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精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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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精编
附件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为指导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制订本规定。
一、编制目的
确定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普查对象、范围与内容,规范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监测技术方法与要求,指导普查与监测工作开展。
二、普查对象
2.1本规定所称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和近岸海域等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具体普查对象包括:
2.1.2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入河(海)排污口;
2.2本规定所称环境水体,是指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已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已确定水质改善目标的江河、湖泊和近岸海域等水体。
2.3排污口根据水量(日排放废污水量300吨或年排放量10万吨或纳污范围内常住人口不小于1000人),划分为规模以上排污口与规模以下排污口,分别开展普查监测工作。
三、普查范围
普查范围为全国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内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
3.1市区:
指设区城市中市政府和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3.2县城:
指县级行政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3.3镇区:
是指在市区和县城以外其他镇,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机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四、普查技术路线
4.1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排污口,采取资料核查法进行普查,视情况开展补充调查、监测。
对于基础资料详实的排污口,重点核实排污口基本信息,结合其他专项调查成果,完善排污口信息。
4.2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采取沿河排查法进行普查,通过水质、水量监测获取排污口信息。
4.3普查过程应根据管/渠道形式、管口埋深等条件,对排污口是否具备测流条件进行判断。
不具备测流条件的排污口应通过调查获取其纳污范围内服务人口数量。
4.3.2对于受涵闸、泵站等人工设施控制的排污口,如果调度/运行无明确规律或调度/运行记录不足以支撑污水排放量核算的,视其为无效的污水计量且不具备测流条件。
排污口普查技术路线如图1所示。
图1排污口普查技术路线图
4.4根据排污口纳污范围内污染源类型以及其监测数据、计量设施和测流条件等情况,视情况开展调查。
对于枯水期仍被水面淹没的排污口,可通过调查岸上与排污口相连的检查井获取相关信息;对于因地理障碍而普查人员难以到达的区域,可以借助无人机、无人船等手段获取排污口相关信息。
五、普查内容
排污口的普查内容包括:
5.1排污口名称及编码、设置单位、所在地区及行政区划代码、受纳水体名称及代码、排污口类型、地理坐标、所在水污染控制单元、水体功能类别。
5.2对于无有效流量计量/记录设施且又确实不具备流量测量条件的排污口,应填报其纳污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或综合生活用水量。
5.3多个固定源共用一个排污口的,需补充调查污染源名录。
六、排污口监测
6.1监测范围
对于规模以上排污口,除以下情况外,需开展水量、水质同步监测。
6.1.2有流量计量或记录设施,且可提供2017年度每个季度平均污水流量数据的排污口,可只进行水质监测。
6.1.3无流量计量或记录设施又确实不具备测流条件,能提供纳污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或综合生活用水量的排污口,无需开展水量监测。
6.2监测指标与频次
监测指标包括污水量、CODCr、BOD5、氨氮、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
各地可根据水污染防治需求,对工业废水排放量较大的排污口增加相应的特征指标。
监测频次应满足如下要求:
6.2.2每期监测不少于2天(原则上节假日和工作日各1天);每隔6~8小时监测1次。
6.2.3应选择前三日无明显降水的时期进行监测。
6.3监测布点
6.3.1监测点位可根据管/渠道形式、测流条件和污水收集特征等因素具体确定,原则上应布设在排污管道、渠道或天然沟渠的末端位置。
6.3.2对于通过涵闸、泵站等设施排污的排污口,监测点位宜布设在涵闸上游或泵站进水口位置。
6.3.3对排污口为淹没式或不便监测的地下排污管道,监测点位可布设在排污口前最后一个检查井或阀门井内。
6.4流量测量
6.4.1排污渠道推荐采用流速仪法、非满管多普勒超声波流量计进行测流,结合实际情况可采用薄壁堰法、容积法、浮标法等其他方法。
6.4.2排污管道推荐采用非满管多普勒超声波流量计、流速仪法进行测流,结合实际情况可采用容积法、潜水式电磁流量计等其他方法。
6.4.3排污沟渠推荐采用走航式多普勒测流系统、流速仪法、浮标法进行测流。
