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技术导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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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1总则3

2术语4

3基本规定5

4设计要点6

 

1总则

1.0.1为指导和规范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以下简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建设,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北京市四层以上(含四层)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1.0.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应遵循安全、适用、合理、施工便捷的原则。

1.0.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前应综合考虑对既有住宅室内外给水、排水、供热、燃气、强电、弱电等管线的影响,有影响时应避让或移改地下管线,保证地下管线的安全。

1.0.5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时,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执行现行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2术语

2.0.1平层停靠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停靠层站与既有住宅各楼层楼面标高一致,从各电梯停靠层站无需上(或下)楼梯踏步即可无障碍进入户内的加装电梯方式。

2.0.2半层停靠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停靠层站与既有住宅各楼层间的楼梯休息平台标高一致,从各电梯停靠层站需上(或下)一定数量楼梯踏步才能进入户内的加装电梯方式。

2.0.3电梯井道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新增建筑中,由结构构件和外围护体系构成、供电梯在其内部沿竖向行走的封闭空间。

2.0.4入户连廊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选择平层停靠方式时,从各电梯停站层候梯厅进入户内的走廊,可以是全部新建,也可以是部分或全部利用既有住宅现有阳台。

 

3基本规定

3.0.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前应根据既有住宅的原始建设期及改造工程期间的设计和施工资料,结合对楼本体和周边环境及地下管线的现场实地勘查,必要时补充检测,之后对加装电梯可行性进行评估。

3.0.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根据既有住宅的小区环境、建筑条件、结构类型、使用状况及居民需求,制定适宜的加装电梯方案。

3.0.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结论应在报审方案和施工图中表述清晰,可行性评估主要考虑以下内容:

1加装电梯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建筑间距、日照、消防通道、普通道路、绿化、停车位等;

2既有住宅结构现状情况、工作状态及加装电梯对既有住宅结构安全性的影响;加装电梯位置地下是否存在影响加装电梯的建、构筑物;

3加装电梯与室外现状各类管线间的相互影响;

4加装电梯对本楼及本单元的影响,包括楼体立面、日照、采光通风、交通流线和消防疏散等;

5现状供电条件是否满足加装电梯的需求。

3.0.4当既有住宅楼本体及室外管线等相关技术资料不齐全时,应采用现场测量、检测和勘查方式补充完善资料。

3.0.5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应按现行北京市关于加装电梯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建设手续,承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中检测鉴定、地质勘察、建筑设计、土建施工和电梯设备安装等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3.0.6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相关建设资料应存档,应按北京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

 

4设计要点

4.1总平面

4.1.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新增建筑物不得超出该既有住宅项目用地红线。

4.1.2在既有住宅外部加装电梯时,应考虑建筑间距及对相邻建筑日照的影响。

对于电梯井道围护结构采用透明材料,且采用无机房电梯,建筑间距在满足两建筑长边相对不小于18m、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不小于12m、两建筑的端边相对不小于10m和消防要求的情况下即可加装。

除符合上述条件加装电梯外,其他条件加装电梯均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北京市标准中对于建筑间距和日照的相关规定。

4.1.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居住小区道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当道路作为消防车道时,其宽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若原道路宽度不满足该标准要求,不应再减少其宽度;当道路为一般道路时,其宽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要求,若原道路宽度不满足该标准要求,不应再减少其宽度。

4.1.4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井道、电梯厅及连廊等与周边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条文的要求。

4.1.5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在位置选择和平面布置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拟加装电梯位置周边道路、绿化、景观、机动车通行和停车位、出入口、周边居民私密性等因素,减少对周边建筑及居住小区环境的影响。

4.1.6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筑布置方案确定后,应在土建工程实施前将对加装电梯有影响的各类管线改移完成,在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应合理布置施工占用的场地,保证受加装电梯施工影响的道路在建设期间可以正常通行。

4.1.7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设计图及最终施工图中,均应包含实施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所在区域的总平面图。

4.2建筑

4.2.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新增候梯厅及连廊等部位应考虑节能保温设计。

当新增部分与既有住宅衔接不影响既有住宅保温系统的闭合时,新增部分可不采取节能保温措施。

4.2.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时宜选用无机房电梯,根据住宅现状条件和居民需求选择适宜的电梯停靠方式、电梯载重量和电梯井道等新增建筑的布置,当条件具备时宜优先选择平层停靠方案。

