2、这个刺激物是怎么成为条件惩罚物的?

同泛化性条件强化物一样,泛化性条件惩罚物(generalizedconditionedpunisher)也是非常特殊的一种条件惩罚物。

这类惩罚物之前也是一种中性刺激物,由于常常与很多种形式的无条件惩罚物和条件惩罚物一起配对使用,因而成为条件惩罚物,且成为泛化性的条件惩罚物,比如,批评、指责(“不”、“不行”等)、不同意的动作与表情(摇头、摇手、生气的脸等)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一种泛化性的条件惩罚物,这些刺激物的存在常常意味着其它强化物的失去或者其他厌恶刺激的到来,因此,可以在多种不同的环境中发挥惩罚的作用,具有情境的独立性。

但是,由于条件惩罚物的惩罚作用是学习而来的,因此,有时也会随着之后的行为结果变化而发生改变。

一般来说,如果实施的时候,条件惩罚物出现时不再伴随之前一直配对出现的其他惩罚物特别是无条件惩罚物,那么它们的效果也会逐渐降低,最后甚至完全消失。

(二)根据惩罚物的内容划分

从惩罚的含义中我们可以知道,惩罚有两种不同的实施形式,一种是厌恶刺激的呈现,即正惩罚,另一种是正强化物的剥夺,即负惩罚。

每一种形式根据具体的内容划分又可分为多种。

1、正惩罚

刺激物的呈现导致个体行为增加,就是正强化,而导致行为减少的则是正惩罚。

正惩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体罚

体罚是指随着个体不良行为的出现,对个体身体及时施予一种厌恶刺激,以阻止或消除其不良行为发生。

对身体施与的厌恶刺激通常是一种感官性的厌恶刺激,包括能激活痛觉感受器的疼痛刺激或使其他感受器产生不舒适感的刺激,如鞭打、电击、高温、严寒、噪音、乱七八糟的颜色、难闻的气味、刺眼的强光等。

在行为矫正历史上,电击是临床工作中研究比较多的一种体罚方式。

Deker和Seys(1996)总结了46个用电击矫正自我伤害行为的研究,这些研究结果说明,电击治疗方法是一种安全的、高效的矫正技术。

其中实施最为严格、研究仔细的是Linscheid等人做的研究,他们采用自我伤害行为抑制系统对个体自我伤害行为进行了矫正。

自我伤害行为抑制系统的装置包括戴在当事人头上的感应器、装在腿部或者胳膊部位的电击发生器、9v的电池以及连接感应器与电击发生器的回路。

当个体出现头部撞击这一类自我伤害的行为,感应器就能探测到头部被撞击的力度,并将这些信号传输到电击发生器。

当头部撞击的力度超过某一阈限的时候,电击发生器就会发出电击。

Linscheid等人的研究结果表明,电击的使用能够很好地减少个体的自我伤害行为,有些个体的自我伤害行为甚至能够很快地完全消失。

但是出于伦理道德、法律方面的考虑,在日常的行为矫正中,电击这种方式使用得并不普遍。

在教育领域,人们还发展起一种相对比较温和的体罚方式,这种方式可以被称为身体练习(contingentexercise),主要是指在个体不良行为之后要求个体完成某种活动、做出某个反应。

这种方式被发现对一些个体的自我刺激、刻板、破坏性、攻击性以及自我伤害行为很有效。

在这一方面,Luce、Delquadri和Hall(1980)的研究大概是被引用最多的一个例子。

他们利用身体练习这一方式对2个严重障碍男孩的攻击性行为进行了干预。

其中一个男孩Ben常常在学校里攻击其他同学。

在矫正过程中,每次Ben撞其他同学的时候,他就被要求连续地做10次站起来再坐下的动作。

虽然开始的时候,Ben需要其他人用身体和语言引导他才能站起来坐下。

但是每次一当他撞其他人,离他最近的人就会发出指令“Ben,不要撞,站起来、坐下10次。

”很快地,Ben的这种撞人的行为很快减少并几乎完全消失了。

在上述的研究案例中,体罚的使用都经过了严格的控制和考虑,但是在日常生活中,通常没有这么周全的控制和考虑,因此很容易出现错误使用的情况。

而且,由于体罚是日常生活中使用最普遍、最主要的惩罚形式之一,因此,人们常常将惩罚误解为体罚,或者说认为体罚就是惩罚,由此也对惩罚产生了许多误解。

例如,父母用木棍、鞭子等方式暴打孩子;大热天老师让学生站在操场上,都是将它们当作了惩罚的一种形式。

虽然这些形式似乎与行为矫正的惩罚有相似之处,但是后者强调的是行为之后的结果所带来的行为变化,如果行为没有出现减少,那么也称不上惩罚。

但是前者在实施过程中常常不关注个体行为的变化,而是只注重行为之后“惩罚”措施的给予,甚至演变成生气、愤怒情绪在个体身上的发泄,以致往往对个体身体造成伤害,甚至出现残疾、死亡的悲剧。

