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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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说明.docx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说明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申报说明

 

一、相关名词释义

1、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对已经登记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备案后享受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相关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第七条规定: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3、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研究开发活动并不是指企业所有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有特定范围的。

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研究开发,如科学史研究、行业发展研究、单纯的科学理论探讨发生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相关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4、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

税法草案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沃尔玛(中国)公司,通用汽车(中国)公司,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在英国、百慕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

上述企业应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加计扣除好处

1、税收优惠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注:

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要根据财务会计核算规定来划分,企业不能任意决定。

2、高企砝码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高企的持续期为三年,企业应在三年内进行持续的研究开发以及成果转化,既然有研究开发活动,则必会然产生研发费用,故企业每年都应进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以便于日后高企的申报工作。

三、申请必要条件

1、企业条件

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

(一)非居民企业,非居民计算税收的依据是收入全额,除了固定资产转让可扣除净值外,没有可扣除项目。

(二)核定征收企业,因为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不能满足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条件。

(三)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不能按税务机关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也不行。

以上三类企业,除非居民企业外,都可以努力创造条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项目的规定,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即使成立专门机构,多个开发项目的费用归集就有一定的难度,而如果多个开发项目分布于多个机构的话,举证、归集、核算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环节也将增多,如果稍有失误,就可能使整个项目核算不准确,从而影响了加计扣除优惠的享受。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要根据财务会计核算规定来划分,企业不能任意决定。

2、项目条件

企业所申报的项目,其研究开发活动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所规定的领域。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自主开发类、委托开发类、合作开发类和集中开发类。

自主开发:

凡符合条件的,由企业自行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开发:

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合作开发:

凡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3、费用条件

企业所申报项目的加计扣除,其研究开发活动的费用应属于以下八大类的范畴: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四、部分类别归集方法

1、人员人工费用

企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为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人工费用。

人员人工费用——企业在职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1)研究人员是指企业内直接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直接参与下述相关工作的人员:

——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

——编制计算机程序;

——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

——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

——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

(3)辅助人员

是指直接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主要统计企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

2、研发活动直接投入的费用

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

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原材料、半成品、燃料和动力费用。

(2)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3)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

3、折旧费用不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研发仪器设备改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等。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发明(技术)、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专有技术所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五、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情形

1、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如果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发生的内容与研发项目之间没有直接的印证关系,则不能认可。

2、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如研究机构所在企业用小汽车接送研究人员发生的燃料费,不是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则不能加计扣除。

3、非直接从事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如提供研发人员后勤服务的人员。

4、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不能有其他用途,如可同时作研发之外的用途,则不能加计扣除。

5、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项目成果应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6、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根据这项规定,为了准确核算研发费用,用足用活加计扣除,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企业应尽量成立研发机构。

如果不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一些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很难分清的项目,如果划分不清,则可能失去加计扣除的机会。

特别是研发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同时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以及研发人员如果同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话,其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项目,就很难准确、合理地计算出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支出。

如果划分不清的话,就将失去加计扣除的机会。

如果成立专门的机构,与职的人员、专门的仪器设备,则可以很明显地分清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与账管理,就可以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7、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

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8、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项目只是不能加计扣除,而不是不能税前扣除。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如研发成果验收、评审过程中发生的贿赂性支出,以及违背真实、合法、合理性的支出,也不允许计入。

(1)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凡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

六、申报程序

1、登陆网站,注册用户,完毕之后进行登陆

用户类型选择项目申报人员,如图所示:

2、点击税前加计扣除计划,如图所示:

3、点击新项目申报,如图所示:

4、将页面拖至下面,点击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计划,如图所示:

5、填写项目名称,选择研发项目立项性质以及项目开发形式,如图所示:

研发项目立项性质包括:

政府立项、企业立项

项目开发形式包括:

自主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

7、按照项目立项性质分类填写表格

8、填写完毕后,上传相关附件:

附件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

(2)企业立项决议文件★

(3)上年度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4)项目开发计划书或可行性报告★

(5)项目开发组织机构简介和开发人员名单(如可行性报告中含有可不传)

(6)研究开发费预算报告(如可行性报告中含有可不传)

(7)其他(测试报告等)

注:

(1)所有附件材料均需通过本系统上传,以供下一步网上评审使用。

(2)网上生成的申请书中不包括附件材料,请直接用复印件附于其后报送。

(3)系统限制每项目附件最多12个,每附件最多上传4个文件,每个文件最多200KB(4)附件文件所支持的格式如下:

Word(*.DOC)Excel(*.XLS)图像(*.JPG)图像(*.GIF)

(5)打★的为必须上传的附件

9、材料提交

对填写好以及附件添加好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之后提交申请材料。

材料提交之后可在线打印。

七、材料说明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材料装订顺序:

1、自主开发类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2)《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自主开发类)》

(3)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4)自主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报告。

(5)自主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运作情况报告和专业人员名单。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2、委托开发类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2)《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委托开发类)》

(3)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4)委托开发协议或合同。

(5)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报告。

(6)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报告和专业人员名单。

(7)受托方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3、合作开发类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2)《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合作开发类)》

(3)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4)合作开发协议或合同

(5)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报告。

(6)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报告和专业人员名单。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4、集中开发类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2)《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集中开发类)》

(3)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4)集中研究开发协议或协议,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项目中的权力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5)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

(6)集中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报告和专业人员名单。

(7)参与研发的各成员企业税务登记证编号、成员企业名称、所在省市、征管税务局(所)、成员企业分享收益比例和研发项目费用支出分摊明细情况。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注:

所需材料及材料顺序以申报系统要求提交内容为准,若系统未明确要求,可参照上述说明装订。

八、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6、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8、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9、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10、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11、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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