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还建安置补偿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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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还建安置补偿细则
武汉东湖高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还建安置补偿细则
D
1、左岭镇宅基地区位补偿标准为1500元/㎡,村民宅基地占农地的,每户不超过100㎡;占用其它土地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20㎡。
房屋占用面积超出部分在20㎡(含20㎡)的,超过部分宅基地区位补偿按75%计算;房屋占地面积超出部分在20㎡至40㎡之间的(含40㎡)的,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0%计算;房屋占地面积超出标准40㎡以上的部分,不再给予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补偿;宅基地面积不足60㎡的,被拆迁人在本镇范围内无其它住房的,被拆迁房屋按60㎡认定,房屋重置价按房屋结构成新予以认定。
2、该地区房屋重置价按武价房字〔2004〕74号《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见下表:
单位: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
等级
重置价格
砖混结构
一等
710
二等
650
三等
570
砖木结构
一等
680
二等
520
三等
420
简易结构
340
房屋分类分等标准见下表:
结构
等级
标准
结构标准
装修标准
水、电、卫设施标准
砖混结构
一
多层:
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现浇钢筋混凝土平面层,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红砖墙。
外墙贴块料面层,内墙水泥混合砂浆粉刷,楼地面水泥混合砂浆扶面,木门、塑钢窗或铝合金窗,顶棚水泥砂浆刷白。
水、电、卫设施齐全
二
3
多层或底层:
实心墙体承重体系;设有部分圈梁和构建柱,大部分为预制空心板楼板,预制空心板平屋面,红砖墙。
外墙水刷石,内墙水泥混合砂浆粉刷,楼地面水泥混合砂浆扶白,木门、铝合金窗,顶棚水泥砂浆刷白。
水、电、卫设施基本齐全
三
低层:
实心砖承重体系,无圈梁和构造柱,预制空心楼板,预制空心板平面屋,红砖或青砖墙。
外墙混合砂浆粉刷,内墙水泥混合砂浆粉刷,楼地面水泥混合砂浆抹面,木门木窗,顶棚水泥砂浆刷白。
有水、电
砖木结构
一
24或24以上砖墙,木屋架、木梁、木柱或砖柱和少量混凝土梁承重,木楼板地面,木扶手楼梯,有屋面板的平瓦屋面或有混凝土小平台。
外墙清水墙,内墙水泥混合砂浆刷白,杉木或上等材料木地板、底层水泥或地砖地面,木门、木窗,顶棚板条抹灰刷白。
水、电、卫设施齐全
二
24空斗墙或少量木柱承重,木屋架或少量钢屋架,木梁,木楼板;水泥或地砖地板,木楼梯,平瓦屋面。
外墙清水墙,内墙白灰纸筋刷白,普通木地板,底层水泥或地砖地面,木门、木窗。
有水、电
三
12墙或24空斗墙、杂砖墙嵌柱、木屋架承重。
松木或杂木地板、水泥或三合土地面,平瓦或布瓦屋面。
外墙清水墙,内墙白灰纸筋刷白或无份刷,普通或简易木门窗。
有水、电
简易价格
简易木架,土坯、杂砖墙或达不到砖木结构三等标准的临时房屋。
地砖、三合土或杂土地面,平瓦、布瓦、石棉瓦或其它屋面。
简易门窗
有电
3、偏房按简易结构房屋340元/㎡计算。
4、厕所、猪圈、牛棚等附属设施50元/㎡。
5、围墙厚度达12cm,按24元/㎡计算;厚度达18cm,按36元/㎡计算;厚度达24cm,按47元/㎡计算。
6、室外地坪11元/㎡。
7、楼房顶层补偿标准,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8、装修补偿标准。
(1)室内墙面贴瓷砖:
20元/㎡;
(2)室内墙面水刷石:
30元/㎡;
(3)铺设地板砖:
40元/㎡;
(4)铺设木地板:
50-80元/㎡;
(5)石膏、纤维板、钙塑吊顶:
30元/㎡;
(6)胶合板、三合板吊顶:
40元/㎡;
(7)全木、防火吊板吊顶:
60元/㎡;
(8)水泥明沟:
20-30元/㎡。
未举例在以上项目中的,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9、有取水设施水井840元/个,无取水设施或无水水井140元/个。
10、拆除水表(150元/块)、电表(460元/块)、有线电视(220元/个)、空调移机费(分体300元/台,窗机100元/台)、宽带(380元/个)、电话(108元/个)等附属设施按此标准补偿,特殊设施报装费的按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现行安装标准给予补偿。
11、树:
普通树:
(1)10元/棵
(2)果树:
视树种定为20-50元/棵。
12、营业补偿:
在拆迁范围内持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正在营业且经营者姓名与户主为同一人,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但补偿面积不超过30㎡,最高可取得18000元的营业补偿款。
13、被拆迁的住宅房屋以一户占用一处宅基地(以下简称一户一基)为计算单元,其住宅房屋的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但经合法批准的,以批准的用地面积为依据。
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一户合法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可选择宅基地面积较大的一处参与计算补偿。
14、武汉市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拆除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的房屋,确系本村村民长期自住、且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号)规定的控制标准以内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1)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的,其房屋拆迁补偿款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别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价的85%计算。