因此,在使用体罚时要特别注意此中的区别。

2)谴责

谴责,通俗地说就是批评,它指的是个体出现不良行为时,及时给予强烈的否定的言语刺激或警告语句,以阻止或消除不良行为的出现。

广义的谴责还包括:

具有谴责含义的瞪眼、不赞同的面部表情或动作如摇摇头等。

在日常生活中,相比体罚,谴责这种惩罚方式的使用更加普遍。

人们常常用“不”、“不行”、“停”、“不可以”等之类的语言对他人的行为给予否定、提醒,甚至有时仅仅是在喊他人名字时提高音量、增加警告语气就能达到制止行为的效果。

例如,当年幼的孩子用脏手去拿食物时,妈妈只需要大声喊孩子的名字,并用生气、不赞同的眼神看孩子,并摇摇头,孩子就会将手缩回来,停止去拿食物。

一些研究结果也显示,在某个不期望的行为之后立即给予“不”等之类的否定性言语刺激,可以抑制个体未来的行为反应。

谴责与体罚不同的是,谴责主要是通过人们所掌握的语言信号系统来对行为产生作用,这种作用是通过人们的学习特别是语言的学习发展而来的,因此,谴责是一种条件惩罚物。

也正因为如此,谴责这一惩罚方式对行为的抑制效果需要基于一定的条件。

也就是说,它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会对个体的行为都能产生抑制的效果。

如果在孩子出现不良行为之后,父母总是仅仅给予谴责或者警告,而没有给予其他实质性的损失如减少游戏的时间、零花钱,并仍旧为孩子购买所喜欢的玩具等,那么,父母就会发现,自己对孩子行为的批评或者警告常常无法制止或者减少孩子的不良行为,孩子可能反而变得越来越我行我素。

那么,为什么谴责之后如果一直没有伴随其他实质性的惩罚物,惩罚效果就会逐渐降低直至消失?

从本质上来说,谴责只是一种惩罚的信号,它只能起到短暂的效果,如果没有其他惩罚物的伴随,谴责的惩罚效果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下降。

因此,在谴责使用的过程中,应常常伴随一些其他的惩罚物。

一些研究者也对谴责应该如何实施才能更好地发挥惩罚效果进行了研究。

比如VanHouten等人(1982)对谴责用于减少课堂中破坏性行为的效果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

(a)谴责如果与眼神接触以及抓住学生的肩膀一起使用,比没有非言语的信号只有谴责,更有效果;(b)老师在使用谴责的时候,如果更能靠近学生,而不是在教室的另外一边,那么效果会更好。

还有一些研究者、老师等也发现,如果在个体身边轻轻地批评他,对行为所产生的抑制效果反而比大声斥责要好。

另外,由于谴责也代表着某种形式的关注,因此,如果该个体所需要的是关注,那么谴责反而可能成为一种强化物,而不是惩罚物。

例如,如果父母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忙碌得没有时间与孩子说话、相处,只有在孩子成绩差、老师告状的时候才有时间去批评孩子,那么孩子也有可能为了获得父母的关注而去做错事情,让老师向父母告状。

同体罚一样,行为矫正意义上的谴责不是单纯指行为之后所给予的否定性或者警告性的言语刺激,而是更加注重这种言语刺激出现之后行为所出现的变化,只有让行为出现减少、停止的否定性或者警告性刺激才是行为矫正意义上的谴责。

下面的话语是否称得上是谴责?

为什么?

1、你怎么这么天真幼稚,这么不成熟。

2、你不乖,我不喜欢你了

3、你真笨!

怎么这么傻,连这个也不会!

4、你有毛病,你脑子出问题了。

5、你真是一个坏孩子

3)反应限制

当个体表现出问题行为时马上采取措施对其身体进行限制,以阻止或者制止问题行为的出现,这种惩罚方式就是反应限制(responseblocking)。

反应限制这种方式被认为可以有效地减少某些长期存在的自我伤害或者自我刺激的行为,主要用于那些严重障碍的孩子。

例如,如果一个严重智力落后的孩子常常出现用口咬手的动作,当发现孩子出现这样的行为时,老师可以将他的两只手分别按住在身体的两侧,并保证孩子不可能低头咬到手,慢慢地,孩子这种咬手的行为就会逐渐减少。