4.2.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时单元(首层候梯厅)出入口基本要求:

1加装电梯后单元入口部位交通流线应简洁顺畅,利于人员疏散;

2单元(首层候梯厅)出入口不宜紧邻车行道设置,若因条件限制需紧邻行车道设置,应设防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宜在行车道设置警示标识和减速带;

3单元(首层候梯厅)的出入口应按无障碍要求设计;

4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单元(首层候梯厅)出入口,应采取防物体高空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首层候梯厅不宜采用开敞式;首层封闭式候梯厅与室外地面之间高差不宜小于0.15m,当高差小于0.10m或采用首层为开敞式候梯厅时,应采取可靠的阻水和排水措施,且电梯设备具备遇水自动切断电源安全停运的功能。

4.2.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电梯井道、候梯厅不宜紧邻行车道。

若紧邻车行道,应设置防撞矮墙或防撞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4.2.5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电梯井道、候梯厅及连廊等建筑应具备一定的防火能力,所用建筑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当采用钢结构体系时,钢柱或钢支撑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0h,其他构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4.2.6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每层楼梯间或候梯厅外窗与两侧住宅房间墙体上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0m。

若原有楼梯间外窗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满足1.00m时,则不得再减小该距离。

4.2.7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候梯厅宜封闭设置,并具备自然通风和采光条件;当加装电梯位于既有住宅楼梯间外侧时,应保证加装电梯后楼梯间具备自然通风条件。

4.2.8电梯井道应独立设置,井道内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各类管道或线缆。

电梯井道壁上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27903的相关规定的要求。

4.2.9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确保乘梯人员从候梯厅通向公共楼梯间疏散路线的畅通。

当加装电梯采用半层停靠形式时,楼梯间与候梯厅之间洞口净尺寸不应小于0.9m×2.0m;当加装电梯采用平层停靠形式且候梯厅与楼梯间相邻时,可将楼梯间外墙原有窗进行改造,摘除窗后成为救援通道洞口,其净尺寸不应小于0.9m×0.9m,该洞口与楼梯半层休息平台之间的高差应设置固定爬梯;当加装电梯采用平层停靠形式且候梯厅不与楼梯间相邻时,即无法利用楼梯间作为救援通道时,应设置专用救援通道(楼梯),保证从电梯各停靠层站候梯厅(不需穿过住户居住空间)即可直达室外公共区域。

除上述要求外,尚应符合电梯检验监督部门的其他要求。

4.2.10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新增的单元入口疏散通道和疏散外门开启后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当既有住宅现状安全疏散通道宽度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要求时,加装电梯后不应再减少该宽度。

4.2.1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候梯厅(区)深度不宜小于1.50m,且不小于电梯轿厢深度。

当采用可容纳担架电梯时,候梯厅(区)深度不应小于1.80m。

4.2.1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选择平层停靠方案时,其入户连廊按以下要求设置:

1利用现有阳台入户时,阳台宽度不宜小于1.20m;

2新增连廊入户时,在新增结构采用钢结构体系条件下,若首层利用新增连廊下空间作为单元入口,连廊的宽度不大于1.75m,;其他情况下连廊总宽度不大于1.55m;

3新增连廊入户时,应选择最近的适宜入户房间进入室内,连廊长度一般为靠近候梯厅第一间的开间宽度,当最近的房间是卫生间,或是厨房但其现状使用条件无法满足入户通行要求时,连廊可延伸至下一个其他性质的房;。

4当采用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连廊宽度和进入室内门宽及开启方式应按通过担架的标准进行设计。

4.2.1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井道和电梯控制柜不宜紧邻卧室布置。

当受条件限制井道和电梯控制柜确需紧邻卧室布置时,应考虑对卧室的影响,必要时采取隔音、减震等措施。

4.2.14当利用既有住宅单元内天井空间加装电梯时,应考虑加装电梯对内天井周边房间通风、采光和噪音的影响,加装电梯后周边房间的通风条件应满足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4.2.15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备选型按以下原则:

