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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制度范文一:

一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岗位责任制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的会计法规,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财务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制定职责分明的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包括:

财务机构内部岗位设置及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必须设置财务管理员岗位)。

重点应当明确单位领导对财务机构的领导职责权限;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出纳人员的职责权限;其他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在财务机构内部建立必要的内部牵制制度会计回避制度:

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出纳人员应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或者出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担任会计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会计人员因执行公务发生的财务收支,本人不得审批。

二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明确现金开支范围。

2根据单位日常零星支出的需要,明确库存现金(或备用金)限额的管理办法。

3明确各项现金收入账时间,制定控制坐支现金行为的管理办法。

4建立库存现金的盘存制度,保证账实相符,并对可能发生的现金长短款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银行存款开户使用以及销户的管理办法。

对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签发空头支票及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公款私存等事项的处理办法应当明确。

2明确核对银行账务的管理办法。

(三)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1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2明确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办法。

对办理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应分开保管的制度应当明确。

三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财产物资管理等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的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领用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的被盗毁损和流失。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

1明确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管理办法。

2为防止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的毁损,各单位应明确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修管理办法。

3为防止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损失及舞弊行为,各单位应当明确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办法。

4建立固定资产盘点制度,并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5对重要固定资产的保险制度应当明确。

(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制度。

1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请购验收程序及管理办法。

2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专人保管制度;明确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有关奖惩办法。

3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存制度。

四建立健全往来款项管理制度

1明确职工借支的审批程序及归还时间,对不按期归还借款的处理办法应当明确。

2制定往来款项的定期清理和核对的管理办法。

对清理和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程序和办法应当明确。

3明确呆账坏账的审批处理程序。

五建立健全收入支出管理制度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单位收入范围和入账时间。

2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对非税收入,必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以财务独立核算为标准,单位的各项收入支出由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4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

明确各项支出的审批程序和支出手续,明确领导的审批权限;明确与支出有关的相关人员的签字手续等。

明确重大支出项目的标准及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办法和程序。

5建立严格的开支标准制度。

对各项支出,国家有规定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并明确因情况特殊超标准开支的处理程序;对国家无规定而由单位自定的,应当明确其报批的程序和标准,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6对单位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和核算办法;明确专项项目的完工验收及检查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结余的处理办法。

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1财务会计分析的内容包括:

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情况人员增减变化等。

2财务会计分析的有关指标,至少应当包括:

各项收入支出绝对数及对比指标预算内拨款占总收入的比率非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非税收入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等,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增加相应的财务分析指标。

3明确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报送时间和部门。

各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七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明确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制度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的编制办法。

2明确会计档案的保管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3明确会计档案的销毁管理办法。

八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一)明确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度。

包括明确会计电算化岗位的设置制度及内部牵制制度;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权限范围。

(二)明确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

包括明确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程序操作权限;明确操作密码的管理办法等。

(三)明确会计电算化代替手工记账的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的打印时间。

当天凭证必须当天打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应满页打印;总账应于月末3日内打印;明细账及其他辅助账可按季半年或壹年在规定时间内打印;月报应于次月3日内打印;季报应于次月5日内打印;年报应于次月15日内打印。

(四)明确计算机硬件软件及数据的管理制度。

对各种计算机硬件软件进行修改升级的程序和审批手续应当明确。

(五)明确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制度范文二: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xxx《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任用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会计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xxx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各区县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罚没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八条执收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按照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等规定的方式,将收取的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九条执收单位收取财政收入,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使用税务发票外,其余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虚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骗取套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

各项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福利补贴和奖金,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招待费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经财政部门同意,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到国有国有控股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和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收益核算。

第十五条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个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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