不过,对于反应限制这种方法,一些研究者认为,行为减少的原因主要是行为的消退,而不是惩罚的效果。

但是如果是消退的话,那么行为出现减少之前一般都会出现行为的爆发,但是如果是惩罚,则因为每次都对行为进行限制,因此,个体的行为会出现快速的下降。

4)矫枉过正

矫枉过正(overcorrection)指的是在问题行为发生之后个体要求使劲完成直接与其问题行为有关的活动。

这一种方法最早由Foxx和Azrin(1972,1973)使用。

他们运用这种方法对机构中生活的智力落后人士的破坏性行为以及适应不良行为进行了矫正。

这种方法不仅能够抑制问题行为,同时也能够用来练习积极的行为。

矫枉过正这一惩罚方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两种形式,一是仪式性的矫枉过正(restitutionovercorrection)二是积极的练习(positivepractice)。

仪式性的矫枉过正指的是在问题行为发生之后不仅要求个体修复自己问题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将环境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而且还要做出更多的活动使环境恢复到比问题行为发生之前更好的状态。

例如,如果孩子将玩具扔得房间里到处都是,父母可以要求孩子将玩具收好,将房间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而且还要求将其他房间也收拾好。

Azrin和Wesolowki(1975)运用这种方式对一名智力落后人士偷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矫正,他不仅要求这名智力落后人士将食品归还给原来的主人,而且还要求他们自己再去购买新的食品,然后归还给受害者。

这种矫枉过正的方式与单纯的矫正不同,后者只要个体将环境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就可以了,但这种矫枉过正不仅要求个体将环境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而且要求做得更多。

积极的练习指的是在问题行为发生之后,要求不断地、重复做一定时间或者一定量的正确行为,并且这些正确行为是与问题行为不相容的。

比如,对于摔碎了盘子的孩子,可以让其用布轻柔、缓慢地擦洗一定数量的盘子。

采取这种方式不仅可以让个体减少问题行为的发生率,而且可以通过正确行为的练习让个体掌握必要的生活、学业等技能。

在教育领域,老师也常常会采用这种方法。

例如,当学生出现书写错误时,老师会让学生将正确的单词抄写一定的数量,以减少他们的书写错误,这种方式实际上就是积极练习的矫枉过正。

2、负惩罚

通过刺激物撤除的方式对个体进行惩罚就是负惩罚。

负惩罚有两种形式,一是让个体从正强化的环境离开,二是反应代价。

下面我们将对这两种负惩罚进行具体介绍。

1)隔离

隔离(timeout)又称为强化暂停,具体来说,是指当个体表现出某种不良行为时,及时撤除其正在享用的正强化物以阻止或消除某种不良行为的出现,或者把个体转移到正强化物较少的情境中去。

例如,幼儿园的教室里,老师正在让小朋友做游戏,但是小宝不断地伸手去揪前面小女孩的头发,老师让小宝出列,不允许他继续玩游戏,直到该游戏结束。

结果小宝在游戏时去揪女孩子的头发的次数就减少了。

在隔离的操作过程中,有三个基本的内容,一是个体必须正在享用某种正强化物,才可能有强化暂停;二是个体在行为发生之后要有某种强化物的损失;三是上述这种强化物的变化能够使行为出现减少或者消除。

总之,隔离这种负惩罚的形式是通过将强化物剥夺一段时间来达到行为减少或者消除的目的的。

具体来说,隔离有两种操作形式,一是排除式的隔离(exclusionarytime-out),指的是将表现出不良行为的个体带离行为发生的区域或者房间,到另一个区域或者房间,即通过带离的方式暂停对个体的强化,以停止或者减少个体的不良行为。

另一种操作方式是非排除式的隔离(nonexclusionarytime-out),在个体发生不良行为之后,个体仍旧留在行为发生的区域或者房间,但是拒绝给予积极的强化。

比如,幼儿园老师发现某个儿童在游戏期间揪别人头发时,可以让其继续参加游戏,但是游戏期间本可获得奖励物的机会,就没有了。

不过,不管是哪一种形式,如果实施隔离,那么隔离的时间、如何隔离、隔离时的安全、另一环境中的强化物等因素都要作为重要考虑的因素。

否则,可能会出现行为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反应代价

反应代价(responsecost)指的是在个体不良行为发生之后个体要损失一定数目的强化物从而使问题行为的发生率减少的一种惩罚方式。

这种惩罚方式关键在于要让个体为所表现出来的问题行为付出代价,比如失去金钱、代币、粘纸、失去某些活动如游戏的时间等。

但是,如果强化物被剥夺一段时间之后,个体的行为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那么也不是反应代价。

反应代价的使用可以结合代币制一起进行。

具体可参见第七章代币制与行为契约中的代币制这一节。

三、影响惩罚效果的因素

除了惩罚的方式之外,惩罚的立即性、惩罚物的强度、惩罚的时间模式或者频率、惩罚的一致性以及对良好行为的强化等因素都会对惩罚的效果产生影响。

(一)惩罚实施的立即性

同强化一样,惩罚与行为之间的时间临近性会对惩罚效果产生影响。

如果要让惩罚发挥最大的效果,就需要在问题行为发生之后立即施与惩罚物,如果延缓惩罚,不仅影响到惩罚的效果,同时由于非目标行为(包括良好行为)可能会在目标行为之后出现,而且延缓时间越长,这种可能性将会更高,如果此时施与惩罚,甚至可能会降低或者消除良好行为。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能立即施与惩罚,只能采取延缓惩罚,比如偷盗或者撒谎的行为通常只能事后发现,对于这一类行为,要在惩罚时尽可能地建立惩罚物与行为之间的关系。

