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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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章程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及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由接受北京市朝阳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团法人,是区域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提供服务和实施管理。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

BEIJINGCHAOYANGDISTRICTLAWYERSASSOCIATION

缩写:

BJCYDLA。

本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88号院甲1号。

第三条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党和政府联系律师的桥梁和纽带。

本会接受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本会的主管部门为北京市朝阳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会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改善会员执业环境,为会员执业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管理、教育、监督、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会员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增强会员凝聚力,发展律师事业,促进朝阳区的法制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标。

第五条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并接受北京市朝阳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依法在北京市朝阳区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在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本会的预备会员,接受本会的管理。

第七条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研究、继续教育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权利;

(四)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文体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待遇和其他服务的权利;

(五)享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关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本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六)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业务研究和经验交流以及其它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使用本会信息资料及设施的权利;

(三)享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关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享有就律师事务所管理获得本会指导和帮助的权利,享有请求本会调处其内部争议的权利;

(五)享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并按规定办理团体会员的备案手续;按时缴纳会费;

(三)教育和指导个人会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个人会员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和实施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并报本会备案;

(六)对实习律师加强指导和管理,对执业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执行本会对个人会员的惩戒决定;

(七)接受本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职责

第十一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开展对外宣传与对外交流,扩大行业的对外影响;

   (三)监督、指导和规范会员的执业行为;

   (四)组织对会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会员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对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开展行业发展战略研究,拓展会员执业领域,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七)依法对会员进行登记管理并提供服务;

   (八)指导团体会员的规范化管理;

   (九)协调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的关系;

   (十)参与立法活动,提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建议,鼓励、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十一)组织会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十二)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举报,对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业惩戒建议或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十三)调解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四)北京市律师协会或北京市朝阳区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北京市朝阳区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律师代表大会每届三年。

经理事会决定或经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十三条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区域行业发展规划;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理事会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律师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本会根据需要邀请有关社会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列席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五条律师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表决权、质询权、提案权、提议权;

联系会员、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六条律师代表在任期内累计两次不参加律师代表大会或不履行表决职责的或不在朝阳区辖区内执业的,自动丧失代表资格,由理事会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律师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举行。

如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律师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律师代表大会形成决议,须经全体律师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律师代表大会对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律师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全体律师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每届律师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在其任期届满六个月前,应当在北京市朝阳区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设立本会换届工作机构,负责换届选举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每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律师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

律师代表大会举行换届会议前应举行预备会议,并在预备会议上产生主席团。

预备会议由现任会长主持。

第一届律师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筹备委员会主持。

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大会表决事项,确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候选人。

第五章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制定并通过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

(三)决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及具体工作事项,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聘任或解聘本会秘书长;

(五)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增补或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

(六)提请审议需提交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规章制度;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理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并在北京执业五年以上、在业内享有良好社会声誉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任期与律师代表每届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理事一年内累计两次未经批准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视为自动辞去理事职务。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工作规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六章会长及会长会议

第二十八条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会长、副会长由全体律师代表在每届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上从当选理事中选举产生。

会长和副会长可连选连任,但在同一职位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会长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三)代表会长会议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四)签署本会文件;

(五)督促、检查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本会实行会长会议制度。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会长会议是本会的日常常务决策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受监事会的监督。

会长会议由会长定期召开和主持。

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三十一条会长会议是本会的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会长会议采取票决制的议事决策方式。

会长会议必须有全体会长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全体会长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会长会议的职责:

(一)决定本会的日常工作事项;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四)建议理事会、监事会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增补或罢免理事、监事;

(五)召开理事会会议,研究提交理事会的议题,审核提交理事会表决的事项;

(六)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本章程及本会的相关规定对预算科目使用进行调整;

(七)提请理事会审议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八)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

(九)其他应当由会长会议决定或提请理事会及律师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会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监事组成,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会议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执行本章程及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预算执行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理事、副会长、会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

(五)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监事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并在北京执业八年以上、在业内享有良好社会声誉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律师代表每届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设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会长会议;

(三)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

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条监事一年内累计两次未经批准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视为自动辞去监事职务。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工作规则由监事会另行制定。

第八章秘书处

第四十二条本会设秘书处。

秘书处是本会的执行机构。

第四十三条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监事会的决议;

(二)对律师行业管理进行调查研究,并向理事会、会长会议提出工作建议;

(三)承担本会机关的日常工作;

(四)承担本会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协调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四十五条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决议;

(三)列席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

(四)完成理事会、监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第九章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本会设立相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专门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全体委员组成。

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八条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立、撤并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章区域表彰

第四十九条对律师行业发展、区域社会事业和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成绩卓著的会员,本会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章经费

第五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北京市律师协会拨款;财政拨款;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二)业务研讨及交流支出;

(三)专门工作委员会活动;

(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会员奖励;

(五)为会员提供教育培训;

(六)开展会员福利事业;

(七)会议支出;

(八)其他必要支出。

第五十二条本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经费预算方案。

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北京市律师协会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五十三条本会单独设立会费收支账目,每年由理事会根据审计报告作出经费收支决算报告,接受朝阳区司法局和民政局的监督,并报北京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会标识、会徽由理事会另行确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所指的“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律师代表大会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报北京市律师协会和朝阳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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