②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但已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房屋拆迁补偿款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价95%计算。
2)1987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征地拆迁时拆迁补偿款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未取得如何审批手续,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别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价的85%计算。
②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但已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房屋拆迁补偿款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价的90%计算,对政府相关部门确认的违建房,不予补偿,在规定期限自行拆除的,将给予40元/㎡拆工费。
15、拆除偏房、临时门面及其它建筑物只给予房屋重置价补偿,不予以宅基地补偿。
(二)还建政策及标准。
符合政策规定的拆迁人具有购买还建房的资格,具体情况如下:
1、拆迁还建严格按照当前现有户籍状况,本村村民(含世居村民)人平均安置房50平方米,安置房单价由武汉左岭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村集体商定以137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格让利给拆迁户购买还建房。
还建房为电梯小高层和高层,其户型分别为一室一厅50平方米,二室一厅80和100平方米,三室一厅100和130平方米,三室两厅150平方米等种类(具体见图纸),还建面积根据相关政策分配。
2、对于有独生子女(凭独生子女证)但未分户的,每户可按1370元/㎡多购30㎡的还建房。
3、对于有2个或2个以上的子女,子女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也没有分户的家庭,有两个子女的每户可以按1370元/㎡多购30㎡的还建房。
确定子女较多时,由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4、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的本村村民可单独算一户,可以按1370元/㎡多购买50㎡还建房。
已结婚女方确实怀孕的拆迁户凭结婚证、医院证明、生育证及准生证可以按1370元/㎡多购买50㎡还建房。
5、半边户凭结婚证按正常村民考虑还建房。
6、因子女求学、参军、服刑等户口已迁出本村的,视同未迁出,享受村民待遇。
7、因确实不够居住需要多买还建房的拆迁户,由其提出申请,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后才可以购买,多出正常还建房面积按2000元/㎡购买。
8、外来户按2000元/㎡购买还建房。
面积不超过100/㎡.
9、对于孤老又购买不起还建房的,由当地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给予照顾解决。
10、拆迁户按照优惠价购置新社区房屋,购房款在房屋拆迁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新社区房屋建设成本包括每亩土地征地平均成本,多层建设成本、报地成本、水电增容、配套设施,勘测、绿化、规划、设计费用等)。
11、还建安置房竣工验收后,按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签定协议顺序依次摇号确定楼层及房号。
七、搬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1、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每户搬家费600元。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每户搬家费按二次计算为1200元。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时间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日起算,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安置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每套不超出360㎡,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安置期的,自超过之日起,由武汉左岭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套不超出360㎡,按国家规定计算支付,货币补偿安置的过渡期限为2个月。
八、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规定。
1、城市居民和外地来汉人员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和购买的住宅房屋,房屋拆除时对房屋所有人给予房屋重置价补偿,其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按《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市政府令第149号)规定的土地补偿费的有关标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
2、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补偿标准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文件执行。
3、被拆迁人未经批准将住宅或无法查证房屋用途的房屋用于非住宅用途的,按住宅房屋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