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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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
按照省、市、县政府和纪委的工作要求,建设职权有据、配置科学、制约有效、程序严密、裁量规范、运行公正、监督到位、责权统一、追究严格的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体系,我局针对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职能制定了14项制度,现将《临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机关权力运行制度汇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 月 日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目录
1、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制度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初审制度
3、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颁发制度
4、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制度
5、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初审制度
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制度
7、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审批制度
8、行政征用制度
9、行政处罚制度
10、行政强制制度
1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批制度
12、局务会制度
13、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14、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安监一股、安监二股
责任人:
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和局务会出席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
(三)省、市安监局委托。
三、初审条件和标准
(一)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8、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0、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11、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12、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1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二)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
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
2、露天矿山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
3、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最大开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开采总量小于五十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六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二十米;
4、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5、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6、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7、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8、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三)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
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2、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三十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3、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4、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运输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5、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6、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7、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8、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9、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10、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四)尾矿库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尾矿库初期坝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和管涌,运行工况正常;
2、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值,部分高程堆积坝边坡过陡的,不得出现局部失稳,并满足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和渗流控制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外坡坡面无沼泽化和较多(大)的冲沟,运行工况正常,在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时,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稳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结论应当满足规范要求;
3、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4、尾矿库排水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对出现的堵塞、坍塌、裂缝、变形、腐蚀或磨蚀、漏砂等现象采取治理措施,运行工况正常。
四、所需材料
(一)非煤矿山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9、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4、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5、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8、提交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目录。
五、初审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由分管领导确定承办人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核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
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集体讨论同意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集体研究同意的,自同意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对集体不同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初审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的决定(补正材料和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法定时限为45个工作日)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
//www.)长期公示。
初审结果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九、责任追究
执行《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流程图。
(见附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初审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危化品烟花爆竹监管组
责任人:
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和局务会出席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