其中,横截面不规则且水深较浅、流量较低的天然沟渠可采用容积法测量,也可结合实际情况采用水工建筑物法、薄壁堰法等其他方法。
6.4.4所使用的流量计、流速仪等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
6.5水质监测
6.5.2水质样品的采集须符合《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和《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的相关要求。
6.5.3样品的保存和运输按《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执行。
6.5.4分析方法应采用表1的标准方法。
表1污水水质分析方法
序号
名称
依据标准
1
CODCr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HJ828-2017);
2
BOD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505-2009)
3
氨氮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5-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536-2009)
4
总氮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636-2012)
5
总磷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11893-1989)
6
动植物油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637-2012)
七、质量保证
7.1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的技术指导与监督,会同同级水利(水务)、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对普查结果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7.2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普查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技术规定和报表填报要求,确保普查排污口不重不漏、普查表格填报完整、真实、准确。
7.3妥善保存好监测报告、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及时汇总完成资料归档。
7.4所有水质监测数据必须由具备监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监测报告。
附
流量测量常用方法及其适用条件
常用的流量测量方法包括流速仪法、超声波流量计、电磁流量计、容积法、薄壁堰法、浮标法和走航式多普勒测流系统等方法,本部分着重介绍了各种方法的原理、适用条件以及施测要点,旨在为排污口测流条件判别提供参考。
具体的流量测量规范详见《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2015)、《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2013)、《水工建筑物与堰槽测流规范》(SL537-2011)等文件。
1.流速仪法
流速仪法以流体一元流动的连续方程为理论依据,即当流通截面确定时,流体的体积流量与截面上的平均流速成正比,通过测量流体流速和过水断面面积得到相应的流量。
常用设备为转子式流速仪,包括旋杯式和旋浆式,由感应水流的旋转器(旋杯或旋浆)、记录信号的计数器和保持仪器正对水流的尾翼等3部分组成,根据旋杯或旋浆每秒转数和流速的关系,便可计算出测点流速。
流速仪法适用于排污渠道、排污管道和天然沟渠的测量,测验精度较高,操作简便,为推荐采用的方法。
流速仪法不适用于流速过高或过低、水深小于设备必要水深、水位涨落差较大等情况。
使用流速仪法时,对排污渠道、排污管道采用一点法,对天然沟渠应根据水深和宽度采用多点法。
测量时应选用符合精度要求的流速仪,选择顺直河段,垂直流向设置断面,多点法应沿断面在若干测深垂线上测量各垂线的起点距和水深,取得断面资料,在测深垂线上用流速仪测量流速。
一般要求排污口处有3~5m的平直过流水段,水位高度不小于0.1m。
2.超声波流量计
超声波流量计的工作原理是超声波脉冲在流体中向上游流和向下游的传播速度不同(叠加了流体流速),故可根据超声波向上、下游传播速度之差测得流体的流速。
多普勒式超声波流量计是超声波流量计的一种,利用了超声波散射特点,适用于监测含悬浮物的污废水。
超声波流量计多为非接触式的,从管道外部进行测量,在管道内无任何测量部件,没有压力损失,且测量结果不受被测流体的黏度、电导率的影响,但其缺点是无法施测小流速(一般最小为0.5m/s)。
超声波流量计法适用于排污渠道和排污管道的测量。
由于排污渠道和排污管道多为非满流状态,推荐采用便携式非满管多普勒超声波流量计。
非满管多普勒超声波流量计适用于横截面规则的渠道和管道,测量范围较广,使用简便,使用时应妥善安装传感器,准确度量输入渠道和管道宽度。
3.电磁流量计
电磁流量计是利用法拉第电磁感应定律制成的一种测量导电液体体积流量的仪表。
电磁流量计的结构主要由磁路系统、测量导管、电极、外壳、衬里和转换器等部分组成。
电磁流量计一般用于管道流量测量,其主要优势在于测量精度不受流体密度、粘度、温度、压力和电导率变化的影响;压损极小,可测流量范围大,最大流量与最小流量的比值一般为20:
1以上;可应用于腐蚀性流体流量测定,流量计安装对前置直管段要求较低。
但其应用也有一定的限制,电磁流量计不能测量电导率很低的液体,主要应用于污水满管排放的情况。
电磁流量计适用于排污管道的测量,为可选方法。
对于渠道或非满管管道流量测定,可使用潜水式电磁流量计,使用方法是在渠道或管道中置一挡板截流,挡板近底部开孔并装潜水电磁流量传感器,水流从流量传感器流过从而测出其流量。
4.容积法
容积法是指将污水纳入已知容量的容器中,测定其充满容器所需要的时间,从而计算污水量的方法。