行为之后立即施与惩罚最关键的是要尽快帮助个体建立行为与惩罚这一结果之间的关联关系,以促使行为发生改变。

(二)惩罚物的强度

一般来说,惩罚的强度越大,让行为立即停止并完全消失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未来行为回复的可能性也越低。

但是这不能一概而论。

惩罚物的强度往往是相对个体先前的状态而言的。

如果开始的时候对个体施与的惩罚物强度较低,然后逐渐增加强度,那么即使惩罚物强度较高,也不一定会对个体行为转变产生很好的效果,因为个体已经对惩罚物的厌恶性具有一定的容忍性。

又如,如果当事人正在筹钱想购买某个喜欢的东西,那么此时如果当事人做错事,父母只要减少其一点点零花钱,就有可能起到很大的效果。

另外,变化惩罚物也会使惩罚物的强度发生变化,如果常常改换惩罚物,即使轻微的惩罚也能起到较好的抑制行为的效果。

总之,惩罚物的强度不能根据实际的厌恶刺激的量进行判断。

(三)惩罚实施的时间模式

同强化一样,惩罚也可以根据实施的时间模式即惩罚物给予的频率分为连续惩罚和间歇惩罚。

一般来说,在每次问题行为之后都能立即给予惩罚即连续性地惩罚,能够使惩罚物发挥最大抑制行为的效果,对年幼儿童以及有障碍的孩子来说,更是如此。

但是,如果一当惩罚停止,那么由连续惩罚所抑制的行为要比间歇惩罚抑制的行为更容易出现行为回复的现象。

所以一般来说,在行为矫正的初期,使用连续惩罚会产生更好的效果,但当行为已经出现有效降低之后,则可以转变为间歇惩罚,以维持惩罚的成效。

(四)惩罚的一致性

在个体发生不良行为之后,一致性地给予惩罚物能够使惩罚出现更好的效果。

惩罚的一致性包括同一实施者前后态度的一致性以及不同人员的态度一致性。

对于同一干预者来说,问题行为之后要立即给予惩罚物,并要有一致性,尤其是在行为矫正初期,一致性地施与惩罚物能够帮助个体建立问题行为与惩罚物之间的某种关联性,从而促使行为发生改变,除非惩罚的时间模式由连续模式转变为间歇模式。

另外,不同实施者在实施过程中要保持态度的一致性,这也有利于个体建立问题行为与惩罚物之间的关联性。

在惩罚实施过程中,特别要防止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人在当事人不良行为出现之后,不仅没有出现惩罚物,反而实施了强化。

比如,学生在课堂上捣乱的行为,老师没有及时地加以批评、制止,反而受到了同班同学的关注,如果学生非常希望获得同学关注的话,那么这一捣乱行为就会继续存在下去。

因此,在惩罚过程中,不同实施者要对惩罚所针对的行为目标要有共同的认识,这样才能在实施过程中保持一致性。

(五)对良好行为的强化

对替代个体问题行为的良好行为进行强化,也会影响到惩罚的效果。

如果问题行为总是不断重复发生,一般来说,这一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个体的需要。

因此,如果有替代该问题行为的良好行为能够满足个体的这一需要,那么个体放弃问题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第二节惩罚的实施

在前面一节中我们已经介绍了惩罚所包括的几种形式。

在本节中我们要具体介绍惩罚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以及可能的副作用。

一、惩罚实施之前的准备

如果要对个体的不良行为采取惩罚,那么,在惩罚实施之前要做好以下准备。

(一)选择适当的惩罚物

惩罚是否能够对个体的行为产生效果,最关键的是惩罚方式即惩罚物的选择。

前面我们讲到正强化这一技术时,提到每个个体都有自己独特的喜好,因此在选择强化物时要注意个性化,要适合个体的需要。

同样,对于任何一个个体来说,对不同刺激物的厌恶感受也是不同的,因此,在制定计划过程中,要选择适合干预对象的刺激作为厌恶刺激,以提高干预的效果。

惩罚物的选择也可以采用强化物选择过程中所使用的观察、访谈和问卷调查。

通过观察当事人平时的生活行为习惯,与当事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照看者、关系密切者进行面谈,以及使用调查问卷等方式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当事人日常生活中所厌恶的刺激物。

在这一过程中,要综合考虑个体不良行为的特点(如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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