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业及其行政管理着作权常识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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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业及其行政管理着作权常识

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出版专业基础·初级我国出版业及其行政管理·著作权常识1.我国出版业主要由出版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发行单位、制作单位、出版专业教育单位和科研单位组成。

2.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分为编辑人员、技术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三大类。

3.按职责范围的不同,编辑人员的专业技术职位有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

其中,助理编辑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编辑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副编审和编审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技术编辑人员,主要负责对出版物的形态设计,使之具有一定的物质形式,并监督制作、复制单位以保证无知生产过程的质量。

5.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意识是职业荣誉感、职业责任感、执业理念。

6.凡取得初级资格者,可以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和二级校对职务。

7.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行为称作出版行政管理。

8.我国出版行政管理的根本任务是保障公民享有出版自由的权利,保障和规范合法的出版活动,培育和规范出版物市场,惩处违法出版行为,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业的健康繁荣和发展。

9.出版行政部门指主要负责实施出版行政管理的政府部门。

10.新闻出版总署是国务院的出版行政部门。

11.目前,构成出版行政管理行政法规基本框架的有七个条例,即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12.出版管理条例系统、全面地对各种出版活动做了规定,是有关出版工作的最重要的基本行政法规。

13.我国对出版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和发行单位等出版物生产经营单位的设立实行审批制。

即这些单位的设立需要经过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14.设立出版单位的申办程序

(1)主办单位向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2)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3)主办单位收到批转决定之日起60日起,向省级新闻出版局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

(4)出版单位登记后,持出版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图书社、音像社、电子社、互联网社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省级新闻出版局登记注销,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报社、期刊社是90日。

15.国家对出版物的发行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出版单位也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发行出版物。

16.出版单位不必专门报请审批就可以从事本版出版物的总发行业务,因为这项资格是出版行政部门在批准出版单位的设立时就同时赋予的。

17.出版单位如果从事非本版出版物的总发行,必须按照设立总发行单位的要求进行审批。

18.设立总发行单位要求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小于1000m2,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19.设立批发单位要求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m2,独立设置的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小于500m2,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20.设立连锁经营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有10个以上的直营连锁店。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样本店的经营面积不少于500m221.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22.违反就规定出版载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实施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由出版行政部门衡量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后依法实施,主要包括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按违法经营额的一定倍数处以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3.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刷四项。

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24.图书编校质量标准以差错率为依据。

差错率不到1/10000为合格。

25.编校差错率,是指一本图书的变焦差错数占全书总字数的比例。

检查总字数为10万,检查后发行两个错误,则其差错率为0.2/1000026.对正文质量的检查,若全部正文的字数超过10万字的,必须抽查的字数不少于10万字,并且内容(或页码)应该连续;若全书字数不足10万字的,必须检查全书。

27.书号是主要用于图书、音像制品、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标准化识别代码。

28.我国采用国际标准书号InternationalStandardBookNumber即ISBN作为中国标准书号。

共13位。

中国的EAN·UCC前缀是978和979,目前使用的是978.何时使用979由国际ISBN中心决定。

中国的组区号是729.刊号是“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主要用于报纸、期刊和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标准化识别代码。

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由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和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两部分组成。

30.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nternationalStandardSerialNumberingISSN,由8位数字组成。

31.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由6位数字和分类号组成,简称CN号。

6位数字由新闻出版总署分配给连续出版物。

6位数字前两位表示地区号,后四位为地区连续出版物的序号。

期刊可用的地区连续出版物序号为1000~5999。

32.中国核电的刊号是ISSN1674-1617,CN11-5600/TL33.博客天下的刊号是ISSN1674-4705,CN64-1063/C34.北京青年报的刊号是CN11-010335.版号用于音像制品的标准化识别代码。

版号是“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习称。

36.书号、刊号和版号不能相互代替。

用书号不能出版期刊,用刊号不能出版图书、用版号不能出版电子出版物、用电子出版物专有书号不能出版纸介质图书。

37.禁止一号多用。

同一种图书的不同装帧形式、同一种图书的不同版本、相同内容的不同开本图书、相同内容的不同文字类别的图书,都应该单独使用书号。

38.多卷书、丛书、成套书的书号使用,应该根据该书的定价方式确定。

分别定价、可分别销售的,分别是用书号;不分别定价,全书只有一个总定价的,使用一个书号。

39.一个刊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

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两期增刊,但必须向省级出版行政部门申请核发一次性增刊许可证。

增刊内容必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开本一致,发行范围一致;版本记录中必须刊印增刊许可证编号。

40.禁止买卖书号、刊号和版号。

违者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10倍罚款。

不足1万的,并处1~5万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41.专业分工是指依法设立的出版单位必须按照出版行政部门在批准其设立时核准的专业方向安排选题。

42.出版活动的前提是由作者创作的作品。

43.著作权也叫版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44.处于著作权权利范围核心的,是作者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45.著作权是一种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权合一的权利。

46.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主要是人身权和财产权,另外还有邻接权。

47.邻接权由作品的传播者享有,包括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出版者、广播组织者。

48.著作权属于一种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和可复制性。

49.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50.我国著作权法立法的两项根本原则,一是保护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一是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另一项原则是尊重国际著作权保护惯例,积极参与国际性的著作权保护。

51.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52.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

53.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

54.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55.三类客体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56.根据时事新闻撰写的通讯、报道、综述、特写等文章,可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57.著作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分为两大类一是原始著作权主体,一是继受著作权主体。

原始著作权主体就是作者。

作者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意义上的作者,一是视为作者的组织。

58.自然人能够直接进行各种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创造活动,但是组织却不能直接进行这些智力创造活动,因此只能在一定前提下被视为作者。

59.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60.继受著作权主体是通过继承、遗赠、转让等方式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依法取得著作权的自然人或组织。

61.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继受著作权主体。

62.自然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依法取得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从而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享有财产权。

人身权不由这类继受著作权主体享有,而由它们保护。

63.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可以由这类继受著作权主体行使发表权。

64.著作权属于作者。

65.两个或以上的作者合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有。

66.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作品而获得的与其人身不可分割、不直接涉及财产的权利。

67.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68.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69.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真名,署假名,也可以不署名。

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

70.复制权是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利。

71.无限期保护适用于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这些权利属于人身权,与特定人的身份相联系,不因人的死亡而消失,所以保护期不受限制。

72.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单独一个作者的作品,保护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7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是首次发表后50年。

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74.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限制,是就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言的,与人身权无关。

75.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暂时、有偿地允许他人使用一项或多项财产权。

76.出版单位对作品做一系列编辑工作,目的是为了对作品把关并再提升、优化,这项权利是国家赋予的,并不属于许可使用的范畴。

77.许可使用合同是著作权人与出版单位就著作权中某项或多项财产权的使用而达成的协议。

78.期刊出版单位使用作品不必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的许可使用合同。

79.对于著作权的限制,必须以社会公众利益为基点。

80.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稿酬。

81.合理使用仅仅适用于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合于未发表的作品。

82.常见的合理使用方式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学校课堂教学或科研而翻译或者少量复制;适当引用;报道时事不可避免地再现和引用;媒体刊播其他媒体的实事性文章;媒体刊播公众集会上的讲话;汉语译为少数民族语;改盲文83.法定许可是指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应该向其支付报酬。

84.法定许可须付酬,合理使用不必付酬。

85.法定许可方式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中的汇编;报刊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广播电视播放录音制品。

86.报刊与图书之间不能相互转载作品。

87.最初登载作品的报刊无权禁止其他报刊转载、摘编。

88.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不享有广播权。

89.实施了任何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人,都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90.无法定例外的行为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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