本法简单易行,测量精度较高,适用于计量污水量较小的连续或间歇排放的污水,但溢流口与受纳水体应有适当落差或能用导水管形成落差。
量水槽是容积法的一种形式,在明渠或涵管内安装量水槽,测量其上游水位可以计量污水量,常用的有巴氏槽。
容积法适用于排污渠道和排污管道的测量,多用于污水量小于1m3/min的排污口。
测量时用秒表测定污废水充满容器所需的时间。
容器容积的选择应使水充满容器的时间不少于10s,重复测定数次,取平均值。
对于小口径满管排放的污水,可使用容积型流量计测流。
5.薄壁堰法
薄壁堰通常是在金属薄板上设置缺口制成,水流由缺口经过时具有锐缘堰流的性质,按缺口形状,常采用的有矩形、梯形和三角形三种。
测量方法为在距堰体上游一定距离处观测水位,即可按堰流公式或事先绘制好的水位流量关系图表得到流量。
薄壁堰法适用于排污渠道和天然沟渠的测量。
具有制造简单、装设容易、造价较低的特点,适用于具备安装条件且有足够落差且流量较小的渠道,在安装液位计后可实行连续自动测量。
其中,三角形薄壁堰法适用于水头(H)在0.030~0.035m之间,流量Q≤0.1m3/s,堰高(P)大于2H时的污水流量测定;矩形薄壁堰法适用于较大污水流量的测定。
堰板的安装会造成一定的水头损失,不宜用于水体杂物较多的渠道中。
6.浮标法
浮标法测流通过在上游沿渠宽均匀投放浮标,用停表测定各浮标流经上、下游断面间的运行历时,用经纬仪或软尺测定上下游断面间距,即可得到渠道断面各点的流速;用普通测量的方法测算出各部分断面的面积,乘以对应点浮标的流速,得到对应断面的虚流量,虚流量乘以浮标系数即可得对应断面流量,再对各断面流量进行加和得到渠道断面总流量。
浮标法包括水面浮标法、深水浮标法、浮杆法和小浮标法,分别适用于流速仪测速困难或超出流速仪测速范围的高流速、低流速、小水深等情况。
浮标系数与浮标类型、风力、风向等因素有关,应通过与流速仪法比测确定,其值一般在0.85~0.95之间。
浮标法适用于排污渠道和天然沟渠的测量,排污管渠应底壁平滑,长度不少于10m,无弯曲,有一定液面高度。
该法较经济,但精度较低,常在测速仪难以实施的条件下使用。
7.走航式多普勒测流系统
走航式多普勒测流系统利用多普勒效应原理进行流速测量,利用声波换能器作传感器发射声脉冲波,声脉冲波通过水体中不均匀分布的泥沙颗粒、浮游生物等反散射体反散射,由换能器接收信号,经测定多普勒频移而测算出流速。
走航式多普勒测流系统具有能直接测出断面的流速剖面、具有不扰动流场、测验历时短、测速范围大等特点,可避免河道宽度和水深测量中的误差。
近年来已广泛用于海洋及河口的流场结构调查、流速和流量测验等。
走航式多普勒测流系统适用于天然沟渠的测量,为主要推荐的方法。
测量时,根据现场条件利用桥梁或小船牵引,控制传感器在河道中来回移动进行断面流速测量,通常断面测量可以在5~20分钟内完成,精度高于1%。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样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排污口名称:
表号:
制定机关: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2018年4月
1、排污口编码
□-□□□□
2、设置单位
3、所属行政区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镇(街道)
4、行政区划代码
□□□□□□□□□□□□
5、受纳水体名称
6、受纳水体代码
□□□□□□□□-□□□
7、排污口类型
1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2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排污口
3工业等固定源排污口4市政直排口□
8、地理坐标
°/°
9、所在水污染控制单元
10、水体功能类别
11、2017年监测数据情况
1水量、水质同步监测数据2每季度平均污水流量数据3无符合上述条件数据□
12、测流条件及可选方法情况
1具备:
2不具备□
13、纳污范围常住人口与综合生活用水量
1常住人口:
人2综合生活用水量:
吨/日□
14、纳污企业名录
15、其他情况说明
普查单位: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20年月
说明:
1、指标说明附后。
排污口类型、2017年监测数据情况、测流条件、纳污范围常住人口与综合生活用水量等指标选择表中代码填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当排污口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工业等固定源排污口且有明确的设置单位时,填写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2017年监测数据情况:
仅由第8项填写“4”的排污口填写。
4、测流条件及可选方法情况:
仅由第11项填写“3”的排污口填写。
本项选择“1”时,应参照《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中所列流量测量方法的适用条件进行测流条件判别,如具备测流条件则至少填写一种测流方法的名称。
5、纳污范围常住人口与总用水量:
仅由第12项填写“2”的排污口填写。
1和2至少选择和填写一项,数据均保留整数。
6、纳污企业名录:
仅由第7项填写“3”且接纳多个固定源的排污口填写,应填写所有接纳的企业全称,用顿号相隔。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监测样表
排污口名称:
表号:
制定机关: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2018年4月
排污口基本情况
1、排污口编码
□-□□□□
2、行政区划代码
□□□□□□□□□□□□
3、受纳水体代码
□□□□□□□□-□□□
4、监测类型
1水量、水质同步监测数据2水质监测3缺失指标补充监测□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样品1
样品2
样品3
样品4
样品5
样品6
甲
乙
丙
1
2
3
4
5
6
水期