1宜选择无机房电梯,电梯载重量不宜小于450kg,条件具备时宜安装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2电梯的运行速度不宜大于l.0m/s,电梯门应采用缓慢关闭程序设定,轿厢内宜采用语音报站;

3普通电梯轿厢门净宽不小于0.80m,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轿厢门净宽不小于0.90m;

4轿厢壁应至少在一侧距轿厢地面0.80m~0.9m高度处设扶手;

5轿厢壁在1.10m以下应为不透明材料;

6轿厢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颜色应与候梯厅地面有明显的差别;

7轿厢内应设置紧急报警和应急呼叫设备,并宜配置视频监控设施;

8适当加大轿厢通风孔面积,当考虑电梯轿厢内的温度舒适度时,宜设置空调。

4.2.16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井道及轿厢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第1部分:

I、II、III、VI类电梯》GB/T7025.1中第II类电梯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的规定。

4.2.17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设计施工图中应注明对电梯的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4.2.18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新增建筑的屋面及电梯底坑应进行防水设计,防水等级不低于二级。

加装电梯新增建筑与既有住宅间变形缝应按防水设计。

4.2.19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外立面应与既有住宅及小区环境协调,保持立面的完整性。

平层停靠新增入户连廊部分对应的首层空间应采取与上部楼层协调一致的立面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同一小区内加装电梯外立面建筑处理方法应一致,同一栋楼各单元的加装电梯形式宜一致。

历史风貌保护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外立面设计应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

4.2.20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围护结构不应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系统。

若采用其他幕墙系统作为围护结构,其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要求,幕墙系统应进行专项设计。

4.2.21电梯井道围护结构如采用玻璃,应采用夹层复合玻璃、均质钢化玻璃等安全玻璃;为减少光污染,应采用光反射少的玻璃,不宜采用有色玻璃。

4.2.2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保证相邻住户的防盗安全及居室私密性,减少对住户及公共通道的采光、通风等方面的影响。

4.2.2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井道应采取有效的通风降温措施,避免夏季因井道内温度过高导致电梯运行故障。

4.2.24当既有住宅处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程范围内且条件具备时,加装电梯宜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程同时进行。

4.3结构

4.3.1 既有住宅经安全评估确定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或抗震设防不达标时,应在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加固后方可实施加装电梯。

4.3.2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结构形式宜采用钢结构;加装电梯结构设计应满足相关现行国家或北京市地方标准要求。

4.3.3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新增结构宜按独立结构单元进行设计,采用独立的结构单元模型计算,并符合下列规定:

1加装电梯新增结构独立承担其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地震荷载、风荷载);

2加装电梯新增结构应进行抗倾覆验算,基础设计满足抗倾覆要求;

3加装电梯新增结构与既有住宅结构间抗震缝设置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且宜采取防撞措施;

4当加装电梯新增结构采用单跨框架时,宜进行罕遇地震下弹塑性位移角验算,竖向构件宜进行抗震性能化设计;

5加装电梯的新增结构与既有住宅结构之间可采取构造性连接,连接构造不应限制新增结构的沉降。

4.3.4 当加装电梯新增结构与既有住宅结构间采用附着式连接时,应将新旧两个结构合为整体计算和设计,计算结果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要求,加装电梯新增结构与既有住宅结构的连接设计应合理可靠,并考虑连接做法对既有住宅结构局部构件的影响。

4.3.5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新增结构的设计应按相关现行国家标准执行,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设计基本参数和变形控制基本规定:

1结构安全等级二级,结构重要性系数1.0;

2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抗震设防烈度8度,设计地震基本加速度0.2g,设计地震分组第二组;

3基本风压0.45kN/m²,基本雪压0.40kN/m²;

4楼面活荷载标准值2.5kN/m²,屋面活荷载标准值0.5kN/m²;

5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

钢结构为1/250,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为1/550,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为1/1000。

4.3.6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地基基础设计时,可参考本住宅楼原有地质勘察资料,当该资料缺失时,应补充地质勘察;当既有住宅的其它技术资料中对场地地质情况描述清晰时,该技术资料可作为加装电梯地基基础设计的依据。

4.3.7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基础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或北京市地方标准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加装电梯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新增建筑高度的1/15;

2加装电梯基础与既有住宅结构基础间宜完全脱开,加装电梯基础的设置不宜破坏既有住宅基础;

3加装电梯基础应减少与既有住宅基础间的沉降差,上部结构与既有住宅结构之间的连接构造应按考虑基础沉降的影响进行设计;

4当加装电梯基础无法与既有住宅基础脱开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既有住宅地基基础进行承载力及变形验算,并根据计算结果进行相应设计;

5当加装电梯造成既有结构竖向荷载增加时,应对相关部位既有地基基础进行承载力验算,并根据计算结果进行相应设计;

6当既有住宅带有地下室且埋深大于加装电梯基础埋深时,应考虑加装电梯基础底附加压力对地下室外墙的不利影响。

4.3.8当受加装电梯的影响既有住宅上部结构及地基基础需加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要求进行加固处理。

4.3.9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使既有住宅结构荷载增加时,或在承重墙体上新开洞口时,应对既有住宅结构受影响构件进行安全性评估,不满足安全性要求时应进行必要的补强加固处理。

4.3.10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选择利用现有阳台平层停靠方案时,应对现有阳台结构构件的工作性能进行评估,不满足受力和耐久性要求时应进行补强加固处理。

4.3.11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要将承重外墙窗洞改为门洞时,不宜增加洞口宽度或将洞口位置水平移位,若必须加宽洞口或将洞口移位,应采取可靠的措施补强加固。

若加装电梯对既有住宅结构局部的改造使其抗震构造措施有减弱,应采取可靠的措施予以补强加固。

4.3.12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结构采用钢结构时,焊接连接焊缝等级、钢构件表面的除锈等级、防腐涂装层(或金属镀层)种类及厚度等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均应在设计施工图中注明;其中悬挑构件根部焊缝等级应为一级,钢结构防腐设计使用年限应不少于10年。

除必须采取防腐措施外,尚应在构造上避免出现难于检查、清刷和涂装之处。

对于闭口截面构件应做到构件沿纵向全长焊缝连续、非连接处构件端部焊钢板封闭、构件间连接焊缝连续不间断,焊缝均应达到气密要求。

当构件连接为非连续焊缝时,构件端部应采用连续焊缝加焊钢板封闭。

4.3.1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宜按建筑工业化设计;采用钢结构体系时,钢结构设计完成后,应进行构件加工和安装节点详细设计。

 

4.4机电

4.4.1电梯的基本要求、正常使用条件、各机构和电气设备工作时产生的噪音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8的要求。

4.4.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影响原建筑室内外给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有线电视、消防以及各种通信和网络、门禁等系统既有设备、管线的设置和使用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受影响的设备和管线进行综合处理,采取措施避让,或根据加装电梯建筑结构设计图纸要求对受影响的既有管线、设备进行改造。

4.4.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前应复核小区供电容量,电源接入方案应符合北京市供电技术标准;电梯配电应设专用供电回路和专用电度表;加装电梯的负荷分级及供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

4.4.4采用单电源供电的电梯,应具有断电自动平层功能,确保电梯在停电时停靠安全区域。

4.4.5电梯配电箱应设置在电梯顶层层站电梯井道附近的公共区域,并应加装安全防护锁。

4.4.6每台电梯的电源线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

每路电源进线均应装设隔离电器,并应装设在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

4.4.7电梯的动力电源应设独立的隔离电器。

轿厢、电梯机房、井道照明、通风、电源插座和报警装置等,其电源可从电梯动力电源隔离电器前取得,并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

4.4.8向电梯供电的电源线路不得敷设在电梯井道内,除电梯的专用线路外,其他线路不得沿电梯井道敷设,在电梯井道内敷设的电缆和电线应采用阻燃和耐潮湿型,线路的穿线管、槽应是阻燃的。

4.4.9电梯井道内应设置检修照明和插座,供电电压宜为36V,井道照明在井道顶端和底坑均应设置控制开关。

4.4.10加装的电梯应做防雷设计,防雷等级不低于原建筑物,且应满足《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相关要求。

1在井道屋顶敷设接闪带,并与原建筑屋顶接闪带可靠焊接连通;利用新增电梯井道的结构柱内钢筋或钢柱作为防雷引下线;利用新增电梯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装置,并与原有接地系统相连。

引下线和接闪带及接地装置均可靠连通。

2为防止闪电电涌侵入、雷电高电位反击及感应过电压,在电源进户处及电梯配电箱处,应设置相适宜的电涌保护装置。

4.4.1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做等电位联结;加装电梯的接地要求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4.12电梯的安全要求及保护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和《安装于现有建筑物中的新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28621的相关要求。

4.4.13候梯厅应设置电梯紧急迫降按钮,其安装标高不应低于1.8m且不应高于2.2m。

4.4.14电梯轿厢门宜同时安装光幕和安全触板两种电梯门安全保护装置。

4.4.15电梯轿厢内应设置可与住宅小区值班场所通信的紧急报警和应急呼叫设备,宜配置视频监控设施;无小区值班场所的,应在单元首层入口附近设置声光报警器。

4.4.16加装的电梯,宜配置电梯物联网安全系统,为搭建按需维保提供数据平台。

4.4.17当电梯设有集水坑及排水设备时,应设排水设备控制箱,其供电可由电梯配电箱引专用回路;当采用移动式排水设备时,应在电梯配电箱或在其它适当位置预留排水设备电源。

4.4.18当电梯机房或无机房电梯井道的自然通风条件无法满足设备运行的温度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或设置空调。

4.4.19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轿厢内应满足通风要求,宜采取增加空气流动及温度控制的措施。

 

5施工和验收

5.1施工准备

5.1.1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应按现行北京市关于加装电梯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完成建设手续,且设计施工图须经北京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依照该设计图纸进行建设。

在电梯设备安装施工前,应完成特种设备开工告知程序。

5.1.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开工建设前,实施主体应组织设计单位对参与工程的相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期间居民在家居住的特点,结合加装电梯施工图、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电梯设备等技术要求及工程现场条件,有针对性编制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

5.1.3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消防安全均应作为主要内容,应制定具体保证措施和特殊情况下的预案。

开工前应将工程施工方案及安全注意事项告知加装电梯单元居民。

5.1.4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土建施工应在所处位置的地下管线改移施工完成后进行。

基础施工前应对临近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进行仔细核查,当确定施工作业对地下管线有影响时,应在施工方案中制定可靠的技术措施,以确保管线的安全和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5.1.5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应对参与工程的各专业施工人员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

5.2 质量控制

5.2.1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基坑挖至设计深度后,当采用天然地基时应进行钎探,并组织相关各方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施工;当采用复合地基或桩基时,施工质量除满足设计要求外,尚应满足相应现行国家和北京市标准要求。

5.2.2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基础施工完毕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结构施工。

5.2.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中使用的所有进场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除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外,进场后应按相关规范检验、复验。

5.2.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主体结构施工前,应核查新增结构设计图纸中关于既有住宅的内容是否与实际状况相符,如发现不符之处,应及时会同实施主体、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钢结构加工厂、电梯厂进行研究,调整设计做法后再进行施工。

加装电梯结构构件加工安装前应对各楼层高度尺寸进行准确测量,根据需要调整确定新增结构楼层高度及井道内轨道梁的布置。

5.2.5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既有住宅结构构件存在质量缺陷时,应会同实施主体、设计单位共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5.2.6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新增结构若采用钢结构体系,宜采用工业化生产程度高的施工方法,当运输和现场安装条件具备时,可采用工厂分段预制焊接(组装)后运至现场,经吊装、连接后构成整体结构。

工厂加工构件出厂前应进行相应的质量检验。

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质量合格证明。

5.2.7施工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项目施工内容,依据相应的验收标准控制质量;应按电梯设备技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电梯井道净尺寸和垂直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补救。

施工期间宜对新增结构进行全过程动态监测。

5.2.8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施工中,应及时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5.2.9当新增结构与既有结构间需连接时,应对既有结构上的连接部位进行详细核查,确保该连接可按设计要求实施,连接宜位于混凝土构造柱或圈梁处,需钻孔时应避开构件内的钢筋。

当与既有结构间连接是植锚栓或植筋锚固连接、且该连接是按结构设计受力要求设置时,锚固点应位于混凝土构件上,该锚固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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