—
1
监测时间
—
2
污水排放流量
吨/天
4
化学需氧量浓度
毫克/升
5
生化需氧量浓度
毫克/升
6
氨氮浓度
毫克/升
7
总氮浓度
毫克/升
8
总磷浓度
毫克/升
9
动植物油浓度
毫克/升
10
其他:
毫克/升
11
监测单位: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20年月
说明:
1、开展水量水质同步监测、水质监测或缺失指标补充监测的排污口填写本表。
监测类型选择表中代码填报。
2、每个水期中每次采样的监测结果应在“样品n”列中逐次填写,根据监测次数可增列。
3、水期:
填写枯水期或丰水期。
4、监测时间:
精确至小时,填写实施监测的201X年XX月XX日XX点。
5、污水排放流量:
按实测流量折算为日排放量填写,保留两位小数。
监测类型填写“2”或“3”的不需填写本项。
6、污染物排放浓度:
填写实测浓度,保留两位小数。
采集流量比例混合样品的,在相应监测时间的行内均填写同一浓度值;监测类型填写“3”的只需填写补充监测的指标。
7、其他:
各地可根据水污染防治需求,对工业废水排放量较大的排污口增加相应的特征指标,并在甲列中填写指标名称。
主要指标解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
若设置单位尚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注册登记代码代替。
【排污口名称】对获得入河(海)排污许可批复文件的排污口,按照许可文件上批准的排污口名称填写;对未获得入河排污许可批准的,可填写习惯名称或明显地物结合相关方位命名确定,也可采用河、湖或海等名加序号确定。
【排污口编码】第1位为左右岸识别码,排污口位于江河左岸填写“Z”,位于江河右岸填写“Y”,排入湖库或近岸海域的填写“H”;第2~5位为同岸排污口顺序码,对于同一受纳水体且左右岸识别码相同的排污口,按照从上游至下游(江河)或顺时针方向(湖库或近岸海域)等方式采用阿拉伯数字进行顺序编排,不足4位数字的,高位以“0”填写。
【设置单位】经行政许可设置的排污口按许可文件确定的设置单位填写。
未经行政设置的排污口填写“无”。
【所属行政区域】按照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所属的行政区域,填写至镇或街道。
【行政区划代码】按照国家统计局最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填写至镇(街道)一级的9位区划代码。
【受纳水体名称】指直接接纳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输送污水的环境水体名称(如××沟、××河、××港、××江、××塘、××湾、××海等)。
【受纳水体代码】代码由11位数码组成。
对于入河排污口,前8位是全国环境系统河流代码,详见《环境信息标准化手册第2卷》(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期间如果发布新的水体代码,则按新代码进行填写);各地如有上述编码未编入的水体需填报,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机构按照一定的编码方法在后3位上继续扩展编码,如无扩编码则在后3位格内补“0”。
对入海排污口,11位数码全部填写为“0”。
【排污口类型】分别选择不同类型排污口的代表字母填写。
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排污口分别是指纳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普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的排污口,不包括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工业等固定源排污口是指独立于城镇排水管网,单独收集并排放一个或多个工业污染源、畜禽养殖污染源以及固体废物集中式处理设施等污/废水的排污口;市政直排口是指本规定普查范围内除前三类之外的其他排污口。
【地理坐标】经行政许可设置的排污口按许可文件确定的地理位置填写,未经行政许可设置的排污口按汇入受纳水体的位置填写。
经纬度坐标统一以“度”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六位数字。
【所在水污染控制单元】指环境保护部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要求而在全国范围划定的1784个控制单元。
本项由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统一提供控制单元的地理范围,由省级普查机构根据排污口地理坐标进行控制单元匹配后统一填写具体名称。
【水体功能类别】对于已划定功能区的水体,按照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批复的水环境功能区划、水功能区划或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文件中的水体功能类别填写,如“Ⅲ类”;同时有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功能区划批复文件的按前者的类别填写。
对于未划定功能区但各级地方政府已明确水质改善目标的,按水质改善目标填写。
其他情况,填写“未设定”。
【2017年监测数据情况】A为具有2017年2次及以上分季度的水量和水质同步监测记录并能提供全部指标监测报告或记录的排污口的情况;B为有流量计量或记录设施,且可提供2017年每个季度平均污水流量数据的情况;C为不具备上述数据的情况。
【其他情况说明】填写普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情况,诸如已有监测数据缺失水质指标的情况以及跨行政区排污口的情况等。
如果不需要补充说明,则填写“无”。
【普查单位】/【监测单位】、【审核人】和【填表人】由排污口普查或监测的具体实施单位